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纸下载
  • 专业文献
  • 行业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杂文文章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达达文库
  • 文档下载
  • 音乐视听
  • 创业致富
  • 体裁范文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范文大全 > 正文

    就医需懂法(31)|知法懂法守法手抄报

    时间:2019-01-19 04:44:2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是不是医疗事故?      律师同志:   马女士患了“左侧乳腺癌”,住进一家肿瘤医院接受治疗。不久,医院为她实施了肿瘤切除手术。
      手术后,医院为她对症设计了放射治疗方案。在放射治疗的初期,一切顺利,但是当进行到第9次放射治疗时,患者感觉左胸部发痛、发痒。她把这一情况告诉了医生,但医生说这是正常现象。在进行到第15次放射治疗时,患者发现左胸瘢痕处有溃疡和流黄水现象,于是她又一次询问医生,但医生说:“不要紧,这是正常现象,放射性治疗结束后就会好的。”直至进行到第23次放射治疗时,患者左胸疼痛剧烈,溃疡面积扩大且已发生糜烂,她再次向医生提出无法承受这种痛苦,经医生检查后医院同意中止放射治疗。然而,患者的左胸胸壁出现一块几厘米的皮肤损伤。后来,患者到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但是胸部的疼痛、溃疡症状没有明显地改善。该医院建议患者进行皮肤移植手术,患者应允。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她向有关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要求肿瘤医院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根据申请做出了鉴定结论。该结论称,马女士因为患乳腺癌,在进行切除手术后接受了左锁骨区、内乳区和左胸壁外放射治疗,这符合治疗原则。根据病史记录,照射的剂量属于常规剂量范围。马女士左胸壁的皮肤损伤与放射有关,属于放射治疗的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
      律师解答: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并发症。并发症是指在某一种疾病的治疗过程中,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者几种疾病。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有些并发症所产生的后果是能够预料或者防范的,而有些并发症则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例如,临床上穿刺诊断、特殊检查手段等就可能引起并发症。在后一种情况下,一种疾病并发导致的不良后果,并非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的过失所致,因此不属于医疗事故。
      (2)后遗症。后遗症是指医疗终结后仍遗留某些身体机能障碍,严重者尚存医疗依赖,需靠外源性医疗支持维持身体机能症状。造成后遗症有很多原因,如果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医务人员对后遗症的发生不能够预料或虽然能够预料但不能防范,那么即使造成后遗症的不良后果,医务人员也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例如,把患有癌症的双侧卵巢切除后,内分泌功能就需要外源性激素维持,这种后遗症是必需的治疗方法造成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3)医源性疾病和损伤。医源性疾病的损伤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行为所造成的非原发性疾病或者非原发性疾病发展结果的疾病和损伤。医源性疾病和损伤是医疗行为的副产品,某些医源性疾病和损伤是可以防止和避免的,但另一些是不能避免的。例如,为治疗疾病必须使用某种药物,但该药物会引起对肝功能的损害。对于不可避免的医源性疾病和损伤,医务人员不存在过失,不能按医疗事故处理。
      本案中,患者为治疗乳腺癌做辅助放射治疗导致了皮肤损伤。根据鉴定结论,患者的损伤为放射性治疗并发症,而且根据送检的材料,患者在医院接受放射治疗过程中,医院的医务人员不存在医疗过失,她的损伤后果与所接受的放射性治疗有直接因果关系。正因为患者接受放射性治疗造成的损伤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是不能避免的,所以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是不是医疗事故?
      
      律师同志:
      一位女患者到医院就诊,经检查是甲状腺机能亢进,需要手术治疗。医院经过充分的术前准备,在麻醉后进行双侧甲状腺全切除手术。虽然手术的难度较大,操作比较困难,但在手术过程中患者的情况稳定。手术后患者情况良好,返回病房后能够轻松自然地与医务人员交谈,而且发音清晰,没有憋气的现象,血压也正常。由于该患者要注射青霉素,到了下午,护士遵循医嘱给该患者做青霉素皮试。皮试开始大约一分钟后,刚才还神态自如的患者突然一声尖叫,两手抽搐,呼吸也停止了。护士赶紧通知医生抢救,医生赶到后对患者进行人工呼吸、心内注射三联针及胸外心脏按摩,并请五官科的医务人员进行气管插管。经检查,伤口内没有积血,30分钟后患者出现心跳,血压也逐渐恢复,但呼吸却时有时无。5个小时后,患者的自主呼吸完全停止,靠呼吸机维持生命。经过三天三夜全力抢救后,患者最终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过权威机构反复调查,做出如下鉴定结论:(1)医院对患者手术前的诊断是正确的,手术完毕回到病房后,患者的病情平稳。(2)患者死亡的原因是青霉素皮试过敏导致喉痉挛、急性喉梗阻、窒息及过敏性休克。(3)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并没有操作不当之处。
      律师解答: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这种情况就是通常所说的医疗意外,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这种医疗意外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就是在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护理的过程中发生了患者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在其他的场合也可能会发生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后果,例如交通意外、登山时摔伤等。但是这种后果的发生不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属于医疗意外。
      (2)对于医疗意外的发生,医务人员在主观上并不存在过失,它是由于患者自身的病情怪异,或者是患者自身的体质特殊而突然发生的。对于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等不良结果的发生,医务人员是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者说是他们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因而,在发生医疗意外的时候,虽然会对患者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但是由于医务人员并没有过错,这种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对于患者及其家属而言,他们的医学知识往往很难理解突然发生的意外变化,对所遭受的不良后果也无法接受,他们往往误认为是医务人员导致了不良后果的发生。对于这样的医患纠纷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查明原因,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来正确处理。
      在医疗实践中,医疗意外常见的表现形式是:医务人员抢救及时,措施得力或手术操作无误,但患者仍出现死亡或遗留严重后遗症;在基础麻醉或推管阻滞麻醉时,使用规定的剂量麻药,仍导致呼吸抑制,血压下降或麻醉平面过高,经积极抢救,依然未能防止不良后果者;诊断及手术适应证明确,操作无误,而在术中或术后发生意外,出现呼吸循环骤停及其他重要器官的功能衰竭等不良后果的。
      在医学上,青霉素药物引起过敏反应几率很高,居于各类药物过敏反应的首位,而且以过敏性休克的发生率为最高。因此,在临床用药时必须按规定正确地进行过敏试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皮试。在本案中,患者在进行皮试时因过敏引起喉痉挛、窒息、过敏性休克而死亡。护士在遵循医嘱给该患者做皮试时,并不能预见到患者的特殊体质会对皮试有如此激烈的过敏反应,并且护士的用药剂量和操作并无不当之处,在患者发生过敏性反应后,医院采取了积极的抢救措施,最终还是无法挽救患者的生命。因此,本案中患者的死亡属于医疗意外,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和医务人员不必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相关热词搜索: 就医 懂法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