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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宋“尚书省敕赐开化寺牒碑”释读

    时间:2020-11-23 07:52:1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六和塔,位于西湖南缘,南邻钱塘江,自古为杭州的重要标志、城市象征,也是西湖世界遗产14处最具代表性的历史文化史迹之一。六和塔初建于北宋开宝年间,到南宋绍兴年间智昙复建至今,几经风雨摧残、兵火劫难,却仍巍然屹立,成为我国古代楼阁式塔的杰出代表。智昙复建时,为降魔消灾,镇伏江潮,塔内供有佛像,环壁刻有经文,但大都不复存在。只有南宋尚书省敕赐开化寺牒碑、《金刚经》刻石及明线刻真武像保存至今,成为六和塔悠久历史的实物见证和珍贵的文化遗产。本文就“南宋尚书省敕赐开化寺牒碑”进行简要介绍。

    一、 “南宋尚书省敕赐开化寺牒碑”概述

    “南宋尚书省敕赐开化寺牒碑”在六和塔底层回廊东南侧,碑高2.53米,宽1.14米,厚0.25米,下置碑座。

    碑额隶书“敕赐开化之寺”六字。碑文从上至下共有四栏,每个部分从右至左竖排,文字相当清晰。第一栏为开化寺主持智昙陈情(牒文小楷),记述了重建六和塔、开化寺的原因,重建、完工的时间、塔建成后的功效,请求赐寺额。第二栏为主事官员押印(大字行书),有同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虞、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钱、少保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第三栏为尚书省“付开化寺”和“付僧智昙”的两道劄,奉圣旨下牒特依开化寺蠲免科敷。第四栏为临安府“使开化寺六和塔帖文”。

    此碑迭有著录。清初倪涛《六艺之一録续编》卷五录此碑文,题为“尚书省牒”,并附有无名氏跋语,稍作考证,有一定参考价值①。清代阮元《两浙金石志》卷九著录此碑,题为“宋六和塔尚书省牒碑”,只录第一栏尚书省牒文第二栏押款,其下第三栏尚书省“付开化寺”和“付僧智昙”的两道劄及第四栏临安府“使开化寺六和塔帖文”未录。清末丁敬《武林金石记》第九卷题为“开化寺六和塔尚书省牒碑”,所录碑文钞自它本,残缺一页,从所附吴尺凫跋与倪涛《六艺之一録续编》卷五之跋语雷同来看,丁敬《武林金石记》所录碑文和跋语似钞自倪涛之书。以上几书都只录碑文,未刊拓本。《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 043册第77页缩印此碑拓本,但只拓碑身,未拓碑额。其下小注:“六和塔尚书省牒碑,南宋隆兴二年(1164年)十二月一日刻,石在浙江杭州开化寺。拓片高98厘米,宽108厘米。正书,批答行书。四列刻,第三列刻乾道元年、隆兴二年尚书省劄两道,第四列刻乾道元年临安府帖。此拓为陆和九旧藏。”

    此碑对于我们了解南宋行政文书制度、宗教政策、杭州地方史及钱塘江历史地理变化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今释读如下。

    二、 碑文点读(“‖”换行符为笔者所加)

    敕赐开化之寺(描金大字篆书)

    尚书省牒(大字行书)

    月轮山六和塔开化寺住持讲唯识因明等论僧智昙状,切念‖开化寺旧有六和塔一座,永镇江潮。后缘方贼烧毁,片瓦不存。‖遂致江潮泛涨,居民不安,舟揖失利。绍兴二十二年十一月内‖臣寮上言,三省同奉‖圣旨,塔庙令礼部看详兴工,令临安府转运司同共措置。后于‖绍兴二十六年智昙蒙临安府给帖住持修建,且智昙不愿申‖请官中钱物、材料、木植,并是自己衣钵并教化檀越乐施钱物,‖今来已建七层,院宇百间,将欲成就。委是,江潮平善,舟楫无虞。‖切缘开化寺元有敕黄文字,昔缘兵火烧毁不存。欲望特赐给‖降敕黄付智昙住持。伏候‖指挥。(小字楷书)

    ‖牒奉‖敕,宜赐开‖化寺为额,牒‖至,准‖敕故牒。‖(大字行书)

    隆兴二年十二月 日牒(押印)

    同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虞(大字楷书扁体)

    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钱(大字楷书扁体)

    少保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大字楷书扁体)

