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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生不生孩子究竟谁说了算?: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时间:2019-01-06 04:41:5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问:2007年8月底,我应聘到某酒店任服务员,当时酒店与我约定:每月工资1200元。但2008年4月以后,酒店便以亏损为由拖欠不付此后的工资。2008年年底,我辞工后,提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酒店居然否认拖欠我的工资。酒店的经理告诉我,如果想要工资,就拿出酒店拖欠工资的证据,否则一分钱都不给。现在我感到非常苦恼,因为以前发工资都是从财务领钱,然后签名就可以了,我的手头上没有什么证据。请问:我还有可能要回自己的工资吗?
      许律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可见,发放工资的凭据,完全由用人单位掌控着,而且用人单位须将之保存两年以上。如果要求劳动者提交由用人单位掌控的证据,显然是不合情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所以,酒店虽然辩称已为你发放了全部工资,但不能提交相应的工资支付凭证予以证明,故应依法作出对该酒店不利的解释,推定你被欠薪的主张成立。所以,你是可以要回自己的工资。
      
      生不生孩子究竟谁说了算?
      问:我与丈夫结婚后不久便怀孕了,考虑到自己年龄较小,而且正在读在职研究生,过早地生小孩怕影响到学业和事业,所以想到医院做引产手术。当我请丈夫陪我去时,丈夫坚决不同意我引产,还搬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说该法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而我搬出《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关“妇女有不生育的自由”的规定来反驳他。我们俩为此争执不休。请问,要不要孩子究竟谁说了算?
      许律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就是说,妇女享有生育选择权、生育自由权和中止妊娠权。虽然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实现需要一种特定的条件支持,即必须建立在夫妻双方就生育子女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之上。由于在生孩子问题上女性承受着一定的风险以及比男性大得多的压力,所以当女方做出不生育或中止妊娠的决定,男方必须尊重女方的选择,而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女方。也就是说,法律首先会站在女方一边,会优先保护妇女的不生育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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