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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医疗风险保障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如何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时间:2019-01-14 04:48:1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 文章通过分析医患矛盾的原因及后果,提出建立医疗风险保障机制,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医患关系,是医方和患方的共同愿望,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医患关系;医疗风险;保障
      
      据有关部门统计,医疗纠纷的数量每年以10%~20%的速度增长,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3年间增长近10倍。医疗方面消费的投诉已成为热点问题,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地方的少数医患矛盾急剧升级,有向暴力事件演变的趋势,甚至出现了专门帮助患者打砸医院的“闹医族”。[1]这些问题的出现,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严重干扰了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引起了医务人员的严重不安,给医患双方都带来了许多伤害,直接影响了广大群众就医,这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如何快速、公正、低成本地解决医疗纠纷,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医患关系,不仅是医方和患方的共同愿望,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
      1 医患矛盾产生的原因
      1.1 现行的医疗模式与群众对医疗保健的需求差距越来越大 医疗纠纷的增多还有深刻的社会和体制原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医疗模式与群众对健康的需求极不相适应;高额的医疗费用与百姓收入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医疗纠纷的增加;患者对医院是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是很满意。凭心而论,医疗成本的增加是众多因素综合的结果,但由于医护人员直接面对患者,往往成了直接的“替罪羊”、“出气筒”。
      1.2 人们对健康的重视度和医疗服务的期望值越来越高 由于医学存在着未知性与风险性,患者个体差异极大,许多疾病的诊断、治疗都受医学发展水平的限制,诊疗过程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无法预料的情况;即便在医学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仍有一定比例的患者由于种种原因达不到满意的治疗效果,也有相当一部分疾病诊断困难,治愈无望,不少疾病还有较高的误诊率。群众对医疗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同时对医院和医生的期望值往往过高,而对医疗行为本身存在的固有风险却认识不足,以为患者进了医院就是进了“保险箱”, 就能百分之百治愈或控制疾病。有些患者当现实的结果与自己的期望不同时,往往会把全部责任归咎于医务人员,导致医疗纠纷和投诉的增加,医患关系异常紧张。
      1.3 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机制尚有缺陷 大多数纠纷并不是因为医生的技术水平不够才发生的,责任心不强才是造成医疗事故纠纷的主要原因。由于少数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出现问题后不积极补救;某些乡镇医院和村卫生所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出现超范围行医现象;个别医务人员的服务水平不高、服务态度不好等,这些问题是引发医患纠纷的重要原因。另外转诊不及时、告知不力,术前过高的承诺或者没有将术后的一些并发症告知患者及其家属,都很容易引起医患纠纷。
      1.4 诉讼渠道效率低下、成本太高,促使医患矛盾的非正常解决 诉讼是医疗纠纷得以解决的最佳途径。但近年来,在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通过正规途径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少。为了获得更高的赔偿金,患者往往绕开“医疗事故”鉴定或诉讼,而选择以“一般人身损害”为由起诉,甚至以“武”相见 。
      患者不愿意通过行政调解或法院诉讼等正规渠道解决的原因,一方面是患者对医学知识知之甚少,举证困难;另一方面是部分患者片面地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调解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存在“部门保护主义”,对其公正性和中立性持怀疑态度。笔者不排除部分患者或其家属选择直接同院方“谈判”是出于促使医患矛盾更快解决的目的,但借机“要胁”或“敲诈”医方的患方也不在少数。
      1.5 医疗纠纷处理条例不完善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目前对医疗纠纷的处理的依据是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该条例对未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鉴定为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如何处理没有说明,而目前大量医患矛盾造成严重后果就出在这个阶段。医疗行为本身固有的不可预见性和高风险性,立法者对此重视不足。
      2 医患矛盾造成的后果
      2.1 医患间的信任度下降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 患者不愿意相信法律,认为“只要闹就能多获赔”,多闹多得,拳头里面出效益。有些患者甚至从社会上请来闲杂人员聚众闹事,以致出现了专门帮助患者打砸医院的“闹医族”,一旦患者获赔偿,“闹医族”就可以获得赔偿金额的40%~60%不等。医方的“妥协”政策和执法部门息事宁人的态度给患方尤其是“闹医族”带来的意外收益,又进一步刺激了“闹医”市场,直接导致“闹医族”的气势更加嚣张。一些媒体对情况不了解或出于传媒自身为了提高卖座或点击率的经济利益需要过度炒作,把个别医务工作者收红包、少数医疗单位乱收费等个案或特例扩大为整个医疗队伍普遍现象,进一步助长了“医闹”的气焰,导致医患冲突升级,甚至演变为刑事案件。
