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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证件管理办法2020

    时间:2021-03-07 08:05:2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持证人员证书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持证人员的管理,保障资质和进一步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健康发展,提升公司持证人员爱岗敬业的热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证书管理范畴

    第一条公司员工必须在符合各类报考条件的当年度报考与自身岗位相关的各种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并积极备考、参考。凡公司员工通过申报、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等方式获取的各类资格证书必须注册在公司(公司在册员工考取一、二级建造师证、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证和注册会计师证的按《公司奖励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给予奖励,不注册在公司的按《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给予处罚)。考取各类证件注册在公司的报考费、继续教育培训费、年检费、差旅费(交通费和住宿费按公司规定报销)由证书管理相应单位承担。

    公司各二级单位不得私自对外引进证件,积极鼓励各二级单位向公司推荐具有一级建造师、高级工程师等公司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公司统一引进。

    第二条由公司统一管理涉及公司投标、区域备案、项目备案的证书范围:一、二级建造师证(含考核认定的临时建造师证)及其安全生产考核证(A类、B类)、注册造价工程师证、注册会计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证等执业资格证、高级工程师证、公司机关((含人才中心)、不在岗中心已签内部退养协议的员工和非经

    营性二级单位员工的各类岗位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C1 、C2、C3类)。

    由各二级单位管理的证书范围:工程师证、施工员、市政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市政质量员、材料员、劳务员、造价员、资料员、标准员、机械员、测量员、取样员、检测员等岗位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证(C1 、C2、C3类)。

    各二级单位管理的证书,公司有调配权。各证书管理单位对管理的证书应按要求进行继续教育和复检换证,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归证书管理单位承担。

    二、证书借用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三条除公司资质申报、复查和安全生产考核认证等工作外,经营投标工作、办理备案需借用公司统一管理的人员证书,使用前必须出具书面报告并委托专人报公司市场经营部同意后,告知持证单位和个人,统一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借用手续(审批表见附表1)。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借用证书(包括本人证书)。

    第四条由各单位安排专人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借用证件手续,缴纳证书押金,实行专人管理,并建立证书使用及费用管理台帐,每月25日前上报证件动态管理报表至人力资源部。项目使用证件人员不能到场但押证的,使用证件的风险按所在单位与项目签订内部合同中有关条款执行,本人不承担用证风险。

    第五条凡具备一、二级建造师证、高级工程师证和“九大员”上岗证等多个证件的,其所有证件(职称证及“九大员”证

    件)必须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

    第六条投标时证书的使用公示

    1.各分公司每次使用证书情况,必须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申报,人力资源部即时予以公示。若未按规定上报造成损失,由证件使用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2.一人多证的情况:若在公示期内,有单位同时用同一人证件而造成损失的,追究未上报而使用证件单位的责任。

    第七条证书的借用归还时效

    1.用证须按经营工作需求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申报和开标时间注明具体归还日期(开标后省内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省外不超过7个工作日)。同一项目的报名借证、开标借证,一次性完成,借证时收取押金,收取的押金在开标后还证时予以退还;从借证之日起到开标完成止不足一个月时间退回公司的,不收取使用费,超过一个月的,借证使用费按本证件管理办法收取。

    第八条各单位未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许可不得自行保管证件,不得相互转借。项目竣工后由责任单位及项目部与甲方、监理、建设主管部门协调沟通,将备案、押证的个人证件消除监管网上记录并及时退回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九条证件管理的处罚

    上述证件(包括证件的扫描件等电子版),未经公司批准,不得仿造、复制、转让、买卖等,违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均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承担,按《公司行政追究管理

    办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暂停责任单位的经营借证资格;若因借用单位管理不善造成遗失、损坏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处以500~5000元/本的罚款。

    三、借证收费及标准

    第十条用证单位借用以下证书需一次性预交押金10000元,超过补足:一级建造师证押金500元/本/次;二级建造师证押金300元/本/次;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押金300元/本/次;高级工程师证押金500元/本/次;中级工程师证押金200元/本/次;“十一大员”证押金100元/本/次(详细见附表1)。

    第十一条公司水利、市政、公路等专业的一级建造师及相关专业技术证书,原则上工程造价在8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才能借用,借用时填写附表3,审批签字后方可借用。

    第十二条证件使用采取“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借用公司管理的证件,证件押金和证件使用费由财务资产部负责收取,未按归还时间及时归还的证件,公司按附表1“证书费用收取及发放表”中“项目未中标”项双倍收取使用费。

    四、证书使用报酬

    第十三条收费方式

    1.市场经营部借用的证件押金、使用费和盖章费(特指注册证件)由市场经营部负责落实。如工程中标后公司将工程交由二级单位管理的,则由市场经营部出具相关资料给人力资源部后,项目的用证费由该单位承担;二级单位借用的证件押金、使用费

    和盖章费(特指注册证件)由各二级单位负责落实。持证人证件使用费由人力资源部按半年为周期提供数据交公司财务资产部收取。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半年为周期核算证件使用费,由公司财务资产部统一发给持证人。

    2.经公司同意省外分公司备案登记借用证但不押证且不影响该证件继续使用的,区域备案时收取使用费5000元/次,单项备案的收取使用费按用证收费标准的一半一次性收取,押金按规定收取,押金在归还证件后退还.

    3.省外分公司投标用证并押证(包括证书原件押证或网上押证)的,证件使用费按附表1标准收取,收费时间从借证起至该项目完工,证件退回人力资源部(网上不押证)止。省外项目中标,但不影响该证件继续使用的,使用费按每月的一半收取。

    4.项目“人证相符”发放工资的,不收取也不另行发放证件使用费。

    5.对同时满足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及岗位证的,相关证件使用费不累加,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收取和发放使用费。

    6.所有由公司保管的证书,对于两次及以上不配合公司经营活动或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公司经营活动的,不予发放当年证书使用费。

    五、其它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将一、二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中高级职称证、岗位证书注册备案在外单位的,公司将通知本人限

    期将证转到公司,违者公司将追究其相关责任,直至与其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本人证件用于本人承接并自营的项目,只收取借证押金,不发放证件使用费。

    第十六条省外分公司证件使用费用收取根据职能部门“四库一平台”的推进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各二级单位办公室保管的证件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2017 年5月1日执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表1

    证书费用收取及发放标准

    建筑工程证件管理办法2017

    备注:

    1、本表所述报酬是指项目部“人证不符”使用证件发放的津贴标准,项目部“人证相符”的不发放岗位津贴。

    2、未及时归还的证件按照表中“用证收取未使用”项双倍收取证书使用费。

    3、项目押证含项目中标押证、备案押证、相关监管部门押证(含网上押证)、项目中标网上无证押证记录。

    4、各二级单位相互之间借用岗位资格证可参照附表1中“用证收取”项标准进行收取费用。

    附表2

    证书借用审批表

    建筑工程证件管理办法2017

    附表3

    市政、水利、公路专业建造师证书借用审批表

    建筑工程证件管理办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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