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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时间:2021-02-28 16:00:5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门,肩负着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等工作中的监督、查实、惩处等职责,是法院公正与效率,质量与效果的重要保障,对提高法律执行力,提高反腐倡廉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没能真正发挥出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作用。其存在的问题是:

    一、队伍建设薄弱,人员不得力,缺少必要的装备。

    法院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体现在机构建设、纪律建设、装备建设和人员配置等方面,还包括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身心素质等方面;

    领导普遍对纪检工作重视不够,认为纪检工作不专业,不职业,不是法院工作主流,可有可无,机构形同摆设、工作流于形式,缺少办案经费,缺少必备的录音、录像设备,严重影响职能的发挥。纪检干部普遍办案能力低,办案方式和手段单一,对办案理念和新形势下腐败案件的特点和产生的原因、规律缺乏认识,在查办大要案时显得力不从心,能力不够,方法陈旧,手段不新。法院内部上下级纪检监察部门之间、法院纪检部门与当地党委纪检部门之间缺乏领导、监督、沟通和协调机制,没能形成行业整体合力。

    二、制度流于形式,监督检查不到位,难以起到纪检监察作用。

    目前从上到下已经出台很多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但多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出作用,有些制度不切实际;

    比如实名举报制问题,自古以来受“莫不关己,高高挂起”思想影响加之群众怕报复,怕得罪人,怕领导给“小鞋”穿等各种原因造成群众不愿意署名举报;

    遇到问题绕着走,发现问题相互隐瞒袒护;

    上级单位在年初给下级部门制定工作目标时,往往以该单位是否出现违法违纪问题来检验衡量其业绩好与否的标准,并实行一票否决,目的是好的,但实践中会造成该单位即使出现违纪违法问题,领导也会不举不究实行内部“摆平”,避免年终评比被一票否决,造成纪检干部不敢管,不能管,不但不能积极主动监督查处本部门违法违纪案件,而是充当违法违纪事件的保护伞;

    家丑不可外扬,以达到年初上级“零违纪”目标的实现。

    三、纪检部门主动监督意识不强,缺少主动监督、敢于监督观念,造成小事不愿管,大事管不了局面。

    法院设立纪检监察部门的目的就是要依法查处危害司法公正、侵害当事人利益的人和事,就是要监督和解决个别法官办事推诿、办事不公、作风不实、效率低下、吃拿卡要等问题;

    然而实践中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即使发现了也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主要原因是纪检监察机构同法院其它部门一样同属本院的内设部门,相互之间存在地缘人缘以及同属于一个领导管理,难以真正起到监督处理作用。

    四、缺乏直管力度。

    自古就有“自己刀削不了自己把”之说,尤其是在当今理想淡薄、金钱至上风气影响下,加之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处于完善当中,如何发挥纪检监督作用以确保法院审判权执法权有效公正行使尤为重要,一个部门的领导是否公正廉洁,一名法官是否能秉公依法办案、刚正不阿,当事人最清楚;

    法院的职业要求法官既要廉洁又要公正,廉洁是对每一名法官自身最起码要求,公正是对所办案件的基本要求,法官既要接受法律监督还要接受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群众和网络的监督,目前一些部门领导不怕内部监督而是怕新闻媒体,就怕曝光把自己炒出来,因为媒体监督面大范围广,很容易直接地进入上级领导监督视野,被大领导一批字就会得到重视,而实践中的监督又过多、过乱,目前有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纪检监督、审计监督、民主监督等,这些监督虽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但都代替不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比,内部监督具有线索准、问题实、成本低等优势;

    但是基层部门的内部监督在管理体制和用人制度上都受其本部门直接领导,如果一个单位其主要领导对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会造成纪检工作不便于开展、监督不力、范围不广、处罚力度不够的后果。只有形成上级对下级的直接下派和领导,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才会有分量,才会达到效果。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改进和加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

    一、加强纪检干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品德修养建设。培养和使用党性强、作风硬、业务通,水平高的纪检监察干部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发挥基层法院纪检监察作用,使其成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主力军;

    在法院日常纪检工作中,纪检干部不是无事可做,无案可查,可以通过找当事人谈话,案件回访,也可以在案中、案后接触、了解当事人思想、态度,征求意见;

    发现当事人对案件承办人有“合理怀疑”,有可能进行举报、上访时,应当及时立案审查或反馈给法院领导、案件承办人,对法官在办理案件中存在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失误、瑕疵时要召集相关部门对问题进行审查、评定、确认并将结果和意见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人员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对经纪检部门督促后仍不进行整改,不予落实、办理的,纪检部门可直接立案查处;

    纪检干部在平时工作中绝不能有等待、观望思想,不能等待问题发生后再处理,要积极主动明查暗访,介入法官执法活动之中,深入群众中回访,定期查阅卷宗,及时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措施,以防患于为然为工作重点,将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

    全面监督,重点检查,个案突破,有内容,有教训,有经验,有结果,做到警钟长鸣。

    二、加大查处力度,制定出操作性强的监督标准,做到事前有监督、事中有督办、事后有结论。

    纪检监察部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督:(一)法官在办理案件中是否接受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以及受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钱物、请吃、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利益;

    (二)是否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为律师介绍案件以及向律师借钱、借房、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的;

    (三)是否有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以及为案件当事人推荐、指定资产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

    (四)是否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五)是否有滥用审判、执行职权,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六)是否故意向合议庭、审委会隐瞒事实证据或提供虚假情况等枉法裁判的;

    (七)是否故意泄露合议评议,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其他审判、执行秘密的;

    (八)是否有利用司法职权或其他职务便利从事经营活动谋利的;

    (九)是否业外活动中不遵守社会公德、法纪严重影响法院法官形象的。对以上九种情况的监督检查均由纪检监察部门直接立案查办,一经查实,依纪依法从严查处,同时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三、建立垂直管理体制。

    法院纪检干部应当实行上派原则,纪检干部的人财物统一归属于上级:(一)、纪检部门的主要领导由上一级任免;

    装备、工资由上级发放;

    (二)、由省高院统一印发《省高院纪检监察员证》,授权给持证人在规定的辖区范围内参加法院的开庭、执行等执法活动,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建议也可向该单位的上一级提出书面意见。对本法院设立或聘请的廉政监察员由纪检部门颁发廉政监察员证件,持证人可在受聘法院内参加各部门的执法活动,监督其执法行为。

    构思有独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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