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纸下载
  • 专业文献
  • 行业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杂文文章
  • 范文大全
  • 作文大全
  • 达达文库
  • 文档下载
  • 音乐视听
  • 创业致富
  • 体裁范文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生活休闲 > 正文

    个人所得税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 从税收公平的角度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

    时间:2019-01-08 04:34:4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增加和个人收入差距的加大,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作用备受质疑,社会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将从税收公平的角度,对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公平;完善
      
      一、税收公平概述
      
      税收公平是税收制度的重要原则,是税制的制定和实施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评价税制优劣的基本标准,得到世界各国税收理论和实践界的认可。在最早由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威廉?配第提出的税收三原则中,公平原则为其核心。此后的各国经济学家如英国古典经济学奠基人亚当?斯密、法国经济学家萨伊、德国新历史学派的代表人物和西方财政学代表人物阿道夫・瓦格纳、美国当代著名经济学家马斯格雷夫在对税收原则进行论述时,都将公平原则作为重要的内容。[1]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又称水平公平,是指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缴纳相同的税收,亦指应以同等的课税标准对待经济条件相同的人;纵向公平又称垂直公平,是指不同纳税能力的人应缴纳不同的税收,亦指应以不同的课税标准对待不同经济条件的人。因此,税收公平不仅要求税收是普遍的,而且要求税收对于高收入者、负税能力强者采用更加严格的课税标准,因为按照收益原则和能力原则,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受益多的人应多纳税;负税能力越强的人纳税应越多。
      税收作为政府进行调控宏观和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以及个人生活有着重要影响。税收公平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将直接影响到每一个公民的“社会平等感”,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
      
      二、促进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公平
      
      对我国社会的现实意义
      (一)为工薪阶层减负
      从我国近些年个人所得税税收构成情况来看,据统计,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工薪阶层构成了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税源。作为中国人都清楚“工薪阶层”的含义,那就是守着那份工资要撑一辈子的,上要养老,下要养小;却还要撑起国家个税收入的半边天,这是种让人心酸的悲壮!反观社会层出不穷的各类富豪们的一掷千金的“豪迈”和媒体们的“中国将成为世界上最大奢侈品市场”的鼓吹,娱乐之余,不禁深思,为什么不是由这些有钱人顶那半边天!而且“工资、薪金”所得只是占全部个人所得税课税项目的1/11!税收公平的影子此处无迹可寻!英国的经济学家哥尔柏(Kolebe)说过:“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这才能谓之为“良税”。而国内的工薪阶层被高房价、高物价、高医疗教育支出已经压得喘不过气来,“拔毛的叫声”可以说是不绝于耳呀!税收公平就要求适当减轻工薪阶层的个税支出,为他们营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为和谐社会打下群众基础。
      (二)调节收入差距
      据中新网2010年12月15日电:《社会蓝皮书》副主编、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陈光金指出,全社会总收入差距一直在扩大,基尼系数目前在0.5左右。按照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基尼系数0.5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而且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显然我国贫富不均的现象已经相当严重。这就像隐藏在看似平静社会中的一颗定时炸弹,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按照税收公平的受益原则,高收入者往往享用了更多政府提供的社会公共资源,即从公共物品受益更多,因此应多纳税。如果高收入者承担税负的标准与工薪阶层相同,则事实上会形成税收上的累退效应,造成税收不公。因此税收公平就要求对高收入者制定适度严格的标准,对其收入适当进行“削峰”,以缩小收入差距。
      (三)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公平的环境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重要内容,一个公平的社会才是一个和谐的社会。税收公平不仅仅是一个财政问题,还是一个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税收公平不仅仅是理论上的一个原则,还应该表现为一系列体现公平的制度安排。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涉及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影响到每一个人的安全感和归属感,直接关系到民生问题。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必然让纳税人的缴税口服心服,减少偷税漏税,减少征税的成本,进而形成纳税人与纳税人、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纳税人与社会和谐的关系。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公平“失守”的原因分析
      
