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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问题与对策

    时间:2021-09-26 16:39:0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 制约因素 对策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推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变的重大任务,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10多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不少地方的农户在龙头企业带动下,围绕某种农(副)产品的生产和深加工,形成了集经科贸、种养加为一体,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当地的主导产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大幅度地增加了农民收入,调整了农村产业结构,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以河南为例,到2003年底,河南省符合农业部统计标准的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达4620个,其中年产值千万元以上的企业达50多家。在龙头企业带动下,各地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的原则,围绕龙头企业,建立了新乡、安阳等优质专用小麦生产加工基地,黄河滩区、豫东平原等优质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全省与龙头组织建立相对稳定购销关系的种植基地达3746万亩,饲养基地养畜量3957万头、养禽量2.42亿只。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户687万户,占全省农村总户数的34.6%,平均每户农民年增收811元。农民人均出售畜产品现金收入,对农民家庭经营收入的贡献率高达60%。
      但是,必须看到,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水平还是很低的。一方面,与国外农业相比,我国农产品的商品化率、农业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还很低,另一方面,就我国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相比,其商品化和市场化程度也是很低的。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必须具体分析农业产业化面临的制约因素,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从目前来看,应着重从实现规模经营、培育龙头企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提高农产品质量、优化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外部环境等六个方面着手。
      1.规模经营问题
      1.1规模约束已成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瓶颈”
      规模经营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基本条件。但是,我国广大农村在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土地被分配到一家一户手中分散经营,农户也就被束缚在土地经营上,从事着包括种植、养殖等在内的多种生产经营活动。据统计,河南省有1836万个农户[1],平均每个农户经营的耕地仅有0.43公顷[2]。就是在这么细小规模的土地上,平均每个农户却经营着5种以上的农产品[3]:既要种植各种粮食、蔬菜,还要种植一些油料、药材等。此外,农户家庭还要从事养殖、加工、运输等多种经营活动。
      农户经营规模小,农村分工分业程度低,规模经济效益就难以发挥出来。不仅如此,这种“小而全”的经营方式,还给农业产业化经营带来了许多困难:
      1.1.1 卖难。农产品零星分散,形不成批量,收购成本高,大户不愿收购,小商贩又坑人压价。这不仅打击了农民商品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也阻碍了农产品商品化率的提高,制约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
      1.1.2 买难。由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农民所需的化肥、农药、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难以成批购进,而零星购买的价格又往往很高,这直接增加了农业生产的成本,加重了农民负担。同时,一些不法商贩趁机兜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事件接连不断。而由于农民受到的损失是分散的,一般数额较小,在受到坑害时往往状告无门,或息事宁人,故此,农民利益成为牺牲品,而小规模经营则成为滋生“假冒伪劣”和坑农害农事件的温床。
      1.1.3实行机械化难。由于规模细小分散,有机器也派不上用场,只好以手工劳动为主。刚实行承包制时,不少地方把原来已有的大型农机具拆分变卖,就是明显的例证。近年来,一些具备机械化耕作的地方,机械化水平并不高,实际上主要是受分散经营的制约。
      1.1.4 采用新技术难。由于农户经营的分散性,科技人员难以上门辅导,一家一户也请不起专家来上课。这是目前农业产业化发展中遇到的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它限制了农业劳动者科技和文化素质的提高,限制了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难以有新的提高。
      1.2 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1.2.1 导致规模经营难以扩大的体制性原因,在于现行的土地经营方式
      虽然我们把现行经营方式概括为“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但事实上,统一经营的层次在大多数地方有名无实,而分散经营不仅是基本的、而且也是主要的、甚至是惟一的经营层次。在当前农村市场经济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土地是农户获得衣食温饱的基本的和主要的来源。这样,农户就被束缚在土地上,不得不从事生存所需的多种生产经营活动。
      要实现规模经营,就必须实现分工细化和生产专业化。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首先克服体制上的障碍,即完善土地经营方式。
      1.2.2 在稳定土地承包制基础上,实现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
      首先,必须继续坚持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这不仅是党的既定方针,也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前提和基础。土地制度问题,关系到8亿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业基础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土地制度的变更必须慎之又慎。从现状看,我国农业产业化也正是在实行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提高的基础上才迅速发展起来的。如果土地制度的变更引起农民生产积极性下降,那将得不偿失。
