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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被”社交了吗]什么被称为国际社交场合的第一礼俗

    时间:2018-12-24 16:46:3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1993年7月的《纽约客》,彼得・斯坦纳创作的漫画将两只狗捧红了。漫画里,一只正互联网冲浪的狗对伙伴说:“在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只狗。”这则诙谐的漫画生动展现了方兴未艾的互联网给人们交往带来的强烈冲击。而其中标榜的网络虚拟身份更被网民当做不言自明之公理来信奉。
      18年后,互联网初期带给人们的那种匿名安全感正面临着来自脸谱(Facebook)、开心网、微博等一系列社交网站的强烈冲击。在人人网和开心网上,用户个人主页的照片、电话、住址及个人信息被他们的“好友”随意使用;在微博上,小团体的沙龙讨论和两人之间的私密谈话被瞬间复制向全世界广播;对于那些希望在网络上保持神秘感的人,他们气愤于自己的照片出现在一张张集体合照并且被热情地“@”圈出。
      如今,在互联网上,人人都知道你是一只狗。正如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研究员、互联网产业评论人赵福军所说,“大家知道你具体是京巴犬还是蝴蝶犬,知道你是雄儿、雌儿或是断臂儿,知道你的癖好、嗜好、成长经历……”在社交网络中,每个人都有潜质或正在“被社交”。
      
      “被社交”,网络时代的被动裸奔
      
      “被社交”,主要指在社交网络中,因为被他方泄露了隐私而产生的一种被动社交行为。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教授拉夫・格罗斯(Gross R)表示:“在数码技术和社交网站流行的年代,一张不雅照片流出和任何私密信息的传播往往只要几秒钟。人们提供给社交网站的信息始终伴随着风险。”
      2009年,4名脸谱用户提出,他们在个人主页照片未经其许可被上传到了YoBusted网站。而YoBusted专门怂恿用户贴出友人的“滑稽”照片。其网站充斥着各式各样丑态百出的照片,脱衣照、让人难堪或是放荡不羁的镜头。
      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展江认为,“被社交”就是有些人将原来人人传播和组织传播的内容放到大众传播范围去公开了。领导绯闻、闺房密语、几个哥们在酒吧的玩笑话,这些大多是无意的、玩笑的,但如果放上网,就会产生连锁反应。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吕艳滨则从法律层面来谈,被社交传播的面越广,造成的侵权后果就越广。他认为:“‘被社交’实际是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其中可能涉及侵犯他人的肖像和隐私权。如果涉及的内容够不上隐私的级别也侵犯了个人信息权。”
      Yobusted事件并不偶然。2010年,中国高校用户广泛的社交网站人人网上某日以网页活动形式召集网民举报有汗臭的朋友。人人网以学校为联系纽带,用户多以真名和真实照片,而这次活动在全国检举出5万多汗臭者。在“隐报臭弹”的举报中虽然举报头像被打马赛克但依旧很容易被熟人辨识。
      对于“被社交”背后的原因,格罗斯认为网络上的朋友关系只有量变没有质变,这就造成了很多人的脸谱好友其实是不被信任,甚至根本不认识的人。
      “人们的人际圈和隐私之间的关系分很多种。有时候,我们的一些信息只希望不多的几个密友知道而不是陌生人。而另一些时候,我们的有些事又只希望被陌生人所知。”他解释:现实中人们交往时对亲疏远近关系的界定可以被分为无数个层次,但在社交网络上这些都被简化为“是否是朋友”。
      2009年,英国秘密情报局(即军情六处)局长约翰・索沃斯的个人隐私被妻子“分享”在了社交网站脸谱上,从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索沃斯的妻子谢利在脸谱上图文并茂地向超2亿脸谱用户共享了全家在伦敦的详细住址、三个孩子以及索沃斯父母的情况。时隔半年,他再次被女儿科琳娜“出卖”。科琳娜在个人主页上传了一张自己站在圣诞树旁手持镀金AK47步枪的照片。英国反对党为此大为恼火,担心国家安全和反恐措施将因此受影响。
      在欧美国家,热衷于使用社交网站的一代被称为“MySpace Generation”,他们被一些媒体和学者批评为没有羞耻心也没有隐私。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传播学系教授索尼娅-利文斯通(Livingstone)认为:“社交网络使用充满了自恋情结。脸谱、微博上面充满的就是我、我、我和快看我、快看我!”正如,《纽约时报》上大卫・布鲁克斯(DavidBrooks)在评论中国“郭美美”事件时所说,“有些年轻人在成长的过程中,没有搞清楚受人尊重和受人关注的区别。”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从现代人心理来考虑,“被社交”来源于人们希望别人参与分享自己的生活状态和信息,其中也包括炫耀成分。很多网民极富动力去爆料,因为他希望有更多粉丝,追求网络名人的知名度,而这种驱动力使一些人随意地出卖他人隐私。
      吕艳滨认为这说明了人们法律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淡漠。他指出:“很多人觉得展示个人隐私是私事,也不觉得披露别人隐私需要征得允许。同时,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滞后也使人们无法可依。”
      
