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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公民教育课程发展的回顾与展望 公民教育课程

    时间:2019-02-05 04:48:0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1949年以来,我国中小学公民教育课程受不同时期宪政建设以及方针政策的影响,先后经历了过渡、改造、革命、恢复、发展以及改革等不同阶段,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依然存在课程定位模糊、体系不完善、目标不明确以及内容不平衡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未来我国公民教育课程应突显政治教育定位、厘清课程体系、明确课程目标以及合理选择、组织课程内容。
       [关键词]公民教育 课程发展 回顾 展望
       〔中图分类号〕G40-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8)11-0145-07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以及公民社会的逐步兴起,如何通过公民教育课程来培养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合格公民,这一问题引起了学界的普遍关注。在我国已有的公民教育课程研究文献中,学界主要聚焦于当前的改革进程,少有历史观照下的问题透视。针对这种状况,本文初步探讨1949年以来我国中小学公民教育课程的发展脉络、存在问题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我国公民教育课程发展的历史阶段
      
      公民教育是一种以广泛性、基础性为特征,以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为前提的培养社会合格成员的教育,其内涵与一个国家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目标和意识形态有着密切的关联。[1]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中小学公民教育课程受不同时期国家宪政建设以及方针政策的影响,经历了一段曲折发展的道路,按照其表现出的不同典型特征,可以区分为六个不同的时期,即过渡阶段、改造阶段、革命阶段、恢复阶段、发展阶段以及改革阶段。
      (一)过渡阶段(1949-1952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一切均处于新旧转型之中。最早规定教育方针与任务的文件是1949年颁布的、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首次提出了针对全体公民的道德规范要求,即“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① 的公德。”同时,还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纲领》规定基本义务的承担主体为“国民”,但是基本权利享有主体却只是“人民”。《共同纲领》将权利赋予了“人民”而不是“国民”,这反映出公民权利主体内涵方面的缺失。一旦阶级斗争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要任务,公民中的很多成员就会因为被划为人民的敌人而不能享受权利。这为以后文化大革命中,我国公民教育的消失埋下了伏笔。总之,《共同纲领》在界定公民与国家关系时,突显公民的义务主体性质。自此,以“五爱”为主的社会主义伦理规范以及强调义务与责任的价值取向,成为我国中小学公民教育课程中的主旋律。这一阶段的中小学公民教育课程主要表现出如下特点。
      1. 取消了国民党政府时期小学专门设置的综合性公民教育课程“社会”科课程以及每日的“公民训练”活动课程。
      2. 中学新开设了“政治”课程,以加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教育。
      3. 高中设置“社会科学基本知识”以及“共同纲领”,强调宪法和社会科学基本知识等公民教育内容的学习,注重学生分析、批判以及独立思考能力的培养,发展并规范了校外社团活动。[2]
      4. 小学没有设置专门的公民教育课程,但进行渗透式的公民教育,强调各科渗透爱国主义思想教育和国民公德的培养。[3]
      (二)改造阶段(1953-1956年)
      这一时期,社会主义宪政和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的进展。1953年中共中央提出需要用法律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专设“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权责主体来看,《宪法》不再使用“人民”的概念界定权利主体范围,而是规范地使用了“公民”这个概念,扩大了享受权利的主体范围;从有关的条文数量看,公民基本权利有11条24类,公民基本义务有4条5类;从条文内容上看,《宪法》首次提出了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和经济上的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该宪法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充分肯定表明了国家的性质和公民的地位,规定了公民之间的平等成员关系,确立了公民作为国家权责主体的地位,为公民权利成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奠定了合法性基础。