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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意识与民主政治的辩证发展

    时间:2019-02-06 04:27:3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论述公民意识与民主政治的辩证发展。首先,考察西方公民意识的演进与内涵。其次,论述台湾近半个多世纪以来政治发展的三个时期的公民意识:(一)威权(刚性/柔性)统治时期的公民意识(1950年-80年代末);(二)民主转型时期的公民意识(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三)民主巩固时期的公民意识(20世纪90年代末迄今)。从而得出公民意识民主政治辩证发展的若干实践经验。台湾经历两次政党轮替后。所呈现的是:(一)公民社会由“二分法”朝向“三分法”的界定;(二)由宪政体制的巨大政治工程,转向社区治理的微型工程;(三)公民社会除了关心政治议题之外,也扩及文化公民权与公民美学;(四)审议式民主与公民社会的尝试。最后,本文提出初步的结论和议题讨论,作为未来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公民意识 宪政民主 威权转型 民主巩固 审议民主 社区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9)05―0055―09
      
      当代政治思想的研究,逐渐由民主与极权、自由与保守、垄断剥削与公平正义等的论述,共同聚焦于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civil sociery)的探讨。尤其是在20世纪末,许多新兴民主运动,大都冀望于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觉醒:至于防止腐化、实现公平正义,也需有力的公民社会扮演监督政府的角色;更有甚者,发展蓬勃的非政府组织(NGOs)、非营利组织(NPOs),进而与政府建立“伙伴关系”的公共治理,是当前极受重视的国家发展政策。
      公民社会的共同精神或共同意识,可以称之为“公民意识”。公民意识会随着不同时代而呈现不同样貌。例如:启蒙运动时代,公民意识表现在追求理性,并试图结合共同体观念(如订定契约、或形成全意志),将权力交由君王,以对内维持秩序,对外抵抗外侮;或凝聚公民公共意志,选择良好的政府,避免专制统治。法国大革命以降,各国公民意识表现在追求自由、平等及公民权利。近代公民意识则反映在反对种族、族群的歧视与压迫(追求公民自决权)、反抗阶级的剥削与宰制(实现社会经济的平等与公平正义)。而当代全球化浪潮也激起世界公民意识与反全球化的公民意识。
      台湾公民意识的觉醒是促进宪政民主发展的因素,台湾宪政民主的递嬗也是培育、导引、形塑台湾公民意识的有利土壤,此种公民意识朝向反抗威权、唾弃贪腐、追求民主效能、维护公平正义的理想。因此,公民意识与民主政治的辩证发展,在近半个多世纪(尤其近一二十年)以来台湾公民政治的实践上,可以获得理论与经验的支持。
      
      一、台湾的民主发展与公民意识的阶段性
      
      台湾的公民意识,随着政治发展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诉求。研究当代政治发展的学者,将二次大战以来许多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分为威权统治、威权转型(或民主化转型)、民主巩固三个阶段(O’Donnell and Schmitter,1986),以此来分析台湾半个多世纪的政治变迁,颇为适切(刘阿荣,2002a)。例如在威权统治时期(20世纪50-80年代末),台湾的公民意识聚焦于反对威权、落实民主与公民自由人权的维护。在威权转型或民主化转型时期(20世纪90年代),台湾的公民意识关怀的是民主政党的竞争与民主转型的成功,反对金权政治与剥削垄断。建立台湾主体性的国家认同。而在民主巩固时期(20世纪90年代末迄今),台湾的公民意识以民主巩固与成熟的公民社会为目标,反对贪腐政权与撕裂族群的非民主常规。本节以台湾民主发展的三个历程为主轴,论述公民意识在不同时期的心理表现与社会意向。
      
