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讲话
  • 剖析整改
  • 党会党课
  • 文秘知识
  • 转正申请
  • 问题清单
  • 动员大会
  • 年终总结
  • 工作总结
  • 思想汇报
  • 实践报告
  • 工作汇报
  • 心得体会
  • 研讨交流
  • 述职报告
  • 工作方案
  • 政府报告
  • 调研报告
  • 自查报告
  • 实验报告
  • 计划规划
  • 申报材料
  • 事迹推荐
  • 考察鉴定
  • 述职述廉
  • 会议主持
  • 主题演讲
  • 就职演说
  • 领导致辞
  • 周年庆典
  • 晚会游戏
  • 慰问贺电
  • 结婚典礼
  • 悼词殡葬
  • 竞职演说
  • 精彩演讲
  • 信息简报
  • 毕业典礼
  • 节日祝福
  • 开幕闭幕
  • 现实表现
  • 廉政谈话
  • 实习报告
  • 策划方案
  • 合同协议
  • 规章制度
  • 申报材料
  • 情书信件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体裁范文 > 述职报告 > 正文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03-07 08:07:3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监理单位管理人员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确保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满足工程施工和监理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的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的监督管理。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聘用外单位人员应当在聘用前办理聘用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第七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除本职工作完成、工程停工等特殊原因外,应当常驻施工现场。

    第二章建筑施工企业人员配备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履行施工阶段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至少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

    基本施工管理人员。

    第九条除配备基本施工管理人员外,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生产负责人、试验员、材料员、机械员、资料员等其他项目管理人员。

    企业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的项目副经理、执行经理、施工负责人等其他管理人员不得代行基本管理人员全部职责。项目经理不得全权委托他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代行基本管理人员部分职责的人员应当具有基本管理人员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大中型项目基本管理人员不得互相兼职,或兼任其他职责,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小型项目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十一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企业委派,并持有有效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应当持有本单位本专业相应等级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小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应当持有相应的本单位建造员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项目经理应当持有有效的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小型工程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具有3年以上同类工程施工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并具有相应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同类工程施工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并具有相应的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得少于《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其中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臵及专了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数量。

    第十五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持有本单位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

    第三章工程监理单位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当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的需要,应包括总监理工

    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质量监理员等基本监理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的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监理人员不得兼任同一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任何职务。

    第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项目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和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应当加盖工程监理单位公章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除按要求配备基本监理管理人员外,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资料员、总监代表等其他监理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必要时可以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和权利,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全权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第二十一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并持有本单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监理员应持有本单位本专业的上岗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得少于《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监理、施工文件,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签字并加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不得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签字。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四条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章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变更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除下列情形外,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

    (三)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四)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五)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六)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确需变更的,拟变更的人员资格、工作经历水平不得低于变更前相应人员的资格和工作经历水平。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确需变更的,变更单位应当将盖有变更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申请、拟变更人员的职称证书、工作经历、执业资格证书等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同意变更后,变更单位应将盖有变更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申请、拟变更人员的职称证书、工作经历、执业资格证书和建设单位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工作移交手续等资料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并抄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分别作不良行为记录1~3个月。

    第二十九条项目基本管理人员在其承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或移交手续办

    理前,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变更其聘用企业:

    (一)发包方与受聘企业解除合同的;

    (二)因不可抗力同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三)所在企业已办理人员变更获得批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办理变更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书面报告应加盖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公章、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印章、相关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机构组织形式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时,应当核查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人员配备情况,对达不到要求的,视为质量安全保证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或人员不到位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采取约谈、作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等措施督促相关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施工现场配备的人员资格和数量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上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人员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限期内拒不整改的单位作3至6个月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施工现场人员到位情况。对连续3次抽查均不到位的,应当报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个人作不良行为记录3至6个月。

    第三十五条对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人员不到位且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令工程暂停施工,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对责任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对责任人员作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至1年,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名单。对违反规定,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个人作不良行为记录1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起施行。

    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2.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3.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备案表

    附件1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注:1.大、中、小型工程规模划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执行;

    2.施工员应按专业配备。

    附件2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注:增加的监理人员中应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附件3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备案表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