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讲话
  • 剖析整改
  • 党会党课
  • 文秘知识
  • 转正申请
  • 问题清单
  • 动员大会
  • 年终总结
  • 工作总结
  • 思想汇报
  • 实践报告
  • 工作汇报
  • 心得体会
  • 研讨交流
  • 述职报告
  • 工作方案
  • 政府报告
  • 调研报告
  • 自查报告
  • 实验报告
  • 计划规划
  • 申报材料
  • 事迹推荐
  • 考察鉴定
  • 述职述廉
  • 会议主持
  • 主题演讲
  • 就职演说
  • 领导致辞
  • 周年庆典
  • 晚会游戏
  • 慰问贺电
  • 结婚典礼
  • 悼词殡葬
  • 竞职演说
  • 精彩演讲
  • 信息简报
  • 毕业典礼
  • 节日祝福
  • 开幕闭幕
  • 现实表现
  • 廉政谈话
  • 实习报告
  • 策划方案
  • 合同协议
  • 规章制度
  • 申报材料
  • 情书信件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体裁范文 > 事迹推荐 > 正文

    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注意几个问题-最新年文档

    时间:2021-05-06 08:12:5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不仅体现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同时也是刑事立法对民意的尊重。然而,由于法条表述的抽象性和概括性,致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

    些分歧,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特征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在把握该罪的构成特征时,主要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劳动报酬”的含义

    《刑法修正案(八)》把恶意欠薪罪的犯罪对象规定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对劳动报酬的内涵和外延没有做出解释,其他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学界来看,主要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理解劳动报酬。广义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而获得的收入及其他财物,包括货币工资、实物报酬、社会保险等多种形式。狭义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取得的各种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笔者认为,对《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所规定的“劳动报酬”应从狭义的角度去理解,换言之,应当对“劳动报酬”做限制解释,仅仅是指工资性收入。主要理由如下:第一,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虽然我国劳动法没有对劳动报酬做出明确的概念性规定,但参考相关规定,可以确定劳动报酬的范围。首先,从劳动法的相关条文来看,凡是同时涉及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时,在表述上总是将两者作为并列的内容;且从法条表述上看,社会保险显然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的,不能适用《刑法修正案》第4l条的规定,而只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次,工资是劳动者最主要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主要指的是工资问题,事实上,工资也是劳动报酬的核心”。为此,劳动法通过专章对工资标准、工资支付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实物报酬问题(如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实物报酬纳入劳动报酬的范围,在适用《刑法修正案》第41条时可能会遇到法律障碍,特别是关于实物报酬的数额计算、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问题,很难认定。因此,从狭义上去理解“劳动报酬”,不但有利于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衔接与统一,而且能增强法条的可操作性。第二,符合我国国情。首先,由于我国保险制度不健全,致使用人单位不参保或者拖欠保费的现象比较严重,而且由于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如果将社会保险纳入“劳动报酬”的范围,用刑法来规范拒不支付

    保险费用的行为,将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其次,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工资是大多数老百姓最主要的劳动报酬形式,也是最主要的生活来源,而实物报酬并不是劳动报酬的常态形式;现实生活中,公众反映最强烈、对社会危害最大的也是拖欠工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将实物报酬纳入劳动报酬的范围毫无必要。基于以上理由,应当将《刑法修正案(八)》第41本所规定的劳动报酬界定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3条规定的“工资”,即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种可供选择的行为

    方式:

    1 逃避支付

    逃避支付,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逃避支付的具体手段很多,主要包括:(1)转移财产。这是指行为人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将所经营的收益转移到他处,以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被欠劳动报酬者无法查找到。(2)逃匿。这是指行为人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为躲避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追究而逃离当地或躲藏起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方法不限于此,还包括其他手段。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实际支付的工资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就是行为人逃避支付的劳动报酬。根据2004年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4)违法克扣劳动报酬。根据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1995年5月12日颁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

    部劳动报酬)。其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的等。

    2 无故拖欠

    无故拖欠,是指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

    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1995年5月12日颁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含义

    1 “政府有关部门”的界定《劳动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劳动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由此可见,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问题的主管部门。因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构成要件中的“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除此之外,还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法》第73条第3款所指的“行业主管部门”。

    2 “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界定

    《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主要的目的是限制拒不支付劳动

    报酬罪的成立范围,将行政处理设为刑事制裁的前置程序。但这一要件在适用中可能出现导致本罪无法适用的困境。例如,在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支付却不予责令的情况下,本罪就无法成立;如果雇主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介入前逃匿的,政府主管部门将无法责令,由于尚未责令,本罪尚不足以构成,公安机关也不能对其立案侦查乃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寻找逃匿的雇主往往是被害人无法以私力实现的。这里的“支付”应当理解为以货币形式全员、足额支付。

    (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时,才能认定符合该罪主观方面的特征:

    1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这是指行为人有能力以货币支付劳动报酬而逃避支付或拒绝支付。“有能力支付”,是指经调查有事实证明行为人确有可供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资金或财产。

    2 故意不予支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有义务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逃避支付或拒绝支付。在过失的情况下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是基于经营难以为继或资金周转困难,在客观上无法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的,不能以本罪论处。这是罪过责任原则的要求。

    3 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正是本罪行为人主观恶性之所在,也是之所以将本罪称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不是“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原因。换言之,行为人主观方面不仅存在侵

    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故意,而且存在藐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命令之恶性。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区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罪与非罪的界限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是否达到数额较大

    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对此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即可。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数额较大有待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笔者建议,在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数额较大的标准时,应当考虑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现状原则。鉴于各地工资水平差异悬殊的现实国情,最高司法机关只应当规定一个相对确定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机关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

    2 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

    在过失少发劳动报酬、没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经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后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均不能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1995年5月12日颁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

    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3 是否应当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作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前置程序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应当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如果事实非常清楚,行为人和被害人双方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不存在根本分歧,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清楚的,不必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作为启动刑事追诉的前置程序,以免不必要地加大被害人的权利救济成本和拉长寻求救济的期间,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和劳动者之间针对劳动合同的履行状况(如工程质量等)存在严重分歧,行为人以劳动者未能适当履行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工资(包括扣减工资)的,侦查机关经初步调查认为属实的,应当建议劳动者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