      (一)威权体制(authoritarian regime)时期的公民意识(20世纪50-80年代末)
      有些学者将台湾地区自20世纪50年代迄80年代末称为威权体制,表现为“公权力为基础的政府对民间社会的控制与支配。”柯三吉(1999)藉用Edwin A.Winckler的硬(刚)性威权主义(hard authoritarianism)和软(柔)性威权主义(soft authoritarianism)概念,将台湾过去四、五十年的政经发展过程分为蒋中正主政时期的硬性威权体制及蒋经国主政时期(从就任行政院长起)的软性威权体制。他还综合了Winckler和Juan,J.Linz的看法,阐述刚性威权体制的特征为:(1)在意识形态方面,具浓厚的国家主义色彩,但也稍具发展主义;(2)在领导方面,皆依最高政治领袖的权威领导,以及少数军政菁英主控实权,彼此间形成一种辐射状的主从关系(patron-elient relationship);(3)在合法性方面,执政党掌控所有政治体系的运作,立法院、国民大会及监察院的功能几乎是橡皮图章,但容许地方议会和首长选举;(4)在社会势力组合方面,倾向结合中上层势力,而压制中下层社会势力的活动,限制反对力量及人民应有的人权活动,并控制信息的流通。上述的硬性威权体制特征可说是有限一元主义(limited monism),表现在政治发展上是以一党独大条件下有限度地推动民主政治。
      至于“柔性威权体制”的特征则有:(1)在意识形态方面,虽仍具国家主义色彩。但以发展主义为主;(2)在领导权方面,最高政治领袖的权威领导犹存,但决策权力有限度地下放,本土性菁英进入领导阶层,然而无决策主导权;(3)在合法性方面,执政党还是掌握大部分政治体系的运作,但开始中央民意代表增补选的局部民主化,三个国会的功能局部恢复;(4)在社会势力组合方面,仍然倾向于结合中上层势力,但开始注意农民和劳工阶层,反对力量的限制局部放宽。信息流动也渐开放。鉴诸以上特征,在经国先生主政期间,可说是有限多元主义(limited pluralism)。
      在威权统治时期,执政党所欲形塑的公民意识以“忠党爱国”为目标,公民教育常被批评为统治驯化的政治工具(瞿海源,1988:75)。其实,在刚性威权时期,政府形塑公民意识比较偏向于一元化的思考,统一的思想类似抗战时期的所谓“意志集中、力量集中”;但到了柔性威权时期。有限多元主义或不同的价值观日益受到重视。蒋经国已将政治革新(反映本土化、简朴化)和人民经济社会福祉列为重要施政方针,所谓“民主”、“效能”、“均富”大致上是施政与公民社会的方向。在刚解除戒严(1987)、终止动员戡乱(1991)之际,一项台湾民众的社会意向调查分析显示出威权统治后期公民意识的变化情形,这些民众社会意向调查的层面甚广,涵盖居住环境评价、原,汉族群关系、公营及党营事业、社会福祉、基本人权等(伊庆春主编,1994)。以基本人权为例,民众的自由观、平等观、社会秩序观、社会权利观、国家赔偿观等,都表现出由一元化走向多元化的尊重包容态度(简资修,1994)。
      从公民社会来看,威权体制(含刚性、柔性威权)的转型,并非完全出于统治者的自愿、主动的改革,而是迫于外在、内在环境的变化。70年代以降,台湾在外交场域不断受挫,而内部民主与社会运动则与日俱增。江宜桦(2001)认为:威权体制的前半段有《自由中国》杂志的启蒙式民主理念摸 索:后半段则有台湾民意代表增额选举所带动的间歇性民主运动热潮。其共同特色是坚定反共、要求公平选举及成立反对党。最明显的现象是,民主思潮藉由选举的政治社会启蒙,宣扬于民众,形成公民意识的普遍要求。反之,公民意识与公民投票行为又推进了台湾党政民主的发展,因此民主政治与公民意识的辩证发展,在此阶段相当明显。1977年以前的民主运动,就在这种文人杂志与地方选举的交互作用下缓缓地进行。杂志使知识分子有机会引介西方的民主理念于本土社会。而间歇性的选举则使政治人物有机会向民众宣扬民主政治的优点。由于选举渐渐成了发抒政治改革意见的触媒,论者乃称呼台湾的民主发展为“选举带动的民主”(election driven democracy)(江宜桦,2001)。
      