      其次,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基础上,允许并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在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下,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使土地逐步集中到一部分种田能手手中。《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做有三大好处:一是土地经营权的适当集中,有利于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二是能够使那些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摆脱土地的束缚,集中精力干好外边的工作,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三是能够防止土地弃耕抛荒,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土地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河南省许昌市、漯河市等一些地方出现的土地“反租承包”,为实现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他们的做法是:允许农户把自己承包集体的土地再转包给其他的农户。其特点,一是这种转包是在原有的承包集体土地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是根据自愿原则,由农户自行决定是否转包、自行选择承包方;三是以规范的合同形式,明确界定转包的期限的长短、转包金(即租金)的高低、转包方和承包方的变更与继承等事项。
      2.龙头企业问题
      2.1龙头企业发展面临的制约因素
      龙头企业是“千家万户”农民与广阔大市场相联接的桥梁和纽带,龙头企业的状况直接影响乃至决定着农户走向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但目前,大多数地区龙头企业数量少、规模小,竞争能力弱、带动能力差。
      龙头企业发展缓慢,主要是遇到以下因素的制约:
      2.1.1 资金不足。目前,农产品销路不畅,加工利润低,企业效益难以提高。在这种情况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合理途径,应该是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实现农产品的差异化,从差异化中取得利润。而要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资金不足。在企业缺乏自身积累、地方财力不足情况下,企业很难实现规模扩大和技术改进,也难以实现产品的差异化。
      2.1.2 信息不灵。一般的龙头企业无力进行市场调研和信息搜集,加上大多数农村信息化发展滞后,中介组织缺乏,使企业对市场行情和供求变化趋势不敏感,这表现为市场上过剩的产品仍源源不断地被生产出来。
      2.1.3 人才缺乏,市场开发和经营管理落后。目前,龙头企业普遍缺乏知识型、科技型人才,这直接导致了企业发展后劲不足。有相当多的企业是家族式管理,使企业发展缺乏持续发展能力。
      2.1.4 四是不合理负担沉重。尽管政府三令五申,要求取消各种不合理摊派,但仍有一些地方把这些摊派由明的改为暗的,由硬的变为软的,企业有苦难言,又不敢得罪有关部门,只好照交不误。久而久之,企业不堪重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纷纷停业破产。
      2.2 通过多种途经扶持龙头企业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要积极为龙头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促进龙头企业的发展。
      2.2.1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缓解资金的紧张局面。一是各级农行要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二是财政应拿出支农周转金和农业开发资金以及各农业职能部门掌握的资金向农业产业化倾斜。三是允许龙头企业多途径、多形式筹集资金,同时把现有的资金管理好、利用好。四是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模大、实力强、带动能力大的龙头企业实行主办银行制度,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界限进行资产重组和企业兼并,适当提高被兼并企业职工的分流比例,以减轻龙头企业的包袱。
      2.2.2 要重点扶植和培育一批骨干龙头企业。农业部出台的对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定期监测和动态管理的办法已经实施多年,效果明显。各省、市也应该对省级和区域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定期监测和动态管理,提出明确标准,实现优胜劣汰。要按行业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衡量标准,可以包括企业规模、带动能力(带动农户数量)、产品质量、是否促成了一个产业、与农户联系紧密程度、以及发展前景和潜力等。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要在财政、信贷及其它政策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3.农民组织化问题
      3.1 提高组织化程度,是农民共同抗御市场风险、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
      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农户成为市场活动的主体。但处于分散经营状态下的小农户难以抗御市场风险,也就难以成为市场主体。从我国现状看,占总人口60%的8亿农村人口是由2亿多个农户组成的,这些分散经营的小农户,无力影响市场供求和市场价格,难以预料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更无力承担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这使他们成为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另一方面,政府没有力量也不可能通过救助的办法对数量如此庞大的“弱势群体”进行扶持。正是如此,长期以来,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村经济远远落后于城市经济。
      实践中产生的农民之间的互助合作,能够把分散的农户结合成为一个整体,使农民能够依靠整体的力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在合作经济组织中,农民之间能够形成明确的专业分工,他们能够统一组织对市场信息的搜集处理;统一组织农产品的销售;统一组织农用生产资料的供应;可以依靠整体的力量进行市场谈判和交易合同的签订等。总之,分散的“弱者”能够在合作经济组织中依靠合力而成为强者,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农民共同抗御市场风险的有效载体。因此,农民之间的合作被称为独立于市场和政府之外的“第三种力量”。
      而且,农民之间互助合作,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条件和保证。只有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了,共同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增强了,农村市场经济才能向前发展;建立在市场经济发展基础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才能向前发展。
      3.2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当前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一个重要任务
