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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边州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时间:2020-04-28 09:05:2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本文主要以坚持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采用系统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论证。

    关键词:农村社会矛盾;化解;延边州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边疆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但是,目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日益严重,极大地影响了农村的团结和稳定。为了进一步构建农村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我们必须转变思维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方法,全力做好农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一、当前延边州农村基层社会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纠纷问题

    随着国家农村惠民政策的出台,土地增值,随之而来的与土地相关的矛盾也越发激烈。1996年新一轮的土地承包时,由于农村普遍存在户籍变更户、外出打工、违反计划生育超生子女等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不确定的因素,再加上,农民在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绝大多数经济组织没有实地调查土地实际面积,而是根据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的数据基础签订第二轮合同,导致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加剧了农村社会矛盾,涉访涉诉案件数量增加。

    2.林地纠纷问题

    2002年以来,伴随着我国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春风,延边州林权制度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由于历史遗问题的存在,很多权属不明或者是权属争议林地的纠纷矛盾也突显出来,随着林地使用及经营状态发生变化,特别是林地经济价值的不断升值,使原来处于静止状态的权属,在利益驱动下被唤醒。近年来,延边州农村集体林地由于一部分签订合同违反了法定程序,加之延边州集体林地流转规模之大,流转频繁之多,流转主体的多元复杂,导致林权矛盾突出,纠纷问题多发。

    3.干群关系纠纷问题

    由于农村基层社会教育水平普遍不高,加之大多数青壮年外出务工,农村中大部分是留守的老人和孩子。基层人才的外流,造成了村委会班子成员整体素质下降,使村干部很难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村干部素质的参差不齐,又使他们在政策的执行上出现偏差,对待群众出现的矛盾纠分问题缺乏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干部关系处于十分紧张的状态。

    二、当前延边州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原因分析

    1.延边州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存在的经济因素

    当前延边州农村农业生产力总体水平不高,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与资源紧缺的矛盾加剧。近年来,农村经济虽然得到了较快发展,但是农村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的现状依然没有改变。经济增长缓慢同物质需求膨胀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造成农村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从经济发展模式来看,农村经济对资源的依赖性较强,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农村人口众多,特别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资源又相对紧缺的实际情况来说,形势不容乐观。

    2.延边州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存在的政治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取消了政治、经济一体的“政教合一”高度集权的控制模式,逐渐肯定了村民委员会的基本形式和地位,使村民自治制度得以正式确立。但是,在推进村民自治过程中农村社会必然会出现一些新矛盾,这些新矛盾的产生严重破坏与阻碍了乡村民主政治的进程。

    3.延边州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存在的法律因素

    延边州农村人口众多,但是有关农村社会治安管理的规定较少。由于延边州农村分布广泛,交通闭塞,信息不畅等原因,普法宣传力度不够,疏于法制教育,法制观念难以深入民心。延边州地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许多农村地区基础教育普及率不高,农民总体素质相对较低,加之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外流,留守老人和儿童比例增加,使得农民的法律意识薄弱,缺少法律维权意识。

    三、化解延边州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建议

    1.提升基层在先理念,强化农村基础保障工作机制

    树立大基层理念,构建大基层格局。要坚持人力、物力、财力下沉,坚持走依靠群众、服务群众,依托社会组织推动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道路。通过壮大人民调解员、法律援助工作者、公益律师、法律工作服务者、公证员、司法鉴定员、社会矛盾信息员、心理咨询师等,将组织机构“扇形辐射”到村屯,形集人、地、事、物、组织于一体的基层基础新格局。扎实有效开展“进百家门、知百家情、解百家难”的“三百”活动,围绕农村矛盾重点问题、敏感问题、难点问题和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组织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进村入户,全方位排查潜在的不安定隐患。切实做到农村矛盾纠纷底数清、情况明,矛盾不激化。

    2.提升和谐优先理念,强化区域协同工作机制

    深化法律服务活动,构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体系。我们要从基层党委政府满意、人民群众满意“双满意”的工作目标入手,结合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强化区域协同,借鉴经验、创新驱动,共同提高。实施“法律服务便民工程”,深入开展各种专项法律服务活动,将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专业性调委会、基层法律服务所等专业部门职能加以整合,为群众搭建“一站式、网点化、综合性”的司法行政服务平台,不断扩大农村法律服务覆盖面,构建群众权益救助网络,努力实现农村矛盾排查化解工作贴近群众生活、回应群众关切,便民连心、帮困解难的社会价值。

    3.提升调解为先理念,强化多元农村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

    创新载体,破解难题,筑牢农村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根基。我们要本着以人为本、调解为先理念,本着在基层设腿、为基层跑腿原则,以精细化的思路大力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畅通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引导群众依法解决涉法涉诉问题,依托乡镇司法所,百姓说事点、林农专业合作社等人多事杂场所,向村民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坚持预警在先、教育在先、控制在先,使人民调解工作主动介入,及时就地合力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努力破解社会矛盾源头治理难题。牢固树立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的理念,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把人民调解做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前,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经常化、制度化,防止矛盾激化。

    参考文献:

    [1] 杨建新.农村社会矛盾的预防与管理[J].管理观察.2014(11).

    [2] 徐伟 蒋晗.新农村背景下的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研究[J].农业经济.2011(7).

    [3] 裴章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研究[D].厦门大学,2011.

    作者简介:滕靖慧(1990-8-15),女,籍贯:吉林延吉,单位:延边大学农学院,专业:农村与区域发展,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与区域发展。

    通讯作者:许玉粉(1970-),女,籍贯:吉林延吉,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林业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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