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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农民负担研究

    时间:2021-09-26 16:38:1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现状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益最大化的私人竞争机制占据主导位置,以至于具有外部效应的公共产品无法有效地由私人提供,只能由各级政府进行供给。本文所涉及的农村公共产品,是指在农村地域范畴内私人不愿提供的、具有非他性、非竞争性的社会产品。我国在1978年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变迁激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这种分散组织结构对农村公共产品具有强烈的依赖性。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对于农村生产、农民生活乃至国家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而我国政府却长期未给予重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三农”问题的解决。
        1.政府与私人的混合供给
        我国城市的公共产品主要由各级政府提供。但在农村,各级政府供给的公共产品则相对较少,尤其是在经济落后地区,受财力限制,许多应由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部分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落在了村委会的头上。据统计,在2000年的农村困难户救济和散居孤、老、残、幼供养中,国家支出为8.32亿元,而集体供给为23.386亿元;在农村中小学的教育经费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仅占总额的78.37%①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
        我国有关政策规定,村委会可以向农民收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以承担公共产品供给的部分责任。而且,修建村路、修缮校舍、公益事业、社会福利等许多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公共产品,也需村民委员会提供,常常造成各级政府将责任推给村委会。村委会只是村民的自治性组织,不是政府的行政机关,没有征税权,它对公共产品的供给资金需要向各农户筹集或由属于村民共同所有的集体企业出资,因而属于私人组织的供给,村委会只得向农民征收,这加重了农民负担。
        2.制度内与制度外的供给相结合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原来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被打破,中央政府下放了事权,却没给予地方相应的财权,在规范的转移支付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各级政府为了自求资金平衡,都力求扩大预算外资金和制度外收费。乡镇政府作为我国目前五级行政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机构,其财政更是岌岌可危,多数是负债。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分税制具有对乡镇财政剥削的制度缺陷,各农户缴纳的农业税收和乡镇企业税收成为乡镇财政的主要来源,农业税长期的轻税政策和近年来乡镇企业的衰退使地方税收极其有限;另一方面,省级以下的转移支付缺少监督,为保证中心城市建设而牺牲农村已成为普遍现象,乡镇政府取得的转移支付数额很少。公共财政的预算内低收入导致制度内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为了提供最基本的公共产品的供应,只好通过预算外和制度外收入弥补经费的不足,从而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3.供给总体不足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呈现出总体不足的状况。在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长期的以农补工已使我国农业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国家理应加大对农业基本建设的投入,但多年来农业基建投资始终偏低。同时,我国财政的支农支出徘徊不前。我国的农业已属于弱质产业,比较利益低,农民与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农村大部分人口还未享受医疗保险,也没有社会保障。由村集体供给的公共产品,也因农村经济发展缓慢、近年乡镇企业效益低下、大部分农户收入较低等原因缺乏资金,供给极其有限,造成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普遍不足。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农民负担
        1.制度外筹资的缺陷
        尽管我国农村基层制度外供给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它却与农民负担问题直接相关。这是由这一制度的特征以及家庭承包这一制度环境所决定的。首先,公共产品制度外供给的最大特征在于它的不规范性和决策机制的自上而下性。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强制性制度安排中的这些特征,使政府供给主体加重农民负担有了可能。乡镇制度外筹资属于乡镇收费部门自收自支资金,而在家庭承包制下,农村基层政府部门与农户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有各自相对独立利益的两个集团。因此,加重农民负担有了机制上的可能性。其次,在家庭承包制下,作为公共产品需求方的农户成为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活动主体,制度外筹资制度使农户对负担的敏感程度上升了,特别是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符合农户的需要时,农户的对抗情绪就明显加强了。
        2.农民负担与其公共服务受益不对等
