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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民主与公民意识_

    时间:2019-02-05 04:46:5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为了改善目前的代议民主流于程序性民主、弱民主的流弊,一种强调公民直接参与公共决策的“审议民主理论”,成为近20年来政治发展的显学,值得吾人重视。这种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丹麦首先发展出来的新兴民主决策模式,逐步地在丹麦、英国、美国等欧美国家进行实验,从实验的经验中显示,它能让公民自由、平等地参与公共决策,并能有效提升公民的公共参与决策的质量,因而相继扩及亚洲的日本、南韩、台湾等地。基于此,本文的重点在讨论审议民主的意涵、优点及限制,并探讨其与公民意识的关系。本文的研究发现,审议民主能够强化公民的参与感,增进公民认同,培养公民德行,参与公民在公民认知、公民态度、公民参与各方面均有实质进步。经由审议民主的公民参与模式能够激励公民意识的整体表现。
       [关键词]审议民主 公民参与模式 公民意识
       〔中图分类号〕G4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8)08-0023-08
      
      一、前言
      
      结合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的代议民主制度,在欧美国家实施至今已有数百年的历史,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更成为普及于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政治制度。这种代议民主制度有其决策上的方便性,但是在实践中能否反映主权在民的理念,使人民真正当家做主,则迭遭批评与检讨。虽然说:“民主未必是最好的生活方式,但是为目前比较好的政治模式”,大多数的人都还是很珍惜民主政治的。
      代议民主虽然受到世人的欢迎,但世人也惮精竭虑地试图改进民主的制度。当人类社会在迈向21世纪之际,似乎“改革”最能体现各国努力的共同趋向。在各国寻求民主决策的改革中,欧美社会近20年来逐渐兴起的“审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受到世人的注视。这种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丹麦逐步发展出来的新兴民主决策模式,逐步在丹麦、英国、美国等欧美国家进行实验。从实验的经验中显示,它能公平、自由地让公民参与公共决策,并有效提升公民的公共参与决策质量,因而相继扩及亚洲的日本、南韩、台湾等地。审议民主强调来自不同生活经验与背景的参与民众,能够在一个自由公平、相互尊重、彼此了解的基础上,针对特定公共议题进行对话与理性思辨,最后寻求可能的共识。它不仅提供一般公民能够直率发声的公共空间,一起进行坦诚、无私的沟通、对话与论辩,而且能强化公民的参与感,增进公民的认同,培养公民的德行。
      审议民主是一种“公民直接参与公共议题的讨论”的民主理念,这种理念逐渐受到民主理论的关注而造成所谓“审议的转向”,同时许多与此理念相呼应的崭新的公民参与模式,① 也陆续在美国和欧洲发展出来,诸如共识会议(或台湾通称公民会议,consensus conference)、公民陪审团( citizens juries)、审议式民调(deliberative polling)、愿景工作坊(vision workshop )、21世纪城镇会议(21st century town meeting)、学习圈(study circle )、国家议题论坛(national issues forum)、国会议员听证会(hearings for parliament)、寻找美好未来会议(future search conferences)、观点工作坊(perspective workshop )等等。这些公民参与模式在操作程序上尽管不尽相同,但都强调公民们应该透过相互讲理的讨论过程,运用明智的判断和批判的思辨,审慎地检视政策议题,来形成公众意见。
      近年台湾有识之士为了改善当前偏执的政治现象,试图将这几年来“意识形态决策”回归“理性决策”层面,首先由台湾大学社会研究所的“科技、民主与社会小组”① 于2002年引进丹麦的公民共识会议(consensus conference),其后相继推动了“先驱性全民健保公民会议”(2002年)、“代理孕母公民会议”(2002年)、“北投区社造学习公民会议”(2004年)等公民会议。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于2004年9月举办的“青年国是会议”即是采取“审议民主公民会议”模式,之后有计划地将“审议民主─公民共识会议”的精神逐步推展,陆续在全台湾各县市举办公民会议的研习活动,日前更积极培训高中种子教师,以期能将审议民主的实验更广泛地在台湾各角落展开。本文的重点将讨论审议民主的意涵、优点及限制,并探讨审议民主理论与公民意识的关系。
      