    月轮山六和塔住持讲因唯识等论僧智昙状,伏覩临安‖府开化寺六和塔开宝四年请囗囗囗囗(磨沥四字)建斯塔,以镇压江潮。‖后因方腊烧毁,片瓦不存。遂致江潮汹涌,舟揖失利。于绍兴‖二十二年十一月内奉‖圣旨,塔庙令礼部看详兴工,令临安府转运司同措置。至‖绍兴二十六年内,蒙临安府委官劝请智昙住持修‖建。当时不愿申请官中钱物,并是智昙用自己衣钵教化钱‖物建置。今来宝塔垂成在即,委是,江潮平善,舟楫无虞。欲望‖与本寺蠲免日后囗(原字磨沥,当为“措”字)借科敷及指占安泊。伏候‖指挥。七月一十六日奉‖

    圣旨特依。‖(小字楷书)

    右劄付开化寺

    乾道元年七月(押印)

    月轮山六和塔开化寺主持讲唯识因明等论僧智昙状,切‖念开化寺旧有六和塔一座,永镇江潮。后缘方贼烧毁,片瓦‖不存。遂致江潮泛涨,居民不安,舟揖失利。于绍兴二十二年‖十一月内臣寮上言,三省同奉‖圣旨,塔庙令礼部看详兴工,令临安府转运司同共措置。后‖于绍兴二十六年,智昙蒙临安府给帖住持修建,且智昙不‖愿申请宫中钱物、材料、木植,并是自己衣钵并教化檀越乐‖施钱物。今来已建十层,院宇百间,将欲成就。委是,江潮平善。‖舟揖无虞。切缘开化寺元有敕黄文字,昔缘兵火烧毁不存。‖欲望特赐给降敕黄付智昙住持。伏候‖指挥。闰十一月二十八日奉‖圣旨依所乞。‖ (小字楷书)

    右劄付僧智昙

    隆兴二年十二月(押印)

    军府(小字楷书)

    准尚书省劄子,开化寺六和塔住持讲因唯识等论僧‖智昙状,伏睹临安府开化寺六和塔开宝四年请囗囗师‖创建斯塔,以镇压江潮。后因方腊烧毁,片瓦不存。遂致江潮‖汹涌,舟揖失利。于绍兴二十二年十一月内奉‖圣旨,塔庙令礼部看详兴工,令临安府转运司同共措置。‖至绍兴二十六年内,蒙临安府委官劝请,给帖付智昙住‖持修建。当时不愿申请官中钱物,并是智昙用自己衣钵,‖教化钱物建置。今来宝塔垂成在即。委是,江潮平善,舟楫‖无虞。欲望特与本寺蠲免日后措借科敷及指占安泊。伏候‖指挥。七月一十六日奉‖圣旨特依。右劄付临安府者。‖(小字楷书)

    右除已帖钱塘、仁和县僧司仰遵依已降‖圣旨指挥施行外,今帖开化寺六和塔仰照会。乾道元年八‖月初二日帖。‖(押印)

    使

    三、 碑文释读

    “敕赐开化之寺”,《咸淳临安志》卷七十七:“开宝三年,吴越王就南果园建寺,造六和宝塔以镇江潮。宣和毁于兵。绍兴二十二年,北僧智昙以衣钵募缘重造,十载始成。隆兴二年赐今额。”《咸淳临安志》称,赐额慈恩开化教寺,慈恩字省中略去。又云,开宝三年,吴越王就南果园建寺造六和塔,以镇江潮,方腊毁。绍兴二十二年,北僧智昙重造,十年始成。

    本碑上称,六和塔与开化寺于绍兴二十六年开始建造,至隆兴二年,前后经历九年建成。于是,住僧等论智昙功状,故有是牒。而明年住僧复请蠲免,又有后札并府帖。

    “牒”,宋代官文书的一种。《庆元条法事类》卷16《文书式》列出表、奏状、状、牒、关、符、帖、晓事、都簿九事等等②。关于“牒”的文书,《庆元条法事类》卷16《文书式》载:“内外官司非相统摄者,相移则用此式。唯改牒某司作牒某人,姓名不阙字,辞末云故牒。于年月日下书吏人姓名。”可见,“牒”主要是在没有统属关系的官府部门间平行文书时使用。司马光《书仪》卷一记载了“牒”的文书格式:

    牒式

    某司牒某司(或某官)

    某事(云云)

    牒(云云,若前列数事则云牒件如前云云) 谨牒

    年月日牒

    列位 (三司首判之官一人押,枢密院则都承旨押)

