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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时间:2021-04-29 03:04:5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大学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机制,保障学校教育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由校级公共收支预算和二级单位收支预算构成,相关职能部处(以下统称部门)是编制校级公共预算的主体,学院和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实体(以下统称二级单位)等编制本单位预算,全资及控股的法人单位独立编制预算,报学校备案。

      第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确保经费安排客观合理,编报程序合法合规,预算执行严肃有效。

      第四条 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全面完整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年度财务预算。

      第七条 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年度预算草案,对预算编制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学校预算管理规章制度;
    二、汇总编制预算草案;
    三、落实和分解学校预算任务;
    四、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和分析,编报财务决算草案;
    五、指导二级单位预算编报和执行。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编报归口管理业务预算和本单位经费预算,并对归口管理业务的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具体分工如下:
      一、发展规划处负责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基本建设和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工作;
    二、科学技术管理部负责科研经费预算编报,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工作;
    三、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教学经费预算编报,负责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工作;
    四、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奖助学金预算编报工作;
    五、人事处负责人员经费预算编报工作;
    六、国际合作处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编报工作;
    七、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物业费和采暖经费预算编报工作。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自身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编报本单位收支预算,定期编报单位财务决算,接受学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发展目标编制财务预算,按规定向学校报送财务决算。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结转结余预算和学校基金预算四部分。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能够合法取得非偿还性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学校从中央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四部分:
      一、教育经费拨款是指学校从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教育教学类经费拨款,分为基本支出拨款和项目支出拨款。基本支出拨款包括生均定额拨款、专项及一次性补助拨款;项目支出拨款包括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教育教学改革、捐赠配比、基本科研业务费和管理绩效等拨款。

      二、科研经费拨款是指学校从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科学研究经费拨款,包括科技三项费、大型科研设施维护费、国家重点实验室相关经费等。

      三、基本建设经费拨款是指学校从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建设项目拨款,包括军工条件建设和一般建设项目经费拨款。

      四、其他经费拨款是指学校从其他部门取得的拨款,包括住房改革拨款、留学生奖学金拨款、政府特贴拨款、地方财政拨款等。

      第十五条 事业收入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附属活动取得的收入。分为三个部分:
      一、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学校从事教学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房屋资源调节收入、测试化验加工收入、停车位收入、期刊收入、网络服务收入、考试报名费、阅卷收入、教室及场馆使用收入等。

      三、科研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承接国家科学研究、科技攻关任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 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第十八条 其他收入是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一、投资收益是学校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二、利息收入是学校存款利息收入;
    三、捐赠收入是学校获得各类捐赠形成的收入。

      第十九条 支出预算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计划,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 事业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一、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一)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1.工资福利支出
    (1)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绩效工资包括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
    (3)奖金是按规定发放的各种专项工作奖励;
    (4)社会保障缴费是指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5)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包括长期聘用人员工资津贴、外聘教师津贴、加班费、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等。

      2.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1)离休费包括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2)退休费包括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和其他补贴;
    (3)抚恤金是按规定开支的抚恤金,包括伤残人员抚恤金、离退休人员抚恤金等;
    (4)医疗费是指按规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学校职工医疗费支出、学校公共医疗卫生补助支出以及学生医疗补助支出。

      (5)助学金是指各类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出国留学(实习)学生生活费,按照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
    (6)住房公积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7)购房补贴是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向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8)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婴幼儿补贴、职工探亲旅费等。

      (二)公用经费支出是指学校维持基本运行发生的支出,包括公共运行费、专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以及其他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1.公共运行费是指保证学校机构和公共设施正常运转发生的支出,包括水电费、采暖费、物业费、班车运行费、网络服务费、零星维修费、安全保密费、合理的公务接待费等。

      2.专项业务费是指各单位为完成专项业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招生费、实验室维持费、体育维持费、学生活动费、社会实践费、学生就业经费、国际合作经费等。

      3.设备购置费指各单位需要购入或自制的各类设备费用,包括教学仪器设备费、图书资料、通用设备、体育设备费等。

      4.其他费用指前三款之外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教育教学服务支出、其它服务支出等。

      (1)教育教学服务支出是指发生在自费留学生教育、工程硕士培养、MBA、MPA、EMBA培养、网络及成人教育、短训班等方面的教学业务支出。

      (2)其他服务支出是指学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之外发生的支出,包括测试化验加工、承接社会考试、交通安全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知识文献管理等。

      二、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项目包括以下三类:
      (一)高等教育类项目包括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教育教学改革、捐赠配比专项、基本科研业务费等。

      (二)科学研究类项目包括科技三项费、国家科技计划、自然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大型科研设施维护费、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科研协作等;
    (三)基本建设类项目包括大学建设项目和军工条件保障项目等。

      第二十一条 经营支出预算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计划。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二条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预算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经费支出计划。

      第二十三条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计划。

      第二十四条 其他支出预算是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计划。

      第二十五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基金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和专用基金。

