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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畅行欧盟市场的通行证】 欧盟通行证

    时间:2019-02-03 04:41:1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消费者有权“享有一个安全的世界”。欧盟2004年生效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对制造商和经销商发出信号――   为使消费者“享有一个更安全的世界”,2001年欧盟委员会正式通过了修订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原则规定了除特别法管辖(如:医药品,受指令75/319/EEC 和 81/851/EEC管辖)以外的所有产品(小至婴儿用安慰奶嘴,大至机动车辆)均应满足的安全要求。该修正案经3年过渡期,于2004年1月15日正式生效。
      
      制造商和经销商对产品安全负有法律责任
      
      指令对产品制造商、经销商和成员国相关监管部门分别制定了要求,既进一步保证了消费者对不安全产品的知情权,亦在欧盟范围内增强了成员国间对危险品的信息沟通与信息共享。其主要内容包括:
      产品制造商和经销商应负有法律责任,确保其投放在欧盟市场上的产品为安全产品。所谓安全产品,是指在产品有效期内,在任何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情况下,不引起任何危险或者是风险最低的产品(即:风险可接受,且与产品使用相容,并与高水平人身安全及健康保护一致)。判定产品是否安全时,特别需考虑以下几点:
      (1) 产品特性,包括其组成、包装、组装说明,如需要,还应包括安装及维护说明;(2) 在合理范围内,如可预见到该产品将与其它产品一起使用,还应考虑该产品可能会对其它产品造成的影响;(3) 产品介绍、标签、任何警告和使用及配置说明书,以及任何其它关于产品的指示或信息;(4) 使用该产品时的危险人群类别,特别是老人和儿童。
      制造商和经销商应配合相关监管部门防止危险发生。一旦制造商或经销商发现产品可能对使用者构成危险,应立即通报有关监管部门,以便尽快采取适当行动,如:从市场上撤回这些产品,或在必要时,作为最后手段,从消费者手中召回产品。并应根据所在成员国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如:免费维修,退、换货等。
      欧盟成员国有责任成立有效的市场监管制度确保被及时处理不安全产品。同时加强各成员国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在欧盟层面达到信息共享,互为预警的目的。通过欧盟非食品类产品快速报警系统(RAPEX)促进成员国间在市场监督等领域的进一步协作,特别是风险评估、产品测试、专门技术和科学知识的交流,监管项目的联合实施,以及对不安全产品的追溯、撤回或召回。指令规定,如果成员国因产品存在某种危险,而采取或决定采取措施或行动(包括自愿性措施),对可能上市或使用的产品予以禁止、限制或对制造商或经销商提出特殊要求,都应立即通过非食品类商品快速报警系统(RAPEX)将其通报给欧盟委员会,并由欧盟委员会予以公布。
      
