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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收杠杆: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时间:2021-09-26 16:35:4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200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把“培育农产品营销主体、鼓励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作为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提出来,这一文件精神发布以后,立即得到了广大农民的热烈拥护。刚刚结束的“两会”上,委员也把这个话题作为农民增收的重要环节。乘着东风,记者就这一话题采访了有关方面。
      ●●向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发展
      中国的一大国情是农民比重大,即使我国的城镇化率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到2020年时城镇化率达到50%~60%,那时还将有六亿到八亿人在农村生产、生活。我们要和重视支持农民进城务工、经商、从事服务业一样,把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作为解决农民持续增收的一项重要战略。
      多种形式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标志。全国政协委员金基鹏在苏北盐城市调查时发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显示出它在引导组织农民实施产业化经营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一是能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使农民按照市场信息,有计划地组织农产品生产、运销、减少市场风险,避免大起大落,既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稳定发展,又有利于城市农副产品的稳定供给。二是能做到合作社和农户双层经营,推进农业技术和进行集约化经营,实现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我国农业生产由农户实行小规模经营的状况,短时期内难以根本改变,而只有真正能和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的合作经济组织,才能从机制上促进农业科学技术加快普及,使农业实现集约化经营。三是能使农业向贸工农一全化经营方向发展。使农民特别是纯农户分享到农产品加工、运销中所获得的后续收益,开辟农民实现持续增收的新门路。
      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农业都是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尤其是土地资源相对较少的地方,如荷兰、丹麦等国家,农牧产品一般都经过加工增值再进入市场,以提高农牧业经济效益。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环境下,要振兴我国农业,就要在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生产的同时,努力加快农业向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方向发展的步伐,这样才能发挥我国劳动力多的优势,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使我国农业立于不败之地。
      ●●组织建设刻不容缓
      近年来,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深化和党的农村政策的落实,各地各种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它对加快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支柱产业的发展,有效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化配置农村生产要素,引导农民进入市场,补充完善现行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但目前许多专业合作组织在与农民的关系上,基本上处于松散状态,对农民的带动作用不明显;法律地位不够明确;组织内部制度不够完善,以股份制形式组建的合作经济组织,对有形和无形资产评估不够公正、收益分配不公,难以调动股东的积极性;外部环境不够宽松等。急需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扶持和服务,使其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丁瑜认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提高对农业中介服务组织的认识。要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充分认识农业中介服务组织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广大基层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加强政策扶持,切实搞好服务,促进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他说,目前,有些地方专业合作组织也有一定的成功经验,可以大力推广先进典型,鼓励和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村种养大户、农业技术人员等牵头创办各种形式的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和引导他们在抓好产中环节的技术服务的同时,将服务领域向产前的种子种苗、信息提供和产后的加工、流通等领域拓展、使专业合作组织真正成为农民走向市场的龙头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载体。
      ●●呼唤有效的政策法规支持
      目前,我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为148万家,其中比较规范的有14万个。山东、江苏、安徽、浙江、四川等省的合作组织发展迅速,效果显著。北京一些省市区的合作经济组织分布不平衡,各地差异较大。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特点及主要作用也各不相同,一是专业合作社型,以山东省莱阳市为代表;二是股份合作社型,以四川省为代表;三是专业协会型,以北京市为代表;四是松散联合型,以辽宁凤城市为代表。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合作领域不断拓宽。从涉及产业看,种植业协会占59%,养殖业协会占25%,加工运输业占12%,呈现出多领域发展的态势。
      全国政协委员姜笑琴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虽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作用和效果也比较明显。但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不规范。从调查情况看,仅有不到1/4的专业农协经过了注册登记,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并开展了相应经营服务活动,其余大部分均不规范。二是缺乏有力的法规政策扶持。由于国家没有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立法,有些省也没有制定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至今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难以确定。三是合作经济组织综合实力不强,特别是起步阶段资金不足,影响和限制了合作经济组织作用的发挥。四是管理体制不完善。从主管部门看,有农业部门、民政部门、科协等,缺乏管理的统一性。姜笑琴委员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否发展,取决于农村市场经济的发育,取决于农民合作意识与合作能力的提高。在此过程中,特别是发展之初,政府支持与引导至关重要,必要时提供积极的政策支持。
      姜笑琴委员提出的建议,一是应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特殊的法人地位。二是早抓好试点示范工作。支持和引导农民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最有效的办法是用事实说话,靠典型示范引路。在试点基础上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完善有关扶持政策,提高指导与服务水平,提供强有力的行政支持。三是给予税收优惠。经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为本组织内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对本组织内成员自产农产品的销售,应免收增值税;对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农产品加工及服务项目,应适当减征相关税费;税收优惠所得,主要用于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为农服务的经费补充。四是鼓励创新发展。对规范运作、信誉较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给予奖励性政策支持,实行信贷倾斜或财政补助等。适当放宽对农民资金互助的限制,允许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以入股形式筹集资金,设立合作基金制度或共济会,进行开发性经营投入,增强自我发展与服务能力。
      ●●区域性农业行业协会应为主要形式
      目前我国农业行业协会数量不多,规模不大,没有发挥出协会组织的整体智慧潜能和作用;单家独户分散经营,生产成本高,劳动生产率低;农产品市场营销和市场开拓能力不强。这些问题,造成农业产业化程度低,影响了行业的整体效益。扶持和大力发展区域性农业产品行业协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和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个重要举措。
      全国政协委员彭钊建议,成立区域性农业行业协会,以产品为纽带,把分散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联结起来,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在经济实力上、生产规模上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都远远超过单个生产经营者,提高农业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同时,通过“专业化分工+社会化服务”,形成规模化经营,推进农业生产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我国加入WTO后,政府要用WTO的法律框架体系来约束经济活动中的行政行为,只能做法律授权的事;而企业除了法律禁止的事,其他都能做。政府原来的许多管理和行政审政职能,加入WTO以后都要由行业协会这些中介机构来履行,否则就有可能被视为行业保护。行业协会介于企业与政府之间,可以做许多企业和政府办不好或不便办的事情。这为行业协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委员们还认为,成立区域性农业行业协会,能够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农业管理及农业生产的指导,宏观上为农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此外,按照国际惯例,在WTO框架下,不少商务交流活动主要在行业协会这一层面完成,区域性农业行业协会的角度与地位更为突出。区域性农业行业协会是行业的代言人,在WTO的新形势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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