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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汛应急预案范本3则

    时间:2020-08-14 10:01:4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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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

    为做好洪涝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防洪能力现状

    广德县地处长江中下游,为**余脉和天目山余脉交汇地带,地势南北高,中间低,相对高差大,河道坡降陡,汇流历时短。全县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雨量充沛,多年平均降雨量1347mm,但年际年内以及时空分布不均,差异较大,以致我县洪灾特点为集中降雨造成的骤发性洪水形成时间短,造成危害大,在本县停留时间短。根据地形特点,全县大致可分为三大类型:㈠山区:主要分布于南北部,面积约1100 km2;
    ㈡丘陵区:主要分布于东西部,面积约637 km2;
    ㈢平畈区:主要集中在中部,面积约428 km2。境内极易发生山洪灾害,且易受台风侵袭。

    我县境内主要河流为老郎川河(无量**)和新郎川河(桐I河),两条河道纵贯全县南北,树枝状沿干流左右分布16条和10条支流,河道多为砂卵石河床,比降较大,险工要段多,抗洪能力低,整体防洪标准低。

    目前我县已建成各类水库111座。其中中型水库3座,即卢村水库、张家湾水库,粮长门水库(暂未蓄水);
    小㈠型水库17座(阳山水库为新建水库,目前试运行);
    小二型水库91座(原省在册小㈡型水库67座,新注册小㈡型水库24座);
    这些水库大多分布在山区和岗冲地带,从**年以来,我县新建中型水库1座,小㈠型1座,共对2座中型、16座小㈠型和91座小㈡水库实施了除险加固,防洪能力大大提高。

    桃州镇是我县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心和人口居住密集区,是县委、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位于老郎川河(无量**)及粮长河的交汇处,城区海拔在34.01m至40.01m之间,上游汇水面积约310km2,有中型水库二座(卢村水库、粮长门水库)和小㈠型水库二座(沟连凼水库、**冲水库)。

    二、防洪工程存在主要问题

    汛前检查表明,我县防汛抗灾工程体系总体水平虽有提高,但仍然难以抵御突发性、超标准水旱灾害,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水库安全度汛。全县111座中、小型水库,新建中型水库1座,小㈠型1座,共对2座中型、16座小㈠型和91座小㈡水库实施了除险加固,但仍有如下隐患:桃州镇永茂水库;
    邱村镇**、上古村水库;
    誓节镇铜山冲、白洋、邱冲水库、杨滩镇三塘、陈家冲水库等8座新注册的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主体已完成,但未经历高水位运行;
    前期除险加固水库出现了新险情,虽经临时处理但仍存在度汛隐患。(如桃州镇红斗湾水库左坝段集中渗漏,已进行临时导滤处理;
    邱村镇山门里水库左坝段渗漏,排水沟积水,已进行处理;
    东亭乡蛟湖水库左右坝脚渗漏,右坝脚渗漏较大,已进行临时导滤处理)。县防指均已下发问题清单,要求各乡镇及时整改,但这些问题都不容忽视。

    (二)城市防洪排涝。近年,县城区河道虽经多次清淤和改造,但仍有部分河段和区域存在一定度汛隐患。1、城区河道部分:县城西区蚂蟥沟与团结西路交叉段、断面不足;
    团结西路南侧部分以涵代沟断面不足;
    城西片区缺乏排水系统,极易发生内涝。环城河部分河段淤积严重,行洪不畅。环**河万桂山路桥上游段淤积,影响行洪;
    环**河上游支流国土新村段至桃州路段医院部分已侵占、穿绥安路段以涵代沟,断面不足,阻碍行洪;
    环城北河老中医院桥至万桂山路段房屋挤占河道,断面不足;
    环城西河农贸市场段已被覆盖,淤积严重,行洪不畅;
    环城河太极大道桥进口段断面不足,不利行洪。熙春河熙春桥下游部分河段淤积,不利行洪,熙春河福林桥下游段虽经临时应急处理但未达标建设,有一定度汛隐患。粮长河管家坝、泥河东风闸控制工程亟待改造。2、城区易内涝区域:团结西路严家湾周边、太极大道太极商城周边、桃州南路县医院段、团结路与万桂山路交叉处、万桂山路与天官山路交叉处、县体育场周边等地区易发生内涝。

    (三)河道堤防防洪。老郎川河(无量**)、新郎川河(桐I河)两大河流部分河段防洪标准仍较低。其中: 无量溪邱村镇白云段河堤;
    砖桥河新杭镇金鸡笼段、邱村镇新桥村段;
    流洞河新杭镇徐家边段、杨邯桥段;
    粮长河城区凤凰桥段存在度汛隐患。

    (四)乡镇低洼地区。杨滩镇独树社区、西湾村民组、竹溪村梅溪村民组;
    誓节镇阮村社区;
    邱村镇白云村东蒋村民组等低洼地区易发生内涝,尚未进行河道综合治理的沿河,如流洞中学,防洪标准低,存在安全隐患。

    (五)当家塘坝防洪。我县万方以上当家塘坝共2160余处,大部分塘坝建设年代久远,虽经八小工程建设,仍有部分塘坝未达标治理,存在防洪隐患。

    (六)山洪灾害防御。我县山洪地质灾害点多,大都位置偏僻,山洪泥石流灾害突发性强,预测预报难度大,遇强降雨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

    三、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汛期期间卢村水库调度运用严格按照上级防指审批的控制运用计划执行;
    张家湾水库按照县防指下达的控制运用计划执行;

    17座小㈠型水库、91座省在册小㈡型水库严格按照县防指下达的控制运用计划执行。重点大山塘,特别是位置险要、坝高较大和下游有居民的大山塘,要做好汛期安全度汛预案,由各乡镇政府确定汛期限制水位,确保安全度汛。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跟踪掌握雨水情、工情、旱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根据属地原则,各乡镇负责辖区内防汛抗旱工程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向县防指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控制险情。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等方面工作。按照权限和职责负责所辖水工程的调度,向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报告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通报情况。

    四、应急响应方案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序和范围,参照《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一)、遇20年一遇(24小时降雨量为210 mm)标准洪水时,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各乡镇、各水管单位按分级负责及行政首长负责制,组织人力、物力分赴各中、小型水库及防洪重点工程,严格按县防洪抗旱指挥部下达的运行调度计划及已制定的抗洪抢险预案,做好各项抗洪抢险准备,密切注视天气变化,提前开闸放水,将水库水位控制在汛限水位以下。各乡镇要严格按县防洪抗旱指挥部下达的物资储备计划,备足防汛抢险物资,确立险情应急抢险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各成员的具体去向,以备随时召集。一旦发生险情立即组织抢险,确保水库大坝安全。

    2、老郎川河(无量**)、新郎川河(桐I河)沿岸各有关乡镇组织抢险突击队,如险情发生,及时动用定点和乡镇储备物资,组织实施临时抢险,提前对集镇区内排水系统进行清障疏浚工作,并做好低洼易淹地段群众疏散的准备和动员,建立统一的预警和撤退信号。

    3、各类当家塘坝及其他小型水利设施所在乡镇、村派专门抢险队伍或专人进行防守。

    4、县城内各单位迅速行动起来,在城防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城区正常和生产、生活秩序不受大的影响。

    总体目标:(1)各类水库及重点当家塘坝不出问题;
    (2)重要堤防不出较大险情,或不造成较大损失;
    (3)确保县城不遭受较大损失。

    (二)、遇50年一遇(24小时降雨量为263 mm)标准洪水时,由县防洪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宣布全县进行紧急状态,运用一切手段实行全县总动员。

    1、各类水库根据预报,提前开闸放水。严格执行县防洪抗旱指挥部下达的调度方案及各项指令。县、乡(镇)包库行政负责人动员人力、物力进驻水库,加强观测,密切防守。各类水库大坝安装照明设施,确保通讯、交通畅通,实施24小时堤坝巡逻查险。水利技术人员加强技术指导,确保水库安全。有度汛隐患和问题的水库动员下游居民做好疏散和转移准备,确保不出现人员伤亡事故。