      二、审议民主的意涵
      
      “审议”(deliberation)一词包含了个人与集体两个层次,它可以指个人内心对于某项行动之正反意见的“深思熟虑”过程,亦可指一种团体讨论形式,由集体来审慎权衡关于某项命题的正反理由。[1] (P44-68) 审议与讨论是有区别的,审议乃是一种特殊的讨论形式,它强调审慎(careful)而严谨(serious)地针对一个命题的正反意见进行权衡(weighing)。[1] (P63) 是故,审议为一种更为深思熟虑、更为严谨审慎的理性沟通过程,它是精致化的讨论形式,其目的与讨论一样,是为了解决问题,处理冲突。
      了解了“审议”之意义,进一步来了解何谓“审议民主”。J. Cohen 将“审议民主”界定为:“公众经由公共审议来治理公共事务的联盟”,[2] (P17) 他并指出公正、平等为审议民主的决策标准。依此旨意而言,审议民主是指公众经由公正、平等的决策模式来治理公共事务。公民的参与是审议民主的基本前提,论者对审议民主并无一贯的普世定义。J. Elster 指出,学者对于审议民主的界定内容或有出入,但大致上都认同审议民主包含了集体的决策过程,该过程是由决策结果影响所及的人们直接参与,或是由他们的代表来参与。[3] (P8)
      审议民主理论家之所以如此主张,主要在于他们观察到现行的代议民主只注重投票形式以及政党派系的利益交换,这种现象已偏离了民主政治鼓励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来改善生活或环境的理论甚远。此外,代议民主过度偏向投票活动的结果,亦可能使政治人物流于形象政治、口号政治的追求,藉由煽动群众的热情来换取大量的选票,却疏于倾听公众生活经验与意见,致力于实质公共政策的创造与推行。是故,民主的进步应当建基在突破行礼如仪的投票仪式,要求公民重振其行动能力,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走向一个重视对话、深思熟虑、审议事务的民主模式。如此才可带动社会公共理性的提升,强化公民素养。而审议民主正是要创造这样的公民参与管道。
      审议民主的学者几乎都主张某种形式的“公共审议”,即由公民参与对公共事务的理性审议。他们也要求设置特定的审议机制,并假设人人均自由、平等,并在公开、理性、追求共善、保障个人言论自由的理念下,让所有成员都能表达意见来沟通、说服彼此,透过对事务的正反论证来厘清公共利益所在,最后预期由一个“较佳论证”(better argument)胜出,成为大家能共同接受的共识或决议。[2] (P30) 也就是说,审议民主强调一种公共审议的协商和决议过程,及一种公共论理的理性沟通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公共审议的政治作用并非确认真理(truth)为何,而是为了找出最可行的途径、最能被公众接受的合理决策。[3] (P9) 审议民主的核心理念,除了要求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从事公共审议外,也要求公民之间进行理性的公共对话。它要求各方代表在审议过程中人人地位平等、秉持公正的精神共同思辨、考虑公共事务,同时又能重视决策结果的可实践性(feasibility)及正当性(legitimacy),并强调每位参与成员均应对决策结果担负共同的道德责任。
    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原版全文   Habermas强调,审议民主的落实不仅有赖于行动公民的意志,而且需要一套制度化的操作方式,[4] (P86)亦即需要一套关于审议的程序性规范,来提供公民之间合适的沟通条件,尽可能地创造一个理想的言说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让公民们得以自由、平等、理性地对话。一般而言,审议的公共对话过程有若干规范性原则,大致可区分为“个人行动层次”及“政治系统层次”。[5]
      (一)在个人行动层次,要求每个参与者在审议过程中,要遵守合理性(rationality)、相互尊重(mutual respect)及负责性(accountability)等原则。“合理性”意指参与审议的公民必须依据理性并提出证据来为其选择做辩护。“相互尊重”则要求审议成员彼此尊重对方言论、包容异见。“负责性”是要求参与审议者都能本着诚意和道德良知来发言行事,每个人所发表的论证必须是自己认定为真或值得选择的,并且必须接受是项言论或决策所带来的结果。[6] (P86)
      (二)在政治系统层次,要求审议民主的运作能兼顾包容性(inclusion)及公平性(fairness)两项基础原则。“包容性”是希望在审议代表的选取中,能尽量涵盖社会人口分布的各层级,让社会各阶层的公民均可由发言代表参与审议,如此可使审议的结果更能接近全体公民共同表决的结果。“公正性”除了要求“一人一票”的平等外,更要求每一位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机会来影响审议过程,亦即是要去除任何不当干预审议过程的因素,让每一位参与者的发言均具有同等的地位与影响力。[6] (P110)
      John Rawls认为一个公义社会的民主政治必须符合三个原则。(1) 政治辩论是为了要做出符合公众整体利益的抉择,公民和政党在政治竞争中不应采取狭隘的、小团体利益取向的立场。(2) 政治机会和权力必须平等,必须独立于经济和社会地位之外,不能被经济和社会优势团体所控制。(3) 民主政治必须建立于公民的自尊之上,增进公民的政治能力,让公民了解自己和他人的合法利益。Rawls的上述观点正是审议民主所要追求的理想。
      综上所述,审议民主可以说是建立在参与式民主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更精致化的对话、讨论、沟通、理性思辨的公共参与模式。它不仅强调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或公共问题的解决;同时更重视公共事务处理过程中的理性思辨和公共论理,这是一种能够包纳社会整体利益,最能被社会成员所接受的公共决策模式。可以说,审议民主是在当前被认为最佳的民主理论,它是针对代议式宪政民主在实践上的缺失所提出的一种制度性的改革方案。
      
