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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南京条约》看晚清时期国际法在中国的运用

    时间:2020-03-29 07:53:5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南京条约》的签订使晚清国人切实体会到了被迫以签订国际条约的方式来解决和国际社会种种纠纷的痛楚与无奈。条约也逐渐成为中国处理与其他国家之间经济纠纷及政治冲突的主要方法。晚清时代国人对国际法从被动接受到主动靠近的转变,无不体现出中国在面对西方列强的“西方国际法”时的“主权”意识。

    【关键词】南京条约 晚清 条约制度 国际法

    《南京条约》订立背景及对中国的影响

    《南京条约》是中国清政府为了结束鸦片战争而与英国政府签订的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这一条约使英国取得了让中国割让香港、向英国赔款、五口通商、废除“公行”制度及协定关税权等一系列特权。在其后签订的《虎门条约》中英国又取得了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特权,同时还制定了海关税则。

    《南京条约》订立背景。鸦片战争之前,英国作为当时世界实力最强的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对华贸易已经占据了中国晚清时期对外贸易的绝大多数比例,但是早期的贸易状况并不利于英国,英国处于贸易逆差地位。为了缓解这种贸易逆差,英国决定对中国走私鸦片,其结果不仅扭转了贸易逆差的局面,也给英国攫取了暴利。随着英国对华输入鸦片数量的激增,从19世纪30年代起,鸦片已经占到了英国对华贸易额的半数以上,使大量的白银流出中国国门,国家一时间呈现出田地荒芜、经济凋敝、兵弱银荒的局面。这种状况使得清政府统治阶层深感不安,于1836年开始实行禁烟政策,制定各种禁烟方针,但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1839年,钦差大臣林则徐奉命到广州查禁鸦片,实行了以断绝鸦片来源为重点的策略。这一方针与英国的积极走私鸦片政策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冲突,英国资产阶级立即要求英政府进行武装干涉。英国政府也因为清朝此举断了他们的财路,于1840年向中国出兵,第一次鸦片战争因此爆发。但双方由于军事实力的巨大差异,清政府最终战败,并被迫签订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英国趁机摄取了在华的政治和经济上的种种特权。

    《南京条约》对中国的影响。《南京条约》的签订使得英国通过开发通商口岸和霸占香港来实现政治上对中国主权的限制;通过协定关税及海关制度来达到对中国主权的行政限制,通过勒索巨额赔款来满足其经济侵略。它通过一种条约的形式给资本主义国家的掠夺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中国自此由一个封建社会逐步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也成为了古代中国和近代中国的分水岭。西方列强借此加紧了对中国的经济侵略和精神压迫,自此形成了所谓的“条约制度”。《南京条约》是在中英双方不平等的地位下中方被胁迫的结果①,中国被迫纳入资本主义国家的“世界国家秩序”中,属于国际法当中的不平等条约。不平等条约既体现在缔约程序上的不平等,通过欺诈、胁迫迫使另一方签订条约,也体现在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上的不对等。《南京条约》中体现的给予英国人的多种特权,有许多是违反国际法主权原则的,是英国勒索和强迫中国政府的体现,侵犯了中国的独立和主权平等。但近代国际法一方面对西方列强国家之间是平等的规范,另一方面它又成为欺凌弱小国家的法律依据。在晚清时期,随着国际法的逐渐输入,《南京条约》在中国产生了全面的效力。

    晚清时期国际法的输入与传播

    晚清时期国际法输入的时代背景。在中国古代,各诸侯国之间出现过一些类似国际联盟、条约和外交使节的制度,在实际的交往中也有宣战和优待战俘的做法。但他们并不属于国际法上所说的国家,也不存在一个国际社会。中国封建王朝只认可“天朝上国”,与其他各国之间也是以中国为中心,朝贡制度和藩属制度使传统中国不会存在国际法。到了清政府时期,其实行的闭关锁国政策也阻碍了欧洲近代国际法的输入,尽管中俄签订《尼布楚条约》时多次提到国际法中的平等互惠原则,但这并不是清政府处理对外事务的模式,并没有产生重大影响。中国在鸦片战争前都没有正式接触过国际法。鸦片战争后国际法逐渐输入中国,林则徐则起了开创性的作用。1839年,林则徐广州查禁鸦片时,为了工作的需要他必须熟悉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在他的主持下将瑞士法学家瓦特尔的国际法著作《万国法》当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翻译,包括和禁烟有关的战争、封锁、扣船部分的内容。瓦特尔是格劳秀斯学派中最有声望的学者之一,他一直强调国家主权的重要性。《万国法》又称《适用于各国和各主权者的行为和事务的万国公法和自然法原则》。这是中国对西方国际法最早的翻译,从而把西方国际法著作引进中国,也逐渐意识到了国际法的作用。但林则徐翻译的部分仅仅是应急所用,没能体现出国际法的普世价值。