      指令实施后安全警报不断
      
      指令生效后不到一个月,欧盟委员会即于2月9日公布了2004年第6周的安全警报。自此,欧盟委员会每周例行公布成员国就非食品类危险品提交的警报摘要。如:2004年11月,鉴于部分制造商生产的婴儿学步车存在不安全因素,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捷克共和国提交的安全警报。由于欧盟东扩后,其相关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技术性贸易措施同样适用于新成员。
      由于婴儿学步车涉及儿童安全,不仅欧盟十分重视,早有要求,国际上很多国家都很重视,市场监管严格。以欧盟而言,其所公布的危险品信息,不仅可能影响整个欧盟市场,而且可能在国际市场上引起连锁反应。尽管,统计显示,即使在欧盟内部,各成员对通报的反应也存在很大差异,如:一方面波兰和捷克对其他成员的通报做出的相应反应分别高达202次之多,而另方面拉脱维亚仅有4次,意大利仅13次。但整体而言,RAPEX成功的信息共享与沟通,导致2004年各成员继RAPEX通报做出的后续反应高达2749次,远远高出《通用产品安全指令》修订版实施前2003年的672次。
      在机电类中,涉及台灯的警报最多,占20%。其最为普遍的问题是:电线横截面不足,绝缘和固定不充分;连接插头不合适;带电部起易接触;阻燃能力不足;产品不符合低压电器指令和相关欧洲标准,可能引起电击和着火危险。值得注意的是,一般台灯的工作电压为230伏,但德国要求供儿童使用的台灯的工作电压不得超过24伏。
      在另一方面,即使是同种产品,其引起撤回的危险原因也可能不尽相同。以童椅而言,2004年第35周,法国通报批发商自动撤回带位置调节的儿童高脚座椅,是出于该种高脚座椅不稳定,可能翻倒造成儿童受伤,且与法国有关法律不符的考虑。第45周,瑞典有关监管部门命令从市场上撤回儿童座椅,并就此发布通报。通报中特别说明,尽管该座椅是供3岁及3岁以上儿童使用的,但其小红塑料脚可能脱离,不排除被3岁以下儿童拣到,不慎入口导致窒息的危险。第53周,葡萄牙有关监管部门要求从市场上撤回所有非固定系带的儿童高脚椅。由于系带不固定,可能形成圈套绕在儿童的脖子上,对儿童造成伤害,甚至导致勒死危险。
      总体而言,将警报产生的原因――种种危险――进行分类统计,可分为单一危险和复合危险。单一危险如:电击、窒息、化学等危险,合计270起,占85%;复合危险则:或具有由一种危险引发另一种危险的可能,如:电击和着火,或同时具有两种危险,如:窒息和化学,合计46起,占15%。在单一危险中,受伤危险高居榜首,为84起,占警报总数(316起)的27%;电击危险65起,占21%;窒息危险51起,占16%;其余:化学(24)、着火(13)、灼伤(11)、勒死(10)、健康(8)等危险合占22%。在复合危险中,电击和着火危险为17起,占5%;其他:窒息或勒死(11)、灼伤和着火(11)、电击和灼伤(3)、电击和受伤(2)、窒息和化学(1)、窒息和受伤(1)合占9%。
      
      确保产品在欧盟市场顺利销售的六大措施
      
      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和家庭财产安全,减少或避免各种产品危险,指令授权各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贯彻实施通用产品安全指令。依据危险的严重性,或/并出于预防原则的考虑,各成员国相关监管部门可采取与之相应的各种措施:
      1.对所有产品:(1) 即使已作为安全产品上市,仍可对其进行适当的安全检查,直至使用和消费的最后阶段;(2) 要求有关方面提供所有必需资料;(3) 产品抽查。
      2.对所有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引起危险的产品:(1) 要求对其可能引起的危险贴附与之相称的、措辞清楚且容易理解的警告标志,并要求使用产品上市所在地的官方语言;(2) 使产品在上市前即满足保证其安全的先决条件。
      3.对任何可能对某些人引起危险的产品:命令其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方式,给出危险警告,包括公布特别警告。
      4.对任何可能不安全的产品:在进行各种必要的安全评估、检查和控制期间,暂时禁止其供应、报价和展示。
      5.对任何危险产品:禁止其上市,并提出必要的附加措施以确保禁令被遵守。
      6.对任何已上市的危险产品:(1) 立即切实地命令或组织产品撤回,并向消费者发布其引起的危险警告;(2) 命令或组织协调,在可能的情况下与生产商和经销商一起,从消费者手中召回产品并根据相应情况销毁产品。
      从2004年的警报来看,通报成员国对危险产品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停止上市、召回和撤回三种方式。每种方式又分为由供应商或销售商自动进行的主动式和由相关监管部门发布命令或监督执行的被动式两类。在具体实施中各方式与各类别之间又视不同情况有各种不同的组合。据统计,在各种措施中,以上市禁令、召回、撤回(被动式)最为普遍,分别为97起、34起和33起,各占警报总数(316起)的30%、11%和10%。
      对于同种产品,尽管产地可能不同,但市场对其的安全需求是类似甚至相同的,也因此,欧盟安全警报可以使制造商和经销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及时对自身产品做出相应调整,提高产品安全的保险系数,保证产品在欧盟市场的顺利销售。
      (作者单位:中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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