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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工程现场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时间:2021-03-07 08:04:2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关于印发《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门禁、视频、监控量测及安全风险预(消)警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轨道交通建设各参建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门禁、视频、监控量测及安全风险预(消)警管理,规范施工现场门禁、视频、监控量测及安全风险预(消)警行为,现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门禁、视频、监控量测及安全风险预(消)警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门禁、视频、监控量测及安全风险预(消)警管理暂行规定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门禁、

    视频、监控量测及安全风险预(消)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风险防控,规范建设、监理、施工和第三方监测等单位有关门禁、视频、监控量测及安全风险预(消)警等安全管理行为,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2条门禁监控系统是指在明挖基坑、暗挖及盾构施工竖井等施工区域人员出入通道口设置的门禁智能监控系统,通过该系统准确记录进入作业面的人员情况。

    第3条视频监控系统是指采用远程监控设备对现场施工情况进行监控、跟踪和记录的系统。

    第4条监控量测是指监理、施工及第三方监测单位在施工期间对围岩、地表、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动态进行的监测、现场巡视、信息处理及反馈等工作。

    第5条安全风险预(消)警管理是指建设、监理、施工及第三方监测单位依据监控量测信息及相关标准,对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风险进行的预警、预警响应及消警等管理工作。

    第6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应将门禁、视频、监控量测及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内容纳入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应定期组织对监理、施工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履责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对相关单位的履约评价。应建立门禁、视频、监控量测及安全风险管理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7条建设、监理、施工及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1.建设单位是门禁、视频、监控量测及安全风险管理的总负责单位,是综合

    预警发布的责任主体单位。

    2.施工单位是门禁监控系统安装调试、使用及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单位,是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单位,是施工现场监控量测、预警发布、预警响应和消警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

    3.监理单位是视频监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是监理现场巡视、预警发布、督促施工单位响应和消警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

    4.第三方监测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第三方监控量测和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是第三方监控量测、预警发布和消警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

    第8条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门禁、视频系统,监理单位应下发监理通知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因故障超过三天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上报建设单位处理。

    第9条门禁、视频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天。严禁随意销毁和删除数据资料。

    第10条从事视频、监控量测及安全风险管理的人员应参加安全风险管理相关业务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

    第二章门禁系统管理

    第11条门禁系统应具有可视、互联、非卡报警、抓拍、人员档案同步读取、人员分类统计、记录查询等功能。

    第12条施工现场以下部位应设置门禁监控系统,出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持

    门禁卡。

    1.明挖基坑施工封闭区域的人员出入口处。当紧邻基坑周边设置且基坑处于土方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在出土坡道端架设移动式防护栏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2.暗挖、盾构施工竖井人员出入口处。当施工竖井设置在明挖基坑端头的,施工单位应设置隔离设施,确保暗挖、盾构施工门禁监控系统自成体系。

    第13条施工现场应设门禁监控室及监控平台。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参建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单位、照片、岗位、教育情况等主要信息录入门禁监控平台,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

    第14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门禁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体系,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门禁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故障维修期间,施工单位应设专人在门禁处对出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登记。

    第三章视频监控管理

    第15条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实时监控、同步传输、语音对讲、远程视频输出等功能,视频信号分辨率应满足信息采集要求。

    第16条施工现场应设置视频监控室。至少应在以下部位设置视频监控摄像头:

    1.暗挖施工开挖作业面及施工竖井;

    2.车站主体结构明挖基坑;

    3.附属结构明挖基坑及其他需要重点监控的部位,由建设单位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第17条视频监控摄像头安装数量和位置应满足覆盖整个作业面和清晰可视监控要求。原则上每个暗挖施工开挖作业面和周边环境复杂的附属结构明挖基坑、暗挖施工竖井至少安装1个,主体结构明挖基坑按基坑大小不同,宜安装4个以上。

    第18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定期组织系统的保养检修,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19条视频监理人员应实时监控所有在施作业面情况,每工作班应及时形成书面的视频监控信息记录,当发现施工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形成专项视频监控信息记录。

    第20条视频监控记录信息主要内容:

    1.暗挖工程:超前支护、土方开挖、钢格栅架设、喷射混凝土、背后注浆等工序的施工情况。

    2.明挖基坑工程:基坑侧壁渗水情况,开挖、支护、支撑体系施工、周边堆载等工序的施工情况。

    3.现场作业人员和各方管理人员工作情况以及现场安全防护情况。

    第21条视频监控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视频监理人员应按要求及时进行处置:

    1.有违规行为、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抓拍、记录,并立即报告安全监理工程师;

    2.施工作业面无视频图像或视频监控图像不清晰时,应及时报告安全监理工程师。

    第22条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对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和视频监理人员工作情况和工作记录进行抽查,对现场发现的或视频监理人员反映的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第四章监控量测及安全风险预(消)警管理第23条施工、监理及第三方监测单位的项目监控量测负责人应具有土建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轨道交通工程监控量测工作经历。

    施工、监理及第三方监测单位现场巡视人员应具有轨道交通工程相关施工或管理经历。施工、监理巡视人员数量应满足每个工作面每班次至少巡视一次。第三方监测单位巡视人员数量应满足每个开挖工作面每天至少巡视一次。

    监测人员应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测量工证书,监测人员数量应满足监测工作需要。

    第24条第三方监测单位不得转包、分包监测业务。

    第25条参建各方管理职责

    1.建设单位

    (1)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应成立安全风险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管理

    人员,明确人员管理职责,应制定监控量测、安全风险预警发布、传递及处置、响应和消警等管理办法,并报监督机构备案。

    (2)负责《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的运行管理,可委托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3)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

    (4)协调解决监控量测及安全风险预(消)警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施工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存在的不符合性。