1954年9月21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有力武器》,强调为了使宪法“能够为全体人民所熟悉、遵守和掌握,我们必须在过去全民讨论宪法草案的基础上,把系统的经常的关于宪法的教育,当作今后公民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使宪法的各项规定深入人心、家喻户晓。”[4] 1956年9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刘少奇在《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中》明确提出,今后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为完成这些任务,必须对群众开展民主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监督国家的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同时健全法制,开展法制教育。”这一阶段,民主法制教育受到普遍的重视,中小学公民教育课程呈现出如下特点。
      1. 加强了中学宪法教育,增加公民意识内容。1954年宪法颁布后,教育部发出《关于对中学及师范学生进行宪法教育的通知》,要求“全国中学及师范学生对宪法精神,均应有一般的了解。”1955年,将高三年级“政治常识”课,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课,其课时一度较之原来的“共同纲领”课增加了一倍。教学内容中渗透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以及法律意识等公民意识的内容。[5]
      2. 淡化了初中的革命教育。随着社会形式变化,初中三年级的“中国革命常识”课改为了“政治常识”课,加强了政治基础知识的学习。[5]
      3. 降低课程难度,减少内容重复。“社会科学基本知识”课由于理论性过强,并且其内容与“历史”、“地理”两科多有重复,故改为“社会科学常识”课,教学内容以社会科学常识为主,减少了抽象理论知识的份量。
      4. 倡导社会活动。在小学阶段鼓励学生有计划、有组织地参与社会公益活动。[6]
      (三)革命阶段(1957-1976年)
      在1957年到1976年的20年中,中小学公民教育课程为“反右”、“大跃进”以及“文化大革命”等各类政治运动所左右,先被削弱,后被取消。
      实际上,1957年公民教育课程一度出现了良好的发展契机。当年8月,教育部颁布了《关于中学、师范学校设置政治课的通知》,对公民教育课程建设做出了新的构想。这是自1949年以来,培养公民的理念第一次清晰地出现在国家课程文件中。该文件建议从初一到高三建立完整的政治科课程体系,以培养“一个社会主义公民所应具备的品质,以逐步养成自觉的良好的行为习惯”,还强调政治知识的学习是“培养社会主义公民所必须有的教育”。例如, 可在初一、初二年级设立“具有公民品德教育性质”的“青年修养”课,以“培养学生成为具有优秀品质和良好行为习惯的社会主义公民。”初三和高三则可分别设置“政治常识”课和“社会主义建设”课,以国家、社会制度和当前任务为主要内容,但深度和广度应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体现螺旋上升的课程组织策略。[7]
      然而,这一课程文件刚刚颁布就受到当时反右斗争的影响,而没有来得及推广和实施,各年级政治课很快就改为以反右斗争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思想教育。随后,在“大跃进”的历史背景下,毛泽东提出了“培养具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的教育方针。自此,“培养劳动者”在很长时间成为中小学校教育宗旨,公民的概念在各类政策文件中不复存在。1962年,毛泽东对“阶级斗争”作了扩大化、绝对化的论述,导致“阶级斗争”成为中小学校课程的核心内容,公民教育内容几近消失。在1966年到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民主法制建设受到极大破坏,中小学公民教育被完全取消。
      (四)恢复阶段(1977-1984年)
      这一阶段,随着政治上“拨乱反正”的逐步深入,各方面工作经过整顿和恢复,宪政建设走上新的发展轨道。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确立了要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为公民教育的恢复与发展提供了指导思想,并为其指出了明确的发展方向。1982年,胡耀邦在《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报告中提出,必须加强“宪法和公民权利、公民义务、公民道德的教育”,第一次提出了包括“公民权责教育、公民宪法教育以及公民道德教育”在内的系统的公民教育内容。同年,新《宪法》修订完毕,它突显了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广泛规定了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权利,强调了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内容方面,新《宪法》具有两个鲜明特征:首先,条文数量大幅度增加,基本权利达到19条27项,基本义务有9条9项;其次,条文不仅保留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内容,而且还增设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项目,并把劳动权与受教育权也确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部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的标志,也是我国需要进一步加强公民教育的根本依据。