      (二)民主转型或民主化阶段的公民意识(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
      由威权体制朝民主体制转型,常被称为“威权转型”或“民主转型”、“民主化”等。所谓民主转型或民主化,在学理上的定义是:
      一个国家贯彻人民主权原则,使其所有成年公民获得实质公民权的过程。公民权的行使以平等的参政权为核心,而为了落实平等的参政权,国家必须扩大普选的范围、容许政党的成立与竞争、并维持公平合理的选举制度。因此,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开始实践民主制度,其主要指标包括普及的选举权、合法反对党的出现、以及所有职位定期而公平的改选等等(江宜桦,2001)。
      上述的定义及各种指标,用来阐释台湾地区的政治发展,也相当合适。台湾地区的民主转型究竟何时开始?学者看法不一。田弘茂(1997)认为:1986年民进党的成立常被视为民主转型的开始,1987年解除台、澎戒严,1991年终止动员戡乱,1996年台湾公民可以直接投票选举“总统”、“副总统”,“如此看来,1986年至1996年似乎是台湾民主转型的最关键年代。但1977年台湾‘五项公职选举’,全省党外参选人士发出全岛性的串联,影响深远,因此1977年可以说是台湾民主运动发展的关键一年,也可以视为广义的民主化肇始的时刻。”(江宜桦,2001)虽然江宜桦把广义的台湾民主转型推到1977年开始,不过学术界一般还是以反对党的成立(1986)、解除戒严(1987)、开放报禁、集会游行法的实行等视为重要里程碑,本文以80年代末为民主转型的开始,即以此为准。至于民主转型到何时始进入民主巩固阶段?1996年的公民直选“总统”、“副总统”,或2000年的政党轮替,都可以作为分期的依据。
      民主转型阶段,表现在政治民主化的具体事项包括四端。
      1、建立政党公平竞争的机制。
      过去威权统治时代,虽然有中国国民党、民社党、青年党并存,然而另外两个政党表面上独立自主,但资源、人才短缺,根本无法与国民党竞争,甚至还要执政党给予财政支持。虽然宣称为“一大党为中心众小党并存的多党制”,实际上还是一党独大或一党制,而中国国民党自称“革命民主政党”,但以“革命任务”自许,对民主党政的实践相当缓慢。迨及民主转型时期,1986年民进党筹组正式政党,蒋经国并未阻拦,默许其成立,可谓体认了民主转型的必然趋势,而且政党成立采用“报备制”(只须检齐数据向主管机关报备即可),不是采用“许可制”,亦即执政党(主管机关)不能以“许可”或“不许可”加以阻挠,否则有违政党公平竞争之原则。至此,国民党由独占型政党转型为竞争型政党,与反对党公平竞争,而国民党也正式定性为“民主政党”(将“革命”两字去除)。后来国民党执政包袱太重,被批评为黑道、金钱治国的“黑金政治”,终于2000年“总统”大选而失去政权。
      2、解除戒严、终止动员戡乱,回归宪政体制、维护基本人权。
      过去中国国民党在大陆行宪之初,就以国家处于非常时期为由,于1948年通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从此国民党政府宣称“行宪”、“戡乱”并行不悖。但实质上,该条款把“总统”的“紧急命令权”修改为“紧急处分权”,大大扩充了“总统”的权力(陈新民,1999);又把总统任期6年,连选得连任一次,修改为不受连任一次之限制。后来修订的临时条款把中央政府的职权做了调整。动员戡乱时期长达43年(1948年-1991年),与正常的宪政民主有所违背。尤其是后来以维护“法统”为名,让第一届选出(1948年)的中央民意代表(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继续行使职权,有违民主政治定期选举之原则,也剥夺了公民参政权的宪法保障。直到1991年废止临时条款,改依《宪法增修条文》的新规定,才定期改选。
