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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0-04-28 09:05:1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法律援助制度对于法治体系来说可以被认为是很难缺少的,由于法律的运用需要一定的条件而不能够完全适用到所有的领域之内,因而这样的现实就同法律普遍性的理论产生了一定的冲突,为了进行有效的弥补一部分本身没有法律知识和帮助条件的情况下能够使用,因而法律援助就出现了。应当说现阶段也是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迅猛发展的的时代,法律援助已经运用到大部分的法律实践中来,帮助更多的法律资源缺乏者正确合理的运用法律资源。但是也需要承认,由于我国各地的法律水平发展不够平衡,再加上法律援助制度刚刚起步的原因,可以说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也是有一些需要进行改善的地方。

    关键词 法律援助 法律资源 权威

    作者简介:黄桂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研究方向;法律方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201-02

    应当承认法律援助制度的出现对于现实的法律资源的分配,以及法律的运用的普及性都是一个很好的增强。而且有效的法律援助制度的运用,可以说同样的对于法律本身的权威和公正的适用都意义非凡。无论是公共资源的使用,或者是授权委托其他法律资源的运用,都可以说弥补了现实的法律运用的状况。现阶段的法律援助的发展,已经日趋专业化和正规化,逐步有一定的模型。不过由于经济文化水平的限制,以及政治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现状,使得我们在这方面还有很多值得提高的地方,需要我们进行改善。因此,就需要结合现状,根据已有的条件和因素,尽可能地进行内部的修补和整改,来保证法律援助制度能够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一、法律援助问题简介

    (一)法律援助的定义

    法律援助本身起源于西方,其最早的含义是法律上的急救,就是指对于没有能力使用法律资源的人来提供免费或者折扣的法律资源服务的活动。应当说这方面主要是指辩护人服务,当人没有专业的律师进行法律指导,也可能在诉讼中对于法律的运用遇到一些困难。而通过法律援助的实施,则可以对于法律的运用有着更好的帮助。法律援助中主要的内容就是律师服务,通过这方面的法律帮助,也将使得相对人能够得到比较妥当的法律权利上的保护。

    应当说法律援助本身是一种公益行为,而不是一般的契约行为。由于法律援助针对的是法律资源享有方面的不平衡状况进行补全,因而实际上是给与相对人权利的保证。因此,从定义方面来说,法律援助属于典型的公益行为。而被援助人本身是有权利使用法律资源的,只是限于条件无力运用,因而需要通过法律援助的行为来帮助其确立权利的行使。

    (二)法律援助的要素

    法律援助的主体,一般而言是公共组织下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等。这些是为了进行法律援助,给予没有能力使用法律服务的人员的帮助的主要存在。由于法律资源的运用差距方面主要在于律师服务,因此可以认为其主要方式就是这些。作为援助主体应当以职业精神来面对所面对的事务,从而做到尽职尽责。

    就法律援助的方式来说,一般而言是对于相关的律师费用等方面有所减免,并且对于相对人进行法律资源和知识等方面的帮助,来保证相对人能够对于法律的权利以及自身的合法利益进行有效的认识和保护。援助应当是无偿或者收取低廉费用的,否则不为援助,对于援助方式来说,必然的不能离开其本身的公益行为的性质。

    而法律援助的客体,一般来说则是那些本身没有能力承担律师资源使用的人,包括贫困残疾等一些无力进行承担的状况。而法律本身应当普遍适用,也应当尽可能的保证资格和机遇的平等,因而这些在资源方面的先天性缺失是不应当被鼓励的,也应当得到一定的帮助来使得法律的公正性得到更好的保证。

    二、法律援助的价值

    (一)援助弱势群体

    对于弱势群体的援助也可以说是看得见的,通过这样的方式对于不能够通过自己力量来进行律师服务申请的状况必然的会得到一定的缓解。而且可以说保证了相对人能够得到正常的法律服务,对于其本身权利的保障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由于相对人本身条件的欠缺,往往在诉讼中就处于弱势地位,而法律服务的缺失则会使得这样的状况雪上加霜,更难以保证能够对于其合法权利进行保障。因此可以说法律援助的实施,使得受援助方能够有机会站在同样的基础上,用相同的基础来维权。

    由于一个人享受正常的法律服务应当是其基本的权利,而且本身就不是所有人都能够自主的了解和使用,必然的就需要进行资源上的重组和运用。对于相对人来说,法律服务的接受应当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也能够缓解自身的资源不足带来的先天性差距。

    (二)保证诉讼公平性

    诉讼公平的保证,就需要有一个相对平等的平台作为基础,来使得诉讼本身具有足够的公正性。但就现实情况来说,双方在法律服务的享受方面,本身就很难达到公平的状况,因而也需要承认基础性因素在一定情况下会影响到诉讼的效果。因此在这样的条件下,就有必要强调法律援助对于诉讼的公平性的作用了。

    可以说法律援助等同于弥补了一个方面的服务空白,也为相对困难的一方提供了基础上平等的机会。这本身就是比较典型的平等性的表现,也必然的会进一步的完善公平环境的塑造,可以说不仅对于诉讼本身有作用,对于法律援助的主体的宣传以及扩展业务来说,都是有着非常明显地帮助的。

    (三)实现法律价值

    法律价值的实现可以说也是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了。对于法律来说一直以来都在强调普遍性和公正性,但是现实状况的差距以及制度设计方面的一些难以兼顾的情况使得有些地方并不能尽如人意,我们也不得不面对一下先天性障碍导致无法有效的发挥出法律的公平价值的状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不能不借助公共力量,对于这样的调价方面的缺陷进行弥补和纠正,从而保证法律对于自身价值的实践和修补。