        税费负担的受益原则主张纳税人的税费支付应与其享受的公共服务相对应。我国农村以乡镇为基层政府,农村的税费大部分为其所用。一般统计资料显示在我国乡镇政府的财政支出中,人员经费有60%—80%以上的比重,其中2/3是中小学教师工资,其余的如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交通服务主要集中在乡镇政府所在地。与农民最相关的农田水利及技术服务并不占主要地位。其一是政府收取的税费并没有全部用到公共服务上。由于我国原有计划体制的影响,政府机构承担很大的直接资源配置功能。基层政府中存在一些非公共部门性质的机构,它们占有的税费只是投入而少有公共服务的产出。在改革初期,为发展地方经济,大量公共资源被用来生产私人产品,其中失败的投资,成为地方政府的债务,这些债务的偿还占用了部分的税费。它引起的财政支出对农民没有任何公共服务的受益,成为一种没有交换的负担。其二是地方政府效率低下,财政资源没有得到最有效的使用,产出未能最大化,财政资源被挪用和浪费现象严重。高额的财政支出和低下的公共服务加大了农民税费支付和受益间的不等价。其三是一些地方公共产品具有较大的外部性,它们由地方财经承担但其收益并不能完全被当地居民所受用。例如,基础教育在大多数地区完全是乡镇的责任,而其产生的“产品”(人才)却并不能完全为地方受用,更不能为成本承担者的农民所获得。这些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超越了地方,完全由地方承担成本,损害了税收公平的受益原则。
        3.我国现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低下
        公共产品供给应首先遵循效率原则。我国现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体制是混合供给,综合考虑了公共产品供给的政策性、全局性因素和农村公共产品的地域性特征,可以成为一种较有效率的供给方式。但由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自上而下的供给机制、乡镇财政的财力不足、较少顾及需求者的需求信息等诸多原因,使得现行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低下。
       (1)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首先,家庭承包制使农民的生产分散化,但是,各农户的生产对象和生产过程存在的共性,都需要良好的大型水利浇灌设施、大型农用固定资产以及良种的培育等,而我国农民收入普遍较低,由每个农户提供是不可能的,也是缺乏效率的。但是,这些公共产品是农民所急需的,所以必须由政府或集体进行供给。其次,农民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常因缺乏市场供求信息盲目生产,所以才会经常出现产量增长而收入反而下降的现象。政府提供全国性的市场供求信息在近年来已成为农民的迫切愿望。就目前而言,在我国大部分农村,这些农民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还是严重缺乏的,虽然国家已开始关注这些公共产品的供给状况,对其增加了投入,但仍嫌不足,难以适应已是WTO成员国的发展。
        (2)涉及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其一,我国农民总体文化水平较低。农民文化素质低下,使农民吸纳科学技术的能力较差,思想狭隘,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改革带来的变化,从而制约了农民在市场经济中取胜的机遇,同时也限制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提高农民文化教育水平成为发展新农村的关键所在。然而国家将农村教育丢给地方政府,在地方政府财力的限制下,大部分农村的教育供给不足,学校的数量和教师的质量无法满足农村发展的需求。其二,我国农村医疗保障普遍缺乏,使农民成为最大的自费医疗群体,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逐年增多。加之政府对农村卫生防疫投入不足以及现行的医疗卫生防疫能力的限制,农民身体素质下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其三,我国农村的生态环境恶化。如土壤肥力减弱,水资源匮乏,早涝灾害频繁,环境污染严重等。虽然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但大部分农村地区仍缺乏政府保护环境的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一些地方政府追求短期的经济发展,甚至鼓励经济效益好但污染严重的企业扩大规模,把环保的责任留给下一任政府,给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带来重大的危害。
       (3)部分公共产品的提供损害农民利益。即使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也并不是一定会使全部农民受益。政府的决策出现偏差,从而影响了资源的有效配置;政府官员中的个别人为了谋取私利,导致“豆腐渣”工程等。在我国农村,普遍的问题是政府未开展周密的调查分析,就草率地决策,甚至强制农民更换产品品种,常给农民带来严重的后果。部分政府部门为了本部门的利益,在向农民提供良种、化肥时,以次充好,损害农民利益。
        4.影响农业生产中的资源配置
        农村税费可以看成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征税,而农产品市场的重要特征是它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作为单个生产者的农民面对的是一条具有完全弹性的需求曲线。他只是价格的接受者,不能对价格加以调控。农民的税费完全等价于农民可支配收入的减少,直接影响农民的消费需求。最近几年,农民负担的增长幅度大于农民收入增长幅度,更加促进了这种效应。我国当前的情况是,城乡长期处于分割状态,作为生产要素的农民的流动性受到约束,同时农产品的价格也受到较严格的管制,价格体制的作用不能充分地发挥。这样,流动性较好的资本就可以流动到其他部门来逃避农业部门较高的税费负担,流动性差的生产要素的农业劳动力将成为税费超额部分最终承担者。我国农村税费高于其他部门的部分最终由流动受限制的农业劳动力承担,直接表现为农业劳动的低工资。较强的农产品价格管制进一步加强了这种效应,导致近年来农业资本投入不足,大量资金外流,农业现代化生产方式一直难以确立。这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农村资源配置,影响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使得农民负担很难与非农业部门均等化,农业负担沉重的反应则相对强烈。
        三、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创新
        1.由中央政府供给全国性公共产品并按照公平性原则对地方性公共产品给予资助
        对于全国性公共产品,包括社会治安、货币稳定、公平分配、政府活动等,应该由中央政府无偿提供。这些公共产品大多与农民的直接利益关系较小,但它们关系到国家的总体利益,应由中央政府承担供给责任。同时,国家应本着公平的原则,按贫穷程度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对农村地方性公共产品包括卫生防疫、基础教育、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的供给给予以支持。中央政府应无偿足额提供,不应再向农民征收。
        其一,我国农民在工业化初期,就通过农业税及“剪刀差”等形式为城市工业化作出贡献。在城市工业化具备了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后,工业应反哺农业,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但现行的农业税费体系使农民不仅要为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付费,而且国家向他们提供的公共产品还远远少于城市居民所享有的份额,这是极不合理的。中央政府应无偿提供上述公共产品,作为对农民长年来巨额贡献的补偿。
