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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恩来与“两航”滞港资产的护运

    时间:2021-01-28 16:07:2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两航”起义后,其滞留在香港的飞机、器材、油料等资产成为新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与退守台湾的国民党之间争夺的焦点之一。在为时两年多的时间里,周恩来亲自部署和指挥了“两航”滞港资产的保护和抢运,从外交、统战、法律、交通等多个方面积极作为,使这批重要资产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为新中国民航事业和航空工业的建立与发展奠定了必要物质基础。通过考察《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可以清晰地展现周恩来为护运“两航”滞港资产所付出的心血以及在其中体现出的主权意识、斗争精神和政治智慧。

    【关键词】“两航”起义;周恩来;香港;港英当局;护运

    【中图分类号】K27;D2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6644-(2020)03-0080-08

    1949年11月9日,总部已移驻香港的原国民党政府中国航空公司和中央航空公司(简称“两航”)分别在总经理刘敬宜和陈卓林的率领下起义,两公司所属的12架民航飞机北飞并成功降落北京、天津,两公司总经理联合宣布“自即日起开始复员回国(大陆)”,“停止通航蒋管区域,与国民党政权断绝关系,归附人民中央政府”。①“两航”起义是在中共中央正确领导下由周恩来直接领导筹划和组织的一起重大事件,被毛泽东誉为“是一个有重大意义的爱国举动”。②“两航”起义后,其滞留在香港的飞机、器材、油料等成为新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与国民党反动政府之间争夺的重要资产。截至目前,关于“两航”起义的回忆和研究,主要围绕该事件的酝酿策划、部署组织以及具体实施等相关的重大决策、关键因素、主要人物以及历史贡献等展开。③尽管也有极少量的研究涉及“两航”起义后的滞港资产问题,但主要侧重于从外交关系演变的视角进行呈现。④能够聚焦“两航”起义主要领导者周恩来与“两航”滞港资产护运的相关研究目前还极为乏见。本文主要依据《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对周恩来在“两航”滞港资产护运中的部署和指挥情况进行梳理,以期展现周恩来在其中所进行的艰苦斗争、付出的大量心血以及做出的巨大努力。

    一、“两航”滞港资产及其护运问题

    原中国航空公司(简称“中航”)和中央航空公司(简称“央航”)分别成立于1929年和1930年,均是国民党官僚资本办起来的航空企业,其中“中航”是当时东南亚地区最大的航空公司。1949年初,随着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两航”航线急剧压缩。同时,受美、英等国的行业歧视和业务排挤,以及国民党政府的胁迫,“两航”将业务重心和机航基地分别转移至香港和广州。1949年6月,时任中共中央华东局统战部副部长吴克坚致电周恩来,就“两航”在港资产情况进行了详细汇报。该电文表明:“原在上海的国民党中央航空公司和中国航空公司的资产约值五千万美元,其中包括飞机一百一十四架,现主要都集中在香港,技术人员亦多在香港,留沪资产约十分之一,故目前工作重心在香港。”①

    “两航”成功起义时,除北飞大陆的12架飞机外,还随机搭载了数量可观的贵重器材、维修零部件以及轮胎、航油等物资,但仍有大量员工以及飞机、器材、油料等巨额资产滞留香港。刘敬宜、陈卓林在起义通电中即声明:“两公司乃系国家之资产,从业人员之事业,自不能任其破坏灭绝”,“所有人员器材即将逐步运回国内(大陆),以便筹划恢复原有业务”。②据相关史料记载,当时“两航”滞港员工2000余人,滞港资产主要包括71架飞机和发动机厂、机房、仓库以及储存其中的备用发动机、维修零部件、仪器设备等,总值约4000万美元。③这批资产对于新中国建立和发展民航事业以及航空工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蒋介石集团也想方设法试图侵吞这批资产。为此,想尽办法保护“两航”滞港资产并将其尽快运回大陆成为“两航”起义后首要且急迫的任务。11月13日,毛泽东在致“两航”起义人员的贺电中即号召要“团结一致,为建设人民航空事业,并为保卫留在香港的祖国财产而奋斗”。④但当时的香港处于港英政府统治之下,西方帝国主义势力、国民党残余势力等在这里相互渗透、彼此交织,保护“两航”滞港资产并将其安全运回大陆显得极其艰难。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在“两航”起义后随即部署并组织领导了对其滞港资产的护运。

