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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力救济占有返还请求_简论占有辅助人的自力救济权

    时间:2018-12-25 04:52:2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占有辅助是占有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我国《物权法》对占有制度规定特别简陋,并未涉及占有辅助的相关内容,因而对占有辅助的各项内容仍处于理论探讨阶段。本文仅探讨占有辅助人的自力救济权,以期达到丰富制度发展之目的。
      关键词:占有;占有辅助;侵害;自力救济
      
      一、自力救济权的内容
      以占有人是否亲自占有标的物为标准,占有可以分为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凡占有人亲自对物为事实上的管领的,为自己占有;反之,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的管领的,为辅助占有。二者区分的意义,在于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而自己占有则可以独立存在。因此,从理论上讲,占有辅助人对物行使请求权时应当依赖于原物占有人,但随着物权制度的发展,占有辅助人对管领物的请求权有一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自力救济权即是这样的一项权能。
      自力救济权指公民、法人以自己的力量对不法侵害实施救济的权利。物权人以自己的力量对正在进行的侵害其占有的行为实施救济的权利,可包括自力防御权和自力夺回权。自力防御权是指物权人对于正在进行的侵夺、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力量实施防御的权利。自力夺回权又称自力取回权,是指物权人对于已被侵夺的占有物,可以以自己的力量当场夺回的权利。例如,汽车被人抢夺,司机可以追贼夺回,并有权将抢夺人扭送公安机关。
      二、占有辅助人与占有人自力救济的区别
      占有人自己占有时也享有自力救济的权利,但是占有辅助人的自力救济权与之是有区别的,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行使依据不同
      自己占有的占有人行使自力救济的依据是所有权,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种权能,占有只是其中之一,对于妨害占有的行为,所有权人(自己占有的占有人)当然可以请求法定机关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当来不急请求法定机关进行救济时可以采取自力救济。而辅助占有人行使自力救济的依据则是依据占有辅助人与占有人之间存在的特定的从属关系,例如,雇员对财产的保护,雇员行使自力救济的依据并不是雇员对管领物享有物权关系,而是依据雇员与顾主之间的特定人身依附关系。
      2、行使目的不同
      从目的上看,自己占有的占有人行使自力救济的目的具有唯一性,旨在维护所有权的完整性,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占有辅助人行使自力救济的目的并非单一的,具有多重性,主要目的是维系其与所有权人之间的特定从属关系,次要目的才是保护物权的完整性不受侵害。
      3、行使要求不同
      在行使自力救济时对于不同的行使人而言要求是有所不同的,自己占有的占有人由于其对所有物享有物权,因而在行使自力救济权时只要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即可,对于最低限度的自力救济法律则没有规定,也就是说所有人在行使自力救济时如果放弃行使法律并不做过多要求,会视为是所有权人对于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一言以避之,对于所有人行使的自力救济而言,只有上限限制而无下限要求。对于占有辅助人而言,由于其与所有权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从属关系,因而其对物的管领要受一定限制,当然在行使自力救济的权利时也会受到制约。一方面占有辅助人行使自力救济权时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还有最低限度的要求。这个必要的限度应当限定为必要的注意义务。例如,雇员看店的过程中遭遇强盗抢劫,因为雇员与顾主之间存在特定的从属关系,这就要求雇员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尽注意义务,例如适当的追赶和及时报警等,如果雇员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可以看出占有辅助人行使自力救济权时既有上限的要求同时也有下限的要求。
      三、占有辅助人自力救济的行使条件
      占有辅助人自力救济包括了自力防御和自力夺回,要行使自力救济应具备以下要件:第一,需有侵害占有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这里所说的违法行为不仅包括了暴力性的犯罪或者侵权行为,也包括了违约行为,例如顾客买东西时给的钱不足以抵付物品的价值,顾客强行要拿走物品时,店员对于这一违约行为可以行使自力救济的权利。另外,虽然有侵害占有的行为,但是如果该行为合法,如司法机关没收非法财物,则不允许物权人或者占有辅助人自力防御和自力夺回。第二,侵害占有的行为正在进行,这种行为包括已经发生和正在继续中的侵害。尚未发生或者实施完毕的侵害占有行为,不得为自力防御、自力夺回。第三,来不及请求公权力救济。第四,对侵害人实施防御或者夺回行为,不能殃及第三人。第五,救济行为必须适度,以能够防治侵害占有为限度。超越此限度,行为则违法。
