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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必要性及完善对策

    时间:2020-04-28 09:17:0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律师作为新社会阶层的重要成员、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重要主体和法律专业人士,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法治政府建设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文试图对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价值、难点以及途径方面作些理论和实践上的简要分析。

    1 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律师在建设法治政府,推行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主要角色是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为其提供各种法律服务。通常情况下,律师尤其是行政诉讼律师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推行依法行政过程中遇到种种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政府抵触或不信任,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广度不够。现实中,有些政府部门和官员将律师正常履行职责维护群众利益的行为视为与政府作对,不理解律师,对律师持抵触情绪,对法律顾问仍缺乏应有的重视,仅仅将律师的工作局限在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审查合同、代理诉讼案件等一些传统法律服务上,使律师参与政府日常事务的广度不够。

    二是律师的意见和建议难以得到重视,律师参与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度不够。有些行政部门领导的法治意识淡薄,律师的意见难以得到重视,有的存在顾而不问,把顾问律师当作摆设,可有可无;有的把与法律顾问之间的契约关系作为行政管理关系,只要求律师执行其行政命令行事。特别是在重大项目建设前或在重大决策时,很少要求律师全程参与,往往是等到争议纠纷出现时才寻找律师救急,但已经超过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

    三是政府重政策轻法律,律师参与依法行政工作的力度不够。虽然各级政府一直以来都在努力推行“依法行政”,但是由于长期依政策(内部文件)办事已经成为习惯,往往不明确法律与政策的关系,难以处理好法律和政策的关系问题,只注重政策而轻视法律,重视领导的意见而轻视相关的规定,对律师给出的政策合法性的适用后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提示不理解、不重视,导致律师参与权的缺失。

    2 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对建设法治政府的作用

    政府为公共法律服务买单,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气象,也是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有关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的具体体现。必要性或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参与立法,保障政府立法的合法性、规范性。依法行政的前提是要有一个合理、合法的法律制度。在政府的规章制度出台前,通过律师对其研究讨论,能够进一步提高立章建制的质量,从源头上做到依法行政,也可以使地方行政权力的运作更加符合法治精神,同时亦能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二是针对政府重大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协助政府依法管理。政府在日常管理过程中,难免遇到各种法律问题,虽然政府工作人员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但形形色色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各类复杂的法律问题往往难于应付。而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律师,在各部门利益有冲突,或者部门工作存在瑕疵时,能够较为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充分体现律师参与行政决策的价值。

    三是起草、审查法律文书,规避政府经济活动风险。各级政府对一些大型基础设施承担着投资、建设、管理的责任,这些大型建设项目涉及众多法律问题。同时,由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周期长、项目资金大的特点,使得这些项目的投资风险巨大,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项目涉及的法律文件众多。

    四是参与信访接待,协助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参与政府的信访接待工作,从情、理、法多种角度对事件的利害关系进行分析,使当事人打消进一步采取过激行动的打算,同时对无理上访户、缠访户做好息诉息访工作,并且为符合条件有特殊困难的来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这样不仅能分流相当一部分涉及法律方面的纠纷,缓解上访人员和政府的对立情绪,防止过激行为,从而化解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矛盾,而且能提高政府信访工作的效率,避免了重复上访。

    五是通过诉讼案件启发,促进政府自觉依法行政。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以及法律知识的普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民告官”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而律师制度在现代社会制度的设计中,是作为社会私权利的延伸,作为公权力不可缺少的抗衡力量,加之律师职业的专业性和思辩能力,在和公权力的接触过程中,会发现制度的缺陷,权利的失衡。

    六是参与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使其行政决策更具有合理性和实用性,从而提高行政效率。政府各级职能部门在依法行政时,在某些特殊场合尤其是易造成政府与民众对峙的场合,作为第三方的政府法律顾问介入,更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从而提高行政行为的效率。

    七是开展法律宣传,促进政府普法工作的开展。律师是法律的实践者,是人们心目中的“法律代言人”,因此,律师无论是进行诉讼代理,还是进行法律咨询,客观上都是在将法律具体地运用于实践中,特别是在公开开庭的案件中,更是将相关法律灌输到人们的头脑中。

    3 对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实践中做法的一些思考与建议

    (一)关于聘请的方式方法。当前政府各部门普遍是采取“一对一”、零散地各自购买法律服务。即使聘请法律顾问,也存在很大随意性。另外,由于有的政府部门涉法事务不多,若让其单独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确存在成本过高或资源浪费,这也影响到政府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工作的推进。因此,建议建立和规范政府集中统一采购法律服务(在此主要指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方式方法。变政府各部门零散地各自购买的方式为打破地域限制性、实行公开选聘、政府统一采购的方式来购买法律服务。

    (二)关于管理和考核。顾问合同在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条件的前提下,要落实管理责任、实行分工负责,由具体需要法律服务的政府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司法行政部门三者互相来分工、协调、管理。对担任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的律师工作要进行考核,要把平时考核、年终考核、续聘考核结合起来,通过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行业的奖惩措施对受聘律师进行约束和引导,对工作能力强,勤勉尽责的法律顾问予以续聘。

    (三)关于正确使用律师。政府应该大胆合理使用律师。要打消对律师“麻烦制造者”的疑虑,大胆使用律师,把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部分,作为维护法治的重要一极,作为政治上可以信赖的队伍,作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力量。要具体明确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这既是对法律顾问的约束,也是对政府部门的约束。避免把律师法律顾问变成政府部门的“灭火队”,或完全成为一种政治需要的摆设,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智囊、参谋、助手作用,使法律顾问的的法律服务贯穿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理的各个阶段。

    参考文献

    1、《律师职业与法治的辨思》,复旦大学法学院·谢佑平

    2、《论律师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徐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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