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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

    时间:2021-04-18 07:59:0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这片沃土上不断丰富和发展,理论结构日趋科学完善,不断为中国法治现代化指明方向。中国法律体系的建构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为基础的。以宪法为指挥官,形成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律和其他法律规范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巩固了中国法治的基础。在对仍在发展中的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和合理建构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法學理论在中国化的语境中获得新的内涵。为推进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应深入探讨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内在联系,在法治制度、法治政府、法治经济、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建设的多元化背景下,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水平,为法治提供现代化的现实途径,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中国化 法治 法治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03-0215-02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诞生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诞生是法律领域的一次革命性变革。在经历了其他法律研究范式、法律理论和法律学派的对抗之后,在古典自然法和黑格尔法哲学的沉浸下,一种改进的理性自然法思想与历史唯物主义应运而生。他的主要成长经历了几个阶段:

    1.马克思法学理论的思维转变

    受到康德法学和黑格尔法哲学的影响,年轻的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思想和自然法观中去探寻社会的本质问题。而在《莱茵报》工作的那段时间,他的批判性思维在某种程度上锻炼并发挥到极致,通过对社会问题的反复思考,写下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部作品成为唯心主义法学理论向唯物主义法学理论转变的一个标志。尽管当时马克思的法学理论仍然没有与早期的启蒙思想彻底决裂,但他对国家、法和公民社会的初步分析和对人本质问题的正确把握,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超越了启蒙思想和费尔巴哈”。

    2.马克思法学理论的雏形

    《1844哲学经济学手稿》和《德意志意识形态》的问世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推向一个高潮,不仅是马克思、恩格斯对自己哲学信仰的清算,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奠基之作。马克思明确指出“私有财产的运动——生产和消费——是以往全部生产运动的感性表现……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1]这为整个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大厦奠定了一块牢固的基石,而对历史的唯物主义解释基础也是在这部著作中完成的。[2]在此基础上揭示了法产生与发展的一般规律——法律同商品经济的发展及私有制的出现密不可分。但这部作品主要论述的还是关于人的思维与生活条件之间的关系。

    3.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诞生

    1842年公开发表的《共产党宣言》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诞生,也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诞生。《共产党宣言》论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是空想到科学的超越。马克思预见资本主义必将灭亡,而体现资本主义统治阶级的法律也必将是掩盖资本家剥削本质而难以长存的。这个时候的马克思已然洞见社会主义的先进性,对法本质的理解更加深入。因而《共产党宣言》是一部科学洞见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并为人们指明方向的经典著作。

    4.列宁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观

    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并在十月革命的实践中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内涵。列宁根据俄国的社会形势及社会法权变动的规律,进一步阐明法的基本属性,丰富和深化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的内涵。他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比世界上其他社会的法律类型都要先进,不仅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更是体现在其内容的优越性,尤其是对自由、民主、平等和权力的界定。在时局动荡的背景下,当时的苏联将民主和专政结合以巩固国家政权。同时,他也认识到党员要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活动,人人都要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

    在吸收和突破唯心主义、自然人本唯物论和历史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束缚下,马克思在深入思考和不断求索后,结合实践情况,逐渐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中对法与国家和阶级的关系、法的本质与历史产生一系列问题都进行了重点论述。马克思以科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为指导,从深层意义上考察了法的形成与发展的规律、揭示了法的本质,这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原则和出发点。

    马克思批判性地看待体现资本主义经济本质的资本主义法律。首先在法的起源问题上,马克思认为法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并由适应于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经济基础决定。他认为,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对社会的发展存在负面的、消极的作用。他不公正地维护资本所有者,剥削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后期,马克思主义法学观有了更加坚实的理论基础,即政治经济学基础。他认为经济决定法律,可以这样理解,在法与国家、阶级的关系、法的本质的问题上,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律的制定是将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下由国家将某些生产关系加以固化,即法律化的过程,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这在某种程度上回答了法律的本质问题。而只有平等关系下的生产关系,才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实现目标,即每个人都可以自由而全面地发展。而要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必须限制国家的权力,而这一点是非常符合中国实际的,也是党在执政过程中保持纯洁性和先进性的必然要求。

    后来,在唯物史观的理论指导下,列宁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俄国社会主义实践结合起来,即将法律同专政联系起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巩固苏维埃政权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民主和法律的关系上,他认为无产阶级民主是资产阶级民主到社会主义民主的过渡。在政党和法律的关系上,他认为党的领导主要表现为政治上的领导,不能以共产党代替国际法律结构。

    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法学有其自身的发展历程,在发展的过程中总有其内在的逻辑。这是马克思法学与其他法学流派的不同之处,即以唯物史观和辩证法的角度来看问题。最后在立法前提下,马克思法学只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特有产物,当社会主义发展到共产主义,随着国家、政府的消失,法也会自然消失。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历程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要的理论来源,并由此产生了重要的指导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致力于回答法的本质问题,为社会革命指明了方向,引发了法学领域的革命性变迁。在新文化运动带来的思想革命下,伴随着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步伐,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逐渐引入中国并在中国茁壮成长。从毛泽东法律思想、邓小平法治理论到依法治国战略思维的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逐渐成型,结构日趋科学合理。

