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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

    时间:2021-03-07 08:03:4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川交发〔2013〕111号2013年11月1日印发)

    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项目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项目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

    (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

    (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

    (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

    (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或审查后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定。项目法人应做好设计变更预案管理,及时办理设计变更的审查和报批程序,未经审定、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经项目投资人审定, 并报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实施细则中应明确不变更费用和变更费用的一般设计变更范围、设计变更计价原则、设计变更审查程序和时限以及合同暂列金的使用方式。一般设计变更审查应采用设计变更四联单(详见附件一)。属于设计方案性变更的,设计单位应提交变更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

    第八条项目法人审定的一般设计变更费用按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项目法人在合同暂列金内审定一般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累计费用超过合同暂列金的80%时,项目法人应暂停该合同段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和费用支付,并按下列程序处理设计变更费用。

    (一)项目法人检查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和合同执行情况,并形成合同执行情况报告送项目投资人。

    (二)项目投资人委托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设计变更费用的处理建议意见。

    (三)项目法人将合同执行情况报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项目投资人的变更费用处理建议意见报送厅造价站审查。厅造价站审查后出具书面意见,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四)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设计变更费用处理申请,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审查后书面回复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根据书面回复意见办理一般设计变更。

    第九条对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组织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设计变更方案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包括:

    (一)对变更的调查核实以及变更技术方案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证情况;

    (二)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重大设计变更方案设计文件;

    (三)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投资变化情况,费用来源或资金筹措方案;

    (四)审查单位对重大设计变更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或问题。

    省交通运输厅自收到设计变更方案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方案设计的决定,并明确变更费用的列支方式。必要时,省交通运输厅征求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重大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批准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设计变更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包括: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变更前后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

    (四)厅造价站对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意见;

    (五)审查单位对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自收到设计变更申请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按交通运输部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需报交通运输部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转报。

    第十一条重大设计变更的工程费用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原则上只计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征地拆迁费,材料价格采用设计变更文件预算编制时的价格。

    第十二条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费用原则上在项目批准的预算中列支。项目法人应在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费用内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费用。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施工资质等级时,在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后,原施工单位可按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承担。项目法人也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建立项目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实时汇总分析,按月将项目设计变更汇总情况在项目范围内公示,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造价站备案(详见附件二)。未及时备案的,视同未发生设计变更。

    厅造价站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项目建设造价管理专项检查和综合督查,对项目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和变更原始资料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五条因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

    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决算。

    第十七条因设计变更使项目投资超过项目批准预算

    或概算的,项目法人应首先申请追加项目预算或调整项目概算,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设计变更的审查和费用支付工作。

    第十八条追加项目预算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法人编制完成项目预算执行报告报送项目投资人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省政府确定的政府还贷项目,由项目投资人在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审计单位开展

    专项审计,并对审计报告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营性项目、市企共建项目,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省交通运输

    厅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审计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并对审计报告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三)项目法人将项目预算执行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审查意见报厅造价站审查,厅造价站审查后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四)项目法人依据厅造价站审查意见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追加项目预算,省交通运输厅在组织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追加项目预算的决定,并书面回复项目法人。

    第十九条调整项目概算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法人编制项目概算执行报告报送项目投资人;

    (二)省政府确定的政府还贷项目,由项目投资人与省交通运输厅协商选择审计单位开展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报告由项目投资人组织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营性项目、市企共建项目,由项目投资人报请市(州)政府依据特许经营权协议组织开展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报告经市(州)政府或市(州)级审计机关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调整项目概算的,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专项审计。专项审计单位可在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确定;

    (三)项目法人依据概算执行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审查意见,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调整项目概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调整项目投资估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

    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

    工的,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依法纠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给予信用处罚,处于处罚期的单位,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发包人可以拒绝授予合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川交[2006]7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一般设计变更申请表(四联单)

    (编号:)项目名

    称:

    合同段: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

    古今名言

    敏而好学,不耻下问——孔子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孔子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杜甫

    读书有三到,谓心到,眼到,口到——朱熹

    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欧阳修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刘彝

    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书卷多情似故人,晨昏忧乐每相亲——于谦

    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刘向

    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岳飞

    发奋识遍天下字,立志读尽人间书——苏轼

    鸟欲高飞先振翅,人求上进先读书——李苦禅

    立志宜思真品格,读书须尽苦功夫——阮元

    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诸葛亮

    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唐诗三百首序》

    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朱熹

    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苏轼

    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蒲松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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