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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02-25 14:08:5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xx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公司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和党性观念,认真履行好党费管理的工作职责和向党组织交纳党费的义务。

    第二章党费收缴

    第三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包括:

    (一)企业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津贴补贴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第四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月计算基数在3000元(含3000)以下者,按基数的0.5%交纳;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基数的1%交纳;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基数的1.5%交纳;10000元以上的按基数的2%交纳。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月计算基数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按基数的0.5%交纳;
    5000元以上的,按基数的1%交纳。

    党支部每年1月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一年度重新核定。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党员退休的,自退休第2个月起按照工资收入变化后的月计算基数和比例交纳当年度党费。

    第五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所在党支部研究同意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第六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缴纳党费。

    第七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按月交纳党费;
    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在外出差、学习或者异地办公的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他人代交或者采用网上方式交纳,也可以补交,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九条党员可以自愿多交党费。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党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党中央。

    第十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支部负责收缴党费的专人应如实登记党员交纳党费情况。各支部应于每季度末前将本季度党费全额上缴公司党委,存入党费账户。公司党委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收党费总数的40%上缴给直属机关党委,并书面报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章党费使用

    第十二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和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三条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一)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等所产生的会议费、基层党务干部培训费等;

    (二)党内表彰奖励所需费用;

    (三)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城市间交通费(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五)住宿费(指开展活动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用);

    (六)伙食费(指开展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七)讲课费(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八)租车费(指开展活动需集体出行以及在驻地外开展活动期间发生的租车费用),不得租用5座以下的轿车;

    (九)场地费(指用于开展活动的会议室、场地租金);

    (十)门票费、讲解费(指开展活动期间所发生的门票、讲解等费用);

    (十一)资料费(指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费用);

    (十二)慰问费(指开展党内关怀帮扶活动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和党务工作者、因公牺牲和在职去世党员遗属等)。对生活困难党员和党务工作者的界定,由开展慰问工作的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

    (十三)其他费用,主要包括: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等所产生的工本费,购买党徽党旗,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支部开展党的活动按年度向公司党委呈报活动计划并申请党费。公司党委可在留存党费中向各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开展党支部活动等。

    第十五条党费开支报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原则上应当提供规范合法的财务票据和凭证。

    第十六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七条公司党委管理的党费使用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一)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小额党费支出,由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审批;

    (二)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的党费支出,由公司党委书记审批;

    (三)50000元以上的党费支出,提请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公司党委书记审批。

    第四章党费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党委统一管理各支部上缴的党费,具体管理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承办。

    第十九条党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党费应当以党委名义单独设立账目,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一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党委应当每年向所属党支部、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监督。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司党委对所属党支部每年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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