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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性、道德与权力监督

    时间:2021-04-18 07:59:3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公共权力的监督不能仅凭当政者的个人意志或是间断性的政治运动来解决,而是需要更为稳定的制度层面的保障,这就涉及到政治制度设计的问题。从冲突与合作的逻辑起点入手,通过对人的有限理性和道德相对主义的分析,本文认为,良好的政治制度设计是对权力有效监督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冲突 合作 制度设计 有限理性

    对公共权力加以制约和监督一直是学术研究和政治实践的重要课题,当论及公共权力监督的方法和途径时,历史一再表明公共权力的监督不能仅凭当政者的个人意志或是间断性的政治运动来解决,而是需要更为稳定的制度层面的保障,这就涉及到政治制度设计的问题。

    一、冲突与合作:制度安排的必要与可能

    将冲突作为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首先是因为作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冲突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被视为人类基本的行为模式之一。

    社会学中有认为“冲突是价值观、信仰以及对于稀缺的地位、权利和资源的分配上的争斗,在这种斗争中,对立双方的目的是要破坏以致伤害对方”。关于冲突产生的原因,不同的学科亦有不同的解释,普遍认为人类生存所需资源的有限性及其带来的争夺是人类冲突行为的根本原因。

    冲突的普遍存在及其功能的发挥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即容纳冲突的社会必须维持基本的秩序,“在一个对冲突根本没有或有但不够充分的容忍和制度化的社会结构里,冲突易于导致机能失调”。这种基本的秩序就是通过一个社会的制度化水平来衡量的,换言之,容纳、规范、调节冲突需要依靠各类社会制度的建设。

    正如冲突自古有之,并且是人类基本行为模式之一,与其相对应,合作亦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合作和冲突相伴生而存在。美国社会学家库利认为:“人们越是深入探讨,就会越清楚地看到,冲突和合作是不可分割的,而且一个过程的每一个阶段总是包含这两个方面的内容”。从原始社会简单的狩猎合作到今天现代化社会复杂的分工合作,合作是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基本行为模式。而合作的样式、范围等则是由一系列不同程度的制度化规范来实现。

    因此作为人类的基本行为模式之一,冲突和合作在一定的组织结构中,是制度安排产生和存在的逻辑前提。

    二、有限理性与道德相对主义:制度安排的逻辑基础

    关于如何进行制度安排的问题事实上贯穿了中西政治思想史的全过程。从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对理想城邦政体的讨论一直到近代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借由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构建政治秩序的努力,都在试图给出理想的政治制度设计。中国古代自孔孟辩驳君臣关系以降事实上也没有脱离这一范畴。双方内容上迥异非常,但也有其类似之处,即都或多或少地借由讨论人性善恶为起点去设想国家的秩序如何建立或者说制度如何安排。例如,霍布斯和洛克在制度安排上的差异起点上就来自于双方对于自然状态以及自然状态下的人性认识的构想差异。又如孟子和荀子同样根源于儒家传统,却分别走上德治和法治路向,差异也源自双方对于人性善恶的不同假设。这种起点上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其后的制度设计的樣式。下文摆脱简单地讨论人性善恶,而将从人的理性特征和道德因素两个层面去考察制度安排的人性基础。

    (一)人的理性的有限性

    关于“理性”,《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理性一是指与感性认识相对的理性认识,二是指人从理智上控制行为的能力。前者来源于马克思主义学术资源,后者指一种能力。下面将简述理性的涵义以及对于理性主义的三种反动。

    理性一词在古希腊时期已经出现,在西方学术史中不同的阶段,对于理性的理解是不同的。首先,从其古代渊源上看,在古希腊时期,理性属于本体论层面问题。从苏格拉底肇始,西方政治学即确立了理性主义传统,柏拉图认为理性是构成人的灵魂的三种要素中最重要的,并根据是否具有理性作为划分人群的标准。在他这里,理性具有本体论层面的价值,而并非工具层面的意义。柏拉图之后,亚里士多德偏向于政治现实主义理路,更为注重法律而非个人的品德。但是这一偏向并未改变理性主义在古希腊时期的重要地位。

    其次,近代以来的理性主义越来越多地具有工具理性的价值,理性成为人的认识能力的一种工具,期间的代表人物是培根和笛卡尔。理性在笛卡尔那里是一种人人均等的先天能力,这种能力作为一种工具,可以让人们追求真正的知识。从笛卡尔创立了近代唯理论以来,西方理性主义走上了全新的道路。其后康德、黑格尔等哲学家对于理性也都有深刻的剖析,限于篇幅,这里不再展开讨论。

    综上,无论是传统理性主义还是近代以来的工具理性主义,可以认为西方哲学思想史脉络中存在着深远的“理性”传统。与此相对应地,对于理性主义也存在着来自不同角度的批判。例如来自心理学中弗洛伊德等为代表的反理性主义批判。此外,来自经济学的对于“理性经济人”假设的挑战成为今天理性主义受到的最严重的质疑之一。赫伯特·西蒙提出的有限理性在很大程度上挑战了传统经济学中作为基石的理性传统。

