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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谐社会建设中对罗尔斯正义原则的现实思考

    时间:2020-11-25 12:13:2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李 威

    摘要:正义,是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原则。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充分阐述了关于正义的两个原则:平等自由和机会均等。其内容和论证的方式为我国当今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理论和方法论上借鉴意义。但我们也必须看到,罗尔斯作为一个资产阶级伦理学家仍有其阶级和认识上的局限性。因此,我们必须坚持批判继承的眼光来对待他的两个正义原则。

    关键词:和谐社会;罗尔斯;正义原则

    中图分类号:B1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111(2008)08-190-02

    罗尔斯在《正义论》里强调,平等自由和机会均等原则是社会的基本框架。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和由它安排所形成的结构应该符合正义原则。按照罗尔斯的观点,这些原则首先要求给予人们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一旦这类自由确立下来以后,应该把罗尔斯说的“补差正义原则”运用到社会的基本结构之中。差别原则要求社会基本物品的不平等——权利、机会、收入和财富等等——只能在有助于提高社会最少受惠者群体相应地位时才是正当的。罗尔斯认为,在很大程度上,社会不平等是人们所处的外在环境和他们各自天生的特点造成的。有些人是含着银匙出生的,锦衣玉食,可以接受最好的教育;有些人则在贫困中长大,缺衣少食,求学无缘。这些超出个人控制的差异使人们无法站在同一起点上开始人生旅程,以致在以后的道路上距离越拉越大。而从道德的观点看,一个人出生在什么样的环境里、具有什么样的天赋完全是偶然的,与个人的选择毫无关系。既然如此,公正的社会应该尽量排除这些偶然因素对结果的影响。依据自己的信念,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自由平等原则和经济平等原则。而经济平等原则还应满足两个条件: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缺一不可,而且有优先秩序: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差异原则的关注点是在社会最底层。差异原则为社会和经济不平等设下了严格的限制,即只有在对最弱势群体有利的情况下,才被允许一些人运用自己先天和后天的优势比其他人赚取更多收入和更大财富。罗尔斯最关心的是最弱势群体的绝对地位而不是相对地位。他既不反对绝对平等,也不绝对反对不平等,如果绝对平等能够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弱势群体的绝对地位,差异原则就会支持绝对平等;如果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反倒更有助于改善最弱势群体的绝对地位,差异原则便不反对这种不平等。在罗尔斯的理论体系中,市场经济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市场,政府也不是个“守夜人”式的政府。相反,为了贯彻平等自由原则、平等机会原则和差异原则,政府必须不时进行干预和调控。罗尔斯相信,只要满足他的两个原则,就不会产生贫富悬殊的社会。

    和谐社会建设中,其分配正义理念要求,一个社会或集体有责任和义务去关心和帮助集体中处在最底层中的那部分社会成员。而且,一个社会如果利益分配差距过大,必定会损害这个社会的稳定结构和合理秩序,并最终妨碍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罗尔斯理论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其差异原则。与其说他的差异原则体现的是一种平等思想,倒不如说它体现的是一种人道主义关怀,即对社会最底层的悲悯。在这个原则里,社会最底层的参照系就是其本身——只要有助于改善这些人的境遇,社会资源无论怎么分配都是正义的。正是因为如此,这个原则往往被人称作“最大最小”原则,即最大限度地改善社会最底层的境遇。在此前提下,极端的不平等和不平等的持续恶化有时都是可以容忍的。

    从对现实问题的理论关切与深刻省思从这两个角度讲,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对当代中国的和谐社会建构,有着深刻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值得我们认真汲取和借鉴。

    首先,突破了元伦理学的藩篱,实现了伦理学近代由形式到实质性的问题的转变。

    元伦理的思想脉络由来以久,体漠最早发现由纯然的事实判断无法推导出价值判断,要想得出价值判断,必定在前提中蕴涵着价值判断。这就是说,在事实与价值之间存在着裂隙,不具备逻辑的必然。二十世纪以来,英美伦理学乃至整个哲学一直是由实证和分析传统占主导地位的。伦理学家们大都专注于从形式方面探讨道德陈述及命令的语义和逻辑关系,而不太关心紧迫的现实道德问题,自然也不齿于构筑那种形而上的、绝对的伦理学体系。这样,在某种程度上,伦理学实际上变成了道德方面的逻辑学和认识论,以致被人讥为“冷冰冰的伦理学”。罗尔斯的《正义论》在这种情境下应运而生,其正义原则摆脱了元伦理学的藩篱,重新将关注的目光投向现实生活领域,从而引发了政治哲学领域的重大变革。当前,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必须抛开某些语句的无谓争论,全力关注社会现实问题,在社会实践中不断探索解决公平正义问题的新思路。

