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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复的法律思想研究

    时间:2020-08-14 07:58:5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严复作为中国近代的启蒙思想家,将西方自由、平等的思想传入中国,为五四运动作了思想上的准备。认识到法律对于国家强盛重要性的严复通过翻译《法意》将西方经典的法学著作带到了中国,并通过按语的形式阐述了自己的法律思想。严复翻译《法意》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立下了不朽的丰碑,推动了中国法制的近代化。他在《法意》按语中的论述涉及到了立法、司法和政治体制等多个方面,通过对中西方传统和法律制度的差异进行对比,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中国之所以落后于西方是因为中国仍是一个封建专制的国家,而西方已经实现了自由和平等,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在按语里,严复提倡中国应通过对法律的改造来实现近代化,从而实现国家和民族富强的目的。

    关键词:法意;严复;法治思想

    在中国的近代史上,严复是一个关键性的人物。在严复出现以前,中国思想界的所有努力基本上都局限在传统的眼光和方法中。严复的出现标志着一个新的时代的开始。严复通过翻译《天演论》,传播了崭新的自然科学方法论,使中国旧世界的批判者们能够站在那个旧世界之外来批判旧世界。中国人探索富国强民的道路的方式也从器物层面上升到政治制度和文化伦理层面。严复把西方社会的“民主”和“科学”带入中国,为新文化运动做了理论上的准备,并把以自由为体,民主为用的西方社会和中国社会进行了大量而深刻的对比,进而为改造中国的政治、法律和思想提供了基础。

    作为中国近代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和翻译家,严复是第一个系统地将西方的法学学说介绍到中国的人。在欧洲留学期间,严复就对西方资产阶级的法治思想和法律制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他在英国留学期间就经常出入英国的法庭观察案件的审理,并在英法两国作了大量的社会调查。那时严复就已经认识到英国与欧洲诸国之所以强盛,是因为实现了法治。认识到法治重要性的严复在维新变法期间发表的文章里有不少关于法治的论述,特别是将将资产阶级法学经典著作《法意》介绍到中国,在中国的法律思想史上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严复在翻译《法意》一书中加入了大量的按语,阐述了自己对孟德斯鸠思想的解读和评价,精通中西方文化的严复也将西方社会和中国作了大量的对比,以此揭露中国封建法治的腐败。

    一、自由、平等的法治指导思想

    对于实现了法治的强盛的西方与封建专制的衰败的中国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使得严复发出了这样的感叹:“国之所以常处于安,民之所以常免于暴者,亦恃制而已,非恃其人之仁也。恃其欲为不仁而不可得也,权在我者也。使彼而能吾仁,即亦可以吾不仁,权在彼者也。在我者,自由之民也;在彼者,所胜之民者也。必在我,无在彼,此之谓民权。彼所胜者,尚安得有权也哉!”中国的儒家传统价值观里认为只有通过君主的“仁“才能实现国家的治世。然而,在严复看来,中国封建社会的统治者可以随意的更改法律,当法律建筑在统治者的良心之上时,它是被置于变化莫测和不稳固的基础上的。在《法意》的按语里,严复依据“法治”的思想对“圣人之治”进行了精彩的批判。在严复看来,“中国需要的不仅仅是新的法律(刑法的、民法的和宪法的),而且最重要的是蕴藏于西方英国法律概念中的新的价值观念,即一种抛弃了基本儒家见解的价值观”。

    严复接受了西方启蒙思想家的法治思想,崇尚自由和平等,严复是一个名副其实的自由主义者。而当时他所处的中国社会确是一个等级森严、专制集权的封建社会,针对这样的社会现实,他提出了自由主义的法律思想,倡导从法律上赋予民众自由、平等的权利。

