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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法治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时间:2020-02-18 09:42:1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今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把民主法治作为六个基本特征的第一条,意义十分深远。

        一、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基本特点,影响和决定了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地位和关键作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并不是完全并列的,民主法治居于首要位置和高一个层次,直接决定、制约和影响着其他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完全可以说,民主和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两大支柱。

        民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由于实现民主的程度不同,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表现出不同的社会和谐状况。建立在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基础上的社会,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现代民主政治既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又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发展动力。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与社会管理,对国家重大事务享有知情权,就各项重大决策和立法建议进行充分表达和交流,就能更好地反映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只有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才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使社会主义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

        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相对人治而言,法治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是国家形态由传统走向现代的标志。一个不实行法治的国家不可能是现代化国家。国家主要以法律手段来治理国政和进行社会管理,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社会关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社会调控和管理才能摆脱随意性和特权,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党章。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把这一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写入我国宪法。这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开始全面走上法治的轨道,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大改革和国家治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也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进一步分析民主法治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他特征的关系,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出民主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民主法治通过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来促进和实现公平正义。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道义源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利益主体和利益需要的多样化,使得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不可避免地出现纷繁复杂的局面。如果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不能及时有效地调整和解决,就会在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对立,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和动荡的根源。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法规,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并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救助,就能维护社会公正。当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恢复和修补;
    当社会主体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根据法律规定自行调节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端,从而将社会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总之,只有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的法治,才能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才能使各个阶层实现共赢共荣,公平合理地分享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成果。

        第二,民主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诚信的社会。没有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就没有相互的合作,不可能形成普遍的社会认同,也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民主法治可以奠定诚信友爱所必需的社会环境,民主的发展有利于培养人民内心的宽容、谦让和互助友爱,法治的完善则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诚信友爱地相处。因此,我们可以说,民主法治是实现诚信友爱的重要条件,诚信友爱本身也是民主法治的一项价值追求。

        第三,民主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社会活力不断增强,是推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民主法治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鼓励人们创新的良好氛围,营造平等竞争和共谋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四,民主法治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保障。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有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动荡不定、秩序混乱、社会矛盾激化,不可能使人们和睦相处、安居乐业。当然,任何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和冲突,不可能没有分歧和裂痕。和谐的社会在于能够运用制度和规则力量来不断化解冲突,弥合裂痕。法治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制度是对社会进行调控的防火墙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支撑点。只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有章可循,才能以文明、平和的方式消除社会不安全、不和谐因素,真正做到政治安定、社会安定、人心安定。

        第五,民主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和物质条件。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要求人类需求的增长与自然界所能提供的各类资源相适应,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空前的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也面临着人口膨胀、资源约束、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保持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对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当代与未来关系的科学把握和理性认知的结果。以民主法治的形式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的基本原则,抑制和制裁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是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的必由之路。综上所述,一个和谐的社会,应当是民主的社会、法治的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营造诚信友爱的良好氛围,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就能使整个社会既安定有序又充满发展活力。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民主法治提出的新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来看,无论是民主还是法治都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一)关于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问题我国是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

        人民利益的整体性、广泛性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复杂性、艰巨性,要求有一个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坚强政治核心。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实行依法治国的基础和目标。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这三者紧密联系、缺一不可、有机统一。问题在于,需要把它作为执政理念和执政方略加以强化,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建立合理有效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保障。回顾20世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社会主义国家的盛衰兴亡,与民主法制是否健全完善直接有关。苏东剧变的原因很复杂,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处理不好,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表明:不坚持党的领导,照搬西方政治制度,必然产生社会动荡,甚至导致国家四分五裂;
    不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不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也会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极大的破坏。

        坚持依法执政,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共产党执政,应当高扬民主和法治的旗帜,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把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

        我们要继续在全体公民中增强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树立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依法执政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的观念。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坚决预防和惩治各种腐败现象,为维护法律尊严、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充分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依靠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党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具体体现。要不断拓宽渠道,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法、负责、理性、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

