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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1-03-07 08:03:2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及企业在省外签订的合同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建设工程服务类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包括:

    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

    (1)施工总承包合同;

    (2)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四)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当事人所订立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六条企业在省内签订的各类合同实行备案制,企业在省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实行登记制。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实施。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合同备案管理的承办机构:

    厅科技设计处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备案;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其他有关合同备案和企业在省外签订的各类合同登记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分别由上述机构负责。

    (二)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合同备案管理具体工作,确定合同备案承办机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第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备案管理对象的确定,按照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权限的划分确定。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第九条建立“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现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对合同备案联动管理,信息共享,服务协同的政务环境。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信息系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负责开发、维护。

    第十条施工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施工合同未备案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争议,应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第二章合同备案要求

    第十二条使用合同文本的要求:

    合同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联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以下合同示范文本可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门户网站(http://http://www.wendangku.net/doc/c06bb71d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97.html)免费下载: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一)》(GF-2000-0203)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二)》(GF-2000-0204)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GF-96-0205)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GF-96-0206)

    《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CH-01-080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02-021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CH-01-0501)

    上述合同示范文本有新修订的文本发布,使用新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的一般要求:

    (一)工程概况内容填写与工程报建内容统一,合同当事人应填写单位全称。

    (二)招标发包的工程,工程名称按招标文件填写,可增加标段号。

    (三)工程地点应填写详细地址。

    (四)招标发包的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应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发包范围一致。

    (五)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工期应与投标文件工期和中标通知书工期一致。

    (六)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与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一致。

    (七)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招标发包的工程应与投标书承诺的一致。

    (八)合同价款大写与小写一致,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价款与中标价一致。

    (九)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各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及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合同签署日期、当事人的住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等应详细填写齐全。合同签订时间应在工程开工之前。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十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内容要求: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根据项目特点需载明的其他情况。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2、合同履行期限及提交勘察成果文件的要求和时间。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设计阶段、设计内容、投资额、根据项目特点需载明的其他情况。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

    建设工程名称和建设规模应按照规划许可及立项批准文件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2、设计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等设计依据。

    3、合同履行期限及提交设计成果文件的要求和时间。

    (三)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及其调整条件和调整方法、费用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等作出明确约定,相关部门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应按规定执行。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不得有以下内容:

    (1)勘察、设计规模超出资质承接范围;

    (2)约定的收费标准超过或低于国家规定幅度;

    (3)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内容。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服务类合同备案内容要求

    (一)项目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合同均为服务类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工程内容,根据项目特点需载明的其他情况。

    2、服务期限:合同履行期限。

    3、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服务的范围、内容应达到的目标、标准作出明确约定。

    4、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其基准价根据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相关服务收费,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额。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

    (2)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复杂程度以及项目管理服务的范围、内容、深度等在合同中对服务酬金及支付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

    (3)酬金可包括:正常服务酬金、附加服务酬金、额外酬金及奖励酬金等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对上述项目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及方法、酬金调整方法、税金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

    (二)服务类合同中不得有以下内容:

    1、项目管理合同:

    (1)设置带资、垫资的条款;

    (2)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以履约保证金为名,变相要求垫资的条款;

    (3)要求代建人承担非代建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的条款;

    (4)要求代建人在委托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情况下委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

    (5)对服务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时约定违约处罚条款;

    (6)在政策性收费基础上要求代建人再次让利的条款。

    2、招标代理合同:

    (1)代理项目规模超出资质承接范围;

    (2)约定的收费标准超过或低于国家规定幅度;

    (3)将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纳入招标代理范围但不另行按规定支付费用;(4)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两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未取得招投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未登记在本单位;

    (5)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内容。

    3、工程监理合同:

    (1)规定监理服务费一次性包干使用;

    (2)设立除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规定以外的有关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等处罚条款;(3)约定应由监理企业缴纳的税金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

    (4)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非监理方原因工程实际完工而无法竣工验收的工程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超过3个月的条款;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

    (5)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除合同违约责任以外,建设单位将全部监理服务费超过3个月支付的条款。

    4、造价咨询合同:

    (1)收费标准低于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80%的条款;

    (2)服务期超过约定的期限不补偿超期服务费的条款。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内容要求:

    (一)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内容及规模、工程地点。

    2、工程承包范围、主要工期、设计、施工质量标准、合同价款、项目经理。

    (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

    2、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项目经理。

    3、对涉及工程价款的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

    (7)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支付要求、使用规定;