    2、各类当家塘坝,特别是重点塘坝有专人防守,加强观测,落实抢险队伍,并做好下游居民疏散转移工作,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3、老郎川河(无量**)、新郎川河(桐I河)两大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沿岸各乡镇、各单位、各工矿企业动员一切力量,对可能威胁到集镇、村庄及交通干线、工矿企业的堤防进行防守。一旦堤防遇险,提前通知淹没区和行洪区居民疏散转移。

    4、城防指挥部按既定预案提前做好居民疏散转移工作,并组织抢险自救,确保城区群众生命安全和县城供电、通讯及主要交通畅通。

    总体目标:1、确保全县中、小型水库安全度汛;
    2、确保商合杭高铁、宣杭铁路、G50高速及318国道等重要交通干线不遭受严重损坏;
    3、力争桃州、柏垫、誓节、新杭、邱村、四合、杨滩等集镇不遭受严重的财产损失;
    4、确保全县不发生较大的人身伤亡事故。

    (三)、遇100年一遇(24小时降雨量为304 mm)及其以上标准洪水时,宣布全县进入非常状态,动用一切通讯、宣传、交通工具,实施全县总动员,组织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全县所有水库下游、险工要段保护范围和低洼地段,做好居民疏散转移,由县防洪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分阶段分别启动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

    1、确保卢村、张家湾、粮长门三座中型水库及桃州镇附近的**冲、沟连凼两座小㈠型水库安全度汛。周边乡镇除做好自身的防洪抢险工作外,分别抽调精干力量到就近的水库执行抗洪抢险任务。

    2、保证其他17座小㈠型水库不发生重大险情。若发生险情,现场指挥人员及技术人员根据形势和条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力保水库大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3、力保无度汛隐患的水库安全度汛。出现问题的水库,现场行政领导和技术人员动员一切可动员的力量,采取一切可采取的措施,避免溃坝事故发生。

    4、老郎川河(无量**)、新郎川河(桐I河)两大干流及其支流沿岸乡(镇)、村、组服从统一指挥,实行人员、物资统一调用,力保集镇、较大居民点、学校、厂矿企业、商合杭高铁、宣杭铁路、G50高速及318国道等重要设施防洪安全,重要堤防不发生溃堤,或在发生溃堤时尽量减少洪涝灾害损失。

    5、遇100年一遇标准洪水时,卢村水库泄量为777立米/秒,预计老郎川河(无量**)干流下游流量将达1200立米/秒以上,新郎川河(桐I河)下游流量将达1600立米/秒以上,318国道、广宜、广溧、广宁公路及部分乡、村道路可能出现交通中断,全县分乡镇组织抢险救灾,届时,全县实行统一指挥,分乡镇防守,各乡镇成立防洪抢险指挥部,果断处理防洪抢险和救灾工作,在全县实行人员、物资、设备统一调度,利用一切可利用的交通设备,确保人员、物资及时到位,奋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总体目标为:1、确保3座中型水库(其中粮长门为新建水库,尚未蓄水)和17座小㈠型水库安全度汛,小㈡型水库不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力保商合杭高铁、宣杭铁路、G50高速及318国道不遭受严重毁损;
    3、全县不发生重大的人身伤亡事故;

     4、将全县涝洪灾害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四) 、应急结束。

    主要河流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严重旱情已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防汛抗旱机构可按规定的权限宣布解除紧急防汛(抗旱)期。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调用专业机动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支付成本费用。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

    五、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县防洪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水利部门要研究分析水利工程防洪能力,提供度汛措施和调度运用方案以及重点工程的抢险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做好全县应急抢险工作,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住建局会同桃州镇等部门做好城区防汛工作;
    气象部门要及时做好天气预报,特别是灾害性天气预报,为防汛调度提供科学依据;
    交通部门要组织好车辆,保证抢险物资运输畅通无阻;
    供电部门要保障防洪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
    电信部门要确保电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证汛期通讯畅通,并优先传递防洪抗旱信息;
    民政部门要抓好救灾工作及灾情统计上报,组织开展生产自救;
    卫生、医疗部门要做好大灾疫病防治工作;
    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打击各种干扰防洪抗洪工作,破坏水利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防洪抢险的治安保卫工作;
    新闻宣传部门要根据全县防洪抢险的实际,做好各类信息的播报,宣传各类典型人物和典型事迹,宣传科学方法和先进经验,鼓舞士气,振奋人心。

    (二)、队伍保障。以乡镇(或以口)为单位建立抢险应急队伍。乡镇要针对当前农村青壮年劳力外出务工较多的实际,组织好以民兵和机关干部为骨干的防汛抢险队伍(不少于80人),小㈠型水库要建立不少于50人的抢险队伍,小㈡型水库要建立不少于30人的抢险队伍,并将防汛抢险队伍组成成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三)物资保障。防汛抢险物资实行三级储备,即县防指、各乡镇政府和各重要防洪工程定点储备。防汛抢险期间,防汛抢险物资的使用原则是:先用定点储备物资,再用乡镇储备物资,最后调用县防指储备物资。各乡镇、各防汛重点工管单位要严格按县防指下达的储备计划,按质、按量、挂牌、定点储备到位,责任到人。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不得挪用、借用、损坏、遗失防汛物资。

    (四)通讯预警保障。电信、移动等部门要确保通讯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汛期通讯畅通。各乡镇、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因地制宜,完善预警机制,明确预警信号,在出现险情时,有序组织人员撤离。

    (篇二)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切实做好洪水灾害防范与应对工作,确保洪涝灾害抢险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省防汛应急预案》《铜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洪水灾害的应急处置和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包括河道洪水、山洪及由地震灾害、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决口漫溢、水库垮坝等洪水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原则。

    1.4.2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

    1.4.3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

    1.4.4 坚持依法防汛抗洪,科学指挥调度,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参与原则。

    1.5 洪涝灾害特点

    1.5.1 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旱涝灾害频发。年平均降水量620毫米,7-9月份降水量占全年降水量的60%以上。冬春少雨干旱、夏季暴雨频繁,秋季阴雨连绵是我市典型的气候特征。

    1.5.2 洪涝灾害局地性、突发性特征明显。铜川地貌复杂多样,山洪灾害危险区点多面广,河流沟溪多,沟谷、河道深切比降大,河流洪水陡涨陡落,极易造成山洪灾害。突发性暴雨山洪由于预报难、预警难,成为我市安全度汛的最大风险。

    1.5.3 采煤沉陷区面积大,煤炭采掘采空区治理难度大,汛期极易产生地表塌陷、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

    1.5.4 防洪设施建设不够。全市有防洪任务的河段未得到全部治理,达标堤防不到需治理河段的一半,特别是漆水河堤防最大防御洪水为30年一遇,有些地段仅能抵御10-20年一遇洪水,未达到中等城市50年一遇洪水防御标准。

    1.5.5 全市有防汛任务的30座水库,29座水库淤积严重,有效库容不到总库容的一半,调蓄能力普遍较低。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区县、乡镇(街办)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防汛应急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根据《铜川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调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铜汛旱指〔2020〕1号)要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常务副市长、分管水务部门的副市长、铜川军分区副司令员担任,指挥长分别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担任。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2.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职责

    领导指挥全市防汛工作;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防汛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对抗洪抢险工作的部署要求;
    拟定抢险度汛方案,落实具体措施,组织、协调、调度和指导各级做好洪涝灾害防御和紧急抢险救援工作,确保全市安全。

    总指挥长(市长):领导、指挥全市防汛工作。

    副总指挥长(常务副市长):协助总指挥长负责全市防汛工作,组织领导防汛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储备、资金管理等工作。

    副总指挥长(副市长):协助总指挥长负责水务、农业农村等方面的防汛工作。

    副总指挥长(铜川军区副司令员):协助总指挥长负责组织协调驻铜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重大抢险任务,参加防汛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督促协调全市或相关方面的防汛工作。

    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协助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督促落实各项防汛工作;
    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指挥长(市水务局局长):协助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组织实施防汛指挥调度;
    负责河流、水工程防汛安全等工作。