    二、对“两航”滞港资产归属进行主权宣示

    “两航”起义后,周恩来以公开发表信件、声明、电报等方式宣示中央人民政府对“两航”滞港资产拥有归属权,同时强调这些资产理应受到港英当局保护且应当被允许运回大陆。1949年11月12日,周恩来在《给参加“两航起义”全体员工的信》中宣布接受“两航”起义请求,明确“中国航空公司和中央航空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资产”,“任命刘敬宜为中国航空公司总经理,陈卓林为中央航空公司总经理”。⑤这是首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名义宣示对“两航”所有人员及资产的管辖,即起义后的“两航”全部人员和资产理应为中央人民政府所有,其滞港资产亦应受中央人民政府管理。

    针对国民党势力对“两航”滞港资产的争夺以及港英当局的暧昧态度,周恩来于1949年12月4日在《人民日报》发表声明,强调“中国航空公司和中央航空公司为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所有,受中央人民政府民航局直接管辖。两航空公司留在香港的资产,只有我中央人民政府和我中央人民政府所委托的人员,才有权处置,决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手段侵犯、移动或损坏”。同时强调:“我中央人民政府的此项神圣的产权,应受到香港政府的尊重。如两航空公司留港资财,有被非法侵犯、移动或损害情事,则香港政府必须负完全责任,并将引起相应的后果。”⑥

    当时中英两国尚未建交,“两航”滞港资产的护运受到了港英当局的种种制约。“两航”起义后,蒋介石即电令其“外交部”驻港特派员郭德华紧急面见香港总督葛量洪,声明“两航”在港资产仍属国民党政府,要求港英当局对这些资产进行保护。1950年1月6日,英国政府宣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英建交谈判随即展开。在此期间,周恩来在外交上积极争取英国政府的支持,把“两航”滞港资产问题列入当时中英建交谈判内容。2月8日,随毛泽东出访苏联的周恩来在代毛泽东拟定的致刘少奇电文中提出,我方在与来京的英国政府代办胡阶生谈判时,“应告以其中最重要者为英国与蒋介石反动派残余的关系问题”,其次是“英国香港政府对国民党政府在港的官方代表、机关及其所属的一切国家资财采如何态度也须弄清楚”。①正是因为中方严守这一建交原则,英方在中英建交谈判初期在“两航”滞港资产问题上倾向于中方,即英国法律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两航”滞港资产的支配权,具體结果由港英当局法院作出裁决。但随后,美国政府以终止“马歇尔计划”涉英援助为由持续施压,导致英国政府在“两航”滞港资产处理上的立场不断倒退,最终完全倾向于美国政府的诉求,中英建交谈判也由此陷入僵局。

    1950年4月2日,周恩来致电中共香港临时工作委员会书记张铁生,告知“近据确报,台敌已布置阴谋破坏”,指示其“即暗示港方,对该项飞机务须妥为保护,否则万一飞机遭受破坏,英方应负完全责任”。②而就在当天,潜入香港的国民党特务对“两航”滞港飞机实施爆破计划,炸毁“两航”停留在香港启德机场的民航飞機七架。对于这一严重挑衅国家主权的事件,周恩来于4月4日在《人民日报》发表声明,指出“这次匪徒的破坏得以进行”的原因是,“香港政府一方面阻难我国民航飞机起飞回国;另一方面又不真正负责保护这批停在香港军事禁区内的我国民航飞机”,因而“香港政府应对此次我国受损失担负完全直接责任”。声明还要求港英当局“应立即将中国航空公司和中央航空公司所有在港的资产,完全交由我中央人民政府民航局委托的人员处理。在两航公司飞机及其一切资产尚在香港期间,香港政府仍应对之负保护的全责”。③该声明严厉谴责了港英当局在“两航”资产护运问题上的责难行为,同时再次强调“两航”滞港资产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4月24日,周恩来致电政务院特派接收香港、九龙国民党政府机构专员办事处副专员雷任民,表示“同意来电所提关于‘两航在港应取的方针。便装的警卫人员可不派去,保护机场之责仍应扣在港政府身上”。④