    (5)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2.第三方监测单位

    (1)应建立第三方监控量测组织机构,明确人员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2)应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控量测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施工现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编制《第三方监控量测方案》,并重新履行论证和审批工作。

    (3)应按照建设单位要求上报(传)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按要求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反馈相关单位。

    (4)受建设单位委托,指导施工单位开展监控量测工作。

    (5)参与预警响应及消警等相关工作。

    3.监理单位

    (1)应建立安全风险监理组织机构,明确人员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2)应编制《安全风险管理监理实施细则》、《监控量测监理实施细则》,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3)审核施工单位的监控量测组织机构、人员资格和仪器设备等,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监控量测方案》;如施工单位委托专业监测单位实施监控量测的,应审核监测单位资质。

    (4)检查施工监控量测开展情况,重点对监测方法、测点布设、保护、修复及监测仪器等是否符合规范、规程和监控量测方案要求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5)应对比分析施工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监测数据的符合性;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时,应上报建设单位进行处理。

    (6)按照建设单位要求上报(传)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按要求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反馈相关单位。

    (7)及时督促检查施工单位预警响应及消警工作;参与预警响应及消警等相关工作;

    4.施工单位

    (1)应建立安全风险管理施工单位的组织机构,明确人员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报监理单位。

    (2)应编制《监控量测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施工现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编制《监控量测方案》,并重新履行审批工作。

    (3)应按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布设监测点,并做好测点的保护工作。

    (4)按照建设单位要求上报(传)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应按要求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5)组织召开预警分析会,落实预警分析会提出的应对措施,并做好消警工作。

    (6)委托专业监测单位实施监控量测的,应审核专业监测单位资质、人员资格、设备仪器等,并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开展监控量测工作。

    第26条监控量测的实施

    1.参建各方应按照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开展监控量测工作。

    2.施工监测点及第三方监测单位同点监测的监测点,应经施工、监理及第三方监测单位现场共同检查验收;同点监测点应同步采集初始读数,以确保同点监控量测信息的可比性;

    3.监控量测项目的停测必须由施工单位或第三方监测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或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停测。

    第27条监控量测报告包括日报、预警快报、周报、月报等,上报(传)应符合建设单位有关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的要求。周报、月报应同时留存纸质资料。

    监理、施工和第三方监测单位监控量测报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

    第28条安全风险预警的分类

    安全风险预警分为单项预警和综合预警。

    单项预警分为单项监测预警和单项巡视预警。

    各类预警按风险大小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第29条安全风险预警发布

    1.单项监测预警由安全风险管理体系中的信息管理平台按照《单项监测预警状态判定表》(详见附件2)自动发布。

    2.单项巡视预警由监理、施工和第三方监测单位按《单项巡视预警状态判定表》(详见附件3)要求发布。

    3.综合预警由建设单位在单项监测预警和单项巡视预警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分析后发布。

    第30条安全风险预警信息传递及处置

    1.施工单位发布单项黄色、橙色预警后,应立即通知作业队,并按《预警处置方案》要求及时进行处理;监理单位发布单项黄色、橙色预警后,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按《预警处置方案》要求进行处理;第三方监测单位发布单项黄色、橙色预警后,应立即通知监理和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单位。

    2.施工、监理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发布单项红色预警后,除按上条要求执行外,还应立即通知其他相关各方(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和建设单位)。

    3.建设单位应将综合预警信息立即通知监理、施工、第三方监测等相关单位。

    第31条安全风险预警响应

    1.单项监测黄色预警:由施工单位项目部相关人员召开分析会,制定《预警处置方案》,并由施工单位立即组织实施,消除安全隐患。

    2.单项监测橙色预警和巡视黄色预警: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安全)负责人组织分析会,驻地监理工程师、预警发布方项目现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制定《预警处置方案》,并由施工单位立即组织实施,消除安全隐患。

    3.单项监测红色预警、巡视橙色预警、综合黄色预警:预警作业面局部暂停开挖施工,现场紧急排险处置必须确保人员安全。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分析会,建设单位代表、设计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必要时邀请专家参加)和相关人员参加,制定《预警处置方案》,由施工单位立即组织实施,消除安全隐患。同时监理、施工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加密监测和巡视频率,必要时,应增加监测点,进行不间断实时监测。

    4.综合橙色预警:预警作业面应立即停止开挖施工,现场紧急排险处置必须确保人员安全。如涉及周边环境安全,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采取确保环境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北京指挥部领导组织分析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及安全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技术及专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代表、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并邀请专家参加,制定《预警处

    置方案》,并由施工单位立即组织实施,消除安全隐患。同时监理、施工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加密监测和巡视频率,增加监测点,必要时应进行不间断实时监测。

    5.综合红色预警:预警作业面应立即停止开挖施工,现场紧急排险处置必须确保人员安全。如涉及周边环境安全,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采取确保环境安全措施。施工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施工单位北京指挥部领导组织分析会,建设单位负责人、设计单位领导及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领导及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安全)负责人、第三方监测单位领导及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加,同时应按规定邀请不少于5名的相关专家,制定《预警处置方案》,并由施工单位立即组织实施,消除安全隐患。同时监理、施工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加密监测和巡视频率,增加监测点,或进行不间断实时监测。

    第32条预警消警

    1.单项监测黄色、橙色预警:由施工单位消警,并留置书面处理记录。

    2.单项监测红色预警、单项巡视预警及综合预警:由施工单位提出消警申请,监理单位审核,由预警发布方消警。

    第五章监督执法工作要求

    第33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按要求,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动态监管记分处理。

    第六章其它

    第34条本规定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35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监测报告主要内容

    附件2:《单项监测预警状态判定表》

    附件3: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巡视预警参考标准

    附件4: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门禁、视频、监控量测及安全风险预(消)警管理暂行规定动态监管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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