    将有限理性观点引入政治学分析,对于我们理解作为人类基本行为模式之一的冲突与合作具有重要的作用。人的理性有限性导致人们不可能掌握全部信息甚或充分信息,也无法预知可能的行为后果,这样人就不可避免会犯错误。同时,在人的社会生活中,冲突与合作,利己与利他等行为方向也就都是不可避免的。这种情况下,社会秩序不能建立在“理性经济人”的自发秩序之下,而需要建立制度来调节和约束人的行为,从而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

    (二)人的道德相对主义

    每个人对于道德的判断,或者说在道德上的善恶标准内在地约束人的行为,因此对于道德的理解会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这首先涉及到道德绝对主义和道德相对主义两个概念。所谓道德绝对主义认为“人们的善恶观念和道德规范是永恒不变的、超历史的范畴,否认它们的历史性、阶级性和民族性,否认道德的历史性演变,主张建立一种适合于一切时代、一切民族的绝对道德真理体系”。事实上并不存在一种绝对的道德标准。国别差异、种族、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等的差异决定了每个人对于道德的理解和判断是有很大差异的。这种多样性和差异化就指向了道德的相对性。“道德相对性指道德判断、道德学说和道德实践总是与特定文化传统、具体情景等因素相关”。因此,在不同的个人、不同的群体那里对于道德的判断也是存在着不同的。

    当道德相对性被夸大,从道德相对性走向道德相对主义之后,事实上已经没有了是非善恶的标准。道德相对主义带来的是道德上的个人主义,每个人依据自己的是非好恶作为衡量他人行为的标准。道德相对主义在现代社会和后现代社会表现尤为明显,万俊人认为这是因为“相对于传统的道德意识形态结构而言,现代人类的道德意识形态结构呈现出不稳定或紊乱的结构状态”,人的道德相对主义的发展趋势弱化了道德作为调节人类行为方式的普遍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调节人类行为的另—种方式,即制度约束就越发显得重要。

    通过以上两个层面的分析,说明在抛弃简单的人性善恶假设之后,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和人的道德的相对主义要求通过政治制度安排来规范人的行为方式,建立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这二者是进行制度安排的人性基础。

    三、權力是必要的“恶”: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

    以上对于冲突、合作以及人的理性有限性和人的道德相对主义的讨论已经充分说明了通过政治制度调节和约束人类行为的必要性。人类社会要建立和维持秩序,离不开制度的规范和约束。

    (一)制度需要权力来保障

    对于制度,不同学派多有不同的定义。例如亨廷顿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认为“制度是指稳定的、受到尊重的和不断重现的行为模式。历史制度主义的代表人物豪尔认为“制度就是在各种政治经济单元之中构造着人际关系的正式规则、惯例,受到遵从的程序和标准的操作规程”。简单地说,可以认为制度为人类的行为模式提供了稳定的约束和规范,从而能够建立并维护社会的秩序。基于这样的目的,制度具有几种特性,分别是确定性、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制度的确定性是指制度规定明确告知了人们的行为需要遵守哪些约束。制度的普遍规定性是指制度一旦成立则对于其所指向的全部对象具有普遍的效用。制度的强制性是指不管目标对象是否愿意都必须遵守制度的规定,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制度要满足上述三种特性,就必须有国家公共权力作为支撑。当出现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时,国家公共权力能够给予惩罚,以维护制度的权威。因此,对于制度的存在和制度功能的发挥来说,权力都是其必不可少的支撑。

    (二)权力是一种必要的“恶”

    综合众多学者对于权力概念的解释,从最本质也是最简单的层面上说,权力意味着支配与被支配。而一旦存在这种支配与被支配关系时,即意味着权力主体与客体在地位上的不平等,同时经由制度的规定,这种不平等关系趋向于固化。除去对平等的破坏,权力也是对自由的剥夺。在社会契约论者的论证逻辑里,人们或者为了避免霍布斯笔下可怕的战争状态,或者为了摆脱自然状态的不便,以不同的缔约形式,交出自己部分的或者全部的天赋权力以形成国家的主权,借此寻求社会秩序的建立。伴随着这一过程的是现代国家主权的形成,但也意味着有少数人不可避免地占有更多的权力,从而形成地位上的不平等关系。

    权力是一种“恶”,但是我们却不能离开权力,因为权力这种“恶”能够帮助建立并维系社会的基本秩序。人类的生存需要建立组成建立在冲突与合作基础上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存续需要维持基本的秩序,完全的无序状态,例如霍布斯所谓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是对人生存的威胁。因此,为了保持存在和更好地生存,人们需要权力这种必要的“恶”。

    此外,权力本身还具有天然的自我膨胀性,这就必然要求寻求一种方法去监督、制约权力。而对权力最好的监督莫过于用权力来制约权力。“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这就需要通过制度安排来进行规范。

    四、结论

    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实现对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一直是政治学思考的核心问题,同时这一问题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面对政治制度安排的问题时,需要从根本上找到其逻辑的起点,并基于对政治制度的逻辑分析,来进一步展开对于现实政治生活中权力的监督以及我们今天面临的复杂而艰巨的反腐败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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