    2.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防汛职责

    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抗洪抢险工作要求和指令;
    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相关防汛责任;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市防汛工作;
    协调指导重要河流、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
    负责统计、报告、发布全市汛情、灾情等信息;
    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洪涝灾害防治工作;
    协调指导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
    组织汛情会商,负责防汛经费、物资的计划安排和防汛物资的储备、调配和管理等。

    2.4 抗洪救灾前线指挥部

    当发生重大洪涝灾害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抗洪救灾前线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制定抗洪抢险救灾方案,组织、指挥、协调开展抗洪救灾工作。抗洪救灾前线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综合协调、抢险突击、综合救援、治安维稳、交通保障、物资保障、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程抢险、灾民安置、公用设施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小组,具体指挥协调相关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各小组按照抗洪救灾前线指挥部指令和预案启动运作,小组人员由相关单位抽调组建,牵头单位由抗洪救灾前线指挥部确定,主要负责人任指挥小组组长。

    2.5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汛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防汛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防汛减灾救灾工程和水毁工程修复、灾后恢复重建等重点项目规划、投资计划的协调和衔接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的防汛工作;
    普及防汛抢险自救知识;
    组织、指导洪涝灾害威胁区学校安全防范、灾后重建、危房改造和恢复教学秩序等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工信系统的防汛工作;
    根据防汛抢险救援救灾工作需要,协助征调防汛应急物资,组织、协调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交通和防汛抢险秩序,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造谣惑众、盗抢防汛抢险物料、破坏防汛监测预警设施及干扰防汛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
    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参与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救灾捐赠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及时下达防汛基础设施、应急度汛、水毁修复及抢险救援、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工作专项资金,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降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灾情核查、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编和演练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协调洪涝灾害防治工程、应急避险、灾后恢复重建的用地保障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系统的防汛工作;
    负责对灾区的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进行监测,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控工作,参与组织协调灾后环境风险评估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住建系统的防汛工作;
    指导做好受灾地区损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抢修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系统的防汛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做好公路交通设施及人员的防洪安全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及时组织修复水毁公路、桥梁、涵洞,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参与组织协调并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救援救灾物资装备和人员。

    市水务局:负责水务系统的防汛及防洪应急预案修编和应急演练,保障河流、堤防、水库、淤地坝、闸坝等水工程的防汛安全;
    负责水情、汛情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组织水利工程管护巡查和险情处置;
    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组织编制洪涝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农村系统的防汛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农业洪涝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灾情信息;
    负责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垦系统的防汛安全,做好农业减灾技术指导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商贸系统的防汛工作;
    负责组织对灾区部分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测,协调组织相关防汛物资和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等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文化和旅游系统的防汛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文化、旅游景区洪涝灾害的防治工作,做好文化、旅游景区防汛安全管理;
    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展抗洪抢险救援救灾和减灾宣传工作,及时报道洪涝灾情和防汛抗洪抢险救援救灾等重要情况。

    市卫健委:负责卫健系统的防汛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提供疫情与防控信息;
    组织医护人员赴灾区开展防疫救治,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发展。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防汛预案演练和宣传培训;
    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较大以上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开展洪涝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指导洪涝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
    负责督查、检查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度汛工作,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监管系统的防汛工作,做好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加强受灾地区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监测预警,必要时报经市政府同意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城市内涝防治工作,保障防汛紧急期的城市安全供水;
    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城市排水防涝和有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的防洪排涝安全,组织城市低洼易涝区抢险;
    做好城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市能源局:负责能源系统的防汛工作;
    协助做好能源领域因降雨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等相关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预警信息;
    参与洪涝灾害会商。

    市人防办:负责防汛紧急期警报工作,按照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命令,及时、准确的发布报警信号。

    铜川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协调驻军部队的防汛工作;
    组织协调调动辖区内驻军、预备役部队、民兵执行抗洪抢险、转移人员、营救群众等重大抢险救援救灾任务。

    武警铜川支队:负责武警系统的防汛工作;
    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执行抗洪抢险、转移人员、营救群众等重大抢险救援救灾任务;
    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和治安、警戒管理。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抢救遇险人员,转移和疏散被困群众,处置暴雨引发的次生灾害,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等工作。

    铜川供电局:负责所辖电网系统的防汛工作;
    负责所属水电站的防洪安全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
    负责因灾损毁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保障防汛抗洪抢险救援救灾用电。

    电信铜川分公司:负责通信防汛工作,根据防汛抢险救援救灾工作需要,及时调度应急通信资源,组织协调做好通信基础设施的防洪安全,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省桃曲坡水库管理局:负责桃曲坡水库安全运行,保障水库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防汛紧急期的城市安全供水。

    西铁局铜川车务段:负责辖区内铁路系统的防汛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做好铁路设施及人员的防洪安全和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及时组织修复水毁铁路设施,保障铁路运输畅通;
    参与组织防汛抗洪抢险救援救灾人员、物资、设备的运输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

    气象、水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和洪水的监测预报,有重要天气过程时,气象部门应加密雨情监测预警,做好区域性降水预报;
    当河流发生洪水时,水务部门应加密水情观测,做好河流洪水预报预警。

    3.1.1 暴雨预警

    暴雨预警按照小时降雨量,预警信号分为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暴雨蓝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暴雨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暴雨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暴雨红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1.2 洪水预警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动员,增强水患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夯实指挥机构责任,落实汛期工作制度,制定防御措施,加强预报预测。

    (3)物料准备。市、区县和有关堤防、水库工程管理单位、防汛重点部位必须储备必要的防汛物料。

    (4)通信准备。保证洪水监测预警通信和信息网络系统畅通,确保雨情、水情、灾情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5)防汛安全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责任、查工程、查预案、查物料、查队伍、查通信、查监测、查预警为主要内容的分级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整改薄弱环节、消除安全隐患。

    (6)防汛管理工作。水务部门对在河流、水库、河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开展洪水影响评价分析。

    3.2.2 河流洪水预警行动

    (1)当河流可能出现洪水时,水务部门按照规定做好洪水监测预报,及时向市、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实时水位、流量信息和洪水预测预报,为预警提供依据。

    (2)水务部门要跟踪分析河流洪水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防汛指挥调度和抗洪抢险提供基本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及时向社会发布。

    (4)需要对社会公布的水情预报,经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同意。新闻主管部门利用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提醒群众防范洪水灾害。

    3.2.3 山洪预警行动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地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山洪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务、气象、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发布山洪灾害预报警报信息。

    (2)凡有山洪防治任务的地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水务、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划分并确定区域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

    (3)山洪灾害防治区应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落实行政、技术和巡查“三个责任人”责任、联户叫醒责任和值班巡逻制度,乡镇(街办)、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观测预警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在第一时间向周边群众报警,组织群众快速转移,并报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2.4 重点防洪区域人员转移方案

    (1)水库、河道等重点防洪区域管理单位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分别编制人员转移方案,人员转移方案涉及内容要详实、到位、不留空白,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适时加强预案演练。

    (2)水库出险。当水库水位接近水库设计洪水位高程,坝体可能出险时,下游淹没范围内街道收到转移警报后,按就近原则,紧急转移群众至出险水库管理单位预案发布的安全避难场所。

    (3)河道出险。当河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高程,堤防可能出险时,下游沿河两岸街道收到转移警报后,按就近原则,紧急转移群众至出险河道管理单位预案发布的安全避难场所。转移组织框架参照水库出险人员转移组织框架进行制定。

    (4)区域内涝。当重点易涝区域发生内涝,可能威胁该区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内涝区域所在街道收到转移警报后,按就近原则,紧急转移群众至已建成的室内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场所。转移组织框架参照水库出险人员转移组织框架进行制定。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防汛信息系统

    依托市防汛指挥系统平台,建设防汛通信网络,作为汛情监测预警支持平台。各区县、乡镇(街办)要结合实际建立防汛指挥信息平台,满足防汛指挥和抢险救援需要。

    3.3.2 防御洪水预案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编制各类防御洪水预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群众紧急疏散方案等,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洪涝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按照属地为主、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洪涝灾害或险情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依照防洪指挥权限做好相关防洪调度,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2)洪水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

    (3)洪涝灾害发生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发生跨区域洪水灾害,或洪水灾害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2 进入汛期,市、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不同预警,结合汛期灾情总体态势,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汛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全市应对汛情灾情。

