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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时间:2021-04-24 12:54:5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庆祝建党100周年各项决策部署,深入扎实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行动,全力维护市场良好秩序,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喜庆热烈、严肃庄重、团结奋进的社会氛围和良好市场环境,根据《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监发〔2021〕12号)精神,结合达川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和“十四五”开局之年。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热烈庆祝建党100周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刻认识做好集中整治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抓好整治工作的落实。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整治工作局面;
    坚持事先预防与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
    坚持正向引领与反向约束相结合,坚决维护商业营销宣传正确的价值导向;
    坚持依法依规、让监管真正“长出牙齿”,积极稳妥推进,确保整治行动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全年集中整治行动,不断加强和改进商业营销宣传导向监管,严厉打击借庆祝建党100周年等名义开展商业牟利活动和妨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低俗、庸俗、媚俗等各类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以监管高压态势,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监管领域潜在风险,始终把好市场监管关口,确保各类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体现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喜庆热烈、严肃庄重、团结奋进的社会氛围和良好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整治内容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庆祝活动宣传报道等进行商业炒作的行为。

    (二)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的行为。

    (三)违法宣称或变相宣称“特供”“专供”等营销宣传行为。

    (四)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的违法广告。

    (五)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六)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七)含有淫秽、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八)通过恶搞经典、歪曲历史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挑战公序良俗、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营销宣传行为。

    (九)恶俗趣味短视频、恶搞桥段、色情直播及含有各类色情、“软色情”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十)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营销宣传行为。

    四、整治举措

    (一)加强行政指导。加大普法力度,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知法守法意识。加强对金融及投资理财、房地产、医疗、食品、药品、保健品、教育等违法违规营销宣传易发、高发行业领域和纪念品、工艺品、烟酒、茶叶等生产企业的行政指导,规范营销宣传行为。围绕商业营销宣传制作、发布等渠道,采取行政约谈等方式,指导督促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广告发布单位、互联网平台企业采取有力管控措施、强化商业营销宣传内容审核,防止违法违规内容发布。

    (二)突出重点监管。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厉打击10类重点整治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托总局、省局广告监测平台派发问题线索处置,集中广告、网络交易等监测平台力量,实施重点监测,提高问题发现能力,强化巡查监测频次及密度。强化对属地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的监管,狠抓对午夜时段播出广告和购物频道易发营销违法宣传行为的监管。密切关注属地具有较大影响力新媒体平台的营销宣传行为。进一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加大对违法平台的惩戒力度,净化线上商业营销宣传环境。扎实做好对城市主干道、地标建筑、商超卖场、影院娱乐场所、交通场站等重要区域和校园、旅游景点、宗教场所及其周边区域,以及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广告位、广告牌的排查工作。突出“五一”“七一”“十一”等重要时间节点和各类线上线下促销季的监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三)推进协同共治。加强与相关单位及民族宗教、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部门间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和执法联动,积极开展联合检查、联合告诫、联合公告、联合办案,推动形成执法合力。鼓励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自治组织发挥积极作用,推进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开展宣传引导,让讲导向成为商业营销宣传活动的自觉遵循。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和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营造强大声势,形成有力震慑。鼓励广告市场主体积极创作、发布庆祝建党100周年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发挥正面引领作用。

    五、方法步骤

    集中整治行动自即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结束,分3个阶段组织开展:

    (一)部署动员阶段(2021年4月1日至8日)。各市场监管所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组织部署动员,开展辖区全面摸底排查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4月9日至10月31日)。各市场监管所开展辖区重点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曝光典型案例,持续推进整治工作,切实规范各类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1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区局将组织集中整治行动回头看,总结经验做法,评估整治成效,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健全商业营销宣传导向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刘亮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王玉成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刘运爽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洪文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淼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

    成员:任俊冉晓刚刘海朱强符海

    吴显权陈文龚述兰桂科杜雪燕

    刘飞杨晓林段昌亮石权刘雄

    林发春陈伟根任超李飚向建平

    李胜国

    办公室设在广告监管股,任俊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整治行动的信息材料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同时要求各市场监管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及时将集中整治行动纳入2021年度所里的重点工作,按照市局、区局的相关要求,早计划、早安排、早部署。要围绕整治目标任务,科学调度业务条线力量,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整治工作方向不偏、力度不减、取得实效。

    (二)提高执法效能。各市场监管所要加强对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核查处置工作,对巡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舆情反映的线索,要第一时间组织核查,对可能引发社会关注、造成负面舆情要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妥善处置,全力控制影响范围,坚决杜绝舆情发生蔓延,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快办严处。

    (三)严格督导检查。区局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通报辖区内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对整治有力、成效明显的市场监管所,要总结经验、交流推广;
    对行动缓慢、落实不力的市场监管所要指出问题、责成说明原因,对因失职渎职引发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追责。区局局将按照省局、市局制发集中整治行动考评标准及考核方式(市局随后下发),适时组织对各市场监管所进行督导考评。

    (四)强化信息资料报送。自2021年4月起,各市场监管所每月7日前向区局报送月报表和工作小结,6月10日、12月20日前分别报送集中整治行动中期报告和工作总结。同时,各市场监管所重大案件和集中整治行动典型做法、重要成果及其他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联系电话:0818-7232368,邮箱:2337359382@qq.com。

    附件: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

    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一)

    填报单位:2021年月日

    统计项目

    单位

    本月数

    累计数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监测和检查传统媒体广告

    条次



    监测和检查互联网广告



    检查其他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监测网络交易平台



    监测网络经营主体



    受理相关投诉举报



    组织行政约谈(其中市场监管与其他部门联合约谈)



    跨部门协作(线索通报,联合检查执法)

    件/次



    协调广告市场主体制作发布公益广告

    条次



    提请关闭网站或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



    移送司法部门



    填表说明:此表作为月工作情况报告附表。各地可结合实际,对表进行调整补充。

    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二)

    填报单位:2021年月日

    违法违规行为类型

    立案

    (件)

    结案

    (件)

    罚没金额

    (万元)

    曝光典型案例

    (件)

    备注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庆祝活动宣传报道等进行商业炒作






    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






    违法宣称“特供”“专供”广告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的违法广告






    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含有淫秽、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通过恶搞经典、歪曲历史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挑战公序良俗、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营销宣传行为






    恶俗趣味短视频、恶搞桥段、色情直播及含有各类色情、“软色情”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营销宣传行为






    其他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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