    1950年5月13日,雷任民就香港民航处发放新出入证问题电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并报周恩来等中央领导人。电文报告:“起义后的中央航空公司和中国航空公司的人员和以前一样,在香港机场仍担任保养飞机的工作。我方认为飞机是我国所有,管理保养为我应有的权利,而英方则认为是港方的工作。我们应采取的态度是:对主权方面绝不能作丝毫放松。现港方宣布:过去出入证无效,由民航处重新发出入证,如我方接受,等于为港方服务,如不接受,则不能出入机场、仓库地区。我们认为既不能接受新出入证,也不自动离职,仍继续工作直到港方逼迫,非离开不可时,我将飞机全部加封,并发一严正声明及抗议书给港方。”⑤周恩来在复电中指示:新出入证如只是一种单纯的技术性的出入机场证明文件,其上并无损及我主权之“香港民航处委托保养飞机人员”等类似字样,则可予接受。但在接受时,由“两航”经理及工会在报纸上发表对记者谈话,指明两点:“ (1)此项飞机之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民航局所属之中国、中央两航空公司。(2)我们管理并保养此项飞机,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所委任的两航空公司员工的身份来做这项工作的”。他强调,“如新出入证上印有涉及飞机主权的任何文字,则可考虑由一第三人出面向港方说明损及我国主权之出入证将不能为我两航人员所接受,争取其为一纯技术性出入证,不牵涉到主权问题。如港方坚持要在新出入证上印出涉及我飞机主权问题之文字时,则应拒绝接受,并执行封存飞机、发表声明等。但在另一方面,仍应考虑组织若干政治上可靠而又敏锐、坚强之干部,以纯个人身份接受港当局委托,做保养飞机的工作,以免飞机遭受损失”。①可见,周恩来在处理港英当局民航处发放新出入证问题上以及在“两航”滞港资产护运的整个过程中,始终把维护滞港资产主权作为重中之重,确保护运斗争的政治方向和底线原则。

    三、团结“两航”起义员工开展护产斗争

    在“两航”滞港资产护运中,周恩来强调要紧密依靠和团结“两航”起义员工,激发一线员工的爱国热情,组织领导他们开展护产斗争。1949年11月12日,周恩来在《给参加“两航起义”全体员工的信》中即希望“两航”留驻香港和待解放区的全体员工“在中央人民政府及刘、陈两总经理领导之下,团结一致,提高警惕,粉碎反动派的阴谋,负责保护一切资产,听候进一步的指示”,承诺“所有员工生活,统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②11月15日,周恩来在欢迎“两航”起义人员宴会上号召两公司的全体人员“努力克服前进途中的困难,坚持自力更生,而不要对帝国主义者存任何幻想”,③他还饱含深情地谈道:“新中国的民航事业是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建设新民航,人才是主要的。起义人员的前途是光明的,我们要争取两个航空公司起义人员都能从香港回来。我们有了这‘星星之火,一定能够‘燎原。”④周恩来代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做出的这些重要表态,对“两航”起义人员产生了巨大鼓舞。12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拨款六百万港币作为两航员工十二月份薪俸及复员之用,并分批汇港,⑤这为“两航”滞港人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也更加激发了他们的爱国热情和坚守岗位开展护产的斗志。

    1949年11月29日,刘敬宜、陈卓林向周恩来送上签呈,提出:“查两公司自起义投靠人民政府以来,香港方面及国外部分遗下甚多问题,须迫切解决。而主要之事项势必职等亲往广州就近掌握,方为妥善。”12月4日,周恩来批示同意刘敬宜、陈卓林前往广州,支持他们靠前协调“两航”滞港资产的护运工作。⑥1949年12月5日,周恩来经叶剑英、方方转张铁生,同意其关于保护“两航”在港资产的四点建议,其中重中之重是做好“两航”员工的团结和组织工作,即“在政治上重申原有立场,坚决继续团结‘两航员工,保护物资”,“在社会上要求香港各界人士加强支援,并与‘两航员工密切联系配合行动”。⑦

    12月8日,周恩来电告叶剑英、方方,“日内将派两航空公司刘、陈两总经理及任泊生等乘机飞穗,就近处理两航在港员工撤退等事宜”,同时指示“指定专人及住室帮助和安置自港撤穗员工及今后两公司一切事项”。⑧1950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民航局指令刘敬宜、陈卓林赴港接收“两航”滞港资产。这些充分信任和紧密依靠“两航”起义员工的举措,有效地调动了他们护运滞港资产的积极性,使其成为最大限度保护和抢运滞港资产的基础力量。“两航”起义后,滞港员工成立“两航”联合善后委员会,坚决抵制蒋介石委任的所谓“两航”新负责人接管驻港办事处,拒绝接受对方以补发薪水为诱惑的所谓“两航”在港员工重新登记等,有理有节地开展护产斗争。

