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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上传”与网企的社会责任 23家煤企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时间:2019-02-02 04:35:1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近年来,在涉嫌侵权的网络版权纠纷中,很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企业都声称相关内容系“网友上传”,进而为己方开脱责任。以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百度文库版权纠纷为例,百度公司一开始即强调文库只是文档分享平台,内容为“网友自主上传”,进而否认一切侵权行为,也不愿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但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企业不可能仅仅因为“网友上传”而免责,仅以此为由推诿侵权责任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那么,这类网络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真正免责?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这类网络企业持续、健康的长远发展之路又在哪里?这类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网友上传”不是网络企业侵权盗版的挡箭牌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参照国外做法规定了网络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以及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可以免责的“避风港”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关网络企业只有在收到权利人发出的有效删除通知后才开始对其行为承担法律义务,而且其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只限于及时删除相关信息。事实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了网络企业免除责任必须具备的一系列限制性条件,其中,比较核心的条件有三项: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对此,有关司法解释还作了进一步细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第19条规定,网络企业存储的被诉侵权的内容为处于档期或者热播、热映期间的视听作品,专业制作且内容完整的视听作品,流行的音乐作品或知名度较高的其他作品,位于其网站首页、其他主要页面或者其他可为服务提供者明显所见的位置的,以及网络企业对服务对象上传的被诉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选择、整理、分类的,均可视为网络企业应当知道也能够知道相关内容侵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不仅如此,网络企业利用信息存储空间侵犯他人版权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实践中,也有大量网络企业 “网友上传” 的免责主张不被法院支持的案例。例如,在崔亚斌、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苏省互联网新闻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对于被告江苏省互联网新闻中心辩称的“网站的内容是由网友共同上传维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未提交他人上传及权利人许可的证据,且没有履行对网站登载内容进行审查的义务,故仍判决其败诉。
      
       网络侵权盗版越来越无处藏身
      
       网络版权问题已经成为包括网络相关产业在内的诸多文化产业的“阿喀琉斯之踵”。随着广大权利人版权意识的日益觉醒,以及各种中介组织维权服务能力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纠纷正在被诉诸法院,对薄公堂。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网络版权纠纷连年大幅增加。到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所受理的网络版权案件已经占当年所有受理版权案件的四成以上。从最开始的组织人马直接非法上传他人版权作品到提供一个存储空间任由“网民”上传他人版权作品,尽管涉及侵权盗版的网络经营花样在不断翻新,但权利人、中介服务组织的维权能力以及法院处理网络版权纠纷的审判能力都在迅速提升。《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修改过两次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解答意见》以及前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等更是为网络版权的维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与此同时,网络版权问题也在受到党和国家的日益重视。作为法定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版权局自2005年起,每年都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专项行动。网络版权监管的渠道已相当通畅,效率也非常高。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知识产权保护难题的症结所在,2008年6月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取证困难、诉讼时限长、赔偿额度少、生效判决执行难等问题已成为版权保护的痼疾。
      
       寻求网络企业健康发展的长久之策
      
       诚信守法是前提。作为现代化程度很高、开放性很强的市场主体,网络企业尤其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企业要诚实守信,自觉守法经营,力争不侵权盗版;出现问题后也要坦诚面对,依法及时履行义务、积极主动承担责任。那种投机取巧、非法占有权利人版权资源,一旦出现问题又把责任推向“网民”、拿“网民”作挡箭牌的网络企业,既难以取得权利人的信任,从而难以赢得长久合作之机,又会伤害广大“网民”的感情,最终为市场所抛弃。从近年来几起大宗的网络抵制行动看,一旦广大“网民”被激怒,联合起来抵制某网络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后果绝对会是“很严重”的。
       找准定位是关键。多数网络企业都是从技术服务(如搜索引擎等)商转化而来的,或者在开展技术服务主业的同时,逐渐开展论坛、文库、视听等相关信息内容的兼营服务,网络企业自身并不掌握大量的优势版权资源,至少其所掌握的版权资源与其传播能力和市场需求不相匹配。在这种情况下,网络企业的定位就非常关键――如果经济实力雄厚,准备购买最新的版权优势资源并依法付费,这当然可以;如果在初步运营阶段尚不具备相应实力,不妨在初期内容经营上扬长避短,尤其要瞄准不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资源,具体包括:一是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法律、法规、其他官方文件、时事新闻、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历法、公式等。实践中,网民对于法律、法规、行政执法决定书以及司法审判裁决书等的查阅需求是大量的。二是已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版权保护期因权利人国别、作品类型等不一而足,但有大量优秀的作品可供传播。实际上,中外古代、近代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艺术家等各种经典力作以及佚名的传世之作是非常多的,在当今仍有庞大的市场需求。
       互惠共赢是核心。如果局限于前述业务内容,网络企业觉得不够“过瘾”,或者已经不适应自身发展需要,当然也可以选择与权利人合作,购买更符合现代气息的尚在保护期内的版权作品。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一则要辨明权利人身份,验证相关作品权利主体的各种身份信息。二要引进或搭建切合自身实际的版权合作平台,并不断完善相应的版权合作机制,包括点击合同等网络版权授权机制以及作品使用量核对机制、广告及相关收入查账机制等。三要完善栏目、社区、论坛、网站的信息上传监督机制。对于新创作的、单个人明显无法完成的电影作品等很可能涉及侵权的“高危”作品,实行“实名制”上传,并由上传者提供相应的权利证明。为保护上传者信息,可以“前台虚名,后台实名”,但在发生纠纷时要有案可查,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个别权利人自行上传其作品、经网站免费宣传后反过来又找网络企业“维权”索赔的现象。四要组团出海、集体谈判、群体维权,包括集体管理组织、版权代理公司等进行集体谈判,实行一揽子授权,以及将本联盟所享有的网络版权资源进行统一备案,进而在必要时寻求统一维权等,利用规模效应最大程度地降低运营成本。
       造福社会是根本。2009中国互联网大会组委会曾明发副秘书长明确指出:“互联网已成为信息社会的重要基石,因此,互联网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肩负着尤为艰巨的重任。”我们认为,首先,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企业本身不是游商走贩,前期投入常常以百万元、千万元计,从出发点上来讲,应该有合理、合法的市场竞争理念和可持续的长效赢利模式,坦然、从容、规范地正当经营,而不是抱着侥幸心理侵权盗版,(实在不行就)“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其次,这类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离不开大量优秀作品的支撑,离不开广大网民的支持,因此也要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从根本上造福于社会,而不能肆意侵权盗版、损人利己、违法乱纪。最后,相对于一般权利人和网络用户,这类网络企业在经济和技术方面无疑处于强势地位,具有很强的引领、示范作用,如果经营有方,也能在短时间内积聚大量人气和财富,因此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作者董彪单位为北京工商大学
      张凤杰单位为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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