      “戒严”是针对某些地区的动荡、不宁静而采取的一种必要措施,以恢复秩序。然而台湾地区过去长期的“戒严令”,对宪法基本人权如集会、结社自由与言论、出版自由等,都加以限制。不仅如此,其它各种繁复的治安法规。有些自大陆时期沿用到台湾持续影响基本人权,例如:《出版法》、《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匪谍肃清条例》等,这些都是“以重复的治安法令防卫党国体制”,对基本人权有所侵害。80年代末民主转型之后,修订了许多法规如:《集会游行法》(1988)、《人民团体法》(1989年修正)等,使基本人权获得更充分的保障。
      3、社会多元化、基进民主、活泼的公民意识。
      威权时期由一元化转向有限多元主义,并以准反对(semiopposition)的形式,扮演对威权统治者“准制衡”的不同异见(赵建民,1994:9-10)。而国民党威权体制所发展出来的统合主义(corporatism)及威权侍从主义(authoritarian clientelism)藉以掌控民间社会或公民社会的影响力,也随着民主化而逐步转型(丁仁方,1999),此时蓬勃的政治、社会运动不仅持续过去反对国民党威权的政治宰制,也关注到党国体制(party-state regimes)的剥削与垄断。另外,人权、社会、环保、教育议题……更纷至沓来,呈现为“基进民主”(radical democracy)。所谓基进民主是将传统以阶级(class)为概念的斗争形势,分散到各个不同的战略基地(如环保、妇运、学运等)采取分进合击的方式进行。现代主义偏重学科独立(专业领域),迈向后现代则着重科际整合,这体现于革命战略,也由普罗阶级的核心运动转变为多元群体的“基进”战略,结合了弱势族群、妇女、同性恋、环保、消费者、学生、反战等新兴社运团体。后现代主义者把理论焦点分散到这些学科领域,却又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去诠释。在实践上,后现代主义透过这些新社会运动,不仅挑战资本主义、国家意识形态、霸权支配……,他们甚至“要求更民主的政治斗争形式和政治参与形式,以处理无法化约到劳动剥削的、权力和压制的复杂根源。”所以,后现代的基进民主,是依不同议题由各团体分进合击的。在这样多元的民主社会中,台湾公民意识表现出活泼、自由甚至有些失序的社会状况。有些人把“为所欲为”误以为自由,也引起若干人对民主化采取不放心的态度。甚至缅怀过去的威权秩序。
      4、公民意识所显露的隐忧:政治腐化与族群撕裂。
      台湾民主转型对政治发展与公民权利的维护,有其正面、积极作用已如上述,但也存在着不少缺 失,有识之士引以为忧。一方面是终止“万年国会”之后,政治场域中本来可以空出许多位置,甄补各种优质的政治菁英(political elite),然而不幸的是,国民党由独占型政党变为竞争型政党。在与民进党的竞争中,并非不重视培养优秀人才,但是必须以保有政权为首要考虑,而为了选举(或保有执政权),不得不提名有政治实力的派系、财阀、黑道势力,因此被对手批评为“黑金政治”。不仅无法引进“清流”,反而是“浊流”当道。据90年代初任行政院长的郝柏村称:“在党内重要会议,李(登辉)主席曾对党内选举提名安排引起反弹,所做的揭示是:‘要钱给钱,要位子给位子’,这使得在场的人听得难以置信。”换句话说,执政党为了保有政权,不惜和财团、地方势力结盟,严重违背社会公平正义与人民的期待,终于2000年总统大选失利。为人民所唾弃。另一方面,更令公民社会忧虑的是,族群意识撕裂了社会团结与和谐。因为国民党与民进党竞争时,除了政治议题之外,最常表达的是“台湾的主体性”:谁是真正代表台湾的人,有些民进党人批评外省籍族群不爱台湾:李登辉身居国民党主席却说国民党是外来政权,当然引起不同族群的相互批评。