    4.2 响应级别

    防汛应急响应按照险情灾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4.2.1 Ⅳ级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市水务局局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

    (1)漆水河、沮河等任何一条河流发生十年一遇洪水;

    (2)1个区县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河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4)任何水库发生险情;

    (5)其它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二)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相关区县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出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命令,有关区县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启动相应或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将防汛抢险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人员及成员单位24小时进入战时状态,并根据本预案进入预定岗位,做好战勤准备和相关工作。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区县请求,及时向灾区调拨防汛抢险物资、商市财政局下拨防汛补助资金支持一线防汛抢险。

    (5)市水务局带领工作组赴一线协助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灾情及防汛动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灾情及抗洪动态。

    4.2.2 Ⅲ级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分管水务部门副市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

    (1)漆水河、沮河等任何一条河流发生二十年一遇洪水;

    (2)1至2个区县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漆水河、沮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一般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其它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二)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向相关区县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出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命令,有关区县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启动相应或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将防汛抢险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人员及成员单位24小时进入应急状态,并根据本预案进入预定岗位,做好灾害事故应对工作。水务部门要加强汛情预测预报,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气象部门要加强预测预报,做好气象预警发布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4)根据抗洪抢险需要和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请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调拨市级防汛物资,并商市财政局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持一线抗洪抢险。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灾情及防汛动态。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灾情及防汛动态。

    4.2.3 Ⅱ级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常务副市长)主持会商,并报请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

    (1)漆水河、沮河等任何一条河流发生三十年一遇洪水;

    (2)2至3个区县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漆水河、沮河等河流发生溃口险情;

    (4)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5)其它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二)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向相关区县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命令,有关区县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有关区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将防汛抢险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人员及成员单位24小时进入实战状态,并按照本预案进入工作岗位,开展防汛抗洪抢险工作。水务部门要密切监视汛情发展趋势,重要河段水情监测信息每小时提供一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分析和预报,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提供精细化天气预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4)根据抗洪抢险需要和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请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调拨防汛物料,并商市财政局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持防汛抢险,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抗洪抢险工作。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带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开展技术指导。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动态,定时在市级新闻媒体发布、报道一线抗洪先进典型。

    4.2.4 Ⅰ级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长(市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I级防汛应急响应。

    (1)漆水河、沮河等任何一条河流发生五十年一遇洪水;

    (2)3个及以上区县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漆水河、沮河干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4)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其它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二)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向相关区县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命令,有关区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市及有关区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将防汛抢险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人员及各成员单位进入24小时

    抗洪抢险救灾状态,并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身心投入到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中,并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本部门防汛抗洪抢险行动。水务部门要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重要河段、水库情况每小时报告一次,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分析和预报,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提供精细化天气预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4)根据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请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调拨市级防汛物资,并商市财政局紧急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援抢险。必要时,可以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抗洪抢险工作。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长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救援工作,并派出专家组开展技术指导。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工情、灾情和防汛动态,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汛情、灾情、抗洪抢险动态,报道一线抗洪先进典型。

    4.3 指挥和调度

    4.3.1 发生洪水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主要负责同志要迅速到位,分析预测洪水灾害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险情发展,确保救援人员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3.2 抢险处置

    (1)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预案规定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迅速调集本地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
    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和抢险救援。

    (4)处置洪水灾害和重大工程险情时,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4.3.3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1)各类应急指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抢险救生、安全防护装备由各级防汛部门就近从防汛物资仓库调拨,必要时协调省防总从省级防汛物资仓库调拨。

    (2)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大坝、堤防等发生重大险情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应依据防御洪水预案,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组织下游群众安全转移。区县、乡镇(街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村组基层组织做好山洪灾害避险工作。

    (3)公安部门对撤离区、安置区和洪水影响区采取警戒管理,严防群众私自返迁造成人员伤亡和新的安全威胁。

    4.3.4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应急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调用防汛机动抢险队、专业应急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等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抢险。驻铜部队、武警的调动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铜川军分区、武警铜川支队按照规定报批。

    (2)紧急防汛期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发布动员令,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4.4 信息处理与发布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健全防汛信息报送和信息发布制度,做好信息收集、传递、上报和发布工作。

    4.4.1 信息处理。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定时收集情况,并做好统计分析和信息报送工作。

    (1)溃堤垮坝险情报送。当水库、淤地坝等水工程出现险情、超标准洪水时,有关部门在迅速组织除险加固的同时,第一时间向下游发出预警,提前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库管理单位要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的报汛任务、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加强协调联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库正常运行。出现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确需上级支持的,要书面报告工程地点、险情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及请求支持的具体事项。

    (2)洪涝灾情信息报送。洪水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政府。重大灾情发生2小时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初步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并密切关注灾情变化,随时上报最新动态。报送内容主要包括:洪水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受灾人口及群众财产、工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情况。

    (3)综合信息报送。各区县、乡镇(街办)要及时向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报各类防汛信息;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汇总整理,及时上报同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会同新闻发布机构定期做好新闻发布。

    4.4.2 信息发布

    洪涝灾害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积极主动原则。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新闻主管部门做好抗洪救灾信息发布。新闻媒体发布重大洪水信息,须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核。

    4.5 应急结束

    洪涝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汛情得到缓解时,由抗洪救灾前线指挥部提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并下达指令,宣布结束或降低防汛应急响应级别。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通信运营企业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原则,合理建设防汛专用通信网络,优先保证抗洪抢险需要,确保防汛指挥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可靠的通信设施。

    5.1.2 出现防汛应急突发事件,通信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用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保障。

    5.1.3 紧急情况下,应尽快利用预警喇叭、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微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2 物资保障

    5.2.1 物资储备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要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应急需要。各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及定额,应根据本地抗洪抢险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5.2.2 物资调拨

    采取先近后远原则,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防汛抢险物资需要。需要调用市级防汛储备物资时,由有关区县提出申请。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要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必要时可申请省级部门调用,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3 应急队伍保障

    主要包括专业抢险队伍(防汛机动抢险专业队)、解放军抗洪抢险部队、群众抢险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承担抗洪抢险急难险重任务。

    5.4 交通和电力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洪物资和车辆通行、群众安全转移所需的车辆调配和公路运输优先保障,负责大洪水时抢险车辆的及时调配。电力企业负责保障抗洪抢险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临时供电。

    5.5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洪水灾区疾病防治技术指导,组织医疗队赴灾区巡医,负责灾区防疫和伤员救治工作。

    5.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灾区交通管制,做好洪水灾区治安管理,依法打击破坏防汛设施、干扰防汛抢险工作的违法行为,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证防汛抗洪顺利进行。

    5.7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安排防汛应急资金,支持洪水灾区开展防汛抗洪抢险,落实防汛经费。

    5.8 技术保障

    5.8.1 建设防汛指挥系统,形成覆盖全市防汛系统的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

    (1)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市水文监测站的水情信息及时传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段、中型水库及重点小型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预见期。

    (3)建立防洪工程数据库及重点地区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区域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快速查询。

    (4)建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与省防总、各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之间的异地会商系统。

    (5)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5.8.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建立防汛抢险专家库,发生洪水灾害时,派出专家指导防汛抢险工作。

    5.9 社会动员保障

    5.9.1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不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防汛信息。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洪水灾害发展趋势,做好动员工作,适时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

    5.9.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洪水灾害期间,按照责任分工,及时解决防汛抢险过程中存在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防汛抢险。

    5.9.3 区县政府应加强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防汛关键时刻,各级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抗洪,做好危险区域的人员疏散和抢险救援工作。

    6  善后工作

    6.1 抢险补偿

    有关部门、单位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
    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

    6.2 社会救助

    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要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6.3 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要求,及时补充各类防汛物料。

    6.4 水毁工程修复

    6.4.1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区县政府要尽快修复水毁防洪工程,按照设防标准及时恢复防洪抗洪能力。

    6.4.2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修复洪水损坏的道路、电力、通信、水文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