      “被社交”,让人因言获罪?
      
      7月10日,在《蜗居》中出演海藻的演员李念在微博上和中国房产大鳄任志强掐起了架。李念这次不是屈身蜗居,而是抱怨自己居住的任志强开发的200平米豪宅有质量问题。任志强的回应方式可谓特别,似乎查阅了李念的合同资料,然后微博公布房子户主并不是她,其用心自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两人的微博博弈引得万人围观,最后网友人肉出李念已婚,丈夫是富豪林和平。
      原本是消费者的一次售后纠纷,最后竟演变为寻户主的人肉搜索,“被社交”的李念夫妇得到了很多网民的声援。任志强反倒有点得不偿失。对于社交网络中的“被社交”现象是否属于侵权,接受采访的专家各执一词。
      展江认为不应该马上从道德层面去批评。对待新的社会现象要宽容,不能草率地下结论。在新媒体使用时,专家可能不比年轻人专业,精英人士也不一定比普通大众懂得多,比如江苏溧阳的卫生局长误把微博当QQ,当众调情惹人围观。他说:“由于很多人使用社交媒体的经验不足,网络素养不够,可能不仅使身边人被社交,连自己也被社交了。”
      展江解释,现有法律制度对于损害的判定主要基于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从效果上讲,社交网络影响大面积、大众的传播影响深远。发微博这样的行为都是有预期的,就像个大喇叭,并不是在房间里自说自话。微博还有跨界传播功能,沟通不同职业、层级,形成一个网状的结构。所以一旦判定,在法律上就属于侵权行为。
      吕艳滨指出“被社交”首先与网络隐私权相联系。他说:“我们的隐私权并不因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而有什么变化。在网络上,个人信息保护也和现实中一样。”
      另外,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史安斌认为现在还没有到因言获罪的程度。在个人隐私遭到侵犯后,很少有人追查。受害人出于各种考虑,所以没有起诉,也就没有人去追究。
      在中国互联网上很活跃的日本青年作家加藤嘉一表示:“法律在互联网方面肯 定是相对滞后的。相关法律应该作出调整,加强如何保护弱者的隐私,更多要靠道德约束,因为我们的互联网现在最大问题是道德的缺失。”
      利文斯通解释:“是否侵权取决于我们对于社交网络是公共空间还是私人空间的判定。”她认为脸谱和微博既是公共空间也是私人空间。“人们的脸谱主页就好像圣诞市场的一家家店铺。店里的货品属于你,店铺是你的私人空间。但是更大范围看,在市场里它也是公共空间的一部分。”因此利文斯通表示人们公布到社交网络的一切内容都存在风险,因为它们已经超出了个人的掌控范围。
      她举例美国英语里有个新词“Dooce”,表示某人因为自己在社交网络的私人信息而被辞退。Dooce来源自美国女职员希瑟・阿姆斯特朗(Heather Armstrong)的个人网站。阿姆斯特朗2010年开始在个人网站Dooce.com写博客,一年之后却因公司得知她博客上关于工作和同事的叙述而被辞退。这次事件引发了美国国内对博客和工作关系的讨论。在讨论中很多学者认为阿姆斯特朗在公共空间中透露了公司的机密被辞退无可厚非。
      