    晚清时期国际法的正式输入。鸦片战争后,中国被迫进入了西方列强国家构建的世界资本主义殖民体系。19世纪60年代,国际法开始正式、系统地输入中国。1862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想将西方的国际法知识介绍给清政府,所以将美国外交官惠顿的《国际法》翻译为《万国公法》。这是在中国正式出版发行的第一本较系统完整的西方国际法著作,它共四卷,从框架体系、结构内容、制度原则、概念术语乃至思想观念等各个方面,将西方的国际法介绍到了中国。该译著的出版,得到了清政府奕欣的大力资助,西方列强国家对此也很是支持。鸦片战争后,晚清又发生了数起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侵犯中国主权的事件,情势要求对国际法进行系统研究。总理衙门随后也将此书发给各重要通商口岸,以便于对外交涉时使用。②丁韪良在翻译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些主要的国际法专业术语,这些术语也逐渐在中国的外交实践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并有助于晚清时期国际法的教学活动。尤其是中国的外交使团也使用该著作来履行职责并主张中国应享有的正当权利。同时,同文馆也于1867年开设了《万国公法》这门课程,主要是讲解当时国际社会各国之间的交往关系,相对比较实用。甲午战争后,一些新式学堂也纷纷开始增设国际法课程,到清末十年,各学堂开设国际法课程已经非常普遍了,清政府也给国际法教学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上的保障。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西方推行合作政策,《万国公法》恰好可以通过国际法来说服中国,从而建立他们所谓的国际关系,是符合当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华的政策导向的,使中国从“天朝国家”进入资本主义世界体系,自觉承认和遵守条约制度,接受欧洲国际社会规范,从而实现要求中国按照西方列强国家的规矩处理国际关系的目的,以保护西方列强在中国既得利益。

    晚清时期,政府为了推动国家建设,扶持大批学生去日本留学,接受现代化教育。中国学生在此期间接触到了大量的日本文化及政治动态,其中也包括国际法的学习和国际关系的研究。他们把国际法当作一种救世工具,将一些国际法著作翻译、介绍到中国,给晚清国人带来了更加言简意赅、浅显易懂的国际法知识。从1902年到1911年,共有几十种日本留学生编译的国际法著作出现,对国际法知识在中国的普及有重要意义。很多日本留学生回国后执教于各级学堂,讲授国际法课程。

    从19世纪被动接受国外传教士对国际法知识在中国的传播开始,到20世纪我国日本留学生主动对国际法理论的积极研习、晚清各学堂逐步对国际法课程的开设,体现了晚清时期国人对国际法从被动到主动的了解和接受过程③,也反应了近代中国对国际社会这个大家庭的认识历程和态度变化过程。虽然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晚清政府对国际法的输入并没有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和倡导,致使晚清时期中国对国际法知识的学习和理解缺乏系统性和深刻性,但这并未妨碍国际法已经开始客观上进入了中国并扎根。

    晚清时期国际法输入对中国的影响

    国际法在近代中国的发展是比较曲折的。林则徐在1839年主持翻译《万国法》时,当时的中国是在天朝礼治体系下的国家。虽然从形式上往昔的儒家天下已经成为国家,但这时还不存在主权的概念,中国与外国之间的关系就是属于“宗主”和“藩属”的关系,由周边国家对中央王朝顺从并朝贡,接受中央王朝的册封,但中国和外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中国一般不干涉他国内政。在晚清政府眼中,外国人就是不知礼乐教化为何物的“蛮夷”,外国人进入中国必须按照中国的规章制度办事,充满了强烈的民族优越感。在鸦片战争爆发之前,中国不肯给外国以平等待遇,但鸦片战争发生之后,外国自此也不愿给予中国平等待遇。④从《南京条约》签订开始,中国的朝贡体制逐渐被西方列强所强加的条约体制取代,晚清中国也不断受到国际法的影响与冲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际法对晚清政府外交制度的影响。国际法的输入与传播受到晚清时期的社会环境和中外国际关系状况的严重制约,但其在中国外交史上依然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它对于晚清外交产生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译注的大量的国际法著作为晚清社会带来了新的观念,促使晚清中国尽快掌握国际法的知识与规则,既为晚清外交提供行为示范,又给清政府处理国际关系提供法律援助。在实践中清政府也尝试通过外交的方式处理中外关系,并成功地将国际法知识运用到和周边国家关系的实践当中。

    鸦片战争后,中外之间就外交礼仪方面还存在问题与矛盾,清朝皇帝一直拒绝外国公使的觐见。晚清政府在西方列强国家的迫使下,外国公使于1873年觐见了同治皇帝,标志着中国传统的礼仪制度被改变。随着国际法在中国迅速传播后,晚清国人也对西方的领事制度有了初步的接触,逐渐萌生了国际法上向国外派遣公使和领事的需求,并开始纷纷向海外各口岸派遣公使和领事,使中国的使领馆制度日趋形成,逐步推动了中国外交由传统向近代的转化。