      三、审议民主的优点与限制
      
      代议民主是在尽量符合主权在民的理念下,由公民选出代议士为其参与政治事务,节省了公民参与的时间并维持政治运作的效率,也因此使代议民主成为现今世界上多数民主国家所实行的政治制度。但代议民主在实践的过程中,也衍生出诸多流弊,莹莹大者有二。
      1. 流于程序性民主。在代议政治的运作中,选民除了选举期间外,对于代议士及政治人物几乎难有控制力,代议士及政治人物往往“为所欲为”,导致公民失去了对公共事务的最终主导权。长此以往,选举程序本身反而成为政治的目的,取代了公民参与而成为民主政治的核心,变质为“程序性民主”(procedural democracy)。[7] (P272)
      2. 流于弱民主。Barber 1984年批评许多号称代议民主的民主政体不正视公民参与的重要性,其结果造成政治权力过度集中在政党及政治人物之手,以至民主流于形式,距离民主所假设的理想甚远,成为名副其实的弱民主(thin democracy)。民主不过是数年一场的投票游戏,是虚有其表的民主。人民的公共意见无法获得重视,唯有全面动员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参与式民主才是真正的强民主(strong democracy)。
      审议民主理论在近20年来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而各个审议民主者的主张不尽相同,但其共同的目的是在设法矫正代议民主“公民参与不足”的弊病。根据Fishkin的说法,审议民主的基本精神在于审议民主的制度设计,可以使公民在平等、自由地参与公共事务时,经由意见交换、理性讨论和论辩的过程,去除各种可能存在的偏私,最后达成合理的决策。[8] (P221-238)
      Any Guttmann 和 D. Thompson 进一步指出,审议民主具有四个重要的特点。(1) 提出理由。公民在参与决策时,基于共同合作的意愿,必须对其主张提出理由,并对他人的不同理由提出回应。(2) 所提出的理由必须是所有公民都可以容易取得,而且是可以理解的。(3) 决策具有约束力。审议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产生决策,它不像学术研讨会只是为了论证而辩论,所以应该对政策决定具有约束力。(4) 审议的过程是动态的。审议程序最后的决定都是暂时的,它必须保持开放、继续对话的可能性,因为即使人们今天经过深思熟虑、深入讨论而后做决定,明天仍有可能会发现今天的决策是错误的。[9]
      此外,Guttmann 和 Thompson 1996年进一步提出公开 (publicity)、负责 (accountability)、及互惠 (reciprocity)为审议民主基本原则。[10] 而 Young 1999年则主张应加上包容(inclusion)。[11] 如果审议民主的运作能符合上述原则,将可使民主政治更强健。首先,审议民主的落实可提高决策的质量:因为强调审议式的反思,使得个人在进行计划时得以克服错误的推论。[12] 其次,审议民主强化了政策的合法性;从规范的角度而言,一个政治行动的合法性建构在审议过程,公民在利益选择中朝共同利益方向自我转型,化冲突为共识。[13] 再次,审议民主提供解决多元社会冲突的机制;民主政治的运作充满许多冲突,因为代议民主无法有效处理冲突问题,有时甚至加剧冲突的程度,制造社会对立。应该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各种可能解决冲突的管道,寻求可能被这些政治行动所拘束的其它公民可以接受的理由。[10] 因为公共审议是一个对话的过程,可以为“非透过人际间的协调与合作无法解决的问题”找出解决方案(Bohman, 1996:27)。最后,审议民主有教育公民的功能:相对于代议民主中的投票,审议民主的过程可以培养参与者的公民德行和参与技能,如辩才、语言表达技巧、同情心、礼貌、想象力以及推理能力等。[1] (P59) 审议民主最大的优点是实现民主的真义,因为它将政治的决定权从代议士回归到人民手中。透过各种审议机制,不但使人民的声音被听到,而且公共决策是由人民的意愿直接主导。这种由公民直接参与公共政策的方式,能够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强化且扩大了公民参与,进而能激励公民意识的产生。
      虽然,审议民主标举许多矫正民主缺失的理想和原则,然而在实务操作的过程中,也发现一些相当有争议性的缺失,可能不利于审议民主理想的实现。[9] (P9-11)
      第一,相互尊重的条件不易满足。
