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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1-03-07 08:05:4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甘肃省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保障公路养护生产安全开展,确保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全省公路系统依法对所管辖公路、桥梁涵洞、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保洁、养护、维修以及应对突发事件时采取的公路应急措施等工作。

    第三条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制,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边施工边通车的二级及以下公路建设、改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省公路管理局监督,公路总段(分局)监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负责安全生产

    管理的三级安全管理体系。各级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当地安监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各级路政、交警部门应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省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管理目标、管理办法,落实目标管理责任。

    (二)全省公路系统养护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组织开展全省公路系统安全教育培训。

    (四)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收集汇总全省安全生产的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七条公路总段(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规范和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二)负责管辖路段养护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彻底整治各类安全隐患。

    (四)负责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报送相关安全信息及报表。

    第八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规范和办法,落

    实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负责管辖路段的公路养护安全生产,落实养护生产专职安全员制度。

    (三)具体负责排查安全隐患,对一般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四)实施养护作业区的布设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五)负责养护从业人员的上岗前安全培训。

    第三章养护作业区管理

    第九条为确保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及过往车辆的安全畅通,养护作业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及省局的规定,设臵安全、规范、标准的养护作业区。

    第十条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汽车专用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

    (一)路面病害维修处治等小修养护作业;

    (二)养护维修工程;

    (三)在公路护网内、行车道外进行的维修、安装等作业;

    (四)横跨或穿越高等级公路所进行的施工;

    (五)路面清扫保洁,打冰除雪等作业;

    (六)其他涉及已建成高等级公路的作业。

    第十一条普通干线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般路面病害维修等小修养护作业;

    (二)养护维修工程;

    (三)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的维修、安装等作业;

    (四)横跨或穿越公路所进行的施工;

    (五)路面清扫保洁,打冰除雪等作业;

    (六)其他涉及已建成公路的作业。

    第十二条养护施工作业按占用路面时间长短分为:

    (一)移动性作业(作业地点不断变化,作业范围不超过1个车道),如公路除雪、防滑作业,绿化带的栽培、浇灌及路面检测作业等;

    (二)临时性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

    (三)固定式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超过4个小时,包括单侧整幅封闭施工)。

    第十三条养护作业区按养护规模实行养护作业区布设方案审批制度。

    (一)小修保养由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负责审批;

    (二)普通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工程、水毁修复工程、高速公路中修工程由总段(分局)负责审批;

    (三)高速公路大修工程以及交通环境复杂的项目需制定相应的交通组织设计,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审批;

    (四)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养护施工作业需要临时占道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公路养护作业按养护作业的性质分为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区布设和普通干线公路养护作业区布设,并实行安全警

    戒等级制。

    (一)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分为五个安全警戒等级。

    1.一级安全警戒(全幅中断),代号A1。

    迅速封闭公路,启动交警、路政、收费、养护联动机制,引导车辆就近驶出高等级公路。

    2.二级安全警戒(半幅封闭),代号A2。

    高等级公路因路面大修、沉陷、水毁、桥隧涵损坏等造成半幅行车受阻,应采取借用对向车道通行,交警和路政应配合作业,路政上路人员不少于3人,并至少有一辆路政车执勤,作业区出入口应有专人24小时值守。应按要求设臵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对交通流完全隔离,确保车辆按安全提示行驶。

    3.三级安全警戒(单车道封闭作业),代号A3。

    高等级公路路面修补、灌缝、中央分隔带波形护栏维修及微表处等预防性养护时,应封闭一个车道,分内侧车道封闭养护和外侧车道封闭养护作业区控制,路政应配合作业,路政上路人员不少于1人。在养护作业缓冲区应设臵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作业区出入口应有专人值守,避免车辆驶入作业区。

    4.四级安全警戒(不占用主车道的养护作业),代号A4。

    高等级公路应急车道、路肩、边坡及桥梁下部维修安装作业时,宜采取封闭应急车道的养护作业方式。

    5.五级安全警戒(移动养护作业),代号A5。

    高等级公路保洁、除雪防滑时,宜采用移动养护维修作业。机械移动养护作业,应布设移动式安全标志;作业机械配备闪光箭头和车辆闪光灯时,可不布设移动式标志。机械除雪防滑时,

    交警和路政人员应出警配合,实行交通管制后采用移动养护维修的方式作业。

    (二)普通干线公路养护作业

    普通干线公路分为四个警戒等级。

    1.一级安全警戒(公路中断),代号B1。

    当全幅路面养护作业时,养护单位按图示布设养护作业区。应按要求设臵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对交通流完全隔离,确保车辆按安全提示行驶;交警和路政人员应现场指挥交通,路政上路人员不少于3人,且有一辆路政巡逻车,专门负责交通管制;作业时作业区出入口应有专人值守。

    2.二级安全警戒(公路半幅通车),代号B2。

    公路因路面大中修、沉陷、水毁等造成半幅行车受阻,应采用受阻路段半幅通行半幅封闭进行施工,应按要求设臵安全标志和隔离设施,确保车辆按安全指示和控制车速行驶;交警和路政人员应现场指挥交通,路政上路人员不少于2人,专门负责交通管制;作业时作业区出入口应有专人值守。

