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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传播 再议涉案新闻传播

    时间:2019-02-02 04:35:2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随着传媒的迅猛发展,新闻舆论监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对涉案刑事侦查亦是如此。媒体对侦查机关的监督,有利于弘扬正气、杜绝腐败、规范执法,甚至推动立法。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杜培武案在媒体的影响下,有效地促进社会各界对刑讯逼供危害的进一步认识,对于相关法规的出台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媒体在涉案新闻传播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侵犯他人权利、泄漏侦查秘密等。如何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法律意识,规范涉案新闻传播是当前业界亟待解决的课题。此前,已有很多文章论及此问题,本文从创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对媒体与侦查机关如何实现良性互动,提出一些新的思考。
      
       涉案新闻传播中存在的问题
      
       大众传媒关注并报道刑事案件的发生、侦查进展、处置过程和处理结果,其报道或评论往往对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职务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从本质上讲,媒体监督与侦查工作都是以实现社会正义为宗旨的,媒体对侦查工作的监督主要表现为满足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的需要,是媒体履行舆论监督职责和功能的具体表现。新闻媒体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框架内对侦查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与侦查工作。但是,不恰当的案件报道会对侦查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泄漏侦查秘密,影响案件侦查。刑事案件从发现到侦查终结,通常需要一个过程。媒体报道侦查未终结的案件,使犯罪嫌疑人知晓案件信息。出于逃避惩罚的目的,犯罪嫌疑人就会采取有针对性的行动,如逃跑、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等,从而影响了案件的侦查。此外,侦查机关在破案时采用的一些技术手段、侦查方法被报道后,也可使犯罪嫌疑人从中学到一些反侦查手段,干扰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打击犯罪;甚至一些新闻报道泄漏法律严格禁止的国家机密、技术秘密等。这是侦查机关对媒体报道反应较强烈的问题,为此,侦查机关对媒体介入侦查始终保持着谨慎的态度。
       对案件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的不利影响。媒体报道如果泄漏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的相关信息,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对这些人员进行收买、威胁或打击、报复,甚至杀人灭口。这些情况,一方面严重影响案件的侦查,另一方面对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又形成威胁。一些媒体未经当事人同意或其他原因,其涉案新闻报道就会侵犯相关人员的权利,引发诉讼。
       引起公众恐慌,影响侦查机关信誉。一些影响大的恶性案件在侦破前经媒体传播后,往往会引发不实传言,加剧民众的恐慌情绪。而侦查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旦遇到困难,不能快速破案,将可能使公众对侦查机关产生不信任感,降低侦查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
       引发公众情绪,造成公共危机。媒体对一些案件的失实报道、错误批评、指责和不恰当的倾向性评论,容易煽动公众情绪,引发民众采取一些过激言论和行为,甚至升级为公共事件。
       上述四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也是造成部分媒体与侦查机关之间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
      
       媒体报道案件问题产生的原因
      
       侦查机关自身对涉案信息把关不严。首先,侦查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一些需要保密的信息把握不准,在面对媒体和公众时,自行泄漏;其次,部分侦查员的保密意识不强,对于一些案件现场没有做好警戒,让一些媒体记者得以进入现场或能够拍摄现场状况,也造成了一些案件信息的泄漏;第三,由于缺乏认识与培训,一些侦查员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随意接受媒体采访,泄漏了案件需要保密的信息。
       侦查机关应对媒体的能力不足。在与媒体打交道的过程中,由于对媒体的作用认识不足,有的侦查机关不愿接受媒体的采访,对于案件情况采用封锁、保密等方式阻止媒体的介入;有的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没有充分准备,对于媒体和公众关注的问题该解释的不解释或解释不到位,有的解释前后不一,引起质疑,导致出现被动、尴尬的局面;对经调查存在不实之处的报道,也没有及时地向媒体通报事实真相。总之,整体上表现出应对媒体的能力不足。
       媒体缺乏自律或法律意识不强。有的媒体在利益驱动下,为追求轰动效应,采取错误的、不负责任的态度,偏听偏信、以偏概全,甚至子虚乌有地瞎编乱造,致使一些失实报道轻易出笼;有的媒体对某些案件在法律知识并不具备的情况下,妄加评论,没有认清自己的角色和应尽的责任。
       媒体缺乏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合作。涉案新闻产生的问题,很多是由于媒体缺乏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合作。侦查工作有自身的特殊性,而许多媒体从业人员并不具备这方面素质,又缺乏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合作,从而对涉案新闻的内容未进行有效过滤。
      