    应当说法律援助出现就是为了使得现实和理论一定程度上的脱节而修补的,毕竟现实状况下法律本身就不是万能的,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局限性会更加明显。因而自身的完善以及尽可能地去加强和弥补,可以说至关重要。法律的理论设计毕竟不可能完全符合实际,,更不可能完全妥协于实际,总有一些需要提高和促进的地方,而需要相关的手段进行补充,至少在实现价值之前,不可能没有替代者,也不可能在价值被提倡的同时,在现实中被完全的抛弃。

    三、法律援助现阶段遇到的困难

    (一)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规范不够明晰

    可以说法律规范不够明确的问题是比较严重的,现阶段对于法律规范的主要规定在于作为行政法规的《法律援助条例》之中,再加上一些地方制定的法规和规章。需要承认这个效力等级并不至于很低,而且相对而言也有一定的层次性和系统性。但是现阶段随着法律援助制度本身的迅速发展,体系化权威性略微缺乏的状况,依然成为困扰法律援助制度有效发挥的重要原因。

    而且需要承认我们现阶段的行政法规对于法律援助的规范可以说有很大的笼统性,对于大量的细节问题没有很好地进行详细的规制,而使得这些方面需要更低层次的法律规范进行补全,而这样就可能会出现一些冲突的状况,而且是没有上位法调节的冲突和不平衡。在这样的状况下,明显会更加有对于法律援助进行有效地制度建设的需要。

    (二)法律援助的增长与现实需求尚有差距

    应当说现阶段的法律援助的发展已经到达了比较迅速的地步,但是相对于法律援助的需求来说,可以说还是有相当的差距的。对于我国这样的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程度极高,而且还没有摆脱发展中国家地步的状况,对于法律援助普及的需求可以说是非常的明显的。由于法律本身的普及程度就不是很高,再加上状况的不统一,因而实际上需求极大,对于现阶段的法律援助工作本身的服务量来说,可以认为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由于相对来说律师的数量并不是很多,而法律把基层工作者和志愿者更加数量稀少,以及分部不均等的问题非常的明显(法律援助最大的需求还是在贫困地区,但是这样的地方法律资源本身也不够丰富)。因而面对日益增长的对于法律援助的需求来说,可以说供不应求,也有必要对于自身一定的改善来缓解相关的状况。

    (三)法律援助的基础和保障还有提高之处

    法律援助的基础是需要有一定的支持的,本身由于主体需要无偿的进行,因而相对来说必然的就需要公共方面提供一定程度的资金和人力等保障。但是从现阶段的支出等状况来分析,由于所需要进行的法律援助的数量确实比较巨大,而且相对来说在更加急需的地区进一步缺乏,因而作为保障的费用因素可以收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对于法律援助的正常发挥效果还需要一定的改善。另一方面就是律师本身对于法律援助的态度比较应付,缺少有效和积极的方式来促进法律援助的有效实施,再加上实际上并没有什么明确的评价,相对人也很少会对于这样的评价进行正确客观的衡量,从而使得法律援助在效果方面进一步的受到影响。

    四、针对法律援助进行有效加强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体系的构建

    法律体系的完善构建,最重要的就是要对于法律援助尽可能地进行统一的原则性规定,并且对于各地方的冲突性规定进行有效的约束和规制。应当说法律援助条例本身是符合当时的社会条件和需要的,但事情是变动之下需要进行改动的地方还是有一些的。比如说就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对于法律援助的评价系统以及对于效果的制约等等,也需要对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制,并且确定法律援助的具体范围。如果能够对于法律援助进行专门的法律设计,并且上升到法律的级别层次,则必然的会有更好的效果。另一方面也要进行一定的下放工作,通过对于地方的授权以及对于实际情况的掌握,都能够更进一步的加强灵活性。由于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在上位法进行统一规定的前提下,也需要通过地方的结合实际的方式,来做出更加符合现实状况的规范。

    (二)改善法律援助的方法的多元性

    法律援助本身的方式也应当尽可能的保证一定的灵活性,由于我国的现状是律师的数量不足,不论是对于本身的诉讼或者是法律援助来说都是如此。因而对于法律援助而言必然的会存在变通的状况,在坚持尽可能地依靠专职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的同时,也自然需要对于社会律师等其他法律人员的参与保证允许的状况。而且更需要尽可能的扩大专门的法律援助律师队伍,来保证能够满足需要。

    (三)进一步加强对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性设置

    应当说基础性的援建对于法律援助来说依然是不可缺少的,毕竟任何事物都无法离开物质基础来单独的存在。因而进行法律援助的专项资金的设置,以及政府对于法律援助的专项支持,其实都有自己的必要性。另外,也需要尽可能的鼓励和引导社会支持,从资金到人员的各方面的支持,才能够使得法律援助在基础方面得到更加稳定的建设,从而促进法律援助效果的正常发挥。

    五、结语

    可以说法律也如同一种资源一样,虽然理论上人人都可以享有但由于人本身能力的不同以及环境的差异等等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还是需要面临更多的挑战,因此就有必要运用公共力量来补全这个现实的缺陷。

    参考文献:

    [1]孙艳.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与完善.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 (4).

    [2]张家慧、王宪明、郝赦.论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理论导刊.2005(10).

    [3]洪笃凯.建立法律援助专职队伍的必要性.中国法律援助.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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