      应该承认,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很快,并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也应看到,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存在规模小、辐射带动能力弱、经营管理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健全,甚至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等问题。以河南为例:进入2004年,作为一个拥有7000多万农村人口的农业大省,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只有8473个,覆盖农户183万户,仅占总农户数的10%左右。除了还有38%的农户处于龙头企业的带动之下外,还有52%的农户处于分散经营、各找市场的状态,他们还未能从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获得任何利益。
      必须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挥其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作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注意总结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经验,充分发挥其组织农民的作用,使农民真正变成市场竞争主体。四川省“支部加协会”的工作模式[4],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有益探索,也是一种有效的专业合作经济的组织形式。“支部加协会”是在党的领导下,以农户为基础,以产业为依托,以专业协会为载体,以富民为目的,通过支部抓协会、协会带农户,让干部经常受教育、使农民长期得实惠的一种新的工作模式。目前,四川省乡村两级共建立各类专业协会26877个,覆盖了全省49%的行政村;协会会员达到125万人,带动了289万多农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21.5%。“支部加协会”的工作模式和组织形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比较好地解决了支部、协会与农民三者之间的关系,符合当前广大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顺应了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的强烈愿望。这一做法,不仅适用于中西部地区,也适用于东部地区,具有较为普遍的推广价值。
      4.农企关系问题
      4.1 农企关系“两张皮”现象及其症结
      发展农业产业化,毫无疑问地,就是要使农业成为整个市场经济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最终是为了增加农民的收入,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显然,在龙头企业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产业化组织形式中,龙头企业肩负着双重的责任:既要保证企业自身利益的实现,又要能够带动农户,并让利于农。河南金粒麦业公司每收购1公斤小麦,向农户返还3分钱的做法,为龙头企业“让利于农”开了先河。
      但是,大多数的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还没有理顺,利益纠纷时有发生。一方面,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关系多是简单的买断关系,企业与农户签订稳定的购销合同的只是少数,与农户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的就更少。在这种关系下,企业很难做到“让利于农”,农户也就很难分享到农产品加工增值的好处和流通环节的商业利润。因而在某种产品市场需求旺盛,价格看涨的情况下,农民不愿把产品卖给加工销售企业,而打算直接上市销售;而当某种产品销售不畅,价格下跌时,加工销售企业又不愿按协定价格从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这种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关系“两张皮”的现象,既损害了农户利益,也影响了企业利益,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在一些企业与农户结成紧密利益共同体(主要是通过合同方式)的产业化组织中,双方的利益关系也没有完全理顺,这大多数表现为合同本身不规范,当事人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并不明确。一旦出现利益纠纷、诉诸法律时,或者因为这种契约不合法而招致农民利益受损,或者由于涉案金额过小、类似案件过多而无暇顾及。农民利益得不到切实保护,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影响。
      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关系“两张皮”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农业产业化系统内外之间矛盾,即系统外市场机制与系统内“非市场安排”之间的矛盾。在系统外,龙头企业和农户都是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都要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在系统内,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又存在一种“非市场安排”:即要求龙头企业向农户返还利润、对农户实行低偿或无偿服务、按内部合同保护价格收购农户签约产品等。在当前龙头企业获利并不丰厚的情况下,这一点是很难做到的。况且,这种“非市场安排”本身与市场机制是有矛盾的。
      4.2 完善投入机制,并多途径形成合理的农企利益关系
      4.2.1 完善投入机制。要解决农企关系“两张皮”问题,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完善投入机制,即通过一种外在力量的注入,使系统内外的利益关系的失衡转变为平衡。这种外在的力量,就是政府的财政投入,即通过政府向龙头企业发放补贴,使龙头企业向农户支付的“利润返还”得到弥补,保证龙头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失。同时,农户的利益也得到了保证。这是一种“双赢”之举。
      这就需要国家调整财政分配格局,增加支农资金比重。这种调整不仅应该,而且迫切。长期以来,我国靠剥夺农民、牺牲农业发展起来了城市工业,建立了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现在该是“反哺”农业的时候了。而且,如果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不仅农村经济难以发展,城市经济也将失去发展的基础和支持条件。
      4.2.2 多途径形成合理的农企利益关系
      应通过多种途径,引导龙头企业同农民形成合理的利益关系。一是要通过建立生产基地,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使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二是要采取一些鼓励性政策,如政府补贴,引导龙头企业“让利于农”,使农户真正分享到农产品加工增值的好处和流通环节的商业利润。三是要通过健全法律法规,使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针对目前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合同契约关系不规范、不完善的状况,也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首先,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户和龙头企业的法制意识。其次,引导农户和龙头企业签订规范的合同契约。合同契约应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农户有责任按照龙头企业的要求,保质保量向龙头企业提供农产品,保证龙头企业有稳定的货源;而龙头企业则要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按规定价格收购农产品,并根据双方协商返还部分农产品加工的附加值和流通中的利润。第三,大力发展农村公证等社会服务事业,监督和保证合同契约关系的规范化。第四,各地区应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低经济纠纷案件的法律调解数额,保证小额交易中的经济纠纷案件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处理。第五,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有关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5.农产品质量问题