    在严复看来,中西方在自由、平等等民权之间的差异是造成欧盛亚衰的根本原因。因此,严复认为中国要强大,首先要提倡民权,而民权之中又应先倡平等。对于自由的论述,严复接受了孟德斯鸠关于自由分为“国群自由”和“小己自由”即政治自由和个人自由的划分。政治自由是指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不受非法的拘束;个人自由是指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不受奴隶制的束缚。针对当时中国所处的形势,严复认为比起小己自由,中国更加需要国群自由“特观吾国今处之形,则小己自由尚非所急,而所以祛异族之侵横,求有立于天地之间,斯真刻不容缓之事。故所急者乃国群自由,非小己自由也。”当时的中国处于被西方列强瓜分的危险之中,而实现国家和民族的独立是比实现个人自由更加急迫的事情。而如何实现国群自由,严复认为要“非合通国之群策群力不可。欲合群策群力,又非人人爱国,人人于国家皆有一部分义务不能。欲人人皆有一部分之义务,因以生其爱国之心,非诱之使与国事,教之使洞达外情。”这是在中国经历了甲午中日战争的惨败后中国处于亡国灭种危机时发出的呐喊。

    在对具体的自由的权利的叙述中,严复特别强调了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在中国封建社会里,以思想和言论定罪是传统,特别是随着封建社会专制集权的加剧,统治者压制言论和思想自由就越厉害,到了明清两朝的时候达到了顶峰。这种状况导致了民众噤若寒蝉使得中国几千年的传统社会犹如一潭死水,毫无生机和活力。在孟德斯鸠对因思想、言论和文字获罪的论述中,严复在对此加的按语中写道:“国法之所加,必在其人所实行者,此法家至精扼要之言也。为思想,为言论,皆非刑章所当治之域。思想、言论,修己者之所言也,而非治人者之所当问也。”思想和言论属于公民个人的自由,而不应受到政府的干涉,法律只惩处外在的行动,而言论和思想并不购成罪的实体。

    中国的封建社会的法律中“礼”的思想始终是贯彻始终的,就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描述的那样“令人十分惊奇的是,中国人的生活完全以礼仪为指导”。而严复也在《法意》的按语中说过:“而儒者以礼为经世之纲维。”但是封建社会的“礼”从根本上是为维持等级秩序和宗法社会而服务的,极大地束缚了人民的自由,“盖君主之制,极之由礼而止,蔑以加矣。而君主之国,其民所以无自由者,亦以此矣。”因此严复提出法律所禁止的应当是“皆其事害人者”,而“至于小己之所为,苟无渋于人事,虽不必善,固可自由。”

    二、严复的立法思想

    关于立法,首要且最重要的一点是立法权的归属问题。严复在《法意》按语中也对中西方立法权归属进行了对比,在中国封建社会,立法权是掌握在君主手中的,而且君主可以根据他的心情、喜好来随意更改。而西方是“今世欧洲之立宪,宪非其君主之所立也,其民既立之,或君与民共立之,而君与民共守之者也。”立法权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权力,立法权的行使会导致社会资源和权利的分配。只有立法权掌握在人民手中的国家才算是自由和民主的国家。对于国家的政治体制,嚴复和孟德斯鸠一样都对英国的政治体制赞赏有加,特别是英国的议会制度。他希望中国像英国一样设立上下两院,通过“设议院于京师”,分上下两院,而“法令始于下院,是民各奉其所自主之约而非率上之制也。”接受了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严复,同样提倡权力的分配与制衡,而中国的封建社会却是“自天子至于守宰,皆以一身而兼刑、宪、政三权者也,故古今犯无持平之狱。”在这样的情势下,只有通过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分离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由于权力过于集中而导致的专制。

    严复认为法律的制定应当符合保民的目的。根据孟德斯鸠的观点,当每个人都自以为自己不如他人,就不会感觉到平等,所以谁都不会想方设法地相互攻击,于是和平是自然法的第一条。为了和平和安全,人们才订立了契约,创立了法律,以防止任何人对己的伤害和侵犯。因此,国家和法律存在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安全。对此,严复在《法意》按语中说到:“若夫专制无法,虽当机立决可也。顾于曲直,又何如乎?虽然,是之紆迟,必有法之国家,而后有保民之效耳”。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和国家机器都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其根本的目的是维护封建等级秩序和统治阶级的利益,这样的法律被严复这样描述:“其法与令,猬毛而起,质而论之,其什八九,皆所以坏民之才,散民之力,漓民之德者也。”因此在这样的情形下,严复提出国家和法律应为保民而服务对于反对封建专制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除了保民之外,严复认为立法还应当符合便民的目的。严复在针对孟德斯鸠有悖自然法的公民法的论述中所加的按语里说道“治国之法,为民而立者,故其行也,求便于民。敌国之法,为上而立者也,故其行也,求利于上。夫求利于上,而不求便其民,斯法因人立,其不悖于天理人性者寡矣。”制定良好的法律,必须是便于民而非利于上的法律。在严复看来,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是国家富强。在严复对东西方的比较中,东西方的其中一个不同之处就是“中国尊主,而西人隆民”,这个差异也导致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是“利于上”的。法“不便于民”带来违背了天理人情,会是国家和社会陷入混乱,更别提繁荣富强了。因此,严复坚决地主张立法要“便于民”以使中国的法律也是“隆民”的。

