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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纺织业:离贸易自由化还有多远?]2018中国纺织业倒闭

    时间:2019-02-03 04:41:3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中欧纺织品协议》规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欧盟对中国10类纺织品按年8―12.5%的额度增长配额。这样的增长额度相对于目前我国纺织品生产能力,无异于杯水车薪。
      2005年1月1日,对于我国纺织业来说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因为这一天全球纺织品配额制度结束了其历史使命。然而刚刚过去一个季度,美欧对我国纺织品、服装纷纷设限。难道这些就是WTO倡导的纺织品自由贸易?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我们离纺织品贸易自由化究竟还有多远?
      
      242段:念到2008年的“紧箍咒”
      
      美欧对中国纺织品设限,其根据是《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中的第242段条款。这种选择性保障措施条款违背了WTO非歧视性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我国在加入WTO谈判时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阻挠,被迫做出的承诺。根据该条款,美欧对我国纺织品设限不仅具有歧视性,也是对该条款的实际滥用。
      从规则本身存在的歧视性来讲。“242段”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从时间效力上来看,“242段”的法律效力为从中国加入WTO到2008年12月31日,有人将之戏称为念到2008年的“紧箍咒”。第二,“242段” 涉及的产品为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第三,“242段”是中国加入WTO时对其他WTO成员做的单独承诺,是单向的,“242段”对中国遭受不正当保障措施后的救济权利并没有规定,缺乏救济性,不符合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第四,“242段”规定的只是数量限制。第五,对何种情况下为“市场扰乱”并没有具体规定,对认定“市场扰乱”缺乏一个客观标准,这为一些滥用该条款的WTO成员提供了借口。第六,磋商提起国可以自主采取“设限”措施,“242段”(d)项规定:如在90天磋商期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条件,提出磋商请求的成员可根据提出磋商请求的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入该成员数量的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水平对磋商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实行限制。第七,对同一种产品不得重复实施“设限”,这一点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242段中文版里是有明确规定的,然而这一点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是突破了这一点的,2003年11月18日美国宣布对我国胸衣等三类纺织品根据“242段”设限,2005年又对胸衣设限。第八,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242段中文版里也规定设限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一年,然而2003年美国对我国三类纺织品设限一年期满后并没有自动解除。在“242段”的理解上,欧盟的认识基本和美国是一致的。从以上“242段”的特点来看,对我国纺织品存在着严重的歧视,对我国和世界纺织业的发展是极其有害的,因为它妨碍了全球纺织业自由贸易的发展。
      如果说包括第242段条款在内的歧视性的选择性保障措施是我国在入世谈判时迫于形势的无奈之举,但这也属于中国加入WTO有进有退、权利义务的平衡。我们承认第242段条款的法律效力,我们所要求的是要严格按照第242段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来进行。美欧依据第242段条款对中国纺织品实施设限的行为,其依据是不充分的,时间是过于短暂的,判断是不科学的。美欧设限行为实际上是对WTO规则的滥用,既有事实认定方面的错误,也存在程序使用方面的缺陷。
      
      中欧纺织品协议的“后遗症”
      
      2005年6月11日中欧就10类设限纺织品签署了备忘录,备忘录规定:在2005年6月11日至2007年底期间,对上述10类纺织品合理确定基数,并按照每年8%至12.5%的增长率确定中方对欧出口数量。欧盟承诺在2005―2007年期间,对于上述10类产品之外的2005年实现一体化的中国纺织品克制使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报告书第242段条款;2008年,对所有2005年实现一体化的中国纺织品克制使用“242段”条款。对于这样的结果,舆论界都定义为“双赢”,但对于这样的 “双赢”,或许只能说是有限的“双赢”。
      首先,此协议本身就是对全球纺织品贸易自由化的减损和破坏。美欧滥用WTO规则,对我国纺织品设限,其实质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是美欧贸易双重标准的体现。对中国纺织品按照WTO规则参与全球竞争的初步结果,大可不必过分反应,如果开这样一个不好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头,将给未来WTO一揽子协议中很多具体国家、具体产业的新竞争格局带来冲击,并产生后续的不良反应,这对WTO体系的长远目标和共同利益的危害是深刻而严重的。
      其次,此协议配额的增长与我国纺织业的增长能力相比是有限的,甚至是微不足道的。随着2005年1月1日WTO《服装与纺织品协定》(ATC)失效,盼望已久的纺织品自由贸易即将来临,国内大量纺织企业纷纷扩大生产设备,准备“大干一场”;香港地区、台湾地区和国外大量纺织企业也纷纷转移到中国大陆,想利用中国廉价劳动力成本“大赚一笔”。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大陆的纺织品生产能力成几何增长。在2005年前4个月,从中国出口到欧盟的纺织品成倍增长,导致欧盟采取“特保”调查措施;2005年6月11日中欧达成的《中欧纺织品协议》规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欧盟对中国10类纺织品按年8―12.5%的额度增长配额。这样的增长额度相对于目前我国纺织品生产能力,无异于杯水车薪。
      最后,欧盟并没放弃在2008年使用“242段”条款,在协议里只是说2008年,对所有2005年实现一体化的中国纺织品克制使用“242段”条款,但这种承诺是多么的模糊,并没有任何效力,为欧盟在2008年故技重施埋下了隐患。
      
      走好2008年以后的路
      
      2008年12月31日,“242段”条款失效后,“入世”16条将是横在我国面前的另一道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6条又称为“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同样是只针对中国可以实施的歧视条款;第二,只是对“市场扰乱”规定得更明确些,但具体实施时仍有很大的自由度和分歧;而且实施的目标更加广泛,包括所有原产于中国的产品;第三,实施的期限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起至2013年12月10日;第四,规定了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相对于“242段”条款要规范些。我国“入世”16条的上述特点决定了此类特保的发起同样也很容易被滥用。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单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在2013年前我国纺织品出口就将面临重重障碍。面对这些不利因素,我国应如何走好2008年以后的路?
      对于纺织企业来说,加快技术改造,提升纺织品的品质,走“品牌”之路是至关重要的。面对复杂多变的形势,企业应下决心调整和提升出口产品结构,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切不可急功近利,惟有一步一个脚印地走下去。同时,纺织协会也要多加配合,从中发挥积极作用。
      而对于政府而言,加强指导和调控作用则应体现在诸多方面。1、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欧盟各国纺织行业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定期发布国别纺织行业状况报告,使纺织企业在出口欧盟时心中有数。2、帮助纺织企业技术改造,开拓欧盟市场。3、在配额的管理上,有步骤地实行配额招标,把配额给予那些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企业。4、改变我国的出口战略,加快实现出口“规模导向型”向“效益导向型”转变,使对外贸易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高和国际竞争力提升转变。5、提高加工贸易料件的本地化率以延长加工贸易在中国国内的价值链。6、注重外贸政策与外资政策、产业政策之间的相互协调。
      (作者单位:北京WTO事务中心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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