      2.2 医患关系紧张阻碍医学的健康发展 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往往使得医生倾向于使用对自己最安全的治疗手段,而非采用对疾病诊疗最有效的方案,这种避重就轻、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倾向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疑难重症患者的救治。出于对自我保护,有的医生很有可能会回避一些疑难杂症,拒绝高风险手术,特别是外科医生现在都开始挑患者。医患之间关系紧张,对医患双方都不利,但最终受害的是患者。
      2.3 处理纠纷成本高浪费行政资源 每一起医疗纠纷的处理少则要几天,多则数月甚至数年,矛盾激化时要动用大量的公安警力,而且收效甚微;卫生行政部门既是管理者又扮演中立的调解人,从纠纷发生始终都要介入其中,既要维护患者的利益又要保护正常医疗秩序,往往花费了大量的人力时间仍不能根本上解决问题,处于两难的境地。医疗机构更是疲于应对调解或“医闹”,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2.4 举证倒置一家欢喜一家愁 医疗事故鉴定采用举证倒置原则,这意味着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如果医方不能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这一原则让患者在医疗事故鉴定面前不再软弱无助,对患者来说,现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门槛低多了。然而,医院认为该原则给他们带了个“紧箍咒”, 这一立法调整却一时难以被医方接受。
       3 解决医患矛盾的对策
      3.1 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借助医疗风险保险方式来分化医疗行为本身所固有的风险,化解医疗纠纷,对社会、患方和医生都是有益的[2]。首先,它符合社会利益,医疗责任保险的风险分担功能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医患矛盾的激化,维护整个社会医疗秩序的稳定,从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其次,它符合患者的利益,医生可采取最有效的手段治疗疾病,增加对疑难重症患者的治愈机会;再次,它也符合医方的利益,医疗机构免除后顾之忧,医方能更加科学地制定治疗方案,有利于临床医学的健康发展。
      目前,医疗责任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建议医疗单位开展住院患者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或先行单项医疗事故或医疗意外保险,如:母婴平安保险、手术平安保险、精神患者住院意外伤害保险等,逐步向社会统一的综合性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过渡。具体做法是:由社会、患方、医方向保险公司支付医疗保险金,将医疗风险卖给保险公司,对在医疗行为中发生的意外或差错给患方造成的损失先行补偿或赔偿,缓解或化解医患矛盾。对非医疗事故如医方无法预见且不可避免的医疗意外如术前术后的并发症、正常用药同患者特异体质的偶然相遇等等,一旦医疗意外,患方可凭保险获得补偿,补偿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如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分担医方的赔偿责任。有了这样一个保障机制,无论是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患方均可获得补偿或赔偿。这样,患者或其家属不会再找医院、找大夫,他们可以直接跟保险公司或医疗事故鉴定部门联系,根据鉴定结论获得补偿或赔偿。这样既可极大缓解医患矛盾,又可使那些被利益驱动而盟生的职业或业余“医闹”族失去市场。医方就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到对疾病的研究和治疗中去。
      3.2 加快立法 医疗行为具有复杂性、不可预见性、不可控制性和高风险性,法律应当有体现其特殊性的规范。建议早日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升格为《医疗争议处理法》,同时建议各级公安机关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厉打击并处罚那些被经济利益驱动想从中渔利的职业或业余“医闹”族,积极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就诊者合法权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
      3.3 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 第一,各级医院要组建医疗安全管理科,增强医疗事故防范意识;第二,培养或聘用一批既懂政策法律、又懂医学的专业人才来处理医疗纠纷;第三,在各窗口科室、公共通道或场所等敏感地点,设立24 h全日了音像监控设施,强化证据保存,化解举证风险;第四,要建立科室医疗安全档案,一旦发现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服务质量存在异议或医疗工作确实存在某些缺陷并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时,要发出医疗纠纷预警,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化解医患矛盾。
      3.4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医生和患者双方的权益 通过卫生、民政部门和社会慈善机构共同发起建立重病救治基金,由医学专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共同监管,帮助确实有经济困难的重症患者,减轻患者医疗负担,让他们感受到全社会的温暖,促进和谐医患关系。
      3.5 提高服务质量,构建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 第一,医疗机构要加快制度建设,用制度和法律来规范医疗行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制度、告知制度,提倡诚信服务、规范医务人员文明用语,增加医患沟通。建立健全各项便民服务措施,形成便民服务流程和网络,方便患者就医。第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行风建设,不断改善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第三,社会或传媒应当加强健康生命等科普宣传,增强患方对医学科学的认知程度,促使患方理性看待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差错,相信科学,尊重法律。媒体应该客观科学地对医疗活动中出现个案或个例进行实事求是地宣传。第四,应注重建设便捷的医患沟通渠道,加强医患间沟通,保持渠道畅通,在医患之间建立起融洽互信的关系。
      参 考 文 献
      [1] 赵怀峰,陈普崇,郭长根,等.正确认识医患关系,促进医疗事业发展.中国医院,2002,6(5):20.
      [2] 孔令海,邱云峰.医疗纠纷处理的三要素.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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