本来由80年代至90年代原住民运动、客家运动促使族群与多元文化中认同与包容精神,逐渐成为公民的共识,然而解严及终止动员戡乱之后,国民党由支配型政党转变为竞争型政党,民进党在扩展政治版图时,不断利用国民党内部的省籍因素来形成主流/非主流对立,并以台湾,中国作为认同的新坐标,终于把族群意识与“剥夺宰制”引入无法解决的族群撕裂泥淖中。有学者分析优势及“剥夺”在族群关系中的作用(1)一个劣势的族群,它所感到的剥夺可能是政治的,可能是文化的,可能是经济的,也可能是以上三者的不同组合。不同的剥夺组合便部分决定了这个族群的政治表现和集体行动;(2)优势的族群份子,可能对其优势地位无所知觉;或者虽然有所知觉,却在道德上不加以赞同,这影响了族群界线的严格程度,以及族群关系在新政治环境下改变的可能性。另一位学者也指出:省籍、族群、地域将国家公民意识弃之不顾。他说:
      回顾台湾这几年来的统独论争,几乎清一色地以政党、省籍或虚构的“民族”为优先认同对象,却将构成一个共同体国家社会绝对不可或缺的“公民意识”和公民伦理弃置不顾,试图以政党、省籍和“民族”的亲缘关系来驾驭国家社会,超越公民国家体制,衍生无止境的似是而非的各种政治抗争立场,……也耗尽台湾社会的政治和社会资源。
      总之,台湾民主转型时期的公民意识,充分体现了人民主权与宪政民主的落实、基本人权的保障、社会及经济人权的重视(如:基进民主所呈现的多元议题),然而,在防止腐化、实现公平正义与社群(族群)权利的尊重和谐上,并没有令人满意的成果。可以说:公民意识推动了民主改革;也制约了民主进展。一些劣质的公民成员(例如黑道、财阀)攫取权力、垄断利益;若干狭隘排他的族群主义者操弄省籍情节,刻意制造对立。更可悲的是“国家认同”的分歧,反而造成公民社会的分裂,一直持续到21世纪的第二次政党轮替(2008年)才使族群操弄因素有所降低。
      
      (三)民主巩固时期的公民意识(20世纪90年代末迄今)
      台湾地区何时或是否已进人民主巩固(democracy consolidation)?这是一个众说纷纭的课题。有些人认为:1996年第九任“总统”、“副总统”由公民直选,这显示出台湾已进人民主巩固阶段。但有人认为到了2000年政党轮替,民进党取代国民党而执政,宪政民主机制才告确立。有人质疑:最近几年的政局纷扰,“政治领导人物不断出现逾越宪法职权的越界行为,政治菁英普遍欠缺信守民主规则的道德信念”,这是否可称为巩固?或是宪政主义的退化?颇令人怀疑。真正的民主巩固必须经历两次政党轮替,而且都能按宪政惯例将政权和平转移,才是比较巩固的。如此,则2008年再次政党轮替,才使宪政民主的落实逐渐巩固下来。
      有些研究显示:经历了威权转型之后,许多国家或地区究竟进入民主巩固还是民主崩溃?二者都有可能(Linz and Stepan,1978)。吾人不妨从民主巩固的意义与条件来加以检视。所谓民主巩固,林兹(Juan J.Linz)提出了一个被政治学者广泛认同且经常引用的界说:
      在民主巩固的状态下,没有任何主要的政治人物、政党,或有组织的利益团体、势力,建制机关想要以非民主的程序来获取权力,……并且没有任何的政治建制或团体,主张推翻经由民主程序选出之决策者;或否定民主程序的决策行为……,所谓民主巩固,就是民主程序必须被视为唯一的权力游戏规则(Linz,1990)。
      Linz的定义是假定民主巩固涉及行为、态度及宪政三个层面,透过这些层面的巩固使得民主变为常规化,并深入于社会、制度、心理生活中,成为政治人物行事的内在规范。他们同时主张在所谓民主巩固的国度里,或许有激烈的政治冲突,但是没有任何显著的社会或政治势力想以非法、违宪或反民主的方式来达成他们的目的,即使有相当严重的政治问题存在,并且对当前的政府相当不满。但绝大多数政治菁英和社会大众仍一致相信,民主的程序和制度是管理众人生活的最适方式(拉利・戴蒙,1997)。
