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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

    时间:2020-04-28 09:08:0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公证以“减少诉讼、降低成本、方便群众、提高效率”为原则,以诉讼与公证服务方式创新为平台参与司法辅助,能够充分发挥公证机构在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作用,是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基础性司法资源。

    关键词 公证 司法辅助 综合法律服务

    作者简介:赵秀芳,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169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在《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十分明确的提出将“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工作目标。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司法部于2017年6月2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公证在非讼领域如何定位、公证机构参与纠纷矛盾多元化解的事务范围及基本方式等做出了更为确切的规定。

    一、公证参与司法辅助是公证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现实需求

    首先,公证参与司法辅助,是合理配置多元化解纷的社会资源的现实考量。人民法院待办案件因受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立案登记制、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及社会矛盾急剧增加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出现了逐年增加的倾向,“案多人少”的矛盾也随之进一步凸显出来。公证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司法辅助事务的积极参与,能够将法官团队需要处理的事务性工作有效剥离出来,使法官能够将更多的心思和精力投入到审判工作中。借助公证参与调解等方式分流案件,将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之外,为民事法律纠纷解决途径增添了多样性,有助于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得以进一步深化改革,从而更加高效、合理的配置和应用社会资源,从而推动审判质效的提升。

    其次,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也是公证机构自身改革创新发展的迫切要求。公证制度是直接服务人民群众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近年来,公证法律服务作用越来越大,社会需求也越来越多,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解决社会的难点痛点问题作出了重要贡献。通过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既防止公证制度在诉讼制度中的弱化,又有助于公证机构构建便民利民的司法公共服务体系,使公证队伍的活力得到进一步激发,同时使公证法律服务与社会的需求更加贴合,加速推进公证“放管服”改革,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水平。

    二、公证在参与司法辅助工作中三大法定效力的重要体现

    《通知》规定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参与调解;(二)参与取证;(三)参与送达;(四)参与保全;(五)参与执行。公证将三大法定效力(强制执行效力、证据效力、提存效力)做相应地外延和灵活的应变,积极探索,努力实践,能够体现公证在为司法辅助提供综合法律服务的优势地位。

    (一)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能够快速处理给付纠纷

    《通知》中明确载明:经公证的债权文书能够不经过诉讼成为执行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经委派调解达成协议的,公证机构能够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和解办理公证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前,涉及金融机构的借款纠纷和部分民间借贷纠纷给法院立案和审判造成很大的压力,在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的实践中,发现这些案件中有一部分属于可调解案件,即案件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认可且均接受调解。公证参与诉前调解,向债权债务双方详细告知调解协议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及按时履约的义务和违约后被强制执行的后果,使纠纷不必进入审判环节即可快速处理拿到调解文书,既满足了各方当事人快速处理案件的需求又能够很大程度地分流法院审判的压力,同时还能让各方知晓公证的价值,反哺公证。

    (二)公证的证据效力贯穿始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在参与司法辅助中的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中的方方面面,公证的证据效力几乎都始终贯穿其中。对经调解的各方认可的事实和协议可以进行签字确认的公证,对各种取证、送达、保全、执行中的物品清点均可以公证的形式固化为证据,这样不仅可以省去案件事实质证认定程序,而且大大提高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效率和成功率。当然,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的证据固化并不僵化于传统意义上的保全证据公证的形式,还可以通过公证人员有效参与形成了调解协议、送达报告、取证和保全的法律意见书等多种载体的公证“证据”,充分发挥公证证据效力在参与司法辅助工作中的大覆盖,体现了公证证据效力的延伸和拓展。

    (三)公证的提存效力,能够有效化解执行难

    提存对于很多人来说并不陌生,可以以清偿或者担保为目的,最主要的作用是可以有效降低债权人的风险。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具有导致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在家事、经济纠纷、刑事赔偿等各种纠纷中,因为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法院可向公证机构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制作相应的裁定书,将由债务人履行的债的标的提存于公证机构,债务就视为履行了。

    如果提存以担保为目的,其具有确保债务正常履行的法律效力以及替代另外擔保形式的法律效力。如果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债务人能够提供相应的担保即可解决各方互不信任的问题,从而加速案件执行完结效率。

    三、公证参与司法辅助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

    《通知》下发以来,相关省份的部分法院、公证机构就公证参与司法辅助进行了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和厦门市鹭江公证处走在了全国前列。