    并对“牒”的文书用例做了说明:

    右门下中书尚书省以本省,枢密院以本院事相移(并谓非被受者),及内外官司非相管隶者相移,并用此式。诸司补牒亦同。惟于年月日下书令史名。辞末云“故牒”。官虽统摄而无状例,及县于比州之类,皆曰“牒上”(寺监于御史台、秘书殿中省准此)。于所辖而无符帖例者,则曰“牒某司”,不阙字。(尚书省于御史台、秘书殿中省,及诸司于台省,台省、寺监于诸路诸州,亦准此。其门下中书省枢密院于省内诸司、台省、寺监官司,辞末云“故牒”。尚书省于省内诸司准此。)

    清人倪涛《六艺之一録续编》卷五跋:宋制,尚书省牒皆横轴,牒用大字行书,本事用小字真书,衔径一条大字粗细文。此碑横分四段,皆依省式,惟加题额中间二三两题,其文先左后右

    “讲唯识因明等论”,唯识论,佛教论书,有二本:一为成唯识论。一为唯识二十论之略名。唯识二十论,有三译:一,后魏瞿昙般若流支(又作菩提流支)译,一卷,单题曰唯识论,或题曰楞伽经唯识论。二,陈真谛译,一卷,题曰大乘唯识论。三,唐玄奘译,一卷,题曰唯识二十论。因明论,有关从因推理的佛教论著。对于余论部而明因明之论,谓之因明论。即正理门论,入正理论等。

    “智昙”,生平不详。《咸淳临安志》卷七十七,“慈恩开化教寺”条,“绍兴二十二年,北僧智昙以衣钵募缘重造,十载始成”云云。据此推测,僧智昙大概是宋室南渡后,由北方南来的僧人。主要研习唯识论、因明论等佛学典籍。

    “开化寺旧有六和塔一座”,即指“开宝三年智觉禅师延寿始于钱氏南果园开山建塔因即其地造寺以镇江潮塔高九级五十余丈” (《咸淳临安志》卷七十七)。曹勋《松隐集·六和塔记》称:“吴越时,智觉禅师延寿同僧统赞宁创建。今考阙名,必居其一。”《灵隐旧志》记载,延寿,字冲,赐号智觉。后迁永明道场,撰《宗镜録》。侍者赞宁,钱王署为两浙僧统。归朝后,赐号通慧。撰《髙僧传》、《内典外学》等集。数百年得补其阙,而此寺自吴越名寿宁院塔,又名六合,皆足备异闻也。

    “后缘方贼烧毁”,即宋徽宗宣和二年方腊起事。方勺《青溪寇轨》、《泊宅编》卷五记方腊事甚详。“宣和二年十月,睦州青溪县堨村居人方腊起事。腊自号圣公,改元永乐,置偏裨将,以巾饰为别,自红巾而上凡六等,无甲胄,唯以鬼神诡秘事相扇訹。十二月二十九日,进逼杭州,贼纵火六日,官吏居民死者十二三。朝廷遣领枢密院事童贯等人率禁旅平乱。宣和三年正月方腊退据杭州。二月十八日,方腊军退出杭州,再火官舍、学宫、府库与僧民之居,经夕不绝。”六和塔及开化寺可能在宣和三年二月方腊队伍退出杭州时纵火焚毁,即所谓“僧民之居”。

    “绍兴二十二年十一月内臣寮上言”,即吏部尚书林大鼐上言。《咸淳临安志》卷三十一:“(绍兴)二十二年吏部尚书林大鼐建言,乞选择谙晓之士,专置一司,询故老究利病脉络而后兴工。且言罗刹江滨旧有三浮图,唐末神僧创以镇潮脉,名六和塔,积年不修。又吴山英烈王庙烬于回禄,乞灵无地。乞付有司营葺,从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六十三:(绍兴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乙卯,吏部尚书兼侍讲林大鼐言,武林江山之会,大江潮信一日再至。顷者,江流失道,滩碛山移,潮与洲斗,怒号激烈,一城为之不安枕。虽诏守臣漕司专意堤埽,日计营缮,才成即决,不支年岁。臣以为,南至龙山北至红亭二十里间,乃潮势奔冲之下流,正迎敌受患之处,虽缮治无益也。望选历练谙达之士,专置一司,博询故老,讲究上流利病,古今脉络而后兴工。或者以谓,钱塘之潮应有神物主之,葺庙貌建浮屠,付之有司。”由于钱塘江堤屡修屡坏,江流失道,潮水泛滥成灾,故吏部尚书林大鼐上言请求设置专门机构负责修缮养护堤防,同时也修葺久已焚毁的开元寺、六和塔。这即是碑文所言智昙主持重建六和塔的缘由所起。