      5.1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形势十分严峻
      农产品质量是农民增收的载体,也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根本。但目前,一些农产品的质量不能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甚至不能保证健康和安全的要求。由于长期以来单纯追求生产数量、追求自给率,使农药、化肥、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量急剧增长。特别是近年来,大棚蔬菜、反季节菜在全国各地兴起,封闭式大棚内蔬菜密集栽培,加上温度高,虫害会迅速蔓延,所以菜农往往超量喷洒农药。为了错过季节提早上市,往往施用高激素、高营养素,使作物超常生长。在畜禽、水产食品的养殖中,用药更是花样繁多。过去甲鱼自然生长7年才上餐桌,现在用性激素乙烯雌酚催长,7个月就速成送进了厨房。更有一些利欲熏心者,不顾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非法生产。国内发生的因食用有毒农产品而引发的人畜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畜健康和生命安全。
      研究证实,人类常见的癌症、畸形、抗药性及某些中毒现象均与食物中的有害残留有关。有关专家认为,越来越多的妇女更年期紊乱、孩子性成熟加快、男人生育能力降低,是由于人们吃了用激素喂养出的畜肉、生长素催长的鱼虾、农药喷洒过的蔬菜所致。他们甚至忧虑地指出,我们的身体正被一些食品毒害,当毒素在身体中积累15-20年后,我们最终将因无药可治而死亡。
      5.2 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从多方面入手
      5.2.1 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农产品质量标准,加快无公害农产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围绕优质安全无公害农产品的开发生产,加快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要按照标准化示范区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开发出的农产品必须达到或超过无公害质量要求。
      5.2.2 健全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监测是促进我国农业由数量型、粗放型向质量型、集约型转变的迫切需要,也是发展农业产业化、建设现代农业的需要。要添置必要设备,完善检测功能,依法开展质量检测。
      5.2.3 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逐步扩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并重点进行改造、整治和污染控制,使基地真正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要求。
      5.2.4 推进全程质量控制。要根据农产品的特殊性要求,在生产、加工、运输、储藏等环节上全程监管和控制,保证农产品的质量。要努力探索农产品经营的新机制,转变经营理念,鼓励、支持农产品经营企业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建立相应的质量制约和追溯机制。
      6.外部环境问题
      6.1 政府服务存在错位、不到位及政策不配套等问题
      农业产业化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指导和协调等外部环境。但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的政府在为农业产业化提供服务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6.1.1服务错位。一些地方政府求成心切,在没摸透本地实际、不了解市场行情的情况下,违背农民意愿地做出决策,搞“拉郎配”,或强令农户改变经营品种、经营方向,结果是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农业产业化发展失去了内在动力。如,某县为了使本县成为全国的“小辣椒基地县”,决定全县每人种植2分地的小辣椒。在执行过程中,一些乡、村还出现了毁麦种辣椒的强制行为。后来,小辣椒市场形势陡变,每斤价格由5-7元下跌到2-3元,给农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6.1.2服务不到位。某山区乡从80年代开始就多方筹资,连续多年购来核桃树、杜仲树、山楂树等树种,分发给农户种植。但由于种植分散,每户只有三、五棵,农户懒得栽种,更懒得管理。如今十几年过去了,当年的投入却没有见到应有效益。如果一开始就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的话,也许不会出现这种结果。
      6.1.3 政出多门,缺乏必要的协调和配套措施。如,2004年3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播出的某地违背有关规定,在本镇的三级公路上设立多处收费站,使外地的车辆进不来,本地农民生产的韭菜运不出去,给农民造成了很大损失,影响了农业产业化发展。
      6.2. 明确政府职能,充分发挥“指导、协调、服务”作用
      要解决上述政府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首先明确政府在农业产业化中的职能和作用。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政府的职能是进行宏观调控,作用是为农户等市场主体提供指导、协调和服务。这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所决定的。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的经济运行机制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带动农户,农户自主决策”。这就决定了政府的职能是在宏观上进行调控,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政府不是市场主体,也不是市场主体的“婆婆”,因而,政府不能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也不能对农户的市场活动进行直接干预。
      必须依据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职能和作用的界定,规范政府行为。政府要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创造条件,规范环境”,使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中央和省级政府应从宏观上加强指导,制定有关的政策,搞好市场信息体系建设,制定宏观发展规划。省级各有关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决策和协调。县乡政府主要是选好主导产业、确立主导产品,培育龙头企业,建设好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推广先进实用科学技术,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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