    6.5 分析评估

    洪水结束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对防汛抗洪工作及时总结,根据量化指标科学评估,并将评估总结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级防汛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以及水库、河道、排水管网管理等工程管理单位每年汛前对预案进行修编、完善并及时予以公布,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结合实际,开展预案演练和培训。重要防洪设施、大型在建工程、重大工程设施、重点度汛项目等责任单位要分类编制度汛预案或专项预案,注重与市防汛应急预案建立科学衔接机制,不留空档。

    7.2 预案报送备案

    每年汛前,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县有关部门、中型以上水库管理单位、市管河道管理单位、在建工程重点度汛责任单位等将修编完善后的预案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已编制预案的市管单位也需将预案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本预案要适时进行修订,并报市政府和省防总备案。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  录

    8.1 防汛名词术语

    (1)山洪:指由于暴雨、冰雪融化或拦洪设施溃水等原因,在山区(包括山地、丘陵、岗地)沿河流及溪沟形成的暴涨暴落的洪水及其相伴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总称。

    (2)警戒流量(水位):指河流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流量(水位)。

    (3)洪水预报:指根据场次暴雨资料及有关水文气象信息,对暴雨形成的洪水过程进行预报。包括流域内一次暴雨径流量(称降雨产流预报)及其径流过程(称流域汇流预报)。预报项目一般包括洪峰水位或洪峰流量及其出现时间、洪水涨落过程及洪水总量。

    (4)洪水调度:指运用防洪工程设施,在时间和空间上重新调节安排江、河、湖、海的洪水量及其水位。在防洪调度中,应充分考虑防洪工程调度规划要求和洪水特性及其演变规律。

    (5)防汛会商:指市领导或市防指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指挥长主持参加的防汛汛情分析、工作调度、决策会议。参与部门和人员主要有应急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气象、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及防汛技术专家组成员等。

    (6)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年修正版)规定,当江河、湖泊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权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防御洪水方案:指防御河流洪水、水库、淤地坝、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而预先制订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和防洪调度、抢险救灾的依据。

    (8)洪水级别:分为四级:(一)小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二)中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重现期在5~20年一遇的洪水;
    (三)大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四)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主要河流:指我市境内漆水河、沮河等。

    (10)重大险情:指堤防、水库(水电站、淤地坝)遭受洪水灾害,堤防堤身、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坝体及泄洪设施遭受严重损毁,可能造成堤防溃口和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坝体垮坝等险情。

    (11)严重险情:指堤防、水库(水电站、淤地坝)遭受洪水灾害,可能造成堤防堤身发生大范围垮塌和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坝体滑塌、泄洪设施堵塞或垮塌等,严重危急堤防和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安全等险情。 

    (篇三)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合江县防汛应急预案》的编制,使我县在洪涝灾害发生前,通过严密的组织,详细的工作落实,科学有效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避免重大灾情发生。当灾害发生时,做到有章可循,临危不乱,措施得当,科学有序地指挥抗洪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造成的损失。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泸州市防汛应急预案》《合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合江县防汛应急预案》(**年编制)的基础上修订。

    1.3适用范围。

    1.3.1合江县境内发生的突发性江河洪水、洪涝洪灾、山洪地质灾害(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崩塌)、水库垮坝、暴雨渍涝等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3.2合江县周边地区发生的,对我县产生直接危害的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的突发性江河洪水、洪涝洪灾、山洪地质灾害(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崩塌)、水库垮坝、暴雨渍涝等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合江县防汛应急预案》一般2年修订1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修订。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依据本预案规定,编制本乡镇、本部门的防汛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人民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理念,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方针,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抢结合、全面部署、保证重点、团结协作、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依法防洪、科学防洪与社会防洪”原则。

    1.4.2抗洪应急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和防汛岗位责任制。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贯穿到汛前准备、汛期抗洪抢险和灾后救助工作全过程。

    1.4.3 各乡镇、各部门和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在防汛工作中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凡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据本预案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成防汛抢险各项工作任务。并结合本镇、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编制和修订防汛抢险应急方案。

    2.组织体系及部门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合江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行使政府防汛抗旱职能。日常办事机构为合江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汛办),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县防汛指挥部组成人员调整由县政府发文确认。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成立本乡镇、本部门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正式文件下发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制定县级防御洪水方案,掌握全县雨情、汛情、灾情,按照不同洪水量级发布洪水预报、汛情公告和防洪警报。对防汛抗洪做出科学决策,指导各乡镇、各部门的防汛抗洪工作,制定抗洪抢险减灾方案,做好洪水防御管理和转化工作,组织灾后救助和重建的协调工作。

    2.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2.2.1县防汛抗旱组织机构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县人武部、县水务局、县民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园区管委会、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文体广电局、县旅游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供销社、县气象局、泸州海事局合江现场工作组、合江海事处(航务处)、合江航道处、榕山航道处、县消防大队、县防汛办、合江镇人民政府、中国电信合江分公司、中国移动合江分公司、中国联通合江分公司、泸州玉宇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为成员。

       2.2.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防汛工作事关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要加强领导,团结协作,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主动参与,有序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服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统一调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一致、协调配合,全力搞好防汛工作。各乡镇、有关部门的防汛指挥组织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乡镇、本部门的防汛抗洪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县政府办(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处置全县防汛抗洪应急重大事件和督办防汛工作;
    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和调动抗洪抢险队伍,组织和指挥基干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
    根据抗洪救灾需要联系驻泸部队支援抗洪救灾,执行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执行重大防洪抢险任务。

    县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和调动园区抗洪抢险队伍,督促指导园区企业制定和完善防洪应急抢险预案和灾后生产恢复等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全县水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对水库信息监测,水利防洪工程安全监测和水毁工程修复,督促指导全县河道管理及清障工作,以及雨情、水情、工情的预测预报和防汛抢险应急方案的制订,防洪应急抢险和灾后水库救助的技术指导,及时掌握并报送洪灾情况。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地方水电站制订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协调重点防汛设施、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计划安排,协助落实抗洪项目和资金,负责灾民口粮的调拨和供应,做好粮食的安全储存和防汛物资(麻袋等)的储备、管理和调配。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工作秩序、灾区社会治安、救灾交通管制,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物料及破坏水利、水文、通信及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众性治安事件;
    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组织和调动公安干警、消防官兵抗灾抢险。

       县财政局:负责抗洪抢险、救灾经费的筹措、调拨、监督和使用管理,确保防洪工程应急抢险及抢险救灾资金及时到位。

    县住建局:负责集镇建设工程防洪抢险,城镇建设工程行洪安全隐患排查,临河建筑施工工地防洪安全检查和双违建筑整治;
    负责供气供水设施防洪度汛和灾后修复技术指导工作;
    负责县城市政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指导县城(场镇)排洪、排涝设施灾后修复技术指导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受灾乡镇洪涝灾区群众的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工作,以及救灾救济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负责捐赠救灾资金、物资的接收、管理和发放;
    指导、协助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生产自救;
    负责向灾民提供救灾帐篷,由受灾乡镇负责灾民住房安置;
    负责统筹全县灾情核实、收集和上报等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县国土局:负责防洪工程用地的规划和审批;
    按《合江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承担相应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测工作;
    及时收集统计并向县防汛办报送本行业本系统的洪涝灾情。

       县交运局:负责全县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工程、设备的防洪安全;
    指导和组织水毁公路、桥梁的修复,做好公路(桥梁)等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配合水务部门做好通航河道的堤防、护岸的保护;
    协调组织运力做好抗洪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确保抗洪抢险人员和物资有效运输;
    及时收集统计并向县防汛办报送本行业本系统的洪涝灾情。

       县卫计局:编制汛期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预案;
    负责洪涝灾区的疾病防控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

    县农业局:及时掌握农业洪涝灾害情况,负责指导洪涝灾害后的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
    负责种子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
    负责组织农业机械投入抗洪救灾工作,牵头组织全县农业机械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的编写;
    及时收集统计并向县防汛办报送本行业本系统的洪涝灾情。

    县教育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县中、小学校汛期安全工作,掌握学校洪涝灾害情况,协调指挥师生安全转移,指导学校灾后重建;
    及时收集统计并向县防汛办报送本行业本系统的洪涝灾情。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汛期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
    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提供气象信息及雨情信息,分析发展趋势。