    (10)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4、专业工程分包的约定:总承包人对专业工程需进行分包的,应就分包内容、要求等在合同中约定。

    5、保险。

    6、担保。

    (三)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分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参照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2、总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承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人对专业工程的分包,应符合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如果施工总承包合同没有约定,则必须经发包人同意。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

    3、发包人可依法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人施工,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内容以专业工程的名义肢解发包给专业承包人。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

    (四)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2、分包的范围、分包的劳务内容、分包的工作期限、质量标准、项目经理。

    3、劳务报酬,包括:

    (1)劳务报酬的计算方式;

    (2)劳务报酬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

    (3)工时及工程量的计量与确认。采用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计算劳动报酬的,应明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

    (4)劳动报酬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5)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与合同履行、计算和支付劳动报酬有关的其他事项。

    4、保险。

    第十七条施工合同中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对工程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时约定违约处罚条款;

    (二)在中标价基础上要求承包人再次让利的条款;

    (三)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设置违背有关政策规定的条款;

    (四)政府性投资工程设置带资、垫资的条款;

    (五)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以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为名,变相要求垫资的条款;(六)施工期不执行政策性人工费调整的有关条款;

    (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设置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及工程量计算错误等非承包人原因风险的条款;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

    (八)要求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迟开工、工期延误责任的条款;

    (九)要求承包人在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

    (十)要求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返还的条款;

    (十一)对竣工结算设置交工后办理工程结算的条款;

    第十八条工程合同备案后,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7日内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和持相应材料到原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

    (一)签订补充合同或原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提交补充合同或其变更原因的报告书);(二)工程停建、重新开工或者解除合同的(提交工程停建、重新开工通知书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文件);

    (三)更换项目经理或合同主要人员的(提交经发包人同意并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招标发包的还应提交更换人员不低于投标承诺所具有的资格条件的资料)。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

    第三章合同备案办理

    第十九条合同备案时间: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合同备案管理权限,向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申请合同备案。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

    合同备案后,双方当事人如对合同进行补充、变更,应在补充、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原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

    (二)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各类工程项目应在签订合同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申请合同登记。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

    合同登记后,双方当事人如对合同进行补充、变更,应在补充、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到原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登记变更手续。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櫻。

    第二十条合同备案程序:

    (一)合同当事人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门户网站(http://http://www.wendangku.net/doc/c06bb71d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97.html),在“四川省建设行业综合管理系统-合同备案子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申报,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登记表中录入相关信息后上传,并下载打印并盖章。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饬。

    (二)合同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三)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接受并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第二十一条合同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合同当事人办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下载打印的合同备案表或登记表(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一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与履行合同备案有关的许可证书、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境外、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提供《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复印件。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四)招标发包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商务部分。应依法招标发包而未招标的工程,需提供相关招投标监管部门核准的不采用招标发包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埙。

    (五)提供需备案合同的全部正本和副本(省外工程提供1份合同副本)。依据总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专业分包合同,应提供经备案的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对专业分包内容没有约定的,应提供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的文件。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釓。

    (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或登记程序:

    (一)接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备案或登记表及相关资料。

    (二)核对双方当事人提供合同备案或登记资料,决定是否受理合同备案或登记。

    1、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核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或登记资料后,应当场决定是否受理合同备案或登记,并将当事人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资料中的原件退还给当事人,留存复印件。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獷。

    2、经核对,备案或登记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备案专用章后将合同备案表或登记表交当事人。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鸨。

    3、经核对,备案或登记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不受理合同备案或登记的决定,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补充提供的资料或应补正的内容。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觋。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要求补充资料或补正内容直至备案或登记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后,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方能作出受理合同备案或登记的决定。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恳。

    (三)监督检查合同内容,履行合同备案管理手续。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决定受理合同备案申

    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合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对合同是否备案的决定。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鍰。

    1、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检查合同内容后,对符合要求的,向合同当事人签发合同备案表或登记表。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向合同当事人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对合同补正后,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再向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发合同备案表。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簣。

    2、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合同备案管理机构留存一份备案或登记合同副本,将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合同正本和其余副本以及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经备案的总承包合同退还给当事人。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僨。

    第四章合同备案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延续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进行业绩认定的,均以经备案、登记的合同为准。

    第二十四条合同备案管理实行跟踪检查制度。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和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负。

    第二十五条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以备案、登记的,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減栖。

    第二十六条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在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中获取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用于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对违反规定者,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鏗穎。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授权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201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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