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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公正合理认定干部人事档案的出生日期

    时间:2020-11-21 08:02:3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时有发现干部出生日期涂改、不一致等情况,干部出生日期是办理干部录用、任免、调动、离退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应坚持“凡进必审、凡提必审、凡转必审、凡退必审”原则。

    【关键词】干部人事档案;出生日期

    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发现干部出生日期涂改、不一致等情况时,应该如何公正合理认定人事档案中的出生日期?从2006年10月至今,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规定:“在人事档案审核过程中,发现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即“最先最早”原则。

    针对干部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转干等不符合年龄条件,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过程中,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为避免重复得利,须认定干部在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转干时填大的年龄为干部的出生日期。如果仅仅依据“最先最早”原则进行认定和确认干部年龄,难免出现得利、甚至重复得利等现象。另一方面针对干部出生日期前后不一致,在审查研判个人档案过程中,发现不一致的出生日期并没有使当事人得利,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应该按照“最先最早”原则对干部出生日期进行认定。为此,笔者就干部出生日期出现“得利”情况下该如何认定作进一步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上学得利认定

    干部档案中只有一份招生报名表或少数的学籍材料存在出生年月不一致或涂改后变大情况,其余档案材料一致为相同年龄。按照规定到公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能找到更早的户籍档案,与干部档案记载年龄较小相一致。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过程中,如果根据户籍档案材料,按照“最先最早”原则进行认定,可能造成得利者继续得利现象。

    为此应再查阅干部当年度参加学习学校的招生工作通知或招考简章,认真对照招收的范围和条件。如有明确年龄要求,将报考年龄与报名时间进行比对。若未明确年龄条件,但对其他方面条件进行规定,比如工龄需达到一定年限,报考人员当年未达到相应工龄条件,为了能够顺利招名,而将参加工作时间虚报,再将出生日期相应填大,以满足参加工作年龄要求。因此该情形应视为在上学过程中有得利行为。即使干部的实际出生日期与上学时填写年龄不相符,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须认定报考时填大的年龄为干部的出生日期。

    二、入团得利认定

    1957年5月15日至25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全国第八次团代会)修改了团章程,规定入团的最低年龄由14周岁调整为15周岁。1978年10月16日至26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了团章程,规定入团的年龄最低年龄由15周岁调整为14周岁,入团年龄需14周岁以上,沿用至今。因此现职干部入团年龄可区分为1978年10月前需15周岁以上和1978年10月后需14周岁以上两种情况。

    判断干部入团是否有得利情况,《入团志愿书》填写的年龄应与干部当时填写材料的时间相互比对,再调阅早期原始户籍档案材料。如发现因入团年龄未达到法定的14或15周岁,而将《入团志愿书》中的出生日期填大或后期故意涂改后变大。那么该如何判断《入团志愿书》中的出生日期是否为后期涂改?可从涂改的笔迹与当时填写的字迹进行比对,如字迹颜色相差较大或出现不同的书写笔迹,可确认为后期涂改。对涂改、虚填等难以认定的,应视情况将涂改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送公安部门进行物证鉴定。干部档案中入党、入伍、参加工作等其他材料未按照实际年龄填写一致,又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经改回出生日期的,须认定入团时填大的年龄为干部的出生日期。

    三、入党得利认定

    《党章》第一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國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判断干部入党是否有得利行为,应从干部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开始推算。《入党申请书》填写时间与《入党志愿书》的审批日期可能相距久远,不易觉察入党时是否年满18周岁年龄要求,即干部入党年龄应与当时填写《入党申请书》的时间相互印证,再调阅早期原始户籍档案材料。如发现因入党年龄未达到法定的18周岁,而将党籍材料中的出生日期填大或涂改后变大,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经改回出生日期的,在干部档案出生日期审核认定时,只能认定入党时填大的年龄为干部的出生日期。

    四、入伍得利认定

    1955年8月的《兵役法》第十六条:“在每年的六月三十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1984年10月的《兵役法》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2011年10月的《兵役法》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判断干部是否存在入伍得利情况,应区分不同时期《兵役法》对年龄的规定,结合当地征兵政策,一般服役的年龄应符合18周岁以上基本要求。若入伍时未满18周岁,为了能顺利入伍填大年龄以满足要求,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经改回实际年龄的,在人事档案审核过程中,须认定参军入伍时填大的年龄为干部的出生日期。若入伍时已超龄,而故意填小年龄以符合要求的,应根据原始户籍档案恢复其实际年龄,防止继续得利、甚至重复得利。

    五、招工得利认定

    1991年4月15日至2002年11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1991年4月15日施行)中第八条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经县级以上

    (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2002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12月1日施行)中第十三条规定:“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除以上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外,一般招工年龄需16周岁以上,干部在招工过程中急于应聘补员,而将年龄填大或涂改后变大为16周岁以上进行招工。少数情况下填大或涂改后的年龄与户籍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均符合招工年龄要求,一时难于判定招工表所填写的出生日期是否得利,须再调阅其父母更早期的《工人退休申请表》,与《招工表》、户籍档案材料进行相互比对印证。将当事人实际年龄与当时填写《工人退休申请表》时间推算,若发现因其年龄小未达到招工条件要求,而将招工时年龄填大或涂改后变大,虽然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经将出生日期改回真实年龄的,但在人事档案审核过程中,只能认定招工时填大的年龄为干部的出生日期。

    六、转干得利认定

    转干得利是干部在选聘或录用干部过程中将年龄填大,其余档案材料均按实际年龄填写,进行调查核实找到更早的户籍档案与干部档案记载年龄小相一致。应再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调查取证获取的辅助材料,从转干、就业等个人成长经历、家庭成员相关情况、当时的有关政策规定等方面,对干部有关信息进行逻辑推理、比对印证,综合分析研判。比如在转干时因早婚早育等原因不符合转干条件,而将年龄填大后选聘或录用为干部,应视为在选聘或录用干部过程中有得利行为,在人事档案审核过程中,须认定转干时填大的年龄为干部的出生日期。

    综上分析,对档案中出生日期记载不一致的,一般需通过调查核实进行认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组织认定的干部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并由所在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总相关人员信息后,以公函形式统一提供给干部户籍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干部本人应当执行组织决定,持组织出具的认定函,连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书面更正申请,主动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

    针对档案材料中最早记载出生年月相差两个月以内,本人没有得利,组织掌握、档案其他记载和身份证记载一致的。笔者认为可以根据阳历和阴历时间进行换算和逻辑推理,如果属于公历农历换算而出现出生日期相差两个月之内情形的,综合研判可认定人事档案中的年龄与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是一致的,免除不必要的更正工作。

    干部人事档案出生日期认定涉及干部的切身利益,如果都用“最先最早”原则来认定干部出生时间,可能造成得利的人继续得利或重复得利。因此对人事档案中的出生日期认定工作,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篡改、伪造档案的行为与“填写不一致”“信息勘误纠正”“个人非主观原因造成笔误”等情况严格区分开来,客观界定干部人事档案涉嫌造假(涂改)具体情形。为弘扬社会公平公正,严肃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纪律性和权威性,对在出生日期随意篡改,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除了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外,还应该根据

    《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EB/OL].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71380/102565/182144/10993958.html.2006-10-1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EB/OL].中國国防动员网,http://.cn/GB/16069231.html.2011-10-30.

    [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http:///s78/A02/zfs__left/s5911/moe_620/tnull_1612.html.2002-10-1.

    [5]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EB/OL].乌海市网上公安,http:///default.php?mod=article&do=detail&tid=116317.20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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