    县安监局:负责监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要加强对矿山及其尾矿库和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的监督检查和水利生产安全督查。

    县经商局:负责抗洪抢险所需水泥、钢材、铅(铁)丝、汽(柴)油料等储备和调动;
    负责所辖工业企业的防汛抗灾保安工作;
    负责灾区生活必须品的调拨供应;
    负责指导下属企业做好防洪、抗洪、抢险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及时收集统计并向县防汛办报送工商业企业的洪涝灾情。

    县林业局:负责救灾木材储备和调配,抓好林业系统受灾统计和灾后恢复工作;
    及时收集统计并向县防汛办报送本行业本系统的洪涝灾情。

      县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指导县新闻中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新闻报道工作。县新闻中心负责及时准确报道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灾情和各乡镇防汛动态;
    负责防汛抗洪报道工作和抢险救灾宣传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游客和工作人员防汛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督促旅游管理单位编制防洪应急预案;
    及时收集统计并向县防汛办报送本行业本系统的洪涝灾情。

       县供销社:负责有关防汛抢险物资的组织、储备和调运;
    负责农药的安全管理,农地膜、农资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供应;
    及时收集统计并向县防汛办报送本行业本系统的洪涝灾情。

    泸州玉宇电力公司:负责制订并落实下属水电站(水库)防汛应急抢险预案和度汛方案,负责防汛所需电力调度和安全供电,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
    负责灾后电力设施的修复工作;
    及时收集统计并向县防汛办报送本行业本系统的洪涝灾情。

    中国电信合江分公司、中国移动合江分公司、中国联通合江分公司:负责电信本地网内通信设备检修及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抢修工作,保障防汛抢险信息畅通;
    及时收集统计并向县防汛办报送本行业本系统的洪涝灾情。

    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服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配,积极主动支持相关部门和受灾乡镇工作,各尽所能,共同做好抗洪救灾工作。

       2.3办事机构(县防汛办)。

       县防汛办负责防汛日常事务工作,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和传递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
    执行和传达国家、省、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洪指令;
    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准确、及时收集、分析和传递各类汛情、灾情、工情;
    收集、核实、上报汛情灾情及抗灾救灾动态,为县委、县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决策依据;
    修订县级防汛抢险预案和指导乡镇修编防汛抢险应急预案;
    负责防汛工程建设规划和防汛、度汛、救灾方案制订。

       3. 预测与预警

    3.1防汛预警责任机制。

    进一步健全县、乡镇、村(社区)、组四级防汛预警责任机制,实现预警信息传达到村、到组、到户、到楼栋、到点位。气象、应急、防汛、国土等部门要逐级预报预警。气象部门要加强分析研判,加强与周边地区的会商沟通,实现气象资源共享,并及时发布气象信息;
    防汛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强上下游地区的联系协作,实现水文信息共享,并及时发布江河水文预警信息;
    应急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应急管理的牵头统筹作用,及时发布综合预警信息;
    国土部门要加强地质活动和强降雨可能引起的地质灾害监测,及时发布地灾预警信息。

    3.2预测预警信息。

       3.2.1水文气象信息

    气象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工作,负责对各雨量观测站的信息收集发布和相邻地区雨量资料传递,并将结果及时发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和县防汛办。

    县防汛办应加强与水文部门的联系,了解掌握主要江河汛情变化信息,收集各乡镇、水库、江河的雨情和水情资料,将重要雨情、水情及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为防汛抢险决策提供依据。

    即将发生洪涝灾害性天气时,县防汛办要提早预警,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做好准备。气象部门及时加强监测和预报,确保反应时间。

       各乡镇要督促和落实观测人员,制订观测制度,抓好降雨和水位观测报送工作,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3.2.2工程信息

       3.2.2.1堤防工程信息

    当长江、赤水河、习水河、大槽河、小槽河等主要河流达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了解工程运行情况。当堤防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有关乡镇应迅速组织抢险,及时向可能被危及的区域预警,同时向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3.2.2.2水库(水电站)工程信息

      3.2.2.2.1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应对各水库(水电站)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等加强监测,严格执行批准的度汛方案和汛限水位,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要及时排放。水库(水电站)发生重大险情时,在30分钟内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主管部门,并做好安全防汛警戒。

       3.2.2.2.2当水库(水电站)出现险情时,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下游地区发出信息,同时向县防汛办等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危及程度、范围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便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每年汛期前修订应急方案,落实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及时做好安全防范和应急抢险。

       3.2.2.2.3当水库(水电站)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应提早向下游洪水淹没影响区发出预警信号,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更多时间。同时向上级部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2.3洪涝灾情信息

       3.2.3.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统计。

    3.2.3.2洪涝灾情发生后,按照“速报事实、慎报原因”和“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上报信息。按照在险情或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已掌握的有关情况电话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办电话:0830-5269720),1小时内书面报告险情、灾情的发展及抢险救灾情况,防止迟报漏报或口径不一、信息倒流等问题出现。

    3.3预防预警行动。

       3.3.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3.3.1.1思想准备。汛期前,县、乡镇防汛指挥部、村(社)和有防汛任务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防洪知识及防汛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洪、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3.3.1.2组织准备。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全面落实防汛工作责任制,分别明确防汛安全工作责任主体,狠抓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汛安全制度,把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贯穿到防汛工作的全过程。汛期前要逐处落实水库、防洪工程、重点防洪城镇、山洪灾害防御地段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技术指导责任制和防汛工作岗位责任制。

       3.3.1.3工程准备。各乡镇和水利管理单位在汛期前完成水利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及其他水利工程要加快除险速度。要留足防洪调度库容,尤其是病险水库更要限制蓄水,水库管理单位要坚决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对跨汛期施工的建设工程和病险工程,要编制和报批安全度汛方案。

    3.3.1.4 预案准备。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编制和修订水库、城镇、水电站、稻鱼工程、金属船体网箱养鱼、防洪工程、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防御方案和抢险应急预案,提高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将防洪、抢险、救助各项措施考虑周全。

    3.3.1.5 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和有关部门要储备必需的防汛抢险物料,并根据“足额储备、规范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做到品种齐全,数量充足。

    3.3.1.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移动、电信、联通通信网络,传递防汛信息。畅通水文、气象测报网站通讯信息,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3.3.1.7防汛检查。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坚持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料、查制度、查信息传递为主要内容的检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消除防汛安全隐患。

       3.3.1.8防汛安全监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机构要加强对防汛日常观测工作的领导,督促水利等有关单位坚持汛期安全监测和防汛信息观测工作,完善监测制度。

       3.3.2主要江河洪水预警

    长江干流马街水位站(修订后)警戒水位221.80米、保证水位224.90米(注:水位冻结基面接近吴淞高程系统);
    赤水河干流赤水站警戒水位230.00米、保证水位231.50米(黄海高程系统);
    小槽河干流石龙站警戒水位21.50米、保证水位22.20米(假设高程系统)。

    3.3.2.1合江县境内主要江河警戒水位以下的常年洪水预警,由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防汛办公室实行监控。

    3.3.2.2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预警。水文监测站河段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但未到保证水位时,所在乡镇组织人员24小时监控上游雨情、水情变化。县防汛办密切与水文站联系并按规定报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和相关部门,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信号,指挥部领导到岗,部门防汛责任人到位。

       3.3.2.3超保证水位预警。当县境内主要河流发生超保证水位洪水时,县防汛办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汛指挥部报告汛情,并向全县发布预警信息。乡镇防汛办派人24小时值守监视水情、雨情变化。指挥部领导及部门防汛责任人到位,研究汛情发展趋势。做好抗洪抢险一切准备工作,组织并指挥抢险救灾。

       3.3.3突发性洪水预警

       突发性洪水,指由于防洪工程失事形成的洪水灾害以及由于降雨引发的山洪灾害,这类灾害特点是事前无明显征兆,或虽有征兆但爆发时间短、成灾迅猛、控制难度大、危害性严重的特点。

