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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原则助推甘肃省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时间:2021-04-17 08:13:2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甘肃省是旅游资源大省,旅游业是其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之一,地方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均衡发展是甘肃省旅游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点。绿色原则从民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宣示了民事主体有效率地利用资源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甘肃省要贯彻落实绿色原则,以推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绿色原则 甘肃省 旅游业 可持续发展

    基金项目:2016年度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资助,《甘肃丝绸之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法治研究》(项目编号:2016B-064)课题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吴晓倩,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學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86

    甘肃省旅游资源富集度位居全国第五,拥有除海洋岛礁外的中国其他地区所有的旅游资源类型,是名副其实的旅游资源大省。但是,甘肃省要实现从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产业强省转型,还任重道远。

    一、 甘肃省旅游业发展中存在的环保问题

    甘肃是旅游资源大省,旅游业是甘肃省经济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之一,其中兰州、天水、嘉峪关、金昌、酒泉、张掖、平凉、陇南、临夏、甘南10个市州将旅游业确定为区域首位产业,但是在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祁连山是河西走廊和丝绸之路的“幕后英雄”,对甘肃省具有极端重要的地理意义。但在甘肃省各级政府排查整治祁连山生态破坏项目之前,有5个旅游项目位于祁连山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在进入实验区的20个旅游项目中,有13个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取得保护区管理部门的批准。 除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外,甘肃省其他旅游项目同样存在生态破坏问题。民族山庄和天韵避暑山庄等旅游设施违法违规建立在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太统山庄旅游公司于2016年在太统-崆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违规修建旅游设施30余处。官滩沟森林公园、和政县铁沟风景区、太子山景区等旅游地发展野外烧烤项目,游客草地扎营、烧烤破坏植被,景区多采取就地填埋或集中焚毁的方式处理生活垃圾,污染了景区环境。这些旅游项目的发展是以生态环境破坏为代价的,损害了甘肃省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甘肃省对旅游业的环境保护推动力度不断加大,但是公众的参与度低,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旅游效益的行为时有发生,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到底是什么呢?一是旅游开发者环保认识不足。甘肃省经济较为落后,导致旅游开发者过于关注眼前利益,对环境危害的认识不足。他们错误地认为旅游业是一种无烟产业,旅游开发行为不会破坏环境,游客游览也不会对旅游资源自身造成消耗,因此,盲目地开发草原、森林等自然资源,造成低质量的重复建设,破坏植被,污染环境。而且过度开发旅游资源,旅游开发者短期能看到的是对环境的直接损害,例如生活垃圾增多、小块草地硬化等,看不到生态环境结构改变、旅游地传统文化遭侵蚀等潜在生态环境恶化问题。这些潜在的生态环境恶化是一个逐渐暴露的过程,其结果出现具有滞后性,在旅游业短期发展期限内,损害未必出现,而收益却可即时显现,好处不言自明。为争取旅游收入增加的眼前效益,旅游开发者可能会破坏性开发旅游资源,损害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二是法律引导不到位。甘肃省为推动旅游业发展,积极完善旅游地方立法,既制定了规范旅游资源开发保护的一般性规定,例如《甘肃省旅游条例》、《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也有针对典型旅游资源的专门性立法,例如《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等。但是这些法规规章很少规定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主要通过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来规范甘肃省旅游业的发展,但是这种缺乏具体措施引导下的责任处罚,强调的是一种事后补救,不利于旅游资源、环境的事前保护,更无益于形成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齐头并进的公众自觉行为。

    二、绿色原则的生态价值

    长期以来,环境问题主要依靠行政法、环境法等公法来调整和规制,民法等私法手段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次要手段。 环境法的价值取向是保障绿色发展,侧重保护整体环境利益。 但生态环境保护的最终责任主体是单个的民事主体,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可通过明确民事主体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来弥补公法治理手段的不足。要解决甘肃省旅游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仅依靠公法规制、公权力机关推动是不够的,还需要公众普遍参与环保事业,将环保内化为自觉行为,才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规定被学者们誉为“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从民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宣示生态环境保护,对促进我国环保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绿色原则宣示了民事主体有效率地利用资源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有学者认为,现代民法应采取以“个人本位”和“资源本位”相并重的调整模式,且“生活资源之得丧变更不得有害或有违自然生态”是“资源本位”的首要要求。 绿色原则写入民法总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资源本位”的要求,虽然还无法与“个人本位”相提并论,但是明确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生态责任,强调民事权利的行使须兼顾资源环境的整体利益,以实现民事权利最大化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