      “被社交”,未必都是侵犯隐私
      
      开化县国土局副局长朱小红的妻子在7月14日至8月1日连续发出多条微博,爆料称自己老公长期包养情妇并为其购车购房,给情人江某购房的钱“系赃款所得”。这几条微博引起网民极大关注,当地媒体也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后引起当地纪委的关注。
      此前两个月,江苏溧阳市卫生局局长谢志强在微博上“自曝”与情人的亲昵私语。微博直播偷情被敏锐网友当即关注并截屏,一石激起千层浪后被纪检机关查处撤职。
      史安斌肯定了社交网站对公众人物的监督。“尤其是在中国的媒体环境下,社交网站可以完成传统媒体无法完成的‘任务’,如郭美美的被社交。”
      展江也同意在中国“被社交”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可作为公共领域新的存在方式。“国外公民社会的主体是NGO(非政府组织),而在中国现在的公民社会,公共领域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媒体的,未来的可能更是新媒体的。”
      他强调:中国目前发展公民法治,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此,新媒体极为重要。虽然社交网络可能会侵犯人们的隐私,但好处更多,它让官员害怕,让滥权者不得不小心翼翼。展江说:“社交网络上的信息公开是种新公开的力量。这种新权力,人们更要珍惜,不能滥用、浪费它。”
      采访中,格罗斯提到了弥尔顿的著名观点“观点的自由市场”:真理通过各种意见、观点之间自由辩论和竞争获得,而非权力赐予。格罗斯认为“被社交”实际上是允许各种思想、言论、价值观在社会上自由流行。人们能在比较中鉴别真伪,让观点在现实中自我修正。
      半个世纪前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新闻史上著名的“萨利案”时指出,“对于公众事务的辩论,应当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个别细节失实不能成为压制言论自由的理由,但若“怀有真实的恶意”,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正如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收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那样。在社交网络中,公众监督和隐私权侵犯之间的界限应该由法律去规范。
      同时,罗格斯补充道,“社交网络赋予每个人言论自由的空间实际可以帮助社会解压,对社会矛盾有缓和作用。”
      于国富承认,虽然根据个人不同职业以及知名度、隐私权的界限可能不同,例如“明星的隐私权界限可能比较窄,他们部分信息属于公民的知情权的范畴。官员由于被公众赋予一定权力也应该出让部分隐私权,包括公布其个人财产”。但他仍坚持公民隐私权不该因某身份、职位、知名度被剥夺。网络反腐和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都该有恰当底线,超越边界依然是侵犯隐私权,不能姑息。
      
      “被社交”,自愿还是宿命?
      
      WEB2.0时代中,“被社交”是人们的宿命么?针对这个问题,接受采访的专家分为两派。
      加藤嘉一觉得,“被社交”一定程度上是难免的。目前中国的社交网络成为八卦、曝露隐私的平台,缺乏法律规范是事实。一些人使用社交网的目的就是为了被关注,所以他们亲自提供素材使自己“被社交”。
      但加藤也认为:“没有一个社会是不涉及到隐私的。我从未听闻哪个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彻底被保护。公众要有心理准备,在SNS时代每个人都有潜质成为公众人物,这是技术发展的必要成本。但另一方面,若你的个人隐私被曝露了,你也有权利诉诸法律。”
      对此,吕艳滨也持悲观态度:在短期内,人们可能一直要面对被社交的忧虑。他认为社交网路的出现给隐私保护带来了极大困难,因为有些信息的披露、转移可能是自己和他人都控制不了的。
      另一方更多专家表示乐观,认为这不是一种必然。格罗斯表示,“新技术的发展有时会超出人们的接受和操控范围,所以人们在使用时需要掌握趋利避害利用技术。”展江则说,“被社交”来说,本人的努力往往微乎其微。在虚拟世界人们隐私权的保护可能需要技术手段来减少信息泄露的可能性,比如论坛的经营者和运营者更要去监督,使用新技术和做好本人信息的认证。
      于国富说“被社交”是网络在环境不很成熟情况下的一种乱象。这块短板会随网络的逐渐规范化而消失。
      就一般人而言,史安斌认为,应该增强人们的媒介素养和自我隐私保护意识。他说:“在‘媒介饱和’的时代,几乎没有人能够拒绝媒介,因为它已经像空气一样无所不在。拿个人经历来说,本来我并没使用微博,但在听说有人盗用同事的身份开了微博还被认证后,为了避免‘被社交’我还是选择主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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