       3.3.3.1山洪地质灾害预警。水务、气象、国土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凡可能遭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的乡镇,根据地形地貌和山洪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征,制订预防措施和避险方案。气象、国土等部门与所在乡镇密切配合,落实防御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山洪地质灾害点要落实信号发送人员,配备预警设备,一旦发现险情,立即发布预警,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群众快速转移。

       3.3.3.2水库(水电站)洪水预警。水库(水电站)因突发洪水导致重大险情,根据水库(水电站)防洪应急预案的规定,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应及时报县、乡镇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水库(水电站)所在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同时组织下游群众快速转移。

    3.3.4城镇暴雨渍涝预警

    由县住建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城镇排涝设施布局、城镇排涝能力以及上游来水变化情况,与气象、水务等部门会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住建部门负责预警发布,并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及时排险。

    3.4预警支持系统。

    3.4.1洪水风险图

       3.4.1.1各乡镇、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绘制区域内场镇防洪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并在显要位置张贴宣传,指导群众安全避险。

      3.4.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主要依据。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根据洪涝灾害危及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4.1.2进入汛期,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防汛任务的单位要实行全天候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变化,并根据不同洪灾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1.3洪涝灾害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抗洪抢险、排涝和开展救灾工作,并将情况及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1.4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流行疾病、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控制,全力抢救,防止灾害蔓延,并将情况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Ⅰ级响应:

    4.2.1.1县境内主要河流(长江、赤水河、习水河、塘河、小槽河)发生保证水位以上特大洪水(长江、赤水河100年一遇;
    习水河、塘河、小槽河50年一遇)。

    4.2.1.2中型水库及重要小型水库垮坝。

    4.2.1.3多流域发生特大暴雨天气,24h降雨量在200mm以上,及多个乡镇发生大面积淹没。

       4.2.2Ⅰ级响应行动

       4.2.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召开成员单位会商会议,批准响应级别,安排部署抗洪应急工作。

    4.2.2.2将会议决定及时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2.2.3县政府组织工作队分赴灾区,指挥部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到岗到位。

       4.2.2.4县防汛办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汛情、灾情变化趋势。

       4.2.2.5气象、水务等部门收集水、雨情信息,作出汛情终期预测,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开展应急技术指导。

       4.2.2.6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交运局、县卫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抗洪抢险。

       4.2.2.7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组织人员备勤,服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调配,按照职责分工,尽其所能,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4.2.2.8县指挥部启动并发布Ⅰ级响应信息,依法公布紧急防汛区域,定期在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

       4.2.2.9成立救灾现场临时指挥部,指挥抗洪救灾工作;
    临时指挥部主要领导、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抗洪抢险。

       4.2.2.10以村、社为单位,统计、核实灾情并逐级上报。

       4.2.2.1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制订灾后救助方案。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Ⅱ级响应:

    4.3.1.1县境内某一主要河流(长江、赤水河、习水河、塘河、小槽河)发生大洪水或多条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中小河流10年一遇以上、50年一遇以下,大江大河20年一遇以上、100年一遇以下)。

       4.3.1.2 流域性连续大暴雨天气发生,24h降雨量100~200mm。

       4.3.1.3中型、重点小型水库大坝出现大面积滑坡,有管涌、漏洞、冲塌、裂缝并有较大范围渗漏。

    4.3.1.4多乡镇发生较大面积严重暴雨洪涝灾害。

    4.3.2 Ⅱ级响应行动

    4.3.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议,批准应急响应级别,部署防洪应急抢险工作,发布启动Ⅱ级应急信息,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3.2.2成立抗洪抢险救灾临时指挥部,安排部署抗洪救灾工作。

    4.3.2.3灾区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变化和掌握灾情动态。

    4.3.2.4水务、气象部门根据暴雨洪水信息,作出洪灾预测。

    4.3.2.5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工作职责和指挥部下达的任务全力配合完成应急抢险工作。

    4.3.2.6受灾乡镇防汛指挥部根据灾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灾区管制权力,同时加强值班。

        4.3.2.7临时指挥部主要领导主持会商会议,决定人力、物力、财力和防洪工程调配,积极开展抗洪减灾;
    根据风险确定转移群众,组织巡查和防守。

    4.3.2.8灾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分配责任点、段组织抗洪救灾。

    4.3.2.9以村、社为单位统计、核实灾情并逐级上报。

    4.3.2.10县防汛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和受灾乡镇制订灾后救助方案。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响应:

       4.4.1.1水库枢纽部位出现滑坡、管涌、漏洞、冲塌、裂缝并有变形式渗漏。

    4.4.1.2县境内主要河流(长江、赤水河、习水河、塘河、小槽河)发生超保证水位。

    4.4.1.3多乡镇发生较严重的洪灾。

    4.4.1.4多流域多乡镇发生暴雨,24h降雨量50~100mm或有一个乡镇发生特大暴雨(200mm以上)。

       4.4.2 Ⅲ级响应行动

       4.4.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会议,部署抗洪救灾工作;
    发布启动Ⅲ级应急信息。

    4.4.2.2将会议决定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4.2.3受灾乡镇加强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汛情、工情变化,重要地段或工程落实专人值守。

    4.4.2.4受灾乡镇组建抗洪救灾临时指挥机构,镇长或镇指挥长主持会商会,具体安排村和社区抗洪救灾工作。

    4.4.2.5根据县会商决定和风险范围,负责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4.4.2.6做好防洪抢险各项准备,随时投入抗洪抢险。

    4.4.2.7临时指挥部随时将汛情、灾情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响应:

    4.5.1.1多乡镇同时发生洪涝灾害,县境内主要河流(长江、赤水河、习水河、塘河、小槽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

    4.5.1.2水库枢纽部位出现险情。

    4.5.1.3全县大范围普降大雨,24h降雨量25~50mm以上。

       4.5.2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4.5.2.1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到岗,安排指挥、值守、巡查、后勤保障等人员。

    4.5.2.2县防汛指挥部发布启动Ⅳ级应急信息并派工作组分赴灾区检查指导。

       4.5.2.3受灾乡镇密切关注汛情及灾情发展,加强信息收集,分析会商,请求相邻乡镇支援。

    4.5.2.4县、乡镇防指成员单位做好Ⅲ级响应的应对准备工作。

       4.5.2.5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将防汛抢险救灾动态随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

       4.6不同洪涝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江河洪水响应措施

    4.6.1.1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响应。由沿岸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主动与县防汛办联系,做好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区域群众转移准备。

       4.6.1.2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响应。防汛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及沿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到岗,水文气象部门作出终期水、雨情预测;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向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重要汛情信息;
    启动泄洪和群众搬迁安置;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检查洪灾河流、沿岸场镇和工业企业、险工险段和病险工程安全,发现险情及时组织消除或控制;
    县、乡镇抢险队伍随时做好抢险准备。

       4.6.1.3超保证水位洪水响应。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到位,组织会商,准确掌握汛情灾情,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
    沿河乡镇防汛机构和相关责任单位加强巡查,定时报告汛情信息;
    水务、气象、水文等部门联合召开分析会议,预测终期汛情,为后续抗洪做好更高水平的准备;
    县防汛指挥部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做好人、财、物准备,情况紧急时可请求武警支援。

       4.6.2城镇内涝响应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及各成员单位到位,住建部门负责指挥排涝,水务、农业、交运等部门协助,所在乡镇防汛办要组织洪涝地区各单位、居民做好防涝和人员物资转移准备。县、乡镇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和任务,积极投入排涝抢险。

       4.6.3水库突发性洪水响应

    水库工程发生高位洪水和重大险情时,按照该水库防汛应急预案,由县防汛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召开紧急会议,根据工程险情制定抢险方案和启动水库防汛应急行动;
    由县水务局指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全力协助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组织群众转移,做好人、财、物的合理调配,制订应急抢险方案,开展抢险。

    4.6.4山洪灾害响应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及各成员单位到位,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水务、国土、气象、民政、住建、环保、交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若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向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支援。同时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滑坡等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转移受威胁地区群众。制订应急抢险方案,开展抢险。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统一核实,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及当时的水、雨情情况。洪涝灾情发生后,乡镇防汛部门及县级有关部门及时向县防汛办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县防汛办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市防汛办报告。对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灾情,乡镇防汛部门及县级有关部门应按照“速报事实、慎报原因”和“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上报信息。在灾情发生后30分钟内将已掌握的有关情况电话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办电话:0830-5269720),1小时内书面报告初步情况及抢险救灾情况。

