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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1-02-25 20:01:3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使11公司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总公司办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公文是总公司实施有效管理的公务文书,是上呈下达,用以传达贯彻总公司领导的意图和决策,发布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总公司办公室是全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总公司并负责指导各专业公司及子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各专业公司和子公司应当设立办公室或配备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五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总公司保密工作条例》,确保公司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总公司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条例:由总公司制定或批准,规定公司重大事项或某一方面工作等,带有规章制度性质;

    (二)规定: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业务及其他事务制定带有约束性的措施:
    (三)制度:在一定时期,对一定范围的工作实行的惯例性做法;

    (四)通知:发布规章制度,传达总公司领导指示及要求各所属单位周知、办理或执行的事项,人事任免、调动及其他事务性内容的传达;

    (五)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事项或情况;

    (六)请示:下级向上级就某一问题或事项请求指示与批准;

    (七)报告: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的询问;

    (八)批复:对请示事项予以答复;

    (九)会议纪要: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及主要议定事项;

    (十)函:同级或与业务往来单位相互之间商洽工作,资询答复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示等。

    第三章 公文办理 第七条公文一般由发文单位、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送单位等部分组成。

    第八条发文时间以领导签发的时间为准;
    联合行文的,以最后签发单位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

    第九条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传阅、收回存档、销毁等程序;
    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用印、登记、发迭、原件归档峙肖毁等程序。

    第十条公文签收应由专人负责。签收时须对来件严格检查,明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收文拆封后应对文件进行认真清点,按内部或公开文件分类登记,注明收文日期、标题(简要内容)、来文单位、密级等并编号。

    第十二条总公司办公室收文,存档一份,另一份呈送总公司领导,根据总公司领导批示送总公司有关部门或专业公司传阅,必要时转发有关子公司。

    所属企业上报总公司各部门的正式行文应同时抄送总公司办公室。

    文件传阅应坚持文不横传的原则并建立传阅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因业务需要查阅某文件须经办公室同意,必要时须报有关领导批准。涉及密级文件,按照《总公司保密工作执行条例》。

    第十四条密级高的文件,应锁在保险柜内,不得锁在办公桌抽屉内过夜。

    第十五条总公司正式文件须经总公司总经理签发。总经理离京时,~般事务性行文报请临时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酌定;
    凡涉及资金转移、资金挪用、联营参股、下设机构等重要事宜且需急办的,由办公室电话请示总经理后,报临时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签发。

    第十六条总公司正式文件的撰写、制发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七条各部门以总公司名义上报或下发的业务性文件,需将打印稿送办公室审核后制文,按上条规定签发。

    第十八条各部门在本身职能和工作范围内下发的业务性通知,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自己名义发出,但应送办公室进行文字审核。

    第十九条会议通知、转发有关文件的通知、一般性或临时性工作安排等事宜的通知(限于11公司系统内)经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同意,以办公室名义发出。

    第二十条发文的密级按《总公司保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公文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一条公文办理完毕,应及时将公文定稿(包括领导的修改或批示稿)、正本和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调取、查阅存档公文须经总公司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二十三条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文件,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专业公司、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总公司其它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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