      另一位从宪法理论出发的是耶鲁大学教授艾克曼(Bruce Ackerman),他以“自由革命”(liberal rev-olution)去解析民主巩固:艾克曼论述的核心在于藉自由革命中民众参与政治的热情,以宪法的制度进行民主巩固工程。作为改革的核心要务,藉以顺势建立宪政主义与法治原则(叶俊荣,2003)。艾克曼以东欧的自由化来勾划宪法上的民主巩固,亦即举行制宪代表的选举,以制定新宪。新宪必须经过公民复决通过。最后根据新宪进行全国性的选举,以建立新国会(叶俊荣,2003)。
      当然,要达到民主巩固的程度,通常需要许多条件,林兹(J.Linz)和史德本(A.Stepan)提出了五个相互强化关联的条件。第一,发展出一个自由且活泼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第二,必须存在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政治社会(political society)。第三,在国家统治范围内,所有政治行为者,特别是政府和国家机关,都必须服从以保障个人自由权利与社群生命为标的的法治原则。第四,必须存在一个可供新的民主政府使用的国家官僚结构。第五,必须有建制化的经济社会(economic society)(田弘茂、朱云汉等编,1997)。上述五个条件中的第一、第二项均指出市民社会及相对自由性政治社会的必要。由台湾民主巩固阶段的公民意识与公民社会观之,有若干特点值得注意和因势利导。
      1、由“二分法”朝向“三分法”的公民社会界定。
      公民意识汇集形塑公民社会,而公民社会有不同的概念分类。一般可归纳为二分法与三分法两种。
      (1)二分法的公民社会是把政府(国家机器)与人民(公民社会)分开,认为公民社会与政府机关是相互对抗的两种关系。公民社会是指有别于掌握政治权力的自主领域而言的,在该社会中,非政府组 织扮演核心角色,特别是在宣扬环境、人权、女性、选举、反腐的公共利益团体中,更是如此。从二分法的概念来看公民社会与政府的区别,民主与专制国家的相异之处,就在于民主体制下的政府机关是以法律保护公民社会结构的独立性与价值规范的完整性;而独裁体制下则是独裁者(国家的代表)的意志决定一切,公民社会要依附于独裁者,甚至根本不许公民社会存在。
      (2)三分法的公民社会是把政府(国家)、市场(企业)、人民(公民社会)视为三个部门,认为公民社会有别于以政治力为核心的政府机关及以追求私人利益为主轴的市场,强调追求公共性与道德性的社会生活领域与价值规范,在此概念下,第三部门自然成为公民社会的典型代表(何增科,2000)。Teegan and Vachani(2004)指出:公民社会组织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市场机制忽视人性需要,是因为政府效能不彰,无法满足人性需求(丘昌泰、江明修,2007)。
      在三分法的概念中,政府代表第一部门,市场代表第二部门,以非营利组织为主体的公民社会就代表第三部门;如果国家代表着政治力,企业代表着经济力,公民社会则代表社会力。当代公民社会理论的支持者主张,第三部门必须摆脱政治力的干预与经济力的俘虏,建构一个独立自主的公民领域,它能替政府处理它所无法处理的公共事务,充分展现其公共性与参与性的特征;还企图扭转市场过度重视营利与自利的价值观,希望能够建立社会责任感与公民义务感。使市场成为公民社会的后盾(丘昌泰、江明修,2007)。台湾在权威统治时期,公民社会与政府是站在对立面的二分法;迨及民主转型时期,已呈现更多元的声音;而至民主巩固阶段,人民固然嫌恶第一、二部门结合的政商关系,但在经济衰退、政府无力作为时,公民社会与政府、市场(企业)三方面共谋台湾经济社会的生存与发展,大抵能反映公民意识的普遍心态。因此,三分法的公民社会较符合民主巩固时期的台湾政治社会现况。
      2、由“宪政体制”的巨大政治工程,转向社区治理的微型工程。
