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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施工图审查规定

    时间:2021-03-07 08:05:1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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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施工图审查规定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

    湖北省施工图审查规定

    [ | 时间:2008-09-14 21:06:25 | 作者: | 来源: | 浏览:839次 ]

    k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及配

    套文件的通知

    鄂建文[2001]300号

    各市、州、县、林区、直管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明确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强化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确保审查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省建设厅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对原颁

    布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暂行)》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和修改。

    现将修改制定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及《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

    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要点》、《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年检办

    法(试行)》二个配套文件,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第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干甲设计大件(以下简称施工图)

    审查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

    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工作的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加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工

    程。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两部分。

    程序性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取得相应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程序性审查主要是对送审项目在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规定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技术性审查主要是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的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程序性审查分预审和终审两个阶段进行,在进行技术性审查之前应通过程序性预审,在通过技术性审查之后必须进行程序性终审。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由县级以上(合县级,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实行分级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凡依法需进行人防、消管线、燃气、节能、幕培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宜采取“统一报送防、环保、通信、专项管理”的原则,当各专项审查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核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单位核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工作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办法。

    第二章审查管理部门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颁布有关管理规定和政策。

    (二)负责全省审查机构审查许可证的申报、批准和管理以及审查人员的审查资格认定、业务培训工作。

    (三)负责全省审查机构资格年检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专家对各审查机构的已审项目进行定期调审和质量评定。

    (四)对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仲裁决定。

    (五)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检举和投诉,井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条各市、州、县、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受理建设单位报审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进行程序性预审,并确定工程项目的等级及承担技术性审查的审查机构的审查资格,签发技术性审查通知书和专项审查通知书。

    (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要求进行程序性终审,并核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三)对在本地注册的审查机构的有关活动(包括审查机构的运行、收费情况、审查合同、审查质量和服务质量等)实行监督管理。

    (四)对审查人员的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审查机构聘用审查人员的活动进行审查鉴证等。

    (五)协调与各专项审查部f1和基本建设程序各环节之间的关系,强化各部门之间的配合。

    (六)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的检举和投诉,并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章审查机构及人员

    第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对审查机构设置所规定的设立条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建筑工程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审查机构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分布。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

    可证的审查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和委托审查。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中的技术性审查由建设单位根据审查管理部门签发的技术性审查通知书,委托已取得与其建筑工程分类等级相对应的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进行。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方可承担建设单位委托的技术性审查工作,并接受审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技术性审查机构应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与技术咨询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中介机构,不得兼营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许可证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甲级审查许可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f1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乙、丙级审查许可证由审查机构注册地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和审查专用章由审批部门统一颁发。

    第十二条各级审查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所有人员采取聘用方式,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交同级审查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有相对固定并取得审查资格的审查人员,各级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组成应达到以下最低要求:

    甲级: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名,建筑、勘察专业的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名,其他专业(包括给排水、电气、舜通等专业,下同)的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名。其中:结构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其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过3项及以上特级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建筑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1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其中一人主持完成过2项及以上特级建筑工程的建筑设计。

    乙级: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5名,建筑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2名,勘察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1名,其他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至少有2名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其专业负责人不仅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并主持完成过2项及以上一级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建筑专业审查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并主持完成过1项及以上一级建筑工程的建筑设计。

    丙级: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名,建筑、勘察专业的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名,其他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中至少有1名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并主持完成过3项及以上二级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建筑专业的审查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具有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并主持完成过2项及以上二级建筑工浑的建筑设计;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

    (五)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查收费严格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设有专门帐户。

    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设置与审查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省会城市的技术性审查机构应具备甲级审查资格,负责审查除超限高层以外的建筑工程项目。超限高层建筑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抗震专项审查和施工图技术性审查。

    (二)地级市(合自治州,下同)的技术性审查机构应具备乙级审查资格,负责审查二级以下(合二级)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县级市(合直管市、县、林区,下同)的技术性审查机构应具备丙织审查资格,负责审查三级以下(合三级)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申报审查资格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本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10年以上本专业的工作经历。

    (二)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J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熟练掌握国家和湖北省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申报结构、建筑专业审查资格的人员应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织技术职称并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主持完成过4项建筑工程三织以上项目的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申报勘察专业审查资格的人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井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过3项以上丙级工程勘察工作,其中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申报其他专业审查资格的人员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在丙农审查机枯从事其他专业审查的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人员只能申报一个专业的审查资格审查人员的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后,颁发审查人员资格证书。受聘到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执业章。

    第四章程序性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十六条凡列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全套施工图和工程勘察报告后,在施工招投标及施工许可前应到项目所在地审查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图报审手续。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报审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规划部门签发的工程用地红线图(原件)。

    (三)经主管部门备案及鉴证的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原件)。

    (四)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审批意见书(对一阶段设计的项目,则提供方案设计文件和审批意见书)。

    (五)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详勘)3份(其中封面、目录及修改补充目录应为4份)以及工程勘察中的原始资料。二级以上(合于级)项目、的工程勘察报告须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

    (六)一级以上(合一级)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提供该项目桩基静载荷试压报告(原件)。

    (七)3套完整的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署齐全的施工周(其中封面、目录及修改补充图目录、建筑总平面应为4份)和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版本。

    (八)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业绩手册》。

    (九)审查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对建设单位报审的资料,审查管理部门按下列主要内容进行程序性预审:

    (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批准及报建等有关市期手续是否到位。

    (三)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持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颁发的与报审项目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三)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了进省注财登记备案手续。

    (四)实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其勘察设计文件上是否由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