    绿色原则肯定了民事主体的生态权利。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民事主体负有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那么相应的,其他民事主体享有由此而生的生态权利。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损害他人的生态权利,这是民事主体应尽的注意义务。

    绿色原则为民事具体规则的生态化设计及解释提供了依据。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追求和基本属性,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以及民事活动的指导标准。民法分则各编、民事特别法的具体规则设计需要响应绿色原则的号召,在具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设计中遵从绿色原则的引导和规范。民事司法过程也要贯彻绿色原则,绿色原则为司法机关适用具体规则进行生态化解释提供了依据。

    三、绿色原则助推甘肃省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绿色原则宣扬了绿色发展理念,确立了民事主体行为的绿色价值导向,能够有效推动甘肃省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绿色原则有利于增强民事主体的环保意识。在民法中贯彻绿色原则,实际上是以民法为工具,将绿色环保理念渗透至民众的价值认识,唤起民众对环境资源问题的关注、反思乃至行动。绿色原则对旅游投资企业提出绿色发展要求,增强企业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使企业的环保意识及责任感得到強化。国家机关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够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活动,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国家所有权的规定,甘肃省各级政府可以直接支配其区域内国家所有的旅游资源,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这些旅游资源的权利,因此,甘肃省各级政府应当遵守绿色原则。绿色原则可以引导政府部门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强化生态优先观念,纠正“重发展、轻保护”的错误旅游发展观,将环保理念践行为长效机制。

    第二,绿色原则强化了民事主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绿色原则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设定为民事主体从事旅游活动应当承担的积极作为义务,意味着有效率利用资源、不破坏生态环境是民事主体开发旅游资源的前提条件。甘肃省地处西北,自然环境较为恶劣,导致经济发展先天不足,但是甘肃省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业是甘肃省的不二选择。但是发展旅游业要进行科学规划,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不是看见一个湖、一座山就要搞旅游,有几颗苹果树就要搞农家乐周边游,这些无规划的短视行为,仅是借着耗损大自然的馈赠追求有限的GDP增长。甘肃省可以扬长避短,专注于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发展旅游业,实现绿色GDP增长。甘肃祁连山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发生后,甘肃省各级政府积极对祁连山保护区旅游项目分类进行清理整治,目前已取得部分成果。但是要实现甘肃省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仅靠事后补救是远远不够的,一时的整顿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甘肃省的环境问题。只有贯彻绿色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减少旅游开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坏,促使旅游业发展生态化,才有可能实现甘肃省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绿色原则增强了民事主体承担环保责任的民法依据。绿色原则为正确处理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关系提供了价值指引和制度框架,为利用民事责任制度、公益诉讼制度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奠定了法律基础。 侵权责任法是解决环境纠纷的主要实体法依据,但是目前该法只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规则,尚未独立规定生态侵权责任。这就导致非环境污染类的生态破坏纠纷发生时,法官因找不到法律依据而无法支持受害者的诉讼请求,生态破坏者也得不到应有的惩处,通过环境司法救济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也就落空。现在,民法总则规定了绿色原则,法官就可以在生态破坏案件中依据绿色原则来作出裁判, 绿色原则为生态破坏诉讼提供了请求权基础。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起诉主体需要与环境侵权损害之间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但是生态破坏行为损害的是生态利益,涉及社会整体利益,一般不指向具体个人,而且破坏生态的行为结果显现具有时滞性,导致损害结果难以判断,因此,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很难被认定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这就限缩了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范围。绿色原则肯定了民事主体的生态权利,当某些民事主体未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作为义务时,就损害了他人的生态权利,这就在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与生态破坏行为的损害结果之间建立起利害关系,从而突破“直接利害关系”裁判条件的限制,起诉主体范围也得以拓宽,这有利于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功能。

    绿色发展就是可持续发展。甘肃省旅游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各主体坚守、践行绿色原则,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内化为各主体的自觉行为,齐心协力共建旅游产业强省。

    注释:

    《甘肃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祁连山保护区旅游项目生态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旅办发〔2017〕15号).

    吕忠梅.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程悦.民法学视角下企业环保责任热思考.企业家日报.2017-10-19.

    沈德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147;石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22-23;黄茂荣.民法总则基本规定概论.法治研究.2018(1).

    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上).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45.

    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3.

    郭锋.民法总则》的时代精神和特色.财经法学.2017(3).

    蒲晓磊.“绿色原则”纳入基本原则适应现实需求.法制日报.201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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