          (二)关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首先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从实践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看,在这方面有许多工作要做。比如,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在选举中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三者的关系,在人员流动频繁的情况下保证每个选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切实防止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选举公正,这都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再如,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工作,发挥人大代表作用。通过制定一些具体的制度和措施,增强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同时,使人大代表自觉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在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重点是建立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坚持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要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必须广泛征询意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项目,必须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
    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

          (三)关于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问题

        树立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立法理念。在立法上坚持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法制建设上的体现。人权原则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去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写入宪法,意义重大而深远。

        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为立法奠定民主基础,提供程序保障。要使立法切实反映人民的意愿和利益,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立法过程中增强立法活动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近几年来我国参照国外的一些做法,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包括推广立法听证会制度,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等。有的地方还开展了网上立法咨询和意见征集活动。应当说,我国立法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较之以往有很大进步,但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其规范性和科学性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我们立法的领域、数量、质量等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差距。按照既定的立法蓝图,我国将在2010年左右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备的法律体系首先是和谐的法律体系,立法与其调整对象相比,既不缺位又不越位,既不过度超前也不明显滞后。在各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内部,以及不同法律文件之间,能够协调一致,整合一体。立法自身以及不同立法之间不能互相矛盾和冲突,即使出现不协调的问题,也能通过立法机制加以消除。

        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应当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生态维护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而又需要立法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加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立法。对立法重点和利益协调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实现立法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

            (四)关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问题

        一切公共权力包括国家权力必须忠诚于人民。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和载体。强调人民对权力的制约,就是强调权力的依法拥有和行使。

        在历史上,中国是一个重吏治、强调治吏的国家。中国历代王朝都有制约官吏的法律制度,包括对官吏的失职、擅权、贪腐进行惩罚。在我国古代,法家就提出“明主治吏不治民”的观点,就有运用派遣使臣、诸侯相互监督、天子巡行等方式对下属官吏进行监督的制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经过多年的努力,已建立起一套制约监督官员的制度和法律。但是,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历代封建王朝也好,资本主义国家也好,贪官污吏并不鲜见。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比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社会做得更好。

        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要进一步完善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使其更科学、更合理、更协调,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要强化对权力的法律监督。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就是对权力进行强有力的法律制约与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享有最高的法律监督权力,应当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方面的法律制度,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监督权,确保权力运行的廉洁高效。

        (五)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问题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以《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标志,我国的司法改革取得很大成绩,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为了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现行的司法体制还必须进一步改革。确立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使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有效平台。公正是司法的根本价值追求。社会长治久安的客观基础就是社会的公正状态。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公正的社会。当然,任何社会总会存在矛盾和纠纷。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尽量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和冲突;
    即使发生了,也能通过多种途径特别是司法途径获得及时、有效的解决。我们要全力构建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体制。

        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功能。凡是可以诉诸司法解决或应当诉诸司法解决的案件,司法机关就要切实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功能,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的问题。

        实行司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公开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方式,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措施。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内容。通过事实的公开、证据的公开、理由的公开、结果的公开,提高审判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保公正。

        提高司法效率,及时消解社会冲突。公正是法治国家对于司法的根本要求,效率是公正得以及时实现的重要保证。效率和公正都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所必须的,应当统一起来。目前,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仍然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审判效率低下不仅严重影响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且使司法公正大打折扣。着力解决司法效率问题,对于确保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六)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管理立法问题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健全的社会。目前,有些社会建设和管理,还没有完全转到法制的轨道上来。加强社会建设管理的立法,是现代化建设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既要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断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冲突;
    又要善于利用法律的指引功能和作用,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形成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状态。

        要进一步建立法制化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社会舆情汇集与分析机制,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依法保障公共安全和正确处置突发事件。一个社会总会有不同意见,不同意见需要有多种途径表达。法治的责任就是引导公民依法从事社会生活,建立起经常化的社会矛盾表达和消解机制。

        加强社会保障立法,保障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特别的法律保护,既是保障人权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需要。当前应当对急需的失业救济、养老保障方面的法律加以完善,逐步形成完备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为社会和谐提供制度保证。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应当说,在这方面我们已经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但环境法制建设在立法上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执行上需要进一步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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