      (一)征税模式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采用的是分类征收制,社会各界对此诟病颇多,均认为不合理且不符合世界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趋势。纵观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其征税模式主要有三种基本模式,即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分类征收制,就是将纳税人各项所得按照来源、性质的不同分为若干类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分别进行征税的制度。按分类征收制计算税额相对简单,便于征管。但分类征收制没有考虑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情况和纳税人实际支出情况,造成纳税人实际税负的不公平。如同样收入的纳税人如果所得来源种类多的话,扣除项目也多,实际税负就轻;而所得来源单一的话,扣除项目就少,税负相对较重。再比如,虽然我国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但按之前的规定,一个完全没有收入的人,将自己以前的积蓄存在银行里,不管是十块还是一千块,产生的利息都要纳税,确实有点“残忍”。
      (二)税率和扣除标准的不合理
      税率的设计过于复杂繁琐。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实际上有“两类三种”:工薪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业户、对企事业单位的承租、承租经营所得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实行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劳务报酬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复杂的税率不利于纳税人清楚明白的缴税,也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工作负担,同时为纳税人的避税增加了空间和可能。同时笔者不解的是,都是基于劳动获得的报酬,为何实行差别待遇。
      工薪所得的扣除标准过于简单,没有考虑纳税人及其家庭实际收支情况。比如纳税人当期生病住院,花费不少,2000块的税前扣除数额根本不够,甚至得动用好几年的积蓄,他的生活会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再比如两个相同收入的家庭,其中一个家庭只有一个人有收入,按照我国目前的税法,显然只有一个人有收入的家庭承担的税负要重,但这个人的实际生活压力却还要大。我国东、西部收入差距较大,城市与城市、城市与农村消费水平差别明显,各个家庭的经济负担各有不同,如果按照“一刀切”的方式进行扣除,实际会造成收入的差距越来越大,与个人所得税的分配与再分配的功能、促进社会公平的目的相背离。
      (三)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纳税人权利缺乏保障
      由于传统的法律意识的淡薄,再加上在长期计划经济时代实行“以费代税”,我国纳税人意识淡薄,甚至对何为纳税人都不甚了解。大明星、知名企业家偷税漏税的报道频频见诸媒体,大家也似乎司空见惯,都无意从道德上进行指责。
      当然,造成这种现象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就是税法上以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为本位,几乎不谈纳税人的权利。在这种“纯义务”的重压之下,大家似乎都形成某种默契,能逃则逃;越是高收入者,越有能力进行逃避税收,这更加加剧了不公。按照日本税法学家北野弘久的观点,税收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是平等,因此享有对等的权利义务,税收法律关系不仅指征纳税这一过程,还包括税收使用的过程,在纳税过程中,纳税人主要承担纳税的义务;而在税收使用过程中,纳税人享有知晓、监督等权利。而在现在的中国,税收的使用过程对大多数纳税人而言是个“黑洞”。
      (四)征管制度不健全,税收执法不严
      我国社会中仍保留着传统的使用现金的习惯,纳税人取得收入大量都是现金;而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人取得收入的途径呈多元化,而税务机关与银行、工商等部门缺乏有效沟通机制,相关信息不能共享,税务机关落后的征管机制对纳税人越来越复杂的收支情况不能做出有效的监控。
      同时,税收部门执法不严也是造成税收不公的一个原因。不可否认的是,税务部门的某些工作人员的存在接受请托,为“关系户”谋取税收利益的腐败行为,他们利用职权和对税收法律制度充分掌握的优势,滥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或是伪造证明材料,从而让某些特定的人“充分”享受到税收上的优惠。
      