      过去公民意识关心的是,反对威权走向民主的“宪政民主”大工程。因此,从上世纪90年代迄2005年的六次修宪,已经把整个宪政体制修得面目全非、权责不符,人民对修宪工程已然失望,而修宪程序所需的立委席次,也不易达到提出《宪法修正案》人数,因此自2005年修宪后,公民意识对此议题已感相当乏味。人民最关心的还是地方治理与社区的发展。尤其在当前的政治制度运作过程中,地方治理、社区治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为,社区被视为用来满足地方民众需求的规范性构念(norma-tire construct),其中所隐含的假设是:具有社区共同体与同构型的地方意识(sense of place),能够将利益与负担公平地分配给社区每一位民众,以建立与维持社会资本,甚至它比政府或市场更能够负责任,更能够有效地规划、管理与协调社区事务(Aaams and Hess,2001)。S.Ranson(2007)甚至将社区治理建构为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公民社会的形成有赖于营造一个有利于公民社会成长的制度情境。这个情境就是社区治理,其最终目的是型塑一个学习型社区(larning communities),在区内具有正面的伙伴关系与积极的社区参与。
      3、公民社会除了关心政治议题之外。也扩及文化公民权与公民美学。
      文化公民权在政府、社区营造或地方文化产业中被建构出来。广为散播,近20年在台湾社会日益受到重视。上世纪90年代初,一些学者已将西方文化公民权与公民美学的概念引入台湾。1999年台湾中部遭逢“九二一大地震”,灾后重建就把“社区总体营造”的概念引入,成为社区治理的新模式。知识经济的浪潮以及台湾加入WTO对传统农业的冲击,更使得政府与人民必须思考以知识创新与信息科技的新观点,发展创意文化产业,活化社区,创新理念,赋予文化及产业新的意涵和远景。虽然台湾族群意识与国家认同有分歧,但对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视却是不分朝野、不分族群的。所不同的是,有的立基于中华文化而创新,有的强调台湾本土文化优越,更有在全球化潮流中开创本土化的文化特色(刘阿荣,2007)。具体而言,台湾近几年文化公民权的诉求如社区总体营造政策、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等都不断反映在政府文建会、文化局、原住民委员会、客家委员会与民间社会所推动的各项会议或论述中(王俐容,2007):如原住民族群、客家族群会议;在台外籍配偶、青少年、后现代族群与身份认同、消费社会的文化意识、海洋音乐祭、客家桐花祭、地方戏曲、生活剧场、装置艺术等,希望全面唤起国人“文化公民”的责任与意识,建立台湾新的公民社会(揭阳,2006)。
      
      (四)审议式民主与公民社会的尝试
      过去大家习惯的民主政治(democracy)是“以数人头代替砍人头”方式,来进行“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的民主规则。然而,这种被称为“加总式民主”(aggregatire democracy),不但不能真正达成公共善(common good),多数决反而可能带来专断的结果或少数专制问题。于是“审议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就被认为是更适合时代要求的民主理论。审议民主认为:民主的目标或公共善的达成。就是要让人民参与审议,藉由公民会议,如公共审议、公民陪审团、愿景工作坊、审议式民调、学习圈和开放空间等,来增强民主的正当性,提升决策质量,并藉以养成公民德行(林国明,2007)。这是最近台湾公民意识所热烈讨论及积极追求的一种民主方式。这种新方式使“以投票为核心的(vote-centric)理论,转变为以对话为核心的(talk-centric)理论。”(林火旺,2007)当然,最新民主理论也有将民主视为管理权力关系(power relations)的,以尽量减少支配现象(陈毓麟译,2005),只是这方面的观念仍未在台湾盛行。