    “两航”起义后,国民党政府资源委员会香港贸易处及国外贸易事务所、国民党交通部九龙材料储运处等29个在港重要机构纷纷发表宣言及通电,表示与国民党反动政权脱离关系,为人民保护资产,听候人民政府接收。为了保护这些原国民党政府驻港起义机构的财产,1949年11月13日,周恩来同意叶剑英、方方提出的防止原国民党政府留港物资被盗卖的两项办法,即一是由原国民党政府在香港各企业机关登报申明业权、物权,警告盗卖私买均为非法,二是由上列机关用函件责令所属之香港机构前来报到移交。①1950年1月9日,周恩来在《人民日报》发布命令,并通过中英文广播以及香港《大公报》《文汇报》号召起义员工“务须各守岗位,保护国家财产档案,听候接收,不让反动分子有任何偷窃、破毁、转移、隐匿等情事”,承诺“原有员工,均可量才录用”,“其中保护国家财产有功者,将予以奖励”,同时警告“其有偷窃、破毁、转移、隐匿等情者,必予究办”。②这为包括“两航”滞港资产在内的资产保护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为加强对接收工作的组织领导,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1月成立政务院接收香港、九龙中国伪政府机构工作团,冀朝鼎任团长,张铁生任副团长。4月1日,工作团改为政务院特派接收香港、九龙国民党政府机构专员办事处,派龚饮冰为专员,雷任民、张铁生为副专员。工作团以及专办处作为政务院特派机构,同中共香港临时工作委员会以及中央军委民航局及其广州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克服重重困难,在团结包括“两航”起义员工在内的原国民党在港重要机构起义人员共同保护和抢运资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中央政府对“两航”滞港资产的权益

    “两航”起义后,国民党政府为争夺“两航”滞港资产,除动用驻港代表、特务等进行收买员工、破毁资产外,还诉诸法律妄图取得这些资产的归属权。1949年11月24日,国民党政府指使其所谓的“两航”驻港新负责人沈德燮、戴安国向港英当局法院控告“两航”员工王新章、何守宗等人劫持和霸占“两航”滞港资产,并申请在诉讼期间实行“临时禁制令”,香港高等法院予以立案并暫时冻结“两航”滞港资产。周恩来十分关注港英当局法院的立案审理情况。12月5日,周恩来批示同意张铁生提出的“在法律上,暂让办公处及物资冻结,并利用法律进行反诉,打击国民党在港势力”。当月,刘敬宜委托律师George Ford,陈卓林委托律师刘瑞骥就港英当局法院开庭审理“两航”留港资产进行反诉。同时,经周恩来同意,中央外贸局联络处处长罗静宜在港会晤我方律师,进一步阐述我方立场及诉求。③由于1950年1月6日英国政府宣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沈德燮、戴安国代表的原告方“中华民国”政府已不复存在,香港高等法院撤销了案件,但未解除“临时禁制令”。

    国民党方面在向港英当局法庭请求实行“临时禁制令”的同时,又通过其“民航总局”民运航空队负责人陈纳德和美国人魏劳尔自认向国民党方面购买两公司财产,参加诉讼。之后,又由美国人杜诺万以所谓美国“民用航空公司”主持人的名义出面,指称已向陈纳德及魏劳尔两人购得“两航”滞港资产,请求予以接管。1950年1月5日,即英国政府宣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前一天,杜诺万代表的所谓美国“民用航空公司”向港英当局法庭控告陈纳德、魏劳尔违约不交出“两航”在港资产,并请求法庭判定由美国“民用航空公司”直接接管这些资产。1月9日,港英当局法庭判决美国“民用航空公司”以及陈纳德、魏劳尔败诉。1月22日,美国“民用航空公司”重新向港英当局法庭上诉,并增加“两航”作为被告。2月23日,港英当局法庭再次判决美国“民用航空公司”以及陈纳德、魏劳尔败诉,宣布“两航”公司留港飞机所谓的“出售”无效,并解除对“两航”公司全部资产为时三个月的“禁制”。①3月8日,陈纳德、魏劳尔再次向港英当局法庭上诉。随着英国政府在“两航”滞港资产处理上的立场倒退,英国枢密院于5月10日向港英当局法庭发出“枢密院令”,并经行政手段再次冻结了“两航”滞港飞机及器材。5月17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向英国政府代办胡阶生提出严重抗议,要求英国政府立即解除对“两航”滞港飞机的扣押。5月22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指责英国政府的两面派做法,批评其“未能以实际行动表示其确已与中国国民党反动派残余集团完全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家产权及财产处置权充分予以尊重”。②5月27日,美国“民用航空公司”再次向港英当局法庭就“两航”滞港飞机及器材归属问题进行上诉。

