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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规范的变迁形式探析

    时间:2020-08-14 07:58:0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 从前现代社会到现代社会,人类社会规范经历了两种变迁形式:替代性变迁和融合型变迁。社会规范替代性变迁是一种规范代替另外一种规范,包含内源性和外源性替代;社会规范融合型变迁是两种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规范相互融合在一起,内涵纵向和横向融合。

    Abstract: From pre-modern society to modern society, norms of human society have undergone two changes: alternative changes and inclusive transition. Alternative change of social norms is a norm instead of another specification, including the endogenous and exogenous replacement; inclusive transition is the integration of two norms with different nature and content, taking vertical and horizontal integration.

    关键词: 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替代型变迁;融合型变迁

    Key words: social norms;legal norms;alternative types of change;inclusive change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9-0308-02

    0 引言

    一般来说,从前现代社会到现代社会,人类社会规范主要经历了禁忌、图腾、习俗、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法律规范、政策规范等不同的类型。在系统梳理社会规范的变迁过程中,我们发现,社会规范在其变迁过程中主要呈现出两种变迁形式:替代型与融合型。更为重要的是,这些不同形式的规范因所处历史时期的不同具有不同的内容和性质,有些规范如图腾它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而部分的退出了历史舞台,有些规范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因其自身所具有的阶级局限性而永久被人类所摒弃,如中国封建社会道德规范里的“三纲五常”,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向着文明进步发展这一趋势,道德规范的阶级局限性暴露无疑,必将为追求人与人之间自由、平等、权利的关系所替代。应当说,不论是在阶段社会还是现代社会,法律规范都是人类规范系统中最重要的规范类别,那么,探析法律规范的变迁形式,本身亦可以达到对整个规范体系变迁形式的研究。

    1 社会规范变迁形式之一:替代型变迁

    社会规范变迁的替代型,就是指一种规范代替另外一种规范,成为社会的主导性规范。规范变迁过程中的替代有内源性的替代和外源性的替代。

    就法律规范来说,法律规范的内源性替代实质上指由社会自身的变化所引起的法律规范的替代。内源性替代既包括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替代,也包括日常生活层面的法律规范替代。就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替代来看,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规范替代封建社会的法律规范,本质上根源于统治阶级的替代。马克思说过:“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从封建社会的灭亡中产生出来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并没有消灭阶级对立,它只是用新的阶级、新的压迫条件、新的斗争形式代替了旧的。”[1]同样的,“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2],因此资产阶级必然会用资产阶级的法律规范替代封建社会的法律规范,以此来达到保护自己的利益和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的目的。就日常生活层面的法律规范替代来看,现代社会的契约法替代了传统社会的身份法。马克思曾说过:“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社会地位分为多种多样的层次。在古罗马,有贵族、骑士、平民、奴隶,在中世纪,有封建主、臣仆、行会师傅、帮工、农奴,而且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部又有一些特殊的阶层。”[3]即就是说人们因所处等级的不同,就当然具有了不同的身份,不同的身份决定了不同的地位,因此传统社会的法律规范就是通过对人们身份的确认,使人们在内心深处自觉地认识到自己的角色,按照自己角色的规定生活。角色认定具有强大的社会力量,它不用太多的外在强制力就可以使人们自觉地遵守。现代社会的契约法则是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中要求市场主体拥有充分的自由、平等、权利意识,以此来实现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这一要求而产生的,契约法规定契约双方拥有充分的自由、平等、权利,以及对违约承担一切责任的能力。因此,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契约法代替身份法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法律规范的外源性替代是由外来影响所引起的替代。法律规范的外源性替代实际上是指在同一社会历史时期,一种法律规范形式替代另外一种法律规范,这种替代主要发生以下在三种情况之中:一是征服民族的法律规范替代了被征服民族的法律规范。一般来说,不同民族之间的战争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之一。民族战争中,必然有胜有败,战败的民族一定会向战胜民族俯首称臣,伴随统治阶级的更改,统治思想相应的也发生变换。但需要强调的是,马克思说过,文化结构的发展变化并不总是同经济结构的发展变化是同步的,有时也会出现不同步的现象。就像19世纪的德国,它在思想上处于当时社会历史的领先水平,然而它的经济结构、政治制度却是相当落后的,二者之间出现了不同步的趋势。同样的道理,虽然日耳曼人最终灭掉了罗马帝国,但是日耳曼民族在法律制度文化上仍然是落后于罗马法的,因为罗马社会是商品经济社会,日耳曼社会则是以土地为中心的农业经济社会,因此被恩格斯誉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4]和“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5]罗马法肯定会被日耳曼民族所接受,并对日耳曼法律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因为先进文化对任何民族任何人都具有无法抗拒的魅力。二是宗主国的法律规范替代了被殖民地国家的法律规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的行会手工业经营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新兴市场的需求,工场手工业代替了这种生产方式,然而市场总是在扩大、需求总是在增加,工场手工业也被现代大工业做代替,大工业的发展需要更多的世界市场来为其提供充足的原料,其生产的产品不仅供本国消费,同时供世界各地消费,而且带动了交通工具的极其便利,一句话,资产阶级按照自己的方式为自己创造出来一个世界,这样“资产阶级使农村屈服于城市的统治。它创立了巨大的城市,使城市人口比农村人口大大增加起来,因而使很大一部分居民脱离了农村生活的愚昧状态。正像它使农村从属于城市一样,它使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使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使东方从属于西方”[6]。不列颠民族对印度的统治就是最好的例证,印度成为不列颠民族的殖民地国家,不列颠民族通过殖民贸易,彻底摧毁了印度社会的整个结构,并使得印度在不列颠统治下同它的一切古老传统,同它的过去的全部历史断绝了联系,这样不列颠用自己的法律规范完全替代了印度旧有的法律规范,直至现代,印度民族的法律规范都依然沿用了不列颠民族的法律规范。三是像近代中国法律的“西学东渐”。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加之西方法文化的猛烈冲击,中国传统法律已经很难再抱残守缺,即将走向了终结。于是清末的晚清修律实际上就是近代中国法律的“西学东渐”过程。晚清修律最突出的成果就是移植了西方的法律。移植西方法律最早侧重于英美法律,尤其是在国际公法方面,但至20世纪初修律时,从体系到内容都取自大陆法系。晚清修律的主要成果有:《大清现行刑律》、《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草案》、《法院编制法》《大清商律草案》等。实际上,晚清修律从本质上结束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使命,取而代之的是西方现代法律思想文化,中国台湾现行的大部分法律就是晚清修律成果的体现。