      台湾虽然经历了2000年及2008年两次的政党轮替,政权都能顺利地依宪政民主程序转移,符合Linz所谓“民主巩固就是民主程序必须被视为唯一权力游戏规则”;不能“以非民主的程序来获取权力”(Linz,1990)。然而,在民主巩固时期,台湾公民意识仍呈多元分歧,而且正如Schmitter所担心的“将利益与热情加以组织在族群、语言上或是文化上的区隔。甚至相互排斥的不同社群。”仍形成内耗与对立。不过,较一致的台湾公民意识是,对贪腐政权的唾弃,如百万“红衫军”的倒扁(陈水扁)热潮。人民用选票教训了贪腐政权,使得执政的民进党在2008年立委选举和“总统”大选这两项最重要的选战中惨败。这是公民意识在台湾的最新展现。而近十余年来台湾经济停滞、环境恶化,使得近代新兴人权(如发展权、环境权乃至和平权)都未能落实,这些都是当前乃至未来台湾公民所共同关心的议题。
      
      二、结论与讨论
      
      经由以上之论述,本文可以提出若干结论,并作为讨论的议题。
      第一,民主政治从常态来看,其发展历程是不可逆的。由威权体制发展到民主转型,再到民主巩 固,这些过程往往需要一些条件来配合,而公民意识的觉醒、公民力量的形成,绝对是关键性的条件或因素。国民党统治时期,人民反威权支配,反经济垄断,追求公平正义,终于把国民党“黑金政权”终结。民进党执政八年(2000-2008年),其创党时期对人民所立下的清廉承诺和程序正义并没有实践。代表民进党角逐2008年总统之位的谢长廷,在大选失败后所提出的《反省与愿景》特别写道:“民进党在掌握政权之后逐渐开始远离公民社会,整个党的思惟往往以政权延续为出发,有时候甚至为了要确保政权而不惜牺牲一些民主与进步价值,这也是民进党败选的一大原因。”(中国时报。2008.4.12。A15版)诚然,民进党失去创党精神,远离公民社会的愿望,当然失败。由此可以推知。未来台湾政治的发展,必然还是以宪政民主的巩固为核心价值,哪一个政党能捍卫或实践这个价值。必为公民意识所认同、所支持,也才能取得执政权。因此,本文的第一个结论是,民主巩固与公民社会,不仅是可欲的,也是可能的,但须要若干时间去建构、去培养。而且,一旦达到民主巩固,基本上是不会也不该逆转的,也就是到了民主巩固阶段,不可能以非民主的程序来进行宪政民主的运作。
      第二,民主不只是理念,也是一种生活方式,透过制度安排与政治社会化历程,使民主作为公民社会共信共行的理想价值和生活方式。过去台湾从威权统治中解严与终止动员戡乱。固然使民主发展与人权维护获得相当的进展,但不幸的是族群意识、“统独纷争”却使台湾民主成为“半吊子民主”:宪政民主问题在“统独”意识形态对立下,往往流于“为反对而反对”的杯葛,相互指责对方而缺乏反省。经历近十余年的激荡,公民已觉醒不能再以狭隘的省籍观念来决定台湾的未来。马英九(非台湾省籍)能高票当选“总统”,而民进党大选输了没闹事,这些都足以证明台湾公民意识的成熟与包容性。
      第三,民主政治由“加总式民主”到“审议式民主”,固然是目前世界民主的新趋向。也是台湾公民社会所倡导。但审议式的民主如:公民论坛、审议式民调、公民陪审团、愿景工作坊等新概念、新形式,比“加总式民主”的多数决究竟更合适还是不合适?公民会议如不用“多数决”改由“共识决”其困难度及耗时长久,能否兼顾民主与效能?因此,近年来方兴未艾的公民会议、审议民主如何落案?如何才是台湾的民主政治与公民社会的最佳方案?这些都有待继续思考,寻求索解。
      第四,基于两岸共同的历史渊源与日益密切的交流互动,台湾民主发展与公民意识,对中国大陆有何影响或启发?中国大陆改革开放与政治发展对台湾之启示与影响,也都是值得后续研究探索的议题。
      以上初步的结论,或留待继续讨论的议题,基本上仍循着公民意识影响民主发展,而民主的发展历程也启发及形塑公民意识,二者的辩证发展正朝向优质民主与成熟的公民社会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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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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