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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版)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1)》2030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7)

    时间:2020-09-09 10:01:5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1)》2030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7)
    盗传必究 一、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填入题中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24分)
    1.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情况有( )。

    A.对前段的补充 B.对前段的强调 C.对前段的限制 D.对前段的例外 2.在刑法理论上,以( )为划分标准,犯罪客体可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种。

    A.犯罪行为的多少 B.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C.犯罪行为侵犯具体社会关系的次数 D.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 3.已满l4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处罚。

    A.从轻 B.减轻 C.从轻或者减轻 D.减轻或者免除 4.犯罪既遂的类型有( )。

    A.行为犯 B.危险犯 C.结果犯 D.举动犯 5.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处罚。

    A.从轻 B.从轻或者减轻 C.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D.减轻或者免除 6.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 )全部罪行处罚。

    A.集团所犯的 B.他组织、领导的 C.他参与的 D.他指挥的 7.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其( )决定罚金数额。

    A.犯罪性质 B.犯罪情节 C.犯罪所得 D.家庭经济状况 8.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 )。

    A.没有故意犯罪 B.确有悔改 C.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 D.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9.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10.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2.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1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14.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15.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16.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17.对于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

    18.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9.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0.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21.刑罚裁量情节:又称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22.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四、筒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23.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答: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4分)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2分) (2)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2分) (3)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2分) 24.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计算追诉期限的方法。

    答:(1)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2分)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分)
    (3)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2分)
    (4)在时效延长的情况下,追诉期限不受限制,即: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分)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分)
    五、案例分析(16分)
    25.桑情:
    王某,男,25岁。

    王某于2007年在江某开办的厂子里找了份临时工作。2008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l至3月份的工资。王某不服,但几次与江某交涉均不欢而散。4月1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双方发生激烈争执,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感觉吃了亏的王某遂起意报复。4月14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开门发现是王某,便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江某一闻到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保安员。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保安员立即将王某扑倒在地,并从其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只答处罚原则)? 答:⑴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⑵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3分) ⑶ 本案中,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为实施犯罪而事先准备好汽油并且带到现场泼洒在地,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保安员扑倒制服而未能着手实施放火的实行行为,因此,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属于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7分) ⑷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孝免除处罚。因此,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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