      要达成公开、理性方式进行论辩的审议条件,不只公民需要有容忍不同意见的雅量,而且需要进一步平等地尊重他人的想法。审议民主的目标是公民最后的决策必须基于最佳的理由,所以参与审议者更需要有开放的胸襟,愿意基于最佳的理由而放弃自己原来的主张。因此,审议民主的实现,必须依赖公民们具有一定程度的民主品格。但是这样的条件似乎很难实现,审议民主理论的支持者希望透过审议过程培养公民具有这些品格,可是这样的期望似乎有点倒果为因。因为如果公民在参与审议之前不具有相互尊重的态度,那么理性论辩可能很难实现;如果审议精神能够充分实现在论辩中,表示公民已经具有审议民主必要的民主品格,如此则试图透过审议民主培养相互尊重的态度似乎是多余的。
    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原版全文   第二,审议影响参与。
      审议民主者认为可以透过审议民主提升公民的参与,否则会使民主沦为法国政治学者Alexis de Tocqueville 所担心的“隐微形式专制的危险”。Tocqueville 认为专制重回世界的条件是:不可计数的群众不断围绕在追求细琐且庸俗的快乐,以便填饱其灵魂,这就是所谓的“消费主义”。这种价值观会导致人们从社群撤离,丧失公共知觉和公民意识,每一个人退回自身,几乎完全不关心他人的命运。在这种情形,国家会接管许多由结社所扮演的功能,政府变成一个巨大的保护力量,这样的专制情形可能在人民主权的庇护下建立。[14] Fishkin认为,如果我们可以创造一个由公民参与的民主,就可以防止前述Tocqueville所担心的命运。然而,Fishkin的想法似乎过于乐观,即使公民有平等的参与机会,也不能保证他们能享有平等参与所应得到的结果。因为有些公民的参与条件较佳,譬如;比较有说服力、教育程度较高、或比较有机会学习表达和论述,所以他们比较会表达自己的意见:有些公民的社会经济地位较优越,他们的发言和主张自然较具影响力;而有些弱势族群的意见即使正确,也可能基于歧视的心态,使他们的声音较不被重视。换句话说,参与者的经济条件、教育程度、社会经济背景、以及论辩技巧等,都可能对审议结果产生偏差的影响。
      第三,群体讨论会产生极化现象。
      Cass R. Sunstein的研究发现,在一个群体中进行审议会产生团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的现象,也就是说一个团体成员在经过审议过程之后,所形成的观点往往较审议前的立场更为极端,尤其是当具有相同想法的人经常聚在一起,在没有对立的论点出现的情况中,集体讨论的结果可能更偏颇。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二:一是基于社会比较,即人们想要采取一个比较被大众喜欢的立场;二是迎合团体成员,即人们会采取团体内较具说服力的论证,而这些论证常常是偏颇的。[15]
      基于服从或避免社会压力的心里特性,一位立场温和的女性主义同情者参与女性团体内部讨论时,其立场会转为强硬;一个政党倾向本来中立的人,参与某一政党的讨论,其立场也会偏向该党的主张。因此透过公开讨论的方式,并不能保证决策的结果较符合公共利益。如果上述Sunstein的观察是可信的,那么公开审议反而是团体利益受到强化。果真如此的话,审议民主所期待的民主理性的公民,并不一定会在公开审议中出现。
      第四,审议不一定实现公共理性。
      Simone Chamber认为,公开性可能不利于审议,私密性讨论反而可以提高理性的审议,因为在公开场所很难进行理性论辩,在闭门的会议中进行审议,所达成的结果反而可以符合公共利益。但是在秘密会议中进行审议,显然抵触审议民主的基本假设:秘密性会产生私人理性(private reason)而非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16]
      Chamber分析审议民主有两个元素:一是苏格拉底的元素,要求参与者所提出的理由必须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的理性论证;一是民主的元素,要求这些理由必须是公共的。审议民主的支持者普遍认为,论证公开化有利于政策的形成,因为公开性可以让不正义、腐化和肮脏的交易曝光。所以公开审议可增强民主机制,使参与者从私人理性转向公开理性。但是从苏格拉底元素来看,公开性却不利于审议,因为密室辩论可以改善审议的质量,而在公众或大众媒体前公开审议,则参与审议者最可能采取讨好一般大众的民众理性(plebiscitary reason)。如此看来,审议能否实现公开理性还有待验证。
      上述对审议民主缺失的看法,有很多是见仁见智未定之论,而且还没有获得普遍的实证支持。假以时日,审议民主的模式如果获得广泛的应用,发展更多的操作模式,更多的人投入审议的操作,操作技术更为成熟时,一些争议的问题可能会获得厘清,审议民主的正向功能可能会彰显出来。如将优缺点对照,瑕不掩瑜,审议民主的推展值得期待。
      