    (五)勘察设计文件上是否由编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农关技术人员签字盖章,设计图纸是否使用本单位专用图签,并加盖本单位出图专用章。

    (六)勘察、设计合同是否经主管部门备案及鉴证,勘察设计责是否躬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和已按合同要求付讫。

    (七)是否违反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八)其他认为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除特殊情况外,程序性预审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程序性预审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审查管理部门正式受理,并确定项目等级和承接本项目技术性审查的资格等级,签发技术性审查通知书。建设单位据此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许可证的审查机构并与之签订施

    工图技术性审查合同。若有专项审查要求的,审查管理部门应向符合项目等级的专项审查部门签发专项审查通知书。若为超限高层项目应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抗震专项审查和施工图技术性审查。

    第二十条审查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审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后,即可进行程序性终审。除特殊情况外,程序性终审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对程序性终审合格的项目,由审查管理部门签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并在三套送审施工图的封面、目录及修改目录、建筑总平面团上加盖审查管理部门的公章。所有资料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归档以外,其余均返还建设单位。

    (二)对程序性终审不合格钠项目,由审查管理部门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程序性审查意见书》交建设单位,待其将有关手续补齐后再重新进行程序性终审。

    (三)适审的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审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背强制性标准、规范,或勘察、设计文件深度不够等重大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技术性审查机构可向项目所在地审查管理部门建议重新勘察设计,经审查管理部门确认后,可向建设单位签发《重新委托勘察设计建议书》。

    第二十一条报审项目各项审查完毕,审查管理部门应将该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施工图审查工作至此完成。其中必须归档的文件资料如下:

    (一)审查报审表。

    (二)技术性审查和专项审查通知书。

    (三)技术性审查合同。

    (四)技术性审查报告、各专项审查结论。

    (五)程序性审查意见书。

    (六)《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存根联)。

    (七)其他认为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五章技术性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二十二条程序性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持审查管理部门签发的技术性审查通知书,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许可证的审查机构并与之签订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合同。

    第二十三条审查合同签订后,由审查机构将合同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审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是去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卫生、地下空间(人防)、无障碍设计等要求;

    (三)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四)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五)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宁二级以上(合二级)项目的工程勘察文件(以下简称勘察报告)必须经技术性审’查合格,并经审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在技术性审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审查管理部门公章)后才能交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不得依据未经审查或审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到审查管理部门办理程序性终审手续,申领审查批准书。审查机构应及时将该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其中必须归档的文件资料如下:

    (一)技术性审查通知书。

    (二)技术性审查合同。

    (三)技术性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

    (四)规划部门签发的工程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五)工程勘察报告封面、目录及修改补充目录。

    (六)施工图封面、目录及修改补充目录、建筑总平面图。

    (七)其他认为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六章专项审查程序

    第二十九条施工图审查中涉及人防、抗震、消防、环保、通信管线、燃气、节能、幕墙等专项审查时,宜采取“统一报送,专项受理”的审查模式。

    即建设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审查管理部门统一进行施工图报审,根据预审情况

    确定报审项目的专项审查范围,再向建设单位签发专项审查通知书,由建设单位凭此通知书到各专项审查机构办理专顷审查手续,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反馈专项审查的结论和意见。

    第三十条各专项审查的报送及受理办法由各地审查管理部与有关专项审查部门商定。

    第三十一条审查管理部门收到各专项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革,对各项审查通过的项目即可进行程序性终审。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施工图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作为基本建设的一项重要管理环节,必须与其他管理环节相衔接才能对建筑工程质量起到保证作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凭《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及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办理规划、

    招投标、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第三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有效的质量约束和控制措施,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形成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审查机构对审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详细记录,对质量通病应当进行;归灸;总结、反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单位应有针对性地加强质量管理,逐步消除质量通病,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第三十四条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对涉及到工程结构安全及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逼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技术性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决定。

    第三十六条审查人员应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其审查资格每三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业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延续或撤销其审查资格。审查人员的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审查人员被取消审查资格后,其审查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相应注销,审查人员被撤销审查资格后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十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年检。年检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查人员异动情况,审查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被调审项目质量情况,审查工作月报情况,超越范围审查情况等。几年检不合格者,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降低或吊销审查机构资格。

    第三十八条为保证各级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省工程建设专家委员会定期调审各审查机构的已审项目。甲、乙级审查机构每年被调审的项目不少于2项,丙级审查机构不少于1项。专家委员会的调审费用由被调审的审查机构按省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50%支付。

    第三十九条凡属审查范围而未取得《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的项目,擅自交付施工的,按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监理。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否则不予验收备案。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对其报送的审查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因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由项目业主承担。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审查机构对其审查结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审查的施工图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建筑工程经施工图设计文科审查批准后,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系的责任,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朝构的审查意见做出修改并经审查机构确认的,审查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不得对本单位及与本人有直接牙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第四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不予超资格承接施工图审查任务。

    第四十四条审查机构应每月底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施工图审查报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1月5日、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之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却门报送上季度已审查完成的项目审查报表。

    第四十五条施工图审查结果是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审查管理部门应将每个项目首次送审的审查结果登入勘察设计单位的《业绩手册》。

    第四十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时应由建设单位与审查机构签定审查合同,明确迭审项目的审查内容、双方责任和义务等。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审查费由建设单位向审查构支付。

    第四十七条审查人员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对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按照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勘蓉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审查工作业绩突出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中所涉及的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审查报审表、审查通知书、审查报告、审查意见书等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其并印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五十条本办法是对《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鄂建[2000]089号)的进一步完善和必要修改,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原《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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