      另外,占有辅助人行使自力救济权时,是否需要经过物权人的授权,这个问题大家看法不一。有人认为,行使自力救济的前提就是情况紧急无法寻求公力救济,因而在此种紧急的状态下占有辅助人是根本来不急寻求物权人授权的,所以占有辅助人可以在法律限度内自由行使自力救济的权利,不要求有物权人的授权;还有人认为,由于占有辅助人行使自力救济时须要有物权人的授权,只不过由于占有辅助人与物权人之间往往存在特殊的人身关系,因而该授权实际上会在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时提前授予,例如雇员对财产的保护义务,应该尽到什么程度,以及该使用什么方法进行保护,实际上在雇主与雇员确立人身上的从属关系时早有明确,因此,有辅助人行使自力救济时须要有物权人的授权,只不过该授权是提前完成的。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均有不妥当之处。因为,实际上以上观点都忽视了自力救济的法律属性,自力救济在法律上属于法定的性质而非当事人约定的性质,其权利的来源是法律的授予而非当事人的授权,因此,占有辅助人行使自力救济权时不须要物权人的授权。
      占有辅助人行使自力救济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间的区别问题也是有较大分歧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都是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针对该不法行为而实施的行为,均属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在保护他人财产这一范围内,占有辅助人的自力救济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间会在区分上存在难度,笔者认为,在理论上,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虽然与占有辅助人的自力救济均为法定事由,但是法律要却有一定的差异。发要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最高限度上有所限制不能超过或者过分超过必要限度,而对于最低限度则没有规定;占有辅助人自力救济时不仅不能超过最高的限度,同时在最低限度上也会有所要求,否则占有辅助人就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占有辅助人自力救济权冲突问题
      1、数个占有辅助人之间自力救济的冲突
      一个物上有数个占有辅助人时,如何行使自力救济、该由谁行使自力救济,这仍然需要我们探讨。从法律地位上讲,在一般情况下,占有辅助人与物权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从属关系,但是如果在物上存在数个占有辅助人时,占有辅助人之间显然是不存在法律上从属关系的,例如商店内的数个雇员之间并没有从属和依附关系,因而在此种情况下各占有辅助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如果行使自力救济时应当同时行使。但是实践中也还会出现数个占有辅助人之间地位不平等这样的特殊情况,例如司机和学徒同时受雇于车主,二人同在雇主的一辆车内为雇主跑运输,但是二者的地位以及与雇主人身关系的紧密度还有报酬均会有所区别,路遇强盗时司机与学徒行使自力救济时若将学徒的注意义务提升至与司机同样的高度,这是不公平的,将学徒自力救济的程度要求适当降低是比较科学的。因而,笔者认为,当同一物上存在数个占有辅助人时,仍然需要考察占有辅助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以及与物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紧密度,来确定各占有辅助人行使自力救济的范围及限度。
      2、占有辅助人与物权人之间自力救济的冲突
      在所有物被侵害的当时,如果占有辅助人与物权人同时存在,该由谁行使自力救济权仍然存在争议。一观点总结起来无非是三类,一是应当由占有辅助人行使;二是应当由物权人行使;三是应当共同行使。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自力救济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权利,就物权人而言其行使自力救济的目的是保护自有财产,而对于占有辅助人而言其行使自力救济的直接目的是维护与物权人的特定从属关系,次要目的才是为了保护物权人的财产,现实中只要能够维系与物权人的特定从属关系,占有辅助人一般不会主动行使自力救济,这符合大众的一般思维习惯。因此占有辅助人与物权人同时存在时,应当由物权人行使自力救济比较合适,因为一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物权,二是更加符合人性化思维。但是占有辅助人并非无事可做,由于其法律地位的从属关系,因而应当适当帮助物权人完成自力救济,只要占有辅助人尽到了适当帮助的义务,就算没有达到自力救济所要求的标准,占有辅助人也可以免除自己对物管领不善的法律责任。例如雇员与雇主同时在场,应当由雇主行使自力救济的权利,雇员适当帮助雇主完成自力救济,这样比较符合形式正义的要求。
      总之,由于《物权法》在立法时对占有制度的规定比较简陋,因而占有辅助人在行使自力救济时往往会遇到诸多法律问题,有很多问题都需要学者进一步探讨,只有在不断的探讨中进行总结,才能将占有辅助人自力救济的范围、内容以及行使方式等问题彻底分析清楚。
      
      参考文献:
      [1]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78.
      
      作者简介:陈昊博,(1975.11--),男,汉族,河北省怀来县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9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民商法方向,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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