      四、审议民主在公民意识形成中的意义
      
      1. 公民意识的意义。
      每一个体通常会被归属于某一国家(政治社群)的公民(citizen),在法律上,“公民”是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换言之,“公民”代表一组权利与义务(通称公民资格),而公民意识(civic consciousness)便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在特定的时空背景之下所产生的意识。这种公民意识可以影响或主导政治社群成员的行为,而对公共事务做出不同的反应(积极或消极,冷漠或热衷)。
      进一步言,公民在运用“公民资格”所赋予的权利与义务之前,必须先具备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建立在个人与国家、社会整体网络的关系上,并找到一个独立性的地位,能够认识公民特有的身份地位、权利与义务。[17] (P92) 如果社群成员缺乏公民意识,社会就没有建立公民道德与伦理的价值体系,也不能自我约制以维持社会秩序,甚至个人的私欲和贪婪可能会危害到整体社群的共同利益,[18] (P8-9) 由此可知公民意识的重要性。公民意识还可视为公民对整体社会公共事务、共同利益的参与意识,并积极表现自己的主张与关怀、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与行动。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公民意识即知觉到自己作为一个公民的角色的意识,在感情层面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政治社群内,公民对其所属社群的认同;在认知层面是指公民对自己所扮演的公民角色的理解(所承担的责任与所享有的权利)。
      2. 公民意识的内涵。
      公民意识不仅是强调政治态度和政治参与,更重视公民意识这一概念的复杂性与多面性。对于公民意识的意识是从广义的心里学角度出发的,认为意识是指精神的觉醒状态,贯穿着个人的认知、态度与行动,因而构成人的存在。如此则公民意识是指当公民要思考身为政治人、社会人的地位与角色时,就个体对公民地位以及由这种地位所决定的思想观念、态度和行为准则的认识。[17] (P104) 由此可知,公民意识是在获得知识、产生态度和形成参与行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是认知、情意及行动的综合体。一个现代公民必须具备的公民意识,其具体内容可分三大类:一为丰富的公民知识,作为处理公共事务、解决问题的基础能力;二为良好的公民态度,有高尚情操与良好德行;三为具有社会参与的能力,不但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意愿,更有参与的技能。[19] 本文依此脉络,将公民意识的内涵分析为认知、态度与行为(参与)三个成分,即包含一个公民对公共事务所应具备的公民认知、公民态度及公民参与三个层面。
      (1)公民认知。公民认知是指社会成员对公民涵义的基本理解,和对自己所处的社会政治环境的认识程度。详细来说,公民认知是指公民对于自己扮演公民这个角色的理解,清楚知道自己所担负的责任与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公民对群我、社会及政治社群等关系的认知。作为一个公民应该具备政治、经济、社会、法律、伦理道德、以及社会生活交往等各方面的基本知识。公民知识不但是适应社会生活所需,也是形成公民意识的基础。
      (2)公民态度。从情感的层面而言,公民意识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政治社群内,公民对其所属社群的认同(公民认同)。个体对其所属的共同体产生归属感,也能对其所属的社会政治环境(包括人物、制度、设施等)和自己作为公民的角色有所看法,这些综合起来构成公民态度。而公民态度的主要是经由公民德行来表现,公民德行是一种为了公共利益而注意并体贴他人的感受、需要和态度的行动意愿。换言之,公民态度是指公民在政治社会情境中,对政治社会中的公共事务的体验及行为反应。