    “三省同奉圣旨,塔庙令礼部看详兴工,令临安府转运司同共措置”,三省同奉圣旨,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一同得旨者。换成现今的用语,即是领导(皇帝)决策,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牵头组织,礼部规划承办,临安府转运司共同组织实施。这些是与宗教寺庙事物相关的有关部门(“有司”)。三省是中枢机构,上承下达。礼部负责管理宗教事务。宋代于礼部下设祠部,掌道释宫观寺院之政。《宋史·职官志三》卷一六三记载:“祠部郎中 员外郎 掌天下祀典、道释、祠庙、医药之政令。……若神祠封进爵号,则覆太常所定以上尚书省。凡宫观、寺院道释,籍其名额,应给度牒,若空名者毋越常数。”宋神宗元丰改制之后,改为鸿胪寺所辖。《宋史·职官志五》卷一六五载:鸿胪寺“旧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元丰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一人,丞、主簿各一人。卿掌四夷朝贡、宴劳、给赐、送迎之事,及国之凶仪、中都祠庙、道释籍帐除附之禁令,少卿为之贰,丞参领之。”其下属部门有“在京寺务司及提点所,掌诸寺葺治之事。传法院,掌译经润文。左、右街僧录司,掌寺院僧尼帐籍及僧官补授之事。”“中兴后,废鸿胪不置,并入礼部。”宋高宗时又废鸿胪寺,有关职能又并入礼部。六和塔重建在宋高宗绍兴二十二年后,“诸寺葺治之事”归属礼部管理,所以由礼部“看详兴工”。临安府转运司同共措置,因为临安府是开元寺、六和塔所在地属地领导。转运司,官司名,转运使司的别称。宋时各路皆设有都转运使和转运使,控管一路或数路之财政,称“某路诸州水陆转运使”,俗称漕司。《宋史·职官志七》卷一六七记载:“都转运使、转运使、副使、判官,掌经度一路财赋,而察其登耗有无,以足上供及郡县之费;岁行所部,检察储积,稽考帐籍,凡吏蠹民瘼,悉条以上达,及专举刺官吏之事。”南宋“中兴后,置官掌一路财赋之入,按岁额钱物斛斗之多寡,而察其稽违,督其欠负,以供于上;间诣所部,则财用之丰欠,民情之休戚,官吏之勤惰,皆访问而奏陈之”。两浙转运使的治所在临安府。是以,由临安府、转运司共同措置,为开元寺、六和塔的重建提供经费保障。

    “蒙临安府给帖住持修建”,给帖是官方发给的凭证、执照、聘请等之类的文书。这里指临安府委智昙为开元寺主持,修建六和塔。

    “智昙不愿申请官中钱物、材料、木植,并是自己衣钵并教化檀越乐施钱物”,按例,此次六和塔重建是由官府拨给经费,智昙没有申领官府经费钱物,而是自筹经费,化缘重建六和塔。檀越,佛教术语,谓施主也。

    “敕黄”,敕书。用黄纸书写,故名。碑文所言“开化寺元有敕黄文字”,大概是原有朝廷颁给的寺额敕书,即如“敕赐开化教寺”。历代王朝对于寺院的兴建迭有限制。因为担心寺院容留作奸犯科之僧行或俗众,严重影响治安,造成管理上的不便;寺院若兴建无节,损费过多,尤其是雕梁画栋,糜费更大;而且寺院不断兴造,也直接造成出家人口的增加。所以朝庭对于寺院兴建加以限制,并列管在案。或限制每州每县的寺院数目,或寺院设置地点的限制。官寺的设立也是管理的对象,最后则是以敕赐寺额作为寺院合法与否的法律依据。所以开化寺虽然是依圣旨所建,仍需请有赐寺额,以显其合法性。