    此后,随着朝鲜战争爆发以及美国持续施压,英国在“两航”滞港资产问题上的态度渐趋消极。尽管港英当局法庭于1951年5月21日再次驳回美国“民用航空公司”上诉,判定滞留启德机场的“两航”飞机自1949年10月1日起即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但1952年7月28日,英国枢密院就当年6月11日美国“民用航空公司”绕过港英当局法庭直接向其进行的上诉做出裁决,将“央航”滞港的40架飞机及器材判给美国“民用航空公司”。次日凌晨,港英政府警察即进驻存放“两航”滞港飞机的启德机场以及存放器材的新亚药厂、庇利船厂两个仓库,并打伤和逮捕“两航”护产员工多人。

    1952年8月2日,周恩来致电华东局并上海市委,指出“英国政府廿八日将我留港中央航空公司飞机四十架判归陈纳德,香港英政府于廿九日劫夺我两航留港飞机资材”,为此在应对策略上除发表声明严重抗议外,“现正考虑征用上海英国之英联及马勒二船厂或同时或先征用电车、自来水、煤气三公司”施以报复。③同日,章汉夫发表声明,严重抗议英国政府劫夺我国两航留港飞机并迫害护产员工,④再次强调英国政府“绝对没有任何权力行使其管辖权,亦绝对没有丝毫权力加以侵犯、损坏或转移”。⑤8月11日,周恩来致电华东局、上海市委并上海外事处及华东财委,告知“为报复英帝劫夺我飞机,中央决定先行征用上海英商英联、马勒两船厂的全部财产”,指出“征用范围包括两船厂的全部财产(一切动产、不动产、存贷、存料)”,“对马勒船厂,只征用马勒械器造船公司之全部财产;马勒地产公司所属财产不在征用之列”,“征用两船厂之命令,着用上海市军管会名义公布”,⑥同时还对征用的两厂人员、负债、图样记录及财产账册等的处置进行了周密部署。在此电文中,周恩来还提出:“如香港英政府再非法判决中航卅架飞机给陈纳德时,即再行征用自来水、煤气、电车三公用事业。”⑦8月15日,中国政府正式征用英资企业上海英联船厂和马勒机器制造厂的全部财产。

    1952年10月8日,在英国枢密院的直接干预下,港英当局法庭作出裁决,将“中航”滞港的31架飞机判给美国“民用航空公司”。为此,根据周恩来的部署,章汉夫于10月28日发表声明,谴责这一不公正判决是“又一次荒谬绝伦的劫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的可耻行为”,要求英国政府“立即将它已劫夺和准备劫夺的我中国、中央两个航空公司的飞机及资产全部交还给中央人民政府所委托的人员处置”。①作为施以报复之举措,周恩来指示华东局和上海市委于11月20日正式征用英资企业上海电车公司、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以及隆茂洋行在华全部财产。

    五、协调多方力量抢运“两航”滞港资产

    在通过政治、外交、法律等途径以及团结“两航”滞港员工开展护产斗争的同时,周恩来及时根据时局变化协调多方力量抢运“两航”滞港资产回大陆。由于港英当局民航处以种种理由不发放飞机适航证,加之多轮法律诉讼的影响,停留在启德机场的“两航”飞机难以获准起飞。为此,在围绕飞机归属问题的诉讼案进行审理的同时,抢运“两航”滞港其他器材的行动已经在紧锣密鼓地展开。首批抢运的三百余箱航空器材于1949年10月19日经“中航”员工方宗惠、钱忠华等人押运,搭乘美国商船“湖南号”,冒险穿越台湾海峡,于10日后抵达天津。为做好这批物资的接收和存放,周恩来于11月29日致电天津市委书记、市长黄敬,告知中国航空公司“由香港来的湖南轮运回引擎及零件一百四十五吨,约一二日内即可到津”,要求“指定仓库与交通工具并给应用便利,军委民航局即派人来津洽办”。②

