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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律师法》对律师职业的再定位

    时间:2020-04-28 09:14:3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律师是现代文明和法治的产物,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律师业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新《律师法》对律师职业的再定位为律师业的发展进一步明确了方向,对于更好地发挥律师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积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律师法律师职业定位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73-01

    律师作为现代文明和法治的产物,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旧的政治传统和社会观念对律师职业的抵制,律师制度在新中国几经风雨,几经沉浮。1996年,被寄予厚望的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出台,律师制度才开始有了初步的法律框架。

    但出于行政管理的便利,该《律师法》的主要内容过多地停留在“禁止律师这么做”,或“明确规定律师不得那样做”的层面,而律师行业的自治以及行政部门对律师业所应提供的服务,却鲜有体现。因此,有人曾将该法戏称为“律师禁止法”。笔者认为,律师的职业定位,可谓《律师法》的根本性问题,是整个律师立法的前提与关键。只有对律师有了准确的定位,律师的相关问题诸如律师的管理体制﹑惩戒体制才可能迎刃而解。

    一、建国后对律师的定位

    建国后,随着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对律师的职业定位经历了以下阶段:

    (一)国家法律工作者

    1980 年《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具有公职身份的国家干部,具有行政级别,律师事务所也是国家的事业单位。单纯从提高律师自身地位角度来看,头戴 “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的红帽子并非坏事。尤其是在“官本位”的社会中,这有利于提高律师的呼声和交涉能力,“国家干部”身份甚至可以为律师活动争取更多的现实“正宗”性与正当性。但这种定位只是面对权力社会的一种无奈的选择,律师的行政级别及干部身份最多只是律师的面具,却不是律师真正的定位,它不利于律师承担起保障权利、监督权力、对抗强权的使命。

    (二)社会法律工作者

    1996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被界定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即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这种角色的转变对于律师脱离行政、回归社会、培育自身的独立性具有积极意义。正如律师王海云所言,律师不叫“律官”,“律师只有叫律师才是他们的真实作用,才是他们真正的闪光之处”。豍但问题在于,“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更多关注的是律师的社会性、服务性,而对于其应有的法律性、政治性却关注不够,从而使律师业极易异化为一个只有服务、没有理想的行业,律师难以获得习惯于权力恩赐权利、权力优于权利的权力系统的认同。而事实上,律师的执业权利和人身保障并没有因为律师法的颁布而有所改进,相反,行政机关,如国家工商总局发文各地、各级工商局对律师查阅企业档案严加限制;豎刑法“306 大棒”时时威胁着律师的执业的安全。豏所以,探讨律师的定位不能仅看到表象,对律师进行类似“社会服务业、需要加强管理”之类的“定位”,更应该看到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背后对法治建设的价值,否则,淡出权力系统的中国律师很难只从“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当中获得自己应有的地位和社会认同感。

    二、新《律师法》对律师职业的再定位

    新《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新法首次将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执业人员”,这与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豐

    笔者认为,新《律师法》对律师职业的定位,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是当事人的代理人

    新《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律师代表只是委托他的当事人。

    (二)律师是法治工作者

    《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 “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表明律师也是法治工作者。在我国,一般讲法治,包括了立法、执法、司法、懂法、守法这五个环节,此外还应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用法”环节。律师突出的特征就是懂法,他可以帮助当事人用足用好法律来有效地保护自己。律师清楚法律的技术、程序和法律的渠道,在技术上可以使当事人获得充分的法律保护。而从社会整体利益来看,律师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法律服务活动,微观上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宏观上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实现了社会正义。

    (三)律师是独立执业的法律工作者

    律师要独立承担职业责任。在他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时,是独立于当事人、司法机关及其他律师的。

    三、新《律师法》对律师职业再定位的意义

    对律师的重新“正言”和“顺名”为律师维护法治、伸张正义、制衡强权、正确表达及捍卫权利提供了正确理念和正确理念指导下制度整合依据, 使律师在表达权利﹑实现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的有效沟通﹑在化解矛盾、解决纷争等方面更加有所作为。豒对律师职业的科学定位,有利于使律师在贡献社会的同时升华自己。因此对律师的再定位,具有重要的历史与现实意义。

    (一)律师职业的科学定位为律师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使律师制度的内在体系更加科学合理

    律师职业的科学定位有利于从司法职业化与一体化的高度来推动律师制度的不断重构,从而使律师法的内在体系更加的科学合理;给律师职业的合理定位,为律师权利义务的设定也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前提。

    (二)有利于发挥律师对权力的制约和制衡作用,使国家权力的行使更加理性

    “一个不属于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系统,而且有权专门从事法律活动的独立的律师业更适宜于监督和对抗权力的滥用,也能够更有效地防止权利自身因滥用而变质和丧失。”豓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执业权利,成为律师行使执业权利制约权力滥用的法律依据。

    可见,律师之所以能够发挥制衡作用,皆缘于律师的职业属性,而对律师职业的定位是其前提。律师通过具体业务服务于民众个体和社会及社会组织,从而制约权力和权利的滥用,使权力的行使更加的理性。

    (三)有利于律师发挥保障人权﹑服务社会的作用

    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帮助是防止国家权力侵害个人权利的理性的屏障。律师的帮助,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充分了解其诉讼权利,避免实定权利与行使权利的脱节,有利于平衡双方力量,避免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力量的过分悬殊。豔律师的这些活动,有利于人权的保障,从而实现服务对象的权利。

    (四)对律师职业的再定位,也是促使律师提高自身的内在驱动力

    “律师应当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这种崇高使命感是促使律师注意自身形象、提高道德水准的内在驱动力,为律师的道德约束树立一道精神屏障,也为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维护社会正义的使命感和荣誉感有助于不断地促使律师行业的自我提升,从而进一步地发挥律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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