    “牒奉敕,宜赐开化寺为额,牒至,准敕故牒”,“牒奉敕”,尚书省奉中书、门下省所过敕命后,出牒布于外,称“牒奉敕”。尚书省敕牒,宋制,凡知县以上京朝官,及进士及第出身选人,如被受指挥差充试官、奉使接送馆伴.则用敕牒;此外,僧、道受旨充当寺、庙、观住持,或赐寺观额,也用敕牒③。赐寺额的程序,例由地方代为陈情,再由朝廷颁赐,并给牒收执。神宗元豊以前由中书门下给牒,元豊以后则由尚书省给付。凡牒必奉敕宣付,故敕、牒互通,所以有“准敕故牒”字样,并且由宰执亲押,甚为隆重。除敕牒外,尚有由官司给付的公据,不需上申朝廷;又有尚书省给付的省;礼部给付的部符;和常平茶盐诸司给付的使帖;名称非一,功用则同。

    落款“隆兴二年”,即公元1164年。隆兴是宋孝宗年号。

    “同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虞”,即虞允文(1110~1174),字彬甫,四川省仁寿县人,出将入相20年,为官廉洁,忠贞体国,文武兼备,机敏过人,清廉勤慎,严以律己,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爱国军事家和政治家。南宋抗金名臣。绍兴二十四年(1154年)进士,次年入朝,任秘书丞,礼部郎官。隆兴二年(1164年)十一月,为端明殿学士、同签书枢密院事,十二月,同知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乾道元年(1165年)三月,拜参知政事兼知枢密院事。曾率兵赢得了采石大捷。金海陵王移兵扬州,虞允文又赶赴镇江府(今江苏镇江)阻截。金军北撤,虞允文在南宋朝野上下获得极高声誉。乾道三年(1167),召为知枢密院事兼参知政事。出任四川宣抚使兼知枢密院事,积极整顿正规军和民兵,减缩军费开支。五年,拜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枢密使。八年秋,再度赴四川综理军政事务,后病死。在淳熙四年(1177年),宋孝宗诏赠虞允文太傅,谥忠肃。毛泽东亦曾在《续通鑑纪事本末》批道“伟哉虞公,千古一人”,虞公即虞允文。虞允文曾为唐书及五代史加注,并著有诗文十卷,经筵春秋讲义三卷、奏议二十二卷、内外志十五卷,传颂於世。此牒即在虞允文隆兴二年(1164年)12月同知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任内所颁发。按钱端礼、虞允文年表,隆兴二年十一月辛丑,钱端礼除端明殿学士,签书枢密院事。明年壬寅,虞允文除端明殿学士,同签书枢密院事。十二月辛卯,钱端礼除参知政事。同日,虞允文除同知枢密院事。至明年乾道元年三月庚申,虞允文始除参知政事。据此,则隆兴牒上虞允文不得书参知政事。或因乾道后牒,而僧家之刻有误欤?

    “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钱”,即钱端礼(1109—1177年),字处和,为钱景臻孙,钱弘第六代,以荫入仕,绍兴三年(1133年),添差通判台州,累迁知临安府。绍兴三十一年(1161年)权户部侍郎兼枢密都承旨,隆兴二年(1164年)赐同进士出身,除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进参知政事兼权知枢密院事。

    “少保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阙姓,考《宋史》本纪,隆兴二年十一月戊戌,以陈康伯为尚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本传,康伯复相,即其家除拜,舆疾就道。至阙,以疾免朝谒。是因康伯不至中书故,其下有免押字也。首辅不书姓,特例也。《宋史·宰辅表》云,中书平章为宰相,枢密使权任惟均,谓之两府,皆谓之执政。如此,则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应先于两枢密矣。

    “措借科敷”、“指占安泊”,都是宋代习语。措借,原碑“措”字磨沥,据前后语义推断,当为“措”字。措借,即筹措借取;科敷,科派也,指临时摊派的杂税。《宋史·食货志上二》:“言者论 浙西 科歛之害,农末殆不聊生……愿重科敷之罪,严贪墨之刑。”寺院享有免纳科敷,还得有圣旨等才算数,降旨蠲免,以免地方官可能会从中刁难。因此寺僧就向朝廷陈情说明庄田来自敕赐等原委。朝廷即再降旨意,重申免纳的权利。“指占安泊”的用例,(南宋)陈傅良《止斋集》卷二十七《繳奏紫霄宫免科敷等事狀》有云:“除依條送納二税外特與蠲免諸般科敷措借、指占安泊等事”。宋代常有于寺院宫观安置流人、灾民的措施。故此处请求朝廷今后免于借开元寺安置人口。“指占安泊”,“指占”,指为己有,占有。一般用于官有或无主的空闲田地、宅屋、寺观、钱物等。“安泊”,安置、住宿也。