        其二,我国农民收入低,严重地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并进一步延缓了工业化,同时也使农民有了不满情绪,形成了国家不稳定的隐患。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已成为当务之急。对农民无偿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并对地方性公共产品按照公平原则予以资助,使农民只需对其愿意购买的地方性公共产品缴纳负担较轻的农业税费和村集资,这是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的一个最有效的途径。
        2.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制
        其一,实现地方基层政府的角色转换。我国地方基层政府长期承担地方经济发展推动者的角色,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地方政府应成为地方经济的服务者,提供当地居民所需的公共服务。这种角色转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间也必然受到各方面的阻力。目前,最大矛盾是减轻负担的同时也减少了政府收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地方基层政府的改革。收缩原有基层政府规模是唯一可行的选择,这种改革的最大阻力在于,收缩原有机构与在位官员的自身利益相冲突。基层政府自我革命的内在激励是不够的,地方政府改革需要外在压力机制。
        其二,重新建构农村税费体系。安徽税费改革方案的思路是将“三提五统”部分消减,部分改为农业税,确实减少了农民的总负担。但这种减少是有限的,其中对农业税费并没有本质改观,并且在数量上还有加大农业税的趋势。农村税费对农业生产中资源配置的扭曲也基本没有改观。作为农民负担也不可能有根本的减轻。农村税费改革需要的是农村税费体系的革新。农村税费改革,其根本问题应是农村适宜征收什么样的税,怎样征收等多方面因素。西方财政理论认为,地方最适合的税种首先是受益税或使用费,其次是对不流动的要素征税。农村最适合的征税对象应是土地本身以及一些不具有流动性的财产。西方典型的地方税种是财产税,他们对财产税的研究值得我们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借鉴。如何设计对效率影响最小的并具有公平性的农村税费体系是一个税费改革的重要课题。单单费改税是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的。农业和非农业的税收负担均等化应是改革的方向。这一点可以通过要素的流通和产品相对价格变动来实现。因此,打破城乡分割和放松农产品价格管制有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但就现实而言,农村人口的数量使通过要素流动,达到税负均等化的设想在短期中作用有限,重新设计农业税制和农村税费十分必要。同时,现行的农村“三提五统”收费是不符合费的基本要求的。“三提五统”并没有实际的公共服务与之相对应,更象所得税。对此,可以直接改为所得税,按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体系征收。这会使社会个人税费负担一致,城乡、各行业间从业人员横向公平。农村地方经济的薄弱使在设计税费改革方案时,更应从经济效率的角度出发。
        其三,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当前地方基层政府税源的薄弱致使地方政府财政紧张与农民负担过重同时并存。减轻农民负担和减少政府收入之间的矛盾需要多方面的协调。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对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的推广,意义最大。要求转移支付的最重要的理由是外部性的存在。地方政府提供的某些公共产品具有很大的正外部性,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偿,这些产品的供给就会陷入不足的境地,比如我国乡镇级政府承担的基础教育投入。由上级或邻近地区、政府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助(上级的补助更具有可行性),平衡这类公共产品成本的分摊,调整当地居民税费支付和受益享用间的偏差。转移支付还可以调节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实现地区间的均等化。我国农村税费改革面临的财政缺口,客观上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来解决。但我国一些地区县级的财政也很不宽裕,转移支付的能力有限。这需要整个财政体制的调整,建立从上到下的转移支付。在支付方式上,专项拨款值得一试,如教育专项。
        四、简短结语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在现行的家庭承担制的制度环境下,使农户成为直接的资金供给者,这使得农民负担由隐性转为显性。所谓的“农民负担”问题,其实质可能是原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再适应新的制度环境的一种表现,只要公共产品的筹资方式不规范,公共产品的供给者(基层政府)就可能有扩大筹资规模的动机,并且对需求方的需求考虑不足,使得农民负担加重。这促使政府必须对农村公共产品的制度进行相应的变革,必须争取取消公共产品的制度外筹资方式,将之纳人制度范畴内而趋于规范化,在村级公共产品的决策规则上,则必须强调决策的自下而上性,以使公共产品的供求相衔接。事实上,这也就是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体制改革和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要点。同时,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变迁现象,还体现在农村公共产品的民间供给和公共产品的私人化等诱致性变迁上,这是农村财产权私人化和农村经济市场化的一个必然结果。
        因此,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创新,税费制度改革是一个重要方面,但不是问题的全部。如果政府能创造条件诱导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将能充分利用民间资本,拓宽公共产品筹资渠道,形成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多元化格局,从而减轻政府财政的公共产品供给压力,也有利于真正减轻农村负担,同时也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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