    毛泽东思想中的法学理论是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其中国化的第一个理论成果。在传入和确立过程中,法制思想大多包含在国家学说中,在《新民主主义理论》和《论人民民主专政》中都有所体现。而新中国的成立则标志适应新的社会形式的社会主义法学的诞生。这时候的法律大都强调政治和法律的关系,强调法律是一种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这是由当时的时代特征所决定的。当时确立了一系列的重要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发展创造了条件。“形成了新民主义宪政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死缓理论、社会主义宪法理论等为内容的中国化的法学理论成果”。[4]毛泽东法律思想是中国无产阶级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般原理来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法律问题的具体产物,揭开了中国法律思想史发展的新篇章。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标志着中国迈开了改革开放的前进步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进入重塑期。邓小平明确提出中国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为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5]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

    (一)现代化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

    法治是一种源在西方,在世界各国相继发展的较为先进的国家治理形式。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无数优秀学者对其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形成的理论成果在国家治理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在经济全球化、法益主体多态化、法律发展形式多样性的今天,非常有必要重新审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中国法学与法治发展,即重新审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研究法律现象”[6]的法学理论形态。这种反思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新明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論的指导作用,进而发扬其法律思想。

    作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将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树立了标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关系是一种复杂的、多层次的关系。我们能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审视,更好地理解其核心思想,找到中国化背景下的健康法治现代化模式。这种中国化不是完全排斥西方的先进思想,也不是拒绝我们自己的历史遗产,而是在实践中去生产符合社会健康发展的当代法制现代化体系与制度,包含着不断发展的时空观念。[8]

    总而言之,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中有两种重要的资源,一是实践,二是法律思想。二者相互联系共同发展,实践产生新知,反过来促进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而正确的法律思想能科学地指导实践。除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外,对法治现代化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思想潮流还有西方非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因此,我们不仅要坚持科学的实践观,还需要坚持正确的思想文化汇流观,在扬弃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建设。

    (二)现代化法治

    中国法律体系的建构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为基础的。以宪法为指挥官,形成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律和其他法律规范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巩固了中国法治的基础。[7]法治现代化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法律原则精神、社会成员法律意识等全方位的现代化。这不仅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还是一种“依法办事”的理性原则。他与民主 政治相结合,为社会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法律秩序,为人民生产生活提供健康的价值取向。中国的法治建设也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过程中取得了重大突破:

    第一,强调以宪法法律实施为重点。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并进。改革开放前30年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中国法治建设的重点从以立法为中心转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切实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时效性。强化了宪法及相关法在现代法治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法治是以宪法为根本的规则之治,法治的最优状态便是宪法至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推进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法治化的核心逻辑链。[9]

    第二,强调法治和德治的结合,用法治的强制性保障德治的顺利展开,以德治的醇厚滋养法治精神,二者相得益彰。

    第三,重视法治GDP。全面依法治国重在全面,包含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和法治等诸多要素。推进依法治国要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

    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建设离不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和基本途径。这同时也意味着国家的法治化,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构建了基础的模型。

    中国法治现代化需要进一步明确法治政权的局限,实现政府权力的规范化,逐步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综合法治。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寻求实现中国法治的理性和合法性。目前,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研究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专著和论文报道较少,缺少系统化、完整化的研究;二是研究方法单一,难以适应复杂的社会环境。今后,我们应戮力同心,系统化丰富地建设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科学范式,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建设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困难和挑战

    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实践过程中,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首先是中国国产党的执政地位的问题。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如何在保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的前提下推进现代化法治的建设,是挑战的关键点。其二,如何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问题。一系列推进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制度安排,能否贯彻落实,顶层设计是否合理,都将由法治建设的实践来检验。其三是关于宪法的权威问题。目前权大于法的问题尚未得到彻底清除,和道德相悖的社会问题屡屡发生,要强化宪法的权威还需继续完善政治体制改革。

    四、结语

    我国正处于法治转型的新起点,不仅是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转变,也是从法律大国向法律强国的转变。唯有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具体的国情相结合,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能推动法治层次的深层次提升。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因此要顺利实现法治现代化,必须彰显法的作用,弘扬法治精神。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结合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复杂的国际环境,重新审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能使其在新时代的中国迸发出新的生命力。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承继中华法律文化的优良传统,借鉴国外先进的法治理,吸收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21.

    [2]李光灿,吕世伦.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修订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88.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378.

    [4]毛泽东.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论文选[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8.

    [5]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

    [6]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4.

    [7]孙国华.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当代[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8]谢冠富.依法治国:党的建设科学化之道[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15.

    [9]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中国化的当代意义[J].法学研究,2018(1):3-17.

    [10]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40.

    [11]孙景沛,陈双进.论企业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点[J].政工师指南,2010(2):35

    [12]何成华.努力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创新[J].政工导刊,2001(2).

    责任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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