    2015年12月,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与官渡区法院联合成立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服务基地”,其服务形式是首创的公证员中立性调处;双方在2016年11月成立了“调解服务中心”,将其作为内部职能机构,来推动公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融入进程;双方于2017年6月将“调解服务中心”重新命名为“司法辅助中心”,分设“公证调解”“公证保全”“调查取证”等6个窗口。现如今,调解已经成为了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参与司法辅助的一大亮点工作。2018年以来,公证调解已成功化解矛盾纠纷1700件,公证调解的案件数是官渡区法院其他7个调解组织总和的4倍之多,极大地减轻了官渡区法院的负担。

    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将先进公证科技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制度进行了完美结合,形成了3个基本点:辅助外包、公证嵌入、法院监督,1个“云端”信息平台,以及对“调解、送达、取证、保全、执行及其他审判辅助事务”不断深化的“315N”工作机制。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截至2018 年6月份,其驻翔安法院、思明法院、厦门中院司法辅助中心的工作人员,总共参与了 41237 件司法送达涉及案件,参与了13938件执行涉及案件,参与了12185件调查涉及案件,参与了1228件调解涉及案件,参与了1993件保全涉及案件,实现了公证对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全面承接和支持。

    上述两地的公证实践,在为法院减负的同时,为其他同行树立了榜样作用,同时,因为工作成绩的突出,司法辅助的昆明模式和鹭江模式获得了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的肯定。

    四、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一)公证司法辅助人员的角色模糊,弱化了公证职能,无法更好地反哺公证

    公证机构将公证法律服务延伸至人民法院的司法辅助工作中,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摆在了眼前,那就是辅助人员的身份问题。在人民法院中,公证机构所设立的司法辅助中心的地位相对独立,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缓解审判压力,但目前公证司法辅助中心的人员参与的大多是辅助性工作,往往会给他人造成公证人员是法官助理或者法院的工作人员的错觉,不能突出公证人员的身份①。这种公证身份的弱化、甚至被同化的结果,虽然能较好地完成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但是无法突显公证的价值和作用。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可以联合为公证司法辅助中心人员制作工作证,公证司法辅助人员在开展工作时,要尽可能地对外宣称自己是公证机构的人员,同时向当事人展示工作证和法院授权书或介绍信,耐心释明职责和权限。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1+1>2”,既强化了公证地位,同时还干好了辅助工作。

    (二)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存在保障不足的潜在问题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面临法律支撑不足、人员数量不足、经费不足。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的最大法律支撑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但人、财、物的配套细则在参与司法辅助的工作中没有做相应的跟进。目前,全国有很多城市开展了公证司法辅助试点,但绝大多数试点的成本均由公证机构负担,尤其在配备了满足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所需要的多名专业公证人员的地方,成本压力更大。

    (三)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的外部环境并不乐观

    2018年9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院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制定了《深圳市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暂行办法》,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指的是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且属于法院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以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交由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承担,然后法院以合同约定支付其相应费用的行为。虽然该《暂行办法》能够保障公证司法辅助的经费了,但司法辅助的外包对象扩大为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了,如果公证机构只是握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这一“尚方宝剑”而不思进取,不做差异化竞争,无法提供法院和当事人都需要的行之有效的公证司法辅助服务,那将来很可能被第三方组织(人民或者行业调解委员会、律所成立的非讼团队)等取而代之。

    五、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的前景

    公证机构相比较其他社会力量,有着多重优势。但是笔者认为公证机构仍需明确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的角色定位、区分与人民法院的职责、畅通公证与诉讼的链接、清楚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的行为及结果的法律效力和后果、提供差异化公证法律服务,只有这样方能在司法辅助道路上越走越远。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是公证机构改革创新发展的重要机遇,也是公证助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公证通过参与司法辅助,可以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开展公证与诉讼之间的协同创新,是打造司法体制综合配套以及实现“让法官专注审判”目标的有益探索,同时也是社会力量与司法机关协力打造创新性治理社会的有效途径。对接这项机制,在公证行业发展得以有效拓展的同时,可最大限度的发挥公证“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的预防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巩固社会秩序做出更大的贡献②。

    注释:

    ① 全面推进公证机构与法院对接高效整合的司法辅助新模式.中国公证.2018(11).

    ② 苏国强点评语.专家点评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中国公证.2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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