      学校基金预算是学校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基金增加预算和基金减少预算。

     第二十七条 基金增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非财政补助收入结余扣除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之后剩余部分;
    二、按规定从科研项目收入中提取的管理费或间接费;
    三、对外转让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本息;
    四、取得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
    五、固定资产盘盈;
    六、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事业发展需要增加的专用基金;
    第二十八条 基金的减少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以货币资金取得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
    二、还贷,弥补以前年度非财政补助赤字;
    三、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无形资产摊销;
    四、处置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五、固定资产盘亏;
    六、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的专用基金。

      第二十九条 学校年末从非财政补助结余提取40%的职工福利基金。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三十条 学校应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的通知,具体事项由财务处布置,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按照学校要求编报预算。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应当按照财务处制定的收支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根据其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以及占用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

      第三十二条 收入预算编制应当在积极稳妥原则下,合理测算,将所有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第三十三条 预算支出编制应当在保证人员经费和基本运行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学校重点工作支出。

      一、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根据各单位人员状况、占用资产状况以及业务特点进行编制,编制方法以定额为主,适当考虑基数和变动因素。

      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各项目归口部门应当建立其归口管理的项目信息库,学校应当集中建立统一的中期财政规划项目信息库,入库项目是预算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校级公共预算按照基本支出预算额的百分之二安排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突发事件处理等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三十五条 预算编制与审批流程
    一、下达通知。每年10月中旬财务处根据国家预算管理要求和学校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下达下年度的预算编制通知。

      二、编制上报。各单位按照财务处下达的预算通知,结合自身特点,编制本单位预算及归口业务预算的具体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阅,于10月31日前报财务处。

      三、审查平衡。财务处对各单位的预算方案进行审查、汇总,根据上级财政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提出综合平衡建议。在审查、平衡过程中,财务处应与各预算单位进行充分沟通。11月20日前下达各单位下年经费预算控制数,各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调整本单位预算,12月5日前报财务处。

      四、审议批准。财务处在预算执行单位修正调整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学校预算草案,校财经领导小组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核,1月15日前形成学校预算方案,3月1日前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学校预算应在当年3月底之前审批完毕。

      五、分解执行。学校预算经批准后,由财务处分解下达各预算单位执行。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三十六条 经批复或下达的年度预算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三十七条 项目资金必须合理申报用款计划,并严格按预算安排的内容、额度和进度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调整项目预算,各单位应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校内预算尚未批准时,人员经费、职工福利费、日常维持费等按照上年同期的预算额度预先安排支出,新增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列支。

      校内预算批准后,财务处应当及时将各类经费指标以书面形式下达至各单位。校内公共运行费和项目经费预算下达后一次性拨款,专项业务费按学期拨款。

      第三十九条 财务处负责全校总体预算执行,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各部门负责分管项目预算执行进度,采取措施推进预算执行进度;各项目单位负责人是预算执行的直接责任人,应当积极推进预算执行进度。财政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纳入单位绩效考核。

      第四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结余资金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财政资金结余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非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余由学校收回,项目任务未完成形成的年度资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四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对当年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学校或各单位政策调整影响当年收支预算增加或减少;
    二、遇突发事件、法律诉讼等不可抗力导致预算收支增加或减少;
    三、新增项目、项目变更或终止等引起的支出增加或减少;
    四、其他因素产生的预算收支增加或减少。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编报程序对预算进行调整,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财务处编制部门预算调整方案和学校总体预算调整方案,二级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调整方案。

      第四十三条 支出预算追加的审批流程及权限:
      一、单笔事项金额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报财务处审核,主管财务校长审批;
    二、单笔事项金额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报财务处审核,经主管财务校长报校长签批;
    三、单笔事项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由财务处与相关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于三季度末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财务处。财务处应当在10月份编制学校预算调整方案,报主管校长审核,并报常委会审批。

      第七章 财务决算
    第四十五条 年末学校应当按规定进行财务清理,各部门、各单位进行资产盘点,清理各项债权债务,在此基础上进行年终财务决算。

      第四十六条 学校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按规定进行年终财务决算,并于1月15日前将决算报告报财务处;对外投资的法人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年终财务决算,并委托中介机构对决算报告进行审计,于3月31日前将决算报告报财务处。

      第四十七条 年终财务决算是对预算执行结果的全面反映,要求全面完整、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第四十八条 年终财务决算按规定由审计部门直接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十九条 财务处应于1月31日前完成年度决算草案编制,提交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并形成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时间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十条 财务处应在向党委常委会汇报当年预算的同时,报告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五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对学校公共预算经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协助项目主管部门检查监督项目经费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对分管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协调解决项目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对预算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单位下年度经费预算挂钩。

      第五十四条 对预算编报弄虚作假,虚报支出、瞒报收入或者擅自变更预算内容,一经查实,责令纠正,情节严重者给予第一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校级年度总预算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各学院、归口部门预算应当在学校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预算实施民主监督,学校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安排情况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北工业大学事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校财字〔2000〕第333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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