    “劄付”,三省、枢密院文书付授百司,例称“劄付”。劄子,文书名。北宋前期中书门下、枢密院行用的文书体,处理常事指挥,其规格更高者则为“敕”,须经奏裁。神宗元丰改制后,罢中书复三省,尚书省指挥称省劄。枢密院仍用劄。中书劄子,宰相押字在上,次相及参政以次签字于下。枢密院劄子,枢长(枢密使或知枢密院事)押字在下,副贰依次向上押字。

    钱塘、仁和县,钱塘、仁和为临安府属县。对照今杭州政区地图,钱塘县包括上城区(除南部沿江部分)、西湖区、拱墅区(两塘河以西部分)、余杭区的良渚镇(两塘河以西部分)、瓶窑镇(老镇区及以东部分)、五常街道,以及富阳市受降镇东北部、东洲街道东部;仁和县包括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两塘河以东部分)、上城区(沿江一线)、余杭区的临平街道、东湖街道、南苑街道、星桥街道、崇贤镇、乔司镇、运河镇、塘栖镇(除大运河以北部分地区)、仁和镇、良渚镇(两塘河以东部分),以及海宁市许村镇西南部部分地区,钱塘仁和两县县城同在杭州城内。

    “僧司”,左、右街僧录司简称。神宗元丰改制后.宋代中央专管僧尼的官署有鸿胪寺。鸿胪寺下属有左、右街僧录司,掌寺院僧尼帐籍及僧官补授之事。高宗赵构南渡后,废鸿胪寺不置,并入礼部。左、右街僧录司则主其事。具体管理僧尼的簿籍制作、度牒发放、僧官补任、紫衣和师号的授与等宗教事务,由祠部统一管理。至于宋代州、府、军、监地方级,也有管僧专职者。设有僧正,掌管地方上的教门之事。每州设置一员。地方一级僧官必须由知州、通判于见管僧侣中从优选择。由此碑可知,宋代县一级也设置僧司,作为专门的佛教事务行政管理机构。

    “帖”,文书名,州行下属县或上司行移所辖,事轻者用帖,文书等级次于符、劄子。

    四、 余 论

    古之人迷信厌胜之术。钱塘江潮水泛滥成灾,人以为必有物怪兴风作浪。吴越王以万弩射潮头。后又用僧人立寺建塔,以镇江潮。此碑文中亦屡屡提到六和塔重建之后“江潮平善,舟楫无虞”。然而事实是否真是如此呢?《宋史》卷四三三《程大昌传》载:

    (程大昌)进秘阁修撰,召为秘书少监,……兼中书舍人。六和塔寺僧以镇潮为功,求内降给赐所置田产仍免科徭,大昌奏:“僧寺既违法置田,又移科徭于民,奈何许之!况自修塔之后,潮果不啮岸乎?”寝其命。

    程大昌为中书舍人是在淳熙二年(公元1175)召为秘书少监之后不久。距乾道元年(1165年)六和塔重新修建不过十年有余,钱江潮依然吞噬江岸。而寺僧却以镇潮为功,违法置田,并要求蠲免赋税。寺院广置田产,免除科徭,势必造成政府赋税收入减少,百姓负担增加。程大昌出于统治阶层的立场,对六和塔寺僧的不合理要求给予拒绝。反过来,开元寺主持智昙不费官府经费,“并是自己衣钵,并教化檀越”,正说明南宋时代寺院经济的膨胀。寺僧利用宗教活动对上层统治者和社会生活施加影响,借以增强自身各种特权。碑文所记智昙重建开元寺六和塔或许可以作如是观。

    从历史记载来看,南宋以后钱江潮势及为害程度都有所减弱。这大概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人们加强了对钱塘江提防的修建维护力度。二是钱塘江河道入海口发生了历史地理的变迁。兹已超出本文所论,容日后有专文详叙之。

    注释:

    ① 倪涛,字昆渠,钱塘(今杭州)人。生当在顺、康(1644至1722年)间。生平笃志嗜学,年几八十,犹著书不辍,多手自钞录或其家妇女助成之。辑六艺之一录四百零六卷,合金石、书法为一书,而言书法者几占三分之二。四库提要称为“自唐张彦远《法书要录》以後论书之语,则未有不赅备於是。”

    ② (宋)谢深甫编撰,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收入《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1册),第347~350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

    ③ 《朝野类要》卷《敕牒》。

    (责任编辑:刘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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