      四、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重塑税收公平的对策
      
      (一)适应我国实际情况,采用混合征收的征税模式
      由于综合征收制对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及个人收入记录的社会系统有较高的要求,不适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因此应采用折中的混合征收制。混合征收制是将纳税人的全部所得首先按照不同的类别分别进行征税,然后综合全年的收入总额按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就其某些在分类所得已经交纳的税款可以给予全部或部分抵扣。这种征税模式考虑到纳税人整体的收入情况,符合税收的“量能课征”公平原则,并且避免了纳税人利用不同征税项目适用税率的不同进行税收逃避的行为,同时为以后实现综合征收制打下基础。
      (二)简化税率、增加税前扣除项目
      减少工资、薪金项目的税级档次为五档,与现行的个体工商户适用的税级保持一致;降低边际税率,最高税率不超过40%,与劳务报酬的实际最高税率保持一致。对通过劳动取得的收入实行统一的征税标准,将工薪、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同税率。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稿酬所得也应适用同一的计税方法,因为两者都是基于知识产权的创作、创造而获得的所得。这样简化了税制要素的内容,符合税收制度发展的世界趋势。
      适当增加税前扣除项目,比如纳税人大额的医疗支出、赡养的经济负担的一部分,从税收上适当减轻纳税人医疗、赡养的经济负担。实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税收上引导纳税人有意识的做好养老规划,减轻我们这个老龄化国家的养老负担。
      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又被成为“生计费”,随着国家的经济运行,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生计费”的实际数额也是“水涨船高”,因此,国家可以每年根据上年的经济情况制定一个新标准,以保证纳税人的基本生活。
      (三)强化纳税人意识、保障纳税人权利,严惩偷漏税行为
      国家应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深入人心的税收宣传,让纳税人清楚明了的了解税收相关的规则、原理和制度,“明明白白的缴税”。西方国家的民众都知道一句俗语――人一生唯有纳税和死亡不可避免,这种税收意识与西方国家持久的宣传是密不可分的。
      在强调纳税人严格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法律也应充分保证纳税人的权利,比如相关信息的知晓权,个人隐私的保密权等。而且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社会意识形态进一步的民主化、自由化,纳税人对国家税收的使用享有更深层面的的的知情权、更广范围的监督建议权。
      对社会偷漏税现象必须“从严治税”,增加税收稽查的力度,一旦发现偷漏税行为,必须严惩不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特别是名人等社会公众人物的税收监控,因为他们的行为往往有示范效应,因此税务机关对这一群体的税收监控管理直接会影响到普通民众的纳税行为。
      同时可以建立如实纳税的奖励机制。对诚实的纳税人,可以将其已经缴纳的税额的一部分作为奖励返还给他,从而鼓励纳税人诚信缴税。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名目繁多的税收优惠项目,可以将其改为奖励。如对于各种免税奖金,可以将其改成要求全额纳税,由奖金的发放部门代扣代缴,但是将其奖金数额的20%作为税收奖励返还给纳税人。这样的税收收入的效果是一样的,但是对纳税人的影响却不一样,这种做法不仅强化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因为很多纳税人对代扣代缴的很多纳税项目是不了解的,同时又鼓励了纳税人进行纳税,可谓一举多得。
      (四)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依法征税
      采取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税务识别码,与个人身份证号码相联系,由于纳税人的任何交易活动离不开身份证,通过税务识别码就可以追踪到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而了解其收入情况。税务部门应建立与工商、劳动与社会保障、人才市场等管理部门的长效沟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了解各行各业的收入情况;同时要加强与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联系,对税源有效进行监控。全面实现信息化的税务管理,税务管理部门之间包括国地税、上下级税务部门之间税务资源和信息的迅速有效的沟通,税务部门要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狭隘思想。
      同时税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切实树立依法行政和依法保障纳税人权利的意识,并贯彻到各项工作中去。应加强税收部门的廉政建设,建立各种约束机制切实防止人情请托和税务腐败,慎用税收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对于违法税收纪律和法律的工作人员也要严加惩处,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税法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相关热词搜索: 个人所得税 角度看 税收 公平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