       媒体与侦查机关的良性互动
      
       虽然媒体对案件的新闻报道和评论有时会影响侦查工作开展或者侦查机关的形象,有时造成媒体与侦查机关这两支社会重要力量关系紧张,但总体上,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和评论,对侦查公正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媒体一方面通过对案件的报道,促使案件侦查的进一步公开、透明;另一方面,媒体对许多重大案件、敏感案件的跟踪报道,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正义的伸张。从本质上讲,媒体监督与侦查工作都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同时,彼此之间又存在相互配合的关系。基于这种原因,双方建立良性互动的和谐合作关系便成为可能。要使这种互动处于良好的状态,侦查机关与媒体间应增进理解、加强沟通、增强合作。
       媒体方面。媒体做好有关的监督应着眼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媒体监督要以促进侦查公正为目的。媒体监督工作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促使侦查人员改进工作作风,依法办案,减少司法腐败和程序违法,促进立法完善等方面。为此,媒体在案件的报道与评论过程中不能偏离这一价值取向。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如果着力对案件新、奇、特的情节过度渲染,以吸引公众的眼球,强化“娱乐”功能,弱化监督职责,远离媒体的价值取向,则失去了媒体监督侦查的实质意义。
       第二,媒体涉案新闻报道必须客观公正。客观真实性是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舆论监督必须建立在新闻来源和采写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对案件的报道,一方面要求媒体真正对社会负责,报道必须客观公正,绝不能主观臆断;另一方面,媒体要正确认识新闻报道的双重性,它既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也可能产生消极的影响。媒体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有效地趋利避害,发挥其积极的一面。
       第三,媒体要加强自律并提高法律意识。首先,媒体对涉案新闻的报道,要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事。其次,媒体要恪守职业道德,防止感情用事。作为社会信息流通过程中的“把关人”和环境舆论的引导者,媒体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有关信息的取舍和流向。在涉及双方当事人或侦查机关与公民之间利害关系时,不应特意遮掩某些事实或刻意渲染某种情绪,而应以客观公正的视角和心态去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最后,从事法制报道的媒体从业人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这并不是要求传媒从业人员都具有高深的法律专业,但最起码要熟悉传媒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报道和评论案件时,不可妄下断言。
       侦查机关方面。在与媒体的沟通互动中,侦查机关应着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增进对媒体报道和监督的正确认识。部分侦查机关只看到媒体报道和监督的负面影响,对其积极作用缺乏足够认识。在媒体报道案件的细节时,往往是埋怨其暴露了侦查意图或泄露了侦查秘密;对于媒体的批评、监督,通常是责怪其“有损形象”,而对自身存在问题没有进行认真反思。
       只有理性认识媒体监督的实质意义,才能正确对待媒体监督。一方面,媒体是联系侦查机关与公众的桥梁和纽带,侦查工作离不开媒体的支持。侦查机关依靠媒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案件信息,会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另一方面,媒体监督有利于侦查员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总体上讲,媒体监督是促进侦查公正的有效力量。为此,侦查机关应尊重媒体的采访报道,自觉接受媒体的监督,对媒体的批评和负面报道采取认真对待、积极改进的态度,争取把各方面工作做好。
       第二,提高应对媒体的能力。侦查机关要正视实践中应对媒体方面的不足之处,提高应对媒体的能力和水平。当前,较好的方式是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统一发布信息口径,避免因消息出口多所带来的不利局面,防止流言蜚语及误导性言论对公众的不良影响,用官方权威信息使公众了解案件及侦查工作的真实情况,主动寻求民众的理解和支持,提高侦查机关的公信力。
       第三,积极主动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合作。改善和发展侦查机关与公众的关系需要借助媒体的力量,与媒体建立良好的关系有助于提升侦查机关形象。实现与媒体良性互动需要侦查机关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和合作。首先,侦查机关要主动与媒体加强沟通与交流,增进相互间的理解与支持,建立常设互信的联络合作机制,实现对案件报道的及时与准确,确保公开的事实和证据客观全面。其次,在对外传播侦查信息过程中,要变媒体主动为侦查机关自己主动。侦查机关主动配合媒体,最大限度地满足媒体和公众的知情权,防止流言滋生,确保事件的真实性。最后,公安机关要注意提醒媒体对一些数据以及资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对涉及侦查业务秘密的内容,通过提示或合作条款要求媒体进行保密,以避免带来不利后果。这项工作非常有必要,毕竟媒体记者不是专业人士,对某些方面不能准确把握。
      
      作者单位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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