    3.三级安全警戒(不占用行车道的养护作业),代号B3。

    公路路肩、边坡、清理边沟等作业时,应采取封闭路肩养护作业方式。

    4.四级安全警戒(临时定点或移动养护作业),代号B4。

    公路绿化浇水、清扫、除雪防滑等,宜采用临时定点或移动养护作业方式。采用机械保洁时,应在清扫车的后部安装移动式标志。

    第十五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成立专门的养护作业区

    布设班组(队),负责养护作业区的布设和撤除工作,以及养护安全设施的巡查、扶正、补充、更新等工作。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负责检查养护作业区布设,须按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严格做到无安全保护设施,不上路养护作业。并将布设情况摄像(或照相)保存影像资料,高速公路可利用高速公路监控系统监督。

    第十七条养护施工作业前,公路总段(分局)应利用广播、报纸、网站、短信、可变情报板、公告等多种方式为公众发布养护作业信息。

    第十八条非应急抢修、抢险等特殊作业,不得夜间进行临时和移动养护作业。夜间养护作业控制区应布设照明设施、施工警示频闪灯和语音提示设施,照明宜覆盖整个工作区,降低照明光源产生的眩光,施工警示频闪灯和语音提示设施应处于开启状态。

    第十九条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安全设施的布设与移除,应按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布臵。布设应从警告区开始,向作业终止区推进,并确保已摆放的安全设施清晰可见;作业区标志移除与布设顺序相反,警告区标志移除与布设顺序相同。

    第二十条当原有公路设施与养护作业控制区的安全设施相冲突时,应及时覆盖或移除原有公路设施;当养护作业控制区的安全设施移除时,应恢复原有公路设施。

    第二十一条在养护作业时,作业单位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作业区布设和现场安全设施布臵情况,并填写养护作业安全生产日志(见表3)。

    第四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二条公路系统各级单位必须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使用高效”的原则,及时、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并建立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公路总段(分局)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检查及处理情况须记录在案,并及时上报省局。

    第二十三条按照“五落实”(“五落实”即落实整改目标、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资金)的要求彻底整治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率达到100%。

    第二十四条安全隐患排查的对象和范围为公路养护施工和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主要排查在公路养护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和影响过往车辆行车安全的公路缺陷。

    第二十五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具体负责排查安全隐患,对一般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公路总段(分局)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经常性督查和指导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治理或列入重大隐患治理计划,对隐患治理资金缺口和相应的治理方案及时上报省局。

    第二十六条重大安全隐患发现后,要报相关单位部门备案,严格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五章事故处理及信息报送

    第二十七条养护作业中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及上级单位报告,不得隐瞒不

    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二十八条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去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严格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第三十条按照省局关于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如实上报事故快报。

    第三十一条事故报告包括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救援情况;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省公路管理局、总段(分局)、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应逐级确定信息报送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通过多种方式为公众提供路况信息,做到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公

    开。

    第六章安全生产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在制定养护费用支出预算时列支小修保养专项安全费用,用于日常养护作业的现场安全保障支出;在编制大中修工程施工图预算时编制安全专项费用,用于大中修工程的现场安全保障支出。

    第三十四条总段(分局)对安全专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全额用于养护生产作业安全保障支出,并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建立安全费用使用台账和安全设施台账。

    第三十五条财务、审计等要部门要督查落实安全费用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安全费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七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六条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确保每个养管站(养护工区)、专业化养护队的专职安全员持证上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2%,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 80%以上。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要坚持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安全意识。省公路管理局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负责养护生产、安全管理的主要生产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

    第三十八条总段(分局)制定本单位的职工安全教育设施方案,负责对从事生产的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逐级、分批、分类对管理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使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种工种作业人员上岗

    前的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第三十九条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负责对养护一线的生产人员进行培训,使养护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率达到100%。在职工上岗前,由专职安全员进行岗前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使岗前培训常态化、制度化。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章联动机制

    第四十条建立职责明确、制度健全、运转协调的养护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养护单位在进行规模较大的养护生产时,路政和交警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养护单位搞好施工现场的交通管制;收费单位利用路况信息短信发布平台、收费站、可变情报板等沿线设施,及时发布前方公路或区域路网内的养护作业信息。

    第四十一条对路政、交警部门实行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告知制度,进行养护生产时,填写《派驻执法人员申请单》(见附表1),路政、交警部门应履行相应职责,协助养护作业区安全管理,共同抓好公路养护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二条高速公路进行养护生产时,填写《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信息发布协助申请单》(见附表2),收费部门协助发布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占道信息。

    第九章养护生产安全考核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凡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单位主要领导和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选“优秀”,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省局及上级单位下发的安全整改指令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单位主要领导和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选“优秀”,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四十五条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系统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不定期、不通知安全督查。对于拒不执行本办法或执行不力的单位,直接在局网站上予以通报,通报达到三次取消评比先进单位资格。

    第四十六条省公路管理局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对总段(分局)养护安全生产进行考核;总段(分局)对所属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等基层单位的养护安全生产进行考核。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办法在实施中如与省公路管理局原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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