      这一阶段,中小学教学秩序走向正常,公民教育课程得到了全面恢复,并且表现出如下特点。
      1. 恢复了中学政治课,强调了“五爱”为主的社会公德等公民教育内容。
      2. 在小学开始设置思想品德课,强调“向小学生进行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应有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的教育。”[8]
      3. 加强中学宪法学习。1982年教育部发出通知,要求大、中学校根据本身特点学习新宪法,进行法制教育,使学生养成遵守、维护宪法的观念和习惯。[9]
      (五)发展阶段(1985-1994年)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 1986年中共中央在《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同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制教育工作会议,提出“法制教育要着眼于增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重要命题,这对推进公民教育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一阶段的中小学公民教育课程,进入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发展时期,主要表现出如下特点。
      1. 党和政府明文规定,培养“四有公民”是学校教育的根本目的。1988年教育部颁布新的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方案,明确规定小学和初中教育目的是“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奠定初步基础。”[10]
      2. 小学思想品德课除了以“五爱”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公德教育外,删除了阶级斗争的相关内容,增加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要求学生了解“宪法与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内容。”[11]
      3. 1949年以来,小学四至六年级第一次设置了综合公民教育课程“社会”,目标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12] 各地推出多套“社会”科教科书,这些教材大都体现了权利意识、民主意识、爱国意识、法纪意识等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内容。“社会”科在内容组织上考虑到了小学生年龄的特点,强调了由近及远、由浅到深的同心圆组织策略,在教学方法上则突出了参观、访问以及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
      4. 建国以来第一次在中学尝试开设“公民”课,强调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打下良好基础。”[13] 1988年,《初级中学〈公民〉改革实验教学大纲》颁布,开始在一些地区逐步推行“公民”课程改革实验,进一步强调公民权责教育和道德教育,突出了民主的观念。
      5. 强调了广泛性和先进性教育的统一,突出了中小学德育工作中培养共产主义理想和共同理想教育的重要性。1990年,国家教委指出:“要坚持用共产主义理想教育学生,使学生懂得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我们近期的共同理想,将来还要实现共产主义的理想,要引导他们懂得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把个人理想同国家的命运紧密结合起来。”[14]
      (六)改革阶段(1995至今)
      近十余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制度建设的不断深入,培养现代公民的诉求更加迫切。1995年,江泽民重申了培养“四有公民”的主张,引发了全社会一场培养“公民意识”的大讨论。此后,我国每年出台的政府报告和决议均反复提出要重视公民的培养。后来,江泽民更是从文化建设的战略高度提出:“培育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公民。”2001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民道德规范,强调公民主张自我权利和承担社会责任的统一,并且坚持公民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阶段,特别是自2001年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以来,中小学公民教育课程进入改革时期,呈现出如下特点。
      1. 对小学思想品德课进行了改革,相关内容合并到了综合社会科课程“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之中,初中阶段则开设综合社会科课程“历史与社会”。“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以及“历史与社会”等课程的基本性质,均定位于公民教育,从而首次形成了自1949年以来以培养公民为核心目标的从小学到初中的完整的综合社会科课程体系。
      2. 高中阶段的思想政治课打破了传统的只有必修课的模式,分为必修和选修两大模块;打破了传统的管理模式,实行学分制管理。必修课是所有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只有达到相应的学分要求才准毕业,体现了普遍性的要求。选修课的开设体现了课程设置的层次性和选择性,适应了高中学生的年龄特点及身心发展差异性的需要。