    其次,一定程度合理分配了社会财富,缩小了贫富差距,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

    现代社会,西方国家大多建立了保障公民政治自由的法律和社会制度。但是,在经济领域和社会利益分配领域,却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社会则富日益集中在少数大资本家手中,人民群众却只占有极少的财富份额。政治归根到底由经济决定,在经济地位上占有绝对优势的阶级,在政治和文化领域也占据着主导地位。这就导致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平等权利形同虚设,无法真正体现自由和平等的要求,这种日益不平等的社会,引发了人们对正义问题的强烈关注。罗尔斯紧紧联系这些现实问题,力图通过澄清正义观念和预设正义原则,勾画出一个理想蓝图,以解决现实中的不平等现象。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服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力图实现分配正义,缩小贫富差距。在当前中国的社会生活中,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与和谐社会建设蒸蒸日上,但与此同时,也伴生了一些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中,突出的是各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呈持续拉大态势,农民、农民工、欠发达地区群众、城市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陷入窘迫的生活境况,这些情况的出现迫使人们开始深入思考社会正义问题。虽然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其理论背景、思路致向与学术依凭都与中国的现实有很大差距,但是应该看到,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的确有一些有益的思想资源可供我们吸收借鉴。

    再次,强调制度正义对个人、社会的作用。

    罗尔斯指出导致现实社会尤其是经济领域中,之所以有那么多的不平等现象的两个主要原因:第一,自然天赋的影响。由于先人遗传因素的不同,人们具有不同的天赋,天赋较高的人能够在社会竞争和经济赛跑中处于有利地位,占有更多的资源。第二,个人所面临的社会条件的影响。每个人的家庭出身、生活环境、教育条件等方而都存在差别,一些人能够借助较好的社会条件,获得比其他人更好的分配。罗尔斯认为,这两种影响都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没有道德依据为这种过高的收入进行辩护。因此,必须通过制度正义的优先性遏止这两种因素对社会成员发展的影响。

    由此,罗尔斯制定了差异原则,强调只有在对处于

    最不利地位的群体有利的情况下,个人才能运用他的各种优势赚取更大的财富和利益。这样,才既不会因为追求绝对平等而使社会骨干丧失劳动创造的热情与积极性,又兼顾了社会公平和正义,不致于产生巨大的两极分化。强调制度正义的优先性,这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同样适用。社会主义代替资木主义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在生产力与生产方式矛盾运动的基础上实现的,但是从价值评判的角度讲,社会主义必然要比资本主义体现出更多的公平正义,必然要使全体人民和劳动者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否则,一部分社会成员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享受不到社会发展的利益,就难以体现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尽管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有可供我们吸收利用的地方,但从马克思主义视域观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又不可避免地带有种种局限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罗尔斯正义原则实质上是一种永恒的抽象的正义观。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正义原则都是一定时代的产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P306)罗尔斯在《正义论》的开篇写道:“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P3)罗尔斯忽略了社会对个人价值观的影响,进而使个人凌驾于社会之上,是典型的极端个人主义。这与马克思主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马克思主义认为,时代的经济状况决定该社会的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正义观念归根到底是由时代的经济因素决定的,因此每一时代有每一时代的正义观,不承认有永恒的、不变的正义观。这就要求我们,在建构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从现实经济状况出发,不能片而追求那种抽象的、永恒的正义。

    第二,罗尔斯正义原则的精神实质仍然是资产阶级的价值观念,与马克思主义倡导的自由平等理念有本质上不同的。罗尔斯认为,他的正义理论可以把自由、平等、博爱的传统观念与两个正义原则的民主解释如此联系起来:自由相应于第一个原则;平等相应于与公平、机会的平等联系在一起的第一个原则的平等观念:博爱相应于差别原则。贯穿在罗尔斯正义原则中的价值观念其实就是自法国大革命之后资产阶级一直倡导的“自由、平等、博爱”理念,这些理念建立在资产阶级私有制基础上,早已失去了它们的本真涵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著作中多次对其展开批判。马克思主义主张,自由和平等应该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否则,就不会有真正的自由和平等。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其所谓的自由不过是资本自由地剥削劳动力的“自由”;其平等不过是实质不平等基础上的口号而己。我们在建构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摒弃这种抽象的正义平等观,切实保障人民的各项平等自由权利。

    第三,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主要关注“分配正义”,而忽视了生产过程,这样就把分配从经济运行的整体链条中抽离了出来。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资源的分配,不仅仅是产品的分配,还包括更广阔的范围。“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木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P114)这就告诉我们,不能只关心社会利益如何分配而不关心其从何而来,必须将生产过程与分配过程联系起来综合考虑。

    参考文献:

    [1]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3卷)[M].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卷)[M].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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