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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2015年版

    时间:2021-03-07 08:06:1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5年版)

    苏州市规划局

    1 总则

    1.1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以下简称《国标》)、《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以下简称《标准》)及《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的姑苏区、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其他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及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 日照标准

    2.1 日照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有效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

    2.2 本规则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指《省规》

    3.2.6规定的住宅建筑和3.2.12规定的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宿舍等建筑。

    2.3 本规则中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是指可作为卧室、起居室(也称厅)、书房的使用空间。

    2.4 住宅建筑、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活动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三段,其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中小学普通教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居住空间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

    2.5 旧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旧区”的范围在城市、县总体规划中确定。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得降低。

    2.6 每个有效时间段不应低于30分钟。

    3 计算要求

    3.1 计算范围

    3.1.1 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当拟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米时,拟建建筑以北,150米扇形阴影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当拟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100米时,拟建建筑以北,240米扇形阴影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

    3.1.2 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南侧半径150米扇形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者规划建筑和南侧半径240米扇形范围内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现状、在建或者规划建筑。

    3.1.3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低、多、小高层建筑,应按实际建筑高度确定日照遮挡的影响范围并计算日照时间。

    3.2 计算方法要求

    3.2.1 日照分析计算的常用方法有窗户分析、沿线分析、多点分析、单点分析等。

    3.2.2 在进行日照分析时,新报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场地、低层非单元式住宅及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宿舍、病房楼等采用沿线分析或多点区域分析,必要时辅用单点分析;除上述以外的有日照要求新报建的建筑应采用窗户分析方法。

    3.2.3 本规则实施之前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设计方案以及已竣工的建筑仍可采用原日照分析方法。

    3.2.4 未进行过日照分析计算的现状建筑,在进行日照分析时,可采用沿线或多点区域分析的计算方法。

    3.2.5 若采用窗户分析,应满足以下要求:

    3.2.5.1 日照光线同时照射到计算基准线外侧左右两个下角点时,其日照算作有效照射。

    3.2.5.2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符合日照标准的冬季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为4个及4个以上时,其中应有2个居住空间能获得符合日照标准的冬季日照。

    3.2.6 若采用沿线分析或多点区域分析,应考虑建筑的自遮挡因素而引起的日照不足,但日照不足部分与建筑突出部分的比例不应大于2倍,其他区域均应满足日照要求。自遮挡示意图见附图一。

    3.3 建筑朝向

    3.3.1 建筑按其朝向分为南北向建筑和东西向建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3.3.2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的主要朝向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3.3.3 板式建筑以垂直于建筑长边的方向为主朝向。当东、南侧或南、西侧有采光要求的建筑空间属于同一住户时,只需主朝向满足日照要求,主朝向根据建筑现状确定。

    3.4 计算基准线

    3.4.1 日照基准线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室外活动场地的计算高度按室外地坪高度计算。

    3.4.2 当采用窗户分析时,日照基准线按以下要求及附图二确定:

    3.4.2.1 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线;异形窗户、凸窗、飘窗等,也应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线;

    3.4.2.2 两侧均无隔墙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住空间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线;建筑工程建造时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闭阳台的栏杆为计算基准线;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以外墙与原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

    3.4.2.3 两侧或一侧有隔墙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与隔墙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

    3.4.2.4 形式复杂的窗或阳台,按照上述原则,较难确定计算基准线的,取日照时间最少的基准线为计算基准线。

    3.4.2.5 基准线计算宽度不应小于1.20米。当基准线计算宽度大于等于1.2米且小于等于1.8米时,按实际宽度为计算范围;当基准线计算宽度大于1.8米时,取1.8米计算,并以基准线的中点两侧各延伸0.9米为计算范围。

    3.4.2.6 当一个居住空间的主朝向有多个基准线时,只有所有基准线都满足日照标准,此居住空间才被认为日照满足要求。

    3.4.3当采用沿线分析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南外廊时,取南外廊栏杆面为计算基准线。

    3.5 计算参数要求

    3.5.1 经纬度设置:吴中区(不含东山镇)、相城区、姑苏区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9′,东经120°37′。太湖度假区、东山镇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0′,东经120°24′。

    3.5.2 分析采样时间间隔:1分钟。

    3.5.3 沿线分析采样点间距:≤1米,区域分析采样点间距:≤1米×1米。

    3.5.4 日照基准年:公元2001年。

    3.5.5 太阳入射角(扫掠角)≥15°。

    3.5.6 日照影响分析的时间安全阈值为5分钟。

    4 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的选取顺序宜根据工程建设阶段,按照下表确定:

    表1 数据来源选取顺序表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2015年版

    注:①1、2、3表示同时具备的情况下,优先选用的次序,当不具备优先数据时,采用下一级优先数据。

    ②实测数据是指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所获得的数据。

    5 建模要求

    5.1 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场地)应按照《国标》要求进行三维建模。

    5.2 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的墙体及屋顶女儿墙(坡屋顶檐口)应按照外墙轮廓线建模,外轮廓含保温板层及装饰层。当保温板层及装饰层厚度不能确定时,按10厘米计算。

    5.3 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场地)应采用统一的高程基准,建筑模型高度、日照计算基准面高度等应采用绝对高程。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5.4 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均大于80%的装饰构架、女儿墙不纳入日照计算。透空率是指装饰构架无遮挡部分的面积占其轮廓投影面积的比例;百叶部分、玻璃部分均应视为有遮挡部分。

    5.5 建筑南阳台的顶板、栏杆、遮阳板等不需要建模,其对窗户的自身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6 规划地块的日照分析

    6.1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规划地块时,应进行模拟日照分析。

    6.2 拟建建筑北侧的规划用地属日照分析对象时,应对规划地块做等时线分析,其标准的日照等时线不应超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满足日照标准的规划控制线。

    6.3 拟建建筑为日照分析对象,且其南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做模拟方案,并作为遮挡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6.4 拟建日照分析对象的东、西两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做模拟方案,作为遮挡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规划高层地块为日照分析对象时,应对其模拟方案进行外轮廓沿线分析。

    6.5 被遮挡的规划地块和受模拟建筑影响的被遮挡建筑的日照分析结果,仅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考。当规划地块实施时,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

    7 特殊情况说明

    7.1 南向、东向及西向均无窗户或阳台的,不考虑其日照时间。

    7.2 无有效证明的搭建建筑、临时建筑、简易结构的棚等不考虑其被遮挡的日照影响。

    7.3 受高层建筑遮挡的无地队、城中村、棚户区等难以测算具体日照时间的,根据《省规》3.2.3条控制其与正面相邻高层建筑的间距;当其侧向受高层建筑遮挡时,其所在区域应在大寒日3小时日照阴影线之外。

    8 分析报告内容

    需进行日照影响分析的建设项目应编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日照分析采用的主要规范及依据。

    2)日照影响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方法及各项参数。

    3)单位基本情况:包含建设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设计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4)建设项目情况:建设项目名称、用地性质、项目位置、项目周边用地情况等。

    5)日照影响分析结论:详细描述对每幢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影响分析所采用的计算方法(包括日照标准日,日照分析方法),说明日照影响分析结果(达标或没有影响)。

    6)附图:项目日照分析总平面图(含周边范围)、项目基地范围内建筑户型图(住宅)、基地周边建筑现状累计日照分析图(项目建成前)、基地周边建筑日照分析图(项目建成后)等。

    7)附表:基地内建筑窗户日照时间表,日照分析说明表、周边受影响建筑现状有效日照时间(项目建成前)、周边受影响建筑现状有效日照时间(项目建成后)。

    8)附件:日照分析软件鉴定证书、图纸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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