    三、严复的司法思想

    中国传统社会的司法权和行政权几乎是混同在一起的,“中国以州县治民,以行法之官而司刑柄,其流弊正与此同。盖中国之制,自天子至于守宰,皆以一身而兼刑、宪、政三权者也,故古今于国事犯无持平之狱。”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说“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司法权如果与立法权合并,公民的生民和自由就将由专断的权力处置,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司法权如果与行政权合并,法官就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司法权如果不独立,就会沦为统治者压迫民众的工具,司法也会失去公平,使得“仁可以为民父母,而暴可以为豺狼”。因此,严复提倡建立一套健全的司法制度以保障司法权的独立,使得人民在司法程序中能够获得公平、公正的审判。

    没有独立的司法权和健全的司法制度产生的另一个严重后果就是残酷的刑讯制度。在严复在《法意》按语中对三权分立的论述中这样说到:“所谓三权分立,而刑权之法廷无上者,法官裁判曲直时,非国中他权所得侵官而已。然刑权所有事者,论断曲直,其罪于国家法典,所当何科,如是而止。至于用刑行罚,又系政权之事,非司法之官之职也。”正如严复所说,法官是专职审判的,至于刑罚的制定和使用是立法所规定的,法官不能任意决定和使用。但是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典型的人治国家,又由于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往往集于一人,导致了在审判过程中刑罚的滥用“吾国治狱之用刑讯,其残酷无人理,传于九州,而为此土之大垢久矣。”由于刑官在审案时以刑为手段逼取供词,重压之下必有冤屈,导致了很多冤假错案的产生。不仅如此,刑讯更是对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一大侵犯。在严复所处的那个时代,自由和平等的思想已经开始广泛传播,这样残酷的制度显然不合时宜了。而和中国传统社会靠逼供取得证词不同的是西方早已建立起一整套健全的司法制度“夫泰西之所以能无刑讯而情得者,非徒司法折狱之有术,而无情者不得尽其辞也,有辩护之律师,有公听者之助理,抵瑕蹈隙,曲证旁搜,盖数听之余,其狱之情,靡不得者。”正是由于西欧建立了律师制度、陪审制度,赋予了被告抗辩的权利,完善的审判制度不仅使被告与原告处于平等的地位,也使法官审案能依法而行,从而使得判决公平、公正。

    四、结语

    严复在他所处的那个时代,提倡自由、平等和法治精神,具有划时代的启蒙意义。他虽然不是作为一个法学家的身份出现在近代史上,其中涉及法治的论述也许肤浅和片面。但是这些并不能抹杀严复作为一个开拓者的价值,至少他所宣传这些思想,成为了中国人民后来反帝反封的强大的思想武器。他在比较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的基础上,针对清末外忧内患的政治形势和传统中国封建社会的专制和人治传统提出要赋予人民民权,实现自由和平等;倡导法治来对人人治,以实现社会公平;提倡三权分立,防止权力的滥用。他的这些法治思想,推动了中国法律思想的近代化,使当时的中国人能够更深刻地了解西方、了解世界,使得中国人开始摆脱思想的束缚,使得中国人开始从更深层的原因来认识自身所处的困境,从而使中国人开始从另一条道路上寻求国家的富强。

    参考文献:

    [1] 孟德斯鸠.法意[M].北京.商务印书馆.严复译.1981.

    [2] 许华茨.严复与西方[M].北京.职工教育出版社.滕复等译.1990.

    [3] 王轼.严复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6.

    [4] 黄顺力.中国近代思想文化史探论[M].湖南.岳麓书社.2005.

    作者简介:

    谢筱,女,湖北仙桃人,现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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