      3. 受新课程改革理念的影响,中小学的公民教育课程内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概言之,新的中小学公民教育课程确立了公民知识、公民技能与公民价值观一体化的课程目标,构建起了以生活为基础、以学科知识为支撑的课程模块;加强了公民基本道德的要求,突显了权利、民主、平等以及自由等现代公民意识教育,强调了收集信息、批判反思、参与社会生活等现代公民技能,积极倡导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如探究教学、合作教学、反思教学及对话教学等,努力建立发展性课程评价机制,提倡评价内容多元化、评价过程动态化、评价方法多样化以及评价主体互动化。
      2007年10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在报告中明确要求“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是“公民意识”一词首次出现在党代会的报告中。十七大报告为我国公民教育课程的未来发展规定了方向。如何适应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发展,加强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公民意识教育,促使公民教育目标从培养消极的公民转变为养成积极的公民,成为公民教育课程必须面对的崭新课题。
      
      二、当前公民教育课程发展中的问题及其建议
      
      近20年来,我国的中小学公民教育课程发展迅速,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由于缺乏公民教育的历史传统,加之各种社会原因,致使公民教育的课程体系尚存在一系列比较突出的问题。要促进我国公民教育课程的进一步完善,就需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课程体系与结构的调整。
      (一)主要问题
      1. 课程定位模糊。
      1949年以来,政治科(思想政治科)和思想品德科成为我国中小学公民教育的主要渠道,其目的主要是使学生养成特定的意识形态、认同特定的政治群体和政治权威,并且向学生灌输特定的伦理要求。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公民教育的课程内容被明显地窄化为国家认同、权威认同与服从的义务。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公民教育课程中有关意识形态的内容大幅度缩减,而有关道德教育的内容则变得相当广泛。新课程改革以来,政治科(思想政治科)、思想品德科以及社会科更是主张贴近学生生活,关注学生健康发展、心理成长等等,这又使得课程内容不断膨胀,几乎无所不包。然而,公民教育是一个特定的概念,这意味着它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必须要与其它类型的教育有所区分。如果将其它教育的内容不加删减地全部都包容到公民教育中去,通通放入公民教育的理念架构里,公民教育课程就会由于缺乏中心而流于空洞。
      2. 课程体系不完善。
      新课程改革方案一方面对原有的公民教育课程体系进行了改造,即在初中的“思想品德”与高中“政治”课中增加公民教育内容,但它仍然奉行一种分科形态的公民教育课程,其背后蕴涵的理念是把公民教育看作对已有“思想政治教育”的丰富与充实;另一方面,新课程改革又借鉴西方国家推行公民教育的经验,增设一体化的综合社会科课程,即在小学低年级、高年级与初中阶段分别开设“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以及“历史与社会”等综合社会科课程,以推行和加强公民教育。这种课程设计旨在兼顾继承与借鉴,增加现实层面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突显公民教育的重要性。但是,由于课程整合思路不清晰,造成了各门课程定位模糊、课程衔接欠缺以及内容重复的现象,不仅增加了学生的课业负担,而且弱化了各科公民教育的责任。
      3. 课程目标不明确。
      在教育方针上,我国不同时期颁布的各项政策文件分别提出了“培养劳动者”、“培养接班人和建设者”、“培养四有新人”以及“培养四有公民”等多项目的,但是,这些提法均未将培养公民置于基础的、独立的地位,不能起到统率目标体系的作用,这自然导致人们认识上的混乱和实践中的茫然。[15] 此外,当前中小学公民教育课程标准中对课程目标的规定只是比较抽象的“课程目的”,而非具体的“课程目标”。例如,《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规定,该课程旨在培养“具备参与现代社会能力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以及“参与现代社会必须具备哪些能力”缺乏具体的阐释与深入的分析、设计与陈述,直接影响了课程设计的合理性和周密性。
      4. 课程内容不平衡。
      新课程改革以来,中小学公民教育课程融入了许多新的内容,课程内容所涉及的范围和领域更加广泛。但是,内容的丰富和形式的多样也带来一个新的问题,即课程内容广度和深度之间缺乏适当的平衡。如果说新课程改革以前公民教育的课程内容过于强调意识形态教育、忽视其他学科领域的知识、形式单一枯燥、远离学生的生活、不易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的话,那么现在的课程内容则讲求面面俱到、缺少公民教育理论架构的支撑、充满琐碎的知识点、缺乏合理的组织要素、往往聚焦于具体事例和低层次技能,而忽略了高层次认知技能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不利于培养学生思维的深刻性。
      (二)具体建议