    1950年3月14日,“中航”第二批器材5977箱由戚少俊押运,租用英国商船“帝国号”启程北上。3月18日,中央军委民航局副局长任泊生致电民用航空局局长钟赤兵称:“由于香港海关不能代守机密,英船北运中国航空公司最有价值的器材时,被国民党海军空军两方尾追。该船约二十或二十一日可抵达天津大沽口,恐于离开公海入口时为其袭击。现除由香港运输商直接通知该船万勿冒险,必要时可驶往大连、朝鲜或再回香港外,希望我空军能出动大沽口外迎击敌空军和炸毁敌尾随海舰。假如能如此,不但器材能保,且可给敌人一次重大打击。”③3月21日,周恩来在此件上批示“准备善后”。④此后,“中航”另一批重要器材3692箱于4月5日由王洪芳、唐祖光等人押运,租用英国商船“哈帝提督号”离港北上,其间为躲避国民党军机堵截多次改变航向,航行近半个月后于4月19日安全抵达天津。5月12日,装有“两航”又一批器材的“海后号”轮船在离港前被港英当局阻止,“两航”物资的抢运被迫中断。不过从总体上看,“‘两航机件,已大部陆续由海路运回,并无损失”。⑤

    1950年2月23日,港英当局法庭判决“两航”案胜诉后,周恩来于当日致电张铁生,提出鉴于“民航机案虽已胜诉,但仍因英方需办各种手续,未能起飞”,⑥要求其提请港英当局对飞机及器材加以保护。4月24日,周恩来电复雷任民提出:“估计四月二十八日香港法院开庭。如仍维持原判,陈纳德败诉,应立即将准备好的飞机争取飞回,‘两航证明文件,已告民航局赶紧送去。如陈纳德胜诉,或过期港政府仍不准飞机起飞,我政府将再度抗议,‘两航公司应即要求起飞,务达到起飞目的。如香港政府仍继续助美蒋捣乱,我将在外交上给以压力。”①

    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后,“两航”滞港飞机案陷入搁置状态,国际环境的变化对我国这批飞机起航北归愈加不利。7月22日,周恩来致函华东军政委员会并广东和广西两省人民政府、外交部等有关部门,要求在接收原国民党政府在港起义机构时,“明确抢运物资的观念,采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抢运物资回国(大陆)”。②8月28日,雷任民给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以及周恩来发电报:“采取一切方法抢运物资回国方针,中央已批准。对在港机构及人事问题,原拟进入香港接收时统一处理。但根据目前英国态度,入港无期,半年来有若干机构已将所存现金消耗殆尽,如再拖延数月,尚需我支出外汇。建议无遗留问题的机构可分别撤销,其人员亦争取回国服务。如不愿回国者可允许其辞职,依据具体情况分别适当处理。”周恩来复电,表示“原则同意”。③随后,包括“两航”滞港员工在内的大多数原国民党政府在港起义机构人员陆续返回内地,其中“两航”起义前在港员工2340人,至1950年底“中航”复员回内地1005人,“央航”复员回内地712人,基本实现了“两航”起义之初周恩来关于“争取人是最主要的”的战略定位。

    六、结语

    通过对《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的考察可以看出,作为“两航”起义策划者、领导者和组织者,周恩来极其重视“两航”滞港资产的护运,既在决策上高瞻远瞩、坚守底线,又在实施中谨慎稳妥、详细周密,尽最大努力领导和推动护运斗争的开展。这场在复杂环境中曲折进行的斗争,对于新中国的外交、政治、经济等具有深远意义。

    在政治上,周恩来充分信任和依靠“两航”滞港员工,通过多种途径调动他们的爱国热情,激发了他们捍卫起义果实、护运重要资产的积极性,使护产和抢运工作在极端险恶和危急的形势下得以艰难进行,彰显了新中国在包括“两航”员工在内的原国民党政府在港机构人员中的强大政治向心力,同时也是对败退台湾的国民党残余势力的沉重政治打击。

    在外交上,周恩来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两航”滞港资产的主权与美英等国以及国民党当局、港英当局等开展了针锋相对的斗争,理直气壮地宣示了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对“两航”滞港资产的正常且合理的诉求。这些及时且有力的政治主权宣示,为“两航”滞港资产的护运确立了严正立场和舆论,对敌对势力形成了相当大的震慑作用。

    在經济上,尽管最终没有运回“两航”滞港的71架飞机,但抢运回大陆的“一个飞机修理厂、一个电讯修配厂及数千吨设备器材、航空油料”④构成了新中国民航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使“两航”起义真正成为周恩来所期望的“中国人民航空事业的起点”。而陆续回到祖国大陆怀抱的一大批“两航”员工,则为新中国的航空、电子、机械等行业的建设发展以及在科研、文教等领域,做出了至关重要的贡献。

    (季卫兵,南京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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