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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中如实告知就是套【“如实告知”要告知什么?】

    时间:2019-01-12 04:37:3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案例简述:张先生45岁,经不起熟人的“热情介绍”,通过该人购买了一份含重大疾病保险的养老保险。买过保险后才2年,身体一直很好的张先生,却因急性心肌梗死住进了医院,花费了8万多元,可找保险公司索赔时,经过理赔部的反复审核,竟然遭到拒赔。原来,保险公司查出张先生有心脏病家族史,而在投保之初张先生未将心脏病家族史写进投保单,保险公司以“隐瞒家族史”为由拒绝赔付。张先生认为该公司保险代理人未引导其填写家族史,责任在保险公司,于是双方对簿公堂。
      
      案例解析:
      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就是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问题。目前,我国寿险市场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的案例时有发生。其实,如实告知对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理应适用于合同双方,但在保险立法中如实告知义务更多是站在维护保险人(保险公司)权益的角度,所以这里着重强调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一、“如实告知”涉及哪些内容
      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仅限于投保人已经明确知晓的、理应知晓的或不能确定为不知的事项。归纳起来有以下一些:一是足以使被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二是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三是表明被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四是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为安全起见,有关上述内容的问题通常都由保险公司详细地设计到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应当在看清投保单各询问项目的基础上认真填写,如实回答所提出的询问。特别是对于被保险人的家族病史、疾病既往史等健康信息更应如实填写。
      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当告诉保险人这些“重要事实”。就本案例而言,其“重要事实”之一就是投保人对其心脏病家族史的描述,因为它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与否以及费率高低程度。
      
      二、没有“如实告知”,后果将会如何
      如果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填写了既往症及疾病家族史,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承保或以“非标准体”相应增加保费后再保险。若投保人未履行这一原则,保险合同因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而解除,其效力可一直追溯至保险合同成立之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行使解除权因投保人所持有的主观心态不同而有所差异。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不用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用退还保险费;而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了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用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仍可以向其退还保险费。
      
      三、要懂得维权
      就本案而言,如果保险代理人没有问题,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也难退回保费。如果保险代理人有一定过错,则可以协商退保,并退回部分保费,当然张先生会有一些损失。
      目前,不少代理人出于争取业务的需要,不向客户说明“如实告知”的重要性,“包办”了投保人的告知,只是让其在客户签名栏签名,而投保人并不知道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也不知道要告知的内容。更有代理人为了拿到保单,诱骗投保人隐瞒事实。若存在以上情形,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以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拒赔时,投保人应搜集代理人存在过错的证据,诉诸法律解决,争取要回部分或全部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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