      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持续发展和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中小学公民教育课程未来的发展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1. 突显政治教育定位,拓展公民教育视野。
      公民本质上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教育理论架构的核心是“公民资格”这一反映国家权力与公民身份之间制度关系的概念。[16] 因此,公民教育归根结底是一种政治教育,是一种特定的政治社会化过程。如果失去了这个定位,公民教育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我们必须明确其政治教育的课程定位。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与传统政治生活相比,那些由生态、文化等议题引发的行动现在已成为公民参与的普遍形态。为了使现代政治理想更加紧扣时代脉络,公民教育课程应该拓展视野,借助社会科学的丰富材料呈现出当代公民资格所嵌入的历史脉络,帮助学生在更广阔的视野下来审视个体与政治之间的应然关系。
      2. 整合相关课程,厘清课程体系。
      我们应借鉴西方国家公民教育在课程设置方面的特点,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征,从学校教育的全局出发对政治科和社会科进行合理的配置与调节。具体来说,小学和初中阶段宜采用“社会”作为小学和初中阶段统一的社会科名称,设定完整的综合社会科课程体系。该课程体系应以培养合格公民为目标,将历史作为时间线索,把地理作为空间支架,全面整合社会科学的相关内容,使学生具备在社会生活中所必需的基本知识、能力和态度,潜移默化地养成基本的公民道德和公民意识。高中阶段则采用分科的公民教育课程,提炼公民资格的核心内容,帮助学生深化对公民地位、权责以及实践的认识与理解,形成理性决策与批判思考的政治态度与技能,培养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公民。这样既可以避免课程之间内容重复、层次不清,使各门课程目标明确、协调发展,又能照顾学生的认知发展特性,突出了适应不同发展阶段的公民教育重点。
      3. 明确教育目的,细化课程目标。
      当前我国的公民教育目的有多种提法,它们各有历史渊源和现实依据,但适用范围有别。我们认为其中能够普遍适用于中国全境和全社会的当是“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新型公民”。较之培养“接班人”、“建设者”,培养“公民”是全方位、全层次的过程,具有广泛性和持久的适用性。[17] 与单纯强调公民个体的行为对国家的依赖性与服从性不同,“新型公民”孕育着时代内涵:“有理想”坚持公民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的结合;“有文化”强调公民拥有丰富的知识基础,能从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等角度思考问题、做出理性判断;“有道德”关注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社会公共事务所遵守的道德准则和公共生活规则,促使公民首先是道德权利的主体,同时也是道德责任的主体;“有纪律”要求公民了解各种法律规定,具备遵纪守法的意识,还要知晓如何通过正当的程序和渠道参与政府决策,积极争取和扩大公民权利,推动国家法制建设。在明确教育目的的前提下,公民教育要依据课程内容的要求,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建立具有操作性和科学性的课程目标体系,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公民知识、技能和价值观的内容要求。
      4. 精选课程内容,合理组织要素。
      面对丰富多彩的内容,要在有限的课程容量里,深化公民教育主题,就要求公民教育课程必须精选知识并加以合理的组织。首先,依据公民资格的内在逻辑框架,建构起公民教育课程内容体系。公民资格意味着特定民族国家的成员身份,这要求课程内容应突出民族情感和负责任的国家认同;公民资格体现为完整的公民权利和责任内涵,这要求课程内容应重视公民权责教育;公民资格寻求公民的积极参与以保障权利得以实现,这要求课程内容应注重培养积极参与、理性负责、批判思考以及自我反思的知识、技能与态度。其次,依据公民教育的内容特性,确定合理的组织要素,将课程内容从简单的陈述和罗列转变为有效的组织,使课程具备整合性和连贯性。一方面,提炼公民教育的关键概念,作为组织要素纵向地排列课程知识内容,统整纷杂的事实信息,并依据年龄特点,以螺旋上升的方式呈现概念,不断深化学生的认识;另一方面,以争议性问题为中心要素整合多学科知识和技能,帮助学生辨别或澄清有关争议所涉及的各种价值取向,并在解决问题争议的过程中帮助学生认识、分析在决策时所涉及的组织和程序,以培养和提高学生高水平理性决策与批判思考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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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几点意见[R/OL](1990-4-13)[2007-05-8]http://gov.省略/fagui/Law/15/law_15_12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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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原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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