    国际法对晚清政府外交手段的改变。中国外交由传统向近代转化的另外一个表现是开始重视通过国际法上的谈判方式来解决清政府和他国之间的争端。谈判作为清政府所接触的一种新的国际法层面上的争端解决方式,在这一时期对国家权益的挽回及维护国家主权方面起了相当大的作用。虽然受到当时客观环境的影响,晚清政府利用谈判方式解决争端的成功案例并不是很多,但新的争端解决方式的引入可以帮助晚清政府接纳更新、更符合社会发展的外交理念,是晚清中国了解、运用国际法的具体体现。

    国际法促使晚清政府遵从战争法的规定。在国际社会中,战争与武装冲突是不能完全避免的。尤其在晚清时期,经历了两次鸦片战争,国家领土主权被西方列强国家不断瓜分,中国被侵犯的战争时有发生。传统国际法上的战争,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则,如战争的开始必须通过宣战,在战时要保护平民,中立国应不偏不倚,交战国应尊重中立国领土等。因为相当一部分清朝官员已经接触到了国际法,所以清政府在战争期间已经开始自觉地遵守国际法上对战争时期的法律规定。这也体现了晚清在实践当中对于国际法的运用。

    国际法在晚清中国的局限性

    在晚清国人眼中,国际法属于一个交错复杂的新事物,他们一方面认为国际法所尊崇的主权国家平等原则等先进理念可作为保护自己的依据;另一方面,复杂的国际环境又让国人看不到国际法的输入对国人受欺凌现状的改观。因为国际法引入晚清后不仅仅对中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同时它的局限性也是不可避免的。主要原因如下:

    强权主义导致条约制度的不平等。西方列强先推开晚清国门,然后又利用国际法作为之前不平等条约合法化的法律依据,迫使中国适用所引入的国际法规则来履行所谓的条约义务。其本质在于想实现霸权主义,对他们来说,国际法是保障和补充不平等条约的执行工具,中西方之间的交往基本都是以战争为前提,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过条约来确立法则的实现。所以当时的国际法有着浓厚的强权主义色彩,体现出两面性,一方面是列强国家欺负弱小国家和民族的工具,为了自己的侵略目的要求弱小国家遵守国际法,另一方面如果涉及到列强国家的利益,即使违反国际法原则的行为也被认为是合法的。因为国际法的实施不仅仅体现了法律问题,同时也以一个国家的物质发展水平为后盾。

    晚清政府对国际法的适用不充分。《南京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和西方国家之间通过条约来解决纠纷和法律冲突的开端,也意味着中国开始接受以条约方式来确定国家之间权利义务的内容。自此,条约也成为中国政府处理和他国之间政治、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但此时的国际法在中国依然是一个新生事物,虽然国际法在输入到中国时译注了大量的著作,但中国当时在国际社会上还处于较新的地位,所以国际法在中国的引进还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引入的国际法也只是片面的,不系统的。而且晚清政府半信半疑的态度导致在处理外交事务时更多地还是适用传统规则,中体西用的价值观依然根深蒂固。尤其在中法战争马江战役一战中,当双方已处于实际交战状态下,法国军舰依然可以在中国本土自由出入,福建水师甚至被命令不准先行开炮。清政府内部对外国军舰驻泊马江的问题有分歧,没有形成统一的国际法意识,最终导致福建水师的惨败。这完全是清政府对国际法的适用不充分,一味地妥协投降路线造成的。

    自《南京条约》签订后,晚清政府中的许多开明之士为了和西方列强在谈判时讨价还价,希望更多地掌握国际法的一些原则,从而保护自己的统治利益。而西方国家为了让中国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也迫切希望将欧洲国际规范的知识介绍给中国,把中西方国家的关系规范在他们所认可的范围内。因此,在晚清时期,国际法在中国得到了较为广泛的传播。但是晚清时期中国和西方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建立在真正的国际法基础上的,而是西方社会通过所谓的国际法来要挟控制晚清政府的工具。尽管如此,国际法的输入,意味着近代中国已经开始走向国际社会,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必然要熟悉规范国际社会秩序的国际法规则,为认识和了解国际社会和对外关系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国际法在晚清时期的输入,不仅仅体现了晚清国人对国际法的接受和认可,更重要的反映了近代中国社会对国际社会的接受、融入及态度的转变。

    (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法学院;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YJC820103)

    【注释】

    ①王枚黎:“国际法观念与近代中国法律改制”,《郑州大学学报》,2003年第7期。

    ②邹振环:“京师同文馆及其译书简述”,《出版史料》,1989年第2期。

    ③田玉才:“清代后期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新论”,《时代法学》,2009年第4期。

    ④黄福铭:“从鸦片战争前后中西关系看朝贡体制到条约体制的转变”,《黑龙江史志》,2010年第21期。

    责编/许国荣(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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