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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1-03-07 08:06:2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盐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程序,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公开、平等、有序的竞争,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以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基建和技改工程项目。凡在本市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无论投资来源、隶属关系和专业类别如何,一律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主管机关,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报建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管理职责为: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制度规定。

    (二)受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登记,初稿监督管理。

    (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四)定期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上级机关报告报建情况,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

    (五)查处隐瞒不报的违章建设行为。

    (六)指导、检查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重点项目和盐城市区内(含市经济开发区,效区驻城单位)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负责报建监督管理;各县(市)工程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负责报建监督管理;

    盐城市区以外的郊区工程建设项目,由郊区建设局负责报建监督管理。

    第五条报建程序和报建内容。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备案)后的一个月内,向当地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书》,并按照要求真实、准确、认真填写,及时报建。办理报建登记手续,须交验下列文件资料:

    (一)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书》。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开竣工日期、发包方式、工程筹建负责人及筹建情况等。

    (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备案)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四)《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市、县建设招投标办公室在收到建设单位报建材料后应认真审核,并在五日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书》签署意见退还建设单位。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后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建筑面积、设计标准有变化时,或者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及时到当地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书》是建设单位进入建筑市场、组织工程建设实施的必备文件。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考察,联系设计、施工队伍、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接水和临时占用道路手续时,应当向有关各方面出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书》。

    第八条凡未经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招标管理部门不得签发《中标通知书》,公证机关不得办理合同公证,建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质检部门不得办理承接该项目的设计、施工任务,房产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第九条对无《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书》擅自组织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市、区)建设(工)局、市、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有权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通知其至市、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补办手续,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擅自开工、且经指出而拒不纠正的建设单位、市、县招标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报告,依法严肃查处,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各县(市)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本县(市)实际作出补充规定,按月将报建登记情况于每月后的五日内上报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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