    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原版全文   (3)公民参与。公民参与是指社会成员以行动来体现其作为公民的本质。具体而言,公民参与是指具有参与社会生活和政治活动的技能,一个有能力的公民,不只应拥有参与的权利并有参与的意愿,还必须具有参与的知识和技能。公民参与行为是公民意识的外部表现,因而是否养成良好的公民参与行为习惯,就成为衡量个人的公民意识水平高低的指标。分析而言,公民参与能力指涉作为一个公民应有的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包括认知能力、分析能力、思考能力、判断能力、批判能力、参与社会活动、以及关怀社会事务的能力等等。公民知识制约着公民参与行为的动机、目的和性质,而公民参与能力则直接影响公民参与行为的结果和效益。
      3. 强化公民参与激励公民意识。
      承袭古希腊的直接参与概念,社群主义者认为公民从参与中获得自我实现,并经由参与达成社群的共同目标。他们反对自由主义诠释下薄弱的公民意识,而主张公民是离不开公共生活的,唯有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意识到和他人共同从事一种活动,在参与中滋生自由和平等才是有效的民主公民意识。另外,Elkin也有相同的看法,他认为只有在公民积极参与和相互争辩中才能发展出民主的公民意识。[20] 本文认为上述观点,对于改革今天自由主义当道的代议民主政治来说有重要的启发性和参考价值。
      我们衡诸今天的代议民主政治,发现最严重的问题便是“参与不足”的问题。民主政治被化约为数年一次的选举,公民主要扮演投票工具的角色,公民只有在选举的时候是主人,而在没有选举的期间,政治决策完全由少数的政治菁英所掌控。议会政治美其名曰“多数决定”,其本质是“多数宰制少数”。议会的决策在政党所代表的利益团体竞逐下,向财团与强势族群倾斜,普罗大众和弱势者对于种种不公义的决策无力改变,社会弥漫着政治无力感,社会正义似乎只是神话。从民主国家选民投票率的低落,可知人民对于政治的无奈和冷漠,而这种冷漠正是极权主义的种子。
      为了改善代议民主的参与不足、决策非理性及政治冷漠的弊病,审议民主理论应运而生。审议民主的制度设计,可以使公民在参与公共政策时,经由平等的意见交换、理性讨论和辩论的过程,去除个人可能存在的偏私,最后达成合理的决策,解决公共事务的争议。目前已经开发和实验中的审议民主模式,虽然其运作模式相当多元化,但是综合观之,审议民主模式除了包含非独裁、政治平等及参与等基本条件外,并标榜公开、责任、互惠及包容等基本原则,这些都是代议民主无法落实的。大多数审议民主的模式如公民会议、公民陪审团、学习圈、审议式民调等,是针对特定的公共议题,甄选代表各种背景的公民组成公民小组,聚集在一起阅读事先准备好的有关该议题的可阅读数据,然后与专家进行面对面的对话、质问,然后再进行深入、理性的对话、沟通、讨论、及辩论,最后寻求可能的决策共识或可行方案,并向社会大众公开审议结果。参与的成员在审议过程中,在专家的协助下充分了解有关该议题的专业知识,在理性论辩的过程中了解了公民的社会责任,并进而增进了对公共事务的关怀程度。此外在审议过程中,参与成员也学习沟通、表达、论辩、思考、批判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此的过程,参与成员无论在公民认知、公民态度及公民参与各方面均能获得实质增长,由此推论,审议民主有助于激励公民整体的公民意识表现。
      
      五、结 论
      
      社会大部分公共议题之政治运作,一向由定期投票来解决,这种投票方式是一种秘密的、私人的行动,投票并非在一种与他人相互激荡,与公共的考虑下来投票,而且投完票后不需对接下来的投票者解释、讨论、求得认同。这种民主的方式,只是搜集各个私人的意见之加总的结果,并没有办法藉投票结果读出有机的公共讯息。
      今天的社会成员已普遍认为市场导向的政治治理思维,实不能完全负起解决公共问题的责任,需藉由公民意识的发扬,让社会公民担负主要的政治、社会责任。一个21世纪的公民,要跳脱以往的权利意识,不要再强调要跟社会“争取什么”、“要什么”,而是要强调我们“参与了什么”、“能做什么”。主动的公民们要从政客手中取回公共事务的最后决定权,一方面要发挥公民意识监督政府的决策机制,一方面要具备积极主动的功能,以促进公民资格的实现。从本文的讨论可知,发展中的审议民主模式,不但能导正当下表面式、有气无力的弱民主,同时透过这些模式的运作,参与者无论在公民认知、公民态度及公民参与等各方面都能有实质的进步,对于公民意识的提升与振兴实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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