    2 社会规范变迁形式之二:融合型变迁

    规范变迁的融合型,是指两种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规范相互融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了社会的主导性规范。规范变迁的融合型,可以从纵向和横向来考虑。

    法律规范的融合包含了纵向融合和横向融合。法律规范的纵向融合实际上就是不同时代的法律规范之间的融合。孔子在《论语·为政》里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也,虽百世可知也。”这里的因就是继承的意思,损益则是变革的意思。殷礼——夏礼——周礼,直至后代的礼,实际在夏礼中融合了殷礼的成分,而周礼中也融合了夏礼的成分,以致后代的礼中都融合前一代的礼的内容。特别是满清在征服了明朝之后,虽然汉民族的先进文化广泛的被满清接受,尤其是先进的法律规范文化被用于司法过程之中,但是满清原有的法律并不是完全废除,而是同汉民族的法律规范一道共同维系着满清王朝的政治统治,虽然满清的法律规范只是在满清成员的内部范围内使用,但它毕竟同汉民族法律规范共同融合在了一起,共同维系着满清王朝的统治地位。法律规范的横向融合是不同地区、不同范围、乃至全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融合。不同地区、不同范围法律规范的融合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关融合,当今世界上英美判例法系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国家其法律规范的来源就有制定法、习惯法,同时美国现在也有相当多的制定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大陆法系国家则加强了法官在判案中的重心,并对相关的判例有一定的借鉴。全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融合最典型的就是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公约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并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该公约自1988年生效以来,已经成为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的最重要的一个统一法公约。截至2002年上半年,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61个国家。我国于1986年12月11日提交存核准书,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可以预计,随着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推进,该公约在未来将会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制定、生效,直至更多国家和地区的核准与参加,我们不难看出,全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融合将成为未来法律规范发展的基本趋势。

    综上所述,法律规范的内源性替代和外源性替代,法律规范的纵向和横向融合,使我们更全面的看到了法律规范变迁的全貌。进而我们可以说,正是通过法律规范替代和融合变迁的认识,我们对其他类型规范的变迁理解起来不会太难。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2、273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8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2~273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3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8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7页.

    [7]张莉华.主体性发展视域中的人与自然关系——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J].探求,2012(02):8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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