    4.7.3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4.7.3.1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实灾情,补报详情。

       4.7.3.2一般信息按分级管理权限,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险情、灾情较重,本级难以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同级政府。

    4.7.3.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的汛、工、险、灾情报告并再次审核后,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及县政府应急办,并及时续报。

    4.7.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的信息、指令等,及时传送、交办和落实。

       4.8抢险指挥。

       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是本级防汛调度指挥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洪、抢险行使指挥权,在同级政府的领导和上级防汛指挥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负责。发生较大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临时指挥部。

       4.9抢险与救灾。

       洪涝灾害发生和防洪工程出险后,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确保群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减小损失。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安全防护

       4.10.1.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的器械等,以备随时使用。

       4.10.1.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做出决定,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

       4.10.1.3发生洪涝灾害的区域,其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发布通告,设立警戒区,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或污染水源区。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2医疗救护

    卫计部门应加强灾区疾病防疫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报告,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紧急救护受伤人员,同时为集中安置点提供医疗保障。

       4.11动员社会力量积极主动参与。

       4.11.1出现洪涝灾害后,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视灾害危害程度,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灾区和重点工程实施紧急控制,防止灾情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11.2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抗洪抢险应急救灾,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及地方材料等,投入抗洪抢险。

       4.12信息发布。

       4.12.1防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汛情和抢险救灾动态信息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洪涝灾情由县政府审核,按《合江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发布。

       4.13应急响应结束。

       4.13.1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宣布紧急防汛期结束。

       4.13.2紧急防汛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征集、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
    消耗和损坏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给予适当补偿;
    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安排下,抓紧灾后重建和灾后恢复,尽可能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4.13.4防汛抗洪应急中形成的临时设施予以清除或经专家论证后加固、改建。

       5. 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三条“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要求,我县的电信、移动、联通及其他通信部门要依法保障防汛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优先畅通,保障气象、水文、汛情、灾情信息的及时传递。

       5.1.2在紧急情况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向社会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群众生命的安全。

       5.1.3 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和暴雨洪水突发事件信息共享互通,不漏报、不瞒报,做到准确逐级上报和归口管理。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行政责任人,县防汛办主任具体负责落实。

       5.2抢险与救援保障。

       5.2.1对临河乡镇重点险工险段及易出险的水利防洪工程,主管部门督促编制应急抢险预案,发生变化及时修订。

    5.2.2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水库、水电站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厂矿企业要储备常规抢险机械、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组建抢险队伍,保证防汛抢险急需。全县防汛物资及抢险队伍必须服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

       5.3应急抢险队伍。

       5.3.1 抢险队伍是指县、乡镇人民政府为防汛抗洪抢险组织的民兵预备役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部门)干部职工抢险队伍、武警、消防部队支援地方的抗洪抢险队伍。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汛前应落实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工作。有防汛任务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组建防汛抢险队伍(乡镇不低于50人,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不低于30人)。

       5.3.2各乡镇防汛骨干抢险队伍以民兵预备役为主,防洪工程周边村社群众抢险队伍为补充,由乡镇武装部长带队,以村为单位组织;
    县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防汛抢险队伍以干部、职工为主,由单位主要领导带队,以部门为单位组织。全部抢险队伍要建立人员编组和名册,确定责任人、责任地段、人员召集方式和联系手段,报县防汛指挥部门备案。县、乡镇防汛抢险队伍,要有针对性地加强防汛抢险技能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实战能力,确保出险时有人可调。

    5.3.3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会同本级人武部建立健全防汛抢险队伍布防方案、调动路线、运送方式和调度制度,确保抢险队伍在调令规定时间内抵达指定地点。发生洪涝灾害区域的抢险救灾工作,首先按照自救为主,外援相助的抢险原则,以各部门、乡镇、企事业单位的抢险队伍为主,并在汛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抢险方案。紧急防汛期间,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视具体情况依法调用管辖范围内防汛抢险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所有参与防汛抢险队伍必须服从大局,服从调度,服从指挥。

    5.3.4 非紧急情况下原则上不调动武警、消防部队抢险。确需武警、消防部队参与抗洪抢险时,县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按《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尽力为参与抗洪抢险的武警和消防部队官兵提供抢险所需设备、物资,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5.4供电与运输保障。

       5.4.1供电保障

       防汛抢险的供断电由县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洪水出现时,要做到受淹区及时断电,非受淹区正常供电,要保证指挥机关、党政机关、公安机关、医院、灾民安置点、救灾现场的正常供电。电力部门要组建电力抢修队伍,落实责任,制订供电应急预案和灾区供电恢复方案。

       5.4.2 抢险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预案规定负责抢险、救灾车辆及船舶的调配;
    负责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
    在抗洪抢险期间要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必要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十五条规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灾运输线畅通。

       5.5医疗卫生保障。

       5.5.1洪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灾后防疫处理由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卫计局在汛前制定救灾防疫方案,按照救灾防疫方案制定具体措施,培训救灾医护人员,落实救护设施和药品,确保灾情发生时能立即投入救灾抢险中去。

    5.5.2救灾以及灾后的疫情监测、防疫,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灾民临时安置点和受灾区进行疫情监测、消毒处理,负责污染水的现场采样、检测和现场卫生学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由政府告知群众,防止疾病发生和传播,保障群众的健康,使灾区卫生条件尽快符合卫生标准。

       5.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负责搞好防汛抢险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7物资保障。

       5.7.1物资储备按照属地政府储备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影响的其他单位应按上级下达任务足额储备抢险急需物资。

       5.7.2物资调拨

       5.7.2.2县、乡镇建立健全防汛抢险物资调用制度,就近调用、先调后算、归还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抗洪抢险的需要。

       5.7.2.3物资调拨原则由抢险单位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批准同意后,由物资储备保管单位负责实施。紧急情况可先电话请求,再补办手续。一般情况由申请调用单位自行组织运输,紧急情况可申请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运输。

       5.8资金保障。

       5.8.1县、乡镇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防汛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防汛抢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5.8.2紧急抢险救灾所需经费,由县、乡镇财政首先垫付。

       5.9社会保障。

       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运输车船和人力,实施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规动员和发动群众,积极投入抗洪抢险。

       5.10培训和演习。

       5.10.1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对指挥人员、信息人员、通讯人员和办公室人员等,分期分批培训,提高应急能力和科学防范水平。

       5.10.2演习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多个部门的联合专业演习,或对易发地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增强应急水平和应急响应能力。

       6. 后期处置

       6.1灾后救助及恢复。

       6.1.1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在洪水消退后要立即组织群众重返家园,恢复生产。对家园严重损坏,靠自身力量难以重建的灾民,政府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救助。县、乡(镇)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救灾救济金和特大防汛经费,并及时安排落实,帮助群众渡过难关。

       6.1.2有关部门的灾后救助工作

    6.1.2.1县水务局负责组织水利、防汛工程水毁修复工作。

       6.1.2.2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城镇设施灾后恢复工作,并对受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对重建房屋进行指导。

       6.1.2.3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1.2.4县农业局负责抓好农业自救和恢复工作。

       6.1.2.5县经商局负责工业、通信企业、商贸物流企业和酒类企业的生产自救工作。

       6.1.2.6县交运局负责交通路桥的灾后修复工作。

       6.1.2.7县民政局负责抓好救灾物资的筹集调配,捐赠物资的登记、保管和发放。妥善安置灾区群众的生活。

       6.1.2.8县卫计局和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好灾区医疗工作,做好灾区防疫消毒和日常防疫药品的发放工作,防止灾后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6.1.2.9财产保险等相关保险公司,迅速做好灾害损失的查勘理赔工作,及时将受灾保险赔款赔付到位,协助受灾保户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6.2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储备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组织修复,防洪工程应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修复完成。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

       6.4防汛工作评价。

       县、乡镇防汛部门应针对重大灾